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即借款人,下同)的权益,请在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下同)订立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 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和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您通过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网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即借款人,下同)的权益,请在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下同)订立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和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您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借款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贷款人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自动撤销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如本条款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的,本条款的效力优先。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 (小写) 元(大
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简称“额度存续期”)为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 个 月。额度存续期内前 个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额度存续期、额度支用期最终以本合同在贷款人系统内生效时间为准,借款人可以再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在额度存续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四条 借款发放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受托支付至本人所在学校的账户。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户名 ,账号
(四)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减 个基点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3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一)条约定的约定贷款利率的 2 倍。
3.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在高校就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自毕业或终止学业之日起自付贷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当期本息。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四)结息
本合同项下每月 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一)还款顺序
借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贷款人可结合法律法规、业务实际及内部管理要求等,合理确定还款顺序,保留调整本金和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之还款顺序的权利。
(二)还款约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在单笔支用时约定。
借款人应在每笔贷款的每期结息日当天 16:00 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贷款人在结息日进行扣款。借款人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如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贷款人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甲乙双方就提前还款事项约定如下:
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日前 3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结清贷款。第七条 延长贴息期、首次还款日延期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因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等原因申请延长贴息期、首次还款日延期的,借款人须在不晚于毕业前 30 日向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在资助中心同意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的前提下,贷款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 90 天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5.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6.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借款人归还贷款人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5.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
(二)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四)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五)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一)本合同项下国家助学贷款已由贷款人向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授权该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催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与办理信用保险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3.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5.借款人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借款人资信情况改善后,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贷款人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
6.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7.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在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有权为催收目的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合法合规提供给催收机构(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及时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本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借款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贷款人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贷款人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贷款人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贷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9.贷款人有权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为转让之目的将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信息(含涉及的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相关的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将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
(二)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5.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以面见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6.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8.借款人对提供给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反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6.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7.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三)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四)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七)借款人的用款理由属实,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借款人违反上述承诺,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等方式,借助司法强制力追偿损失、惩戒犯罪;
(八)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一)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
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
1.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借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双方一致同意争议标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 (受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审终审。
4.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名,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通知
1.本合同通知送达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2.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等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甲方系统留存的信息或本合同中载明的信息为准。
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4.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甲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借款人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和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样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xx(签名或xx)
20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xx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