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凭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姓名在乙方柜面或自助机具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Ⅰ类、II 类、III 类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浙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申请人
(甲方)与浙商银行(乙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凭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姓名在乙方柜面或自助机具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Ⅰ类、II 类、III 类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和乙方《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向乙方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本人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七条 甲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公告的收费种类和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 买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转账收付及现金存取时要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开立的个人银 行账户配套使用乙方银行卡的,还应遵守乙方银行卡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甲方遗失个人银行账户实体介质或支付指令时,可按乙方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行为, 且在乙方向其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有权主动予以销户。销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乙方直接划付 至其绑定账户;若无绑定账户的,则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 专户,甲方可在销户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支取账 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三条 当甲方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向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变更。若甲方未及时变更证件有效期及其他基本信息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账
户。
第十四条 甲方个人银行账户经有权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个人银行账户的所有业务.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如乙方发现该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的同意后,予以销户。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账户正确的支付指令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 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支付指令、联系电话、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
第十七条 如甲方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 担。
第十八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出台新的规定,乙方有权对本协议内容依法作出相应调整并通过网站
(网址:xxxx://xxx.xxxxxx.xxx)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作出的变更,有权注销相关银行服务。公告期满,甲方未提出注销申请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的修改或调整。
第十九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及业务凭证,与纸质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存续期
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声明: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 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详 尽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