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為母 公司之全資子公司,而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持有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的全部 權 益。因 此,中企卓 創科技發 展公司 為本公司 的關連人 士,故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後的一項 或一項以上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低 於5%,因此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關連交易
技術服務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2017 年9 月18 日,本公司與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就其 提供對北京機場飛行區重大工程進行專項試驗及檢測等技術服務訂 立技術服務協議。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為母 公司之全資子公司,而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持有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的全部 權 益。因 此,中企卓 創科技發 展公司 為本公司 的關連人 士,故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後的一項 或一項以上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低 於5%,因此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技術服務協議
日期
2017 年9 月18 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
期限
技術服務協議的期限自於技術服務協議上簽字並加蓋訂約方各自公司 印章之日起至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工程竣工且測試檢驗報告已提交本公 司驗收簽署止。
技術服務協議的服務範圍
根據技術服務協議,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i) 對北京機場飛行區重大工程將使用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測;
(ii) 建設過程中全天候按照設計及相關規範要求進行抽檢服務;
(iii) 對驗收進行檢測,主要包括關於工程質量和驗收必需的檢測項目,如地基處理、對瀝青及水泥混凝土道面進行質量檢測;
(iv) 確認及測試設計成果;以及
(v) 科研試驗研究。
代價及付款
x公司就提供技術服務協議項下的技術服務應向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 司支付的代價為人民 幣2,536,803.50 元。若有 臨時性增 加費 用,雙方可協 議再行調整對價。本公司預期應付的最高對價不超過人民幣260 萬元。
該代價乃於考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 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 規 定》、相關國 家、民航及地方法律法 規、設計圖紙以及北京檢測市場 上類似項目的相關資料及收費後雙方協商釐定。
上述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保險費、認證費、加班費、運輸開支、材料開支、巡視費、維護費、機械工具費、業務管理費、利潤、稅費以及為完成項目 不完全列舉的所有成本。
本公司應於技術服務協議生效日期 起30 天內向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 支付人民幣761,041.05 元(即代價的30%)。
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向本公司提交全部工作成果經驗收合 格,且雙 方就結算款達成一致形成最終結算文件 後30 天 內,本公司支付剩餘全 部費用。
訂立技術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為保障北京機場飛行區重大工程的順利實 施,本公司已委任中企卓創 科技發展公司提供試驗及檢測的專項技術服 務,提出質量保證等合理 化建議並完成相應技術服務報 告,以保證在各個不同階 段(建設過 程、工程驗收及設計成果驗 證)實行質量控 制,從而保證重大工程的質量及 進度。決定是否聘請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時,本公司已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表現;(2)測試技術的整體質量、測試質量的管理、抽樣及控制措施;
(3) 提供服務及合作提供服務以至評估的經驗;以及(4) 測試報告的報價。
技術服務協議的採購方式為公開招 標。本公司就該工程組織兩輪公開 招標,均只有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參與投標。由於兩輪公開招標均出 現提交投標文件的單位少於三個的情況,依據國家及民航 局《工程建設 項目施工招標辦法》及《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投標管理辦 法》,經公司 總經理辦公會批准,該工程可以不招標的方式選擇服務提供商。
本公司選擇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提供測試及檢測的專項技術服務的 採購流程,屬公平公正,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的相關規定。
同 時,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在機場工程施工測試領域擁有豐富的理 論及實踐經驗,因而有能力滿足項目測試的需求。
基於上述原因,董 事(包 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技術服務協 議的條款乃 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該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 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為母公 司之全資子公 司,而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持有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的 全部權益。因此,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技術 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後的一項或 一項以上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低於5%,因此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有關申 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會批准
技術服務協議已獲董事會批 准。由於概無董事於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 益,故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 技術服務協議放棄投票。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北京機場運營。
母公司主要為國內和國際航空企業提供地面服 務(包括提供 水、電、蒸汽和能源),機場管理服務和值機櫃檯服 務。
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主要從事民航機場建設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推廣服務等。
機場建設集團公司主要為民航機場建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工程設計、勘 察、諮 詢、選 址、預可行性研 究、可行性研 究、施 工、研 究、項目監理 及管理。
釋義
「機場建設集團 公司」 | 指 |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 的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北京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中企建發監理 | 指 | 北京中企建發監理諮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
諮詢公司」 | 成立的公司,為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 | |
「中企卓創科技 | 指 | 北京中企卓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
發展公司」 | 成立的公司,為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 | |
司 |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
境內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在聯交所上市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H 股」 | 指 | x公司註冊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 外上市外資股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 |
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過往交易」 指 x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於 過
往12 個月期間內訂立的類似交易:(i) 本公司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6 年9 月14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西 跑 道 第 二 平 行 滑 行 x 新 建 工 程 立 項
(代可研)報告補充協議項下的交 易;(ii) 本公司 與 中 企 卓 創 科 技 發 展 公 司 於2016 年9 月14 日 訂立 的 飛 行 區01/19 跑 道 板 底 脫 空 病 害 檢 測 合 同 項下的交 易;(iii)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 於2016 年9 月28 日 訂 立 的M7 與F 連 接 滑 行 道 道 面 增 補 設 計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iv) 本 公 司 與 中 企 建 發 監 理 諮 詢 公 司 於2016 年9 月30 日 訂 立 的北 京 機 場 特 種 設 備 停 放 場 地 硬 化 工 程 監 理 合 同項下的交易;(v)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 於2016 年10 月8 日訂立的北京機場東、西區機坪 增補工 程(二 期)立 項(代可 研)合同項下的交 易;
(vi)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於2016 年10 月9日訂立的飛行區T 型路口標記牌改造項目立項 報 告(代可 研)編製合同項下的交 易;(vii) 本公司 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於2016 年10 月13 日訂立的 T3 遠機位地面電源及地面空調系統一期建設 項目技術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viii) 本公司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6 年11 月1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特 種 設 備 停 放 場 地 硬 化 工 程 設 計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ix)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6 年11 月24 日訂立的北京機場飛行區標記 牌 抗 風 改 造 工 程( 二 期)立 項( 代 可 研)合 同 項 下 的交易;(x) 本公司與中企建發監理諮詢公司於 2016 年12 月2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充 電 配 套 設 施 工 程 監 理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xi) 本 公 司 與 中 企 建 發 監 理 諮 詢 公 司 於2016 年12 月2 日 訂 立 的 北
京機場東西區機坪增補工程-東飛行區監理合 同項下的交 易;(xii)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 司於2016 年12 月13 日訂立的西區登機橋更換輔 助工程試驗性改造-基礎加固可研合同項下的 交 易;(xiii)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6年12 月13 日訂立的西區登機橋更換輔助工程試 驗性改造-基礎加固設計合同項下的交易;(xiv)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於2016 年12 月19 日訂 立 的 西 跑 道 場 地 對 標 及III 類 運 行 升 級 項 目 預可行性研究合同項下的交 易;(xv) 本公司與 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於2016 年12 月30 日訂立 的飛行區機坪區域道面檢測合同項下的交易;
(xvi) 本公司與中企建發監理諮詢公司於2017 年 1 月10 日訂立的北京機場飛行區周界技防電纜 改造項目監理合同項下的交易;(xvii) 本公司與 中 企 建 發 監 理 諮 詢 公 司 於2017 年1 月16 日 訂 立 的 飛 行 區 x 面 預 防 性 檢 測 及 評 價 合 同 項 下 的 交易;(xviii)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團公司於2017年3 月1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西 區 x 機 橋 更 換 輔 助工 程- 基礎加 固、弱 電、場道 工程立項代 可研合同項下的交易;(xix)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 團公司於2017 年4 月1 日訂立的中跑道南端聯絡 道口改造工程項目設計合同項下的交 易;(xx)本公司與中企卓創科技發展公司 於2017 年4 月 1 日訂立的中跑道南端聯絡道口改造工程項目 監理合同項下的交易;(xxi) 本公司與中企建發 監理諮詢公司於2017 年4 月1 日訂立的xxxxxxxxxxxx x(xx x)監理合同項下的 交 易(本釋 義(i)至(xxi)所載交易總額屬於上市規 則第14A.76(1) 條所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範圍);
(xxii)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
4 月10 日訂立的北京機場運行保障配套設施改 造工程設計協議項下的交 易(詳情請參閱本公 | ||
司日期 為2017 年4 月10 日的公 告);(xxiii) 本公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6 月26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中 跑 道 中 段 大 修 工 程 設 計 合 同 項 下 | ||
的 交 易( 其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14A.76 (1) 條 項 下 之 最低豁免水平限額的x x);(xxxx) xxxxx x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6 月27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場 東、西區機 坪增補工 程(二 期)設 計協 議(詳 | ||
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17 年6 月27 日的公告); (xxv)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7 月 12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東 西 區 機 坪 增 補 工 程-設 計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xxvi) 本 公 司 與 中 企 卓 創 科 技 發 展 公 司 於2017 年7 月14 日 訂 立 的 東 西 區 機 坪 增 補 工 程 飛 行 區 場 x 工 程 第 三 方 檢 測 | ||
合同項下的交 易;(xxvii) 本公司與機場建設集 團公司 於2017 年7 月17 日訂立的遠機 位400Hz 電 源及飛機空調系統建設項目合同項下的交易; | ||
(xxviii)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8月23 日訂立 的18L 跑道北端增設順序閃光燈工 程 設 計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xxix) 本 公 司 與 中 企 卓 創 科 技 發 展 公 司 於2017 年8 月23 日 訂 立 的 飛 行區道面預防性檢測及評價合同項下的交易; | ||
及(xxx) 本 公 司 與 機 場 建 設 集 團 公 司 於2017 年9月1 日 訂 立 的 北 京 機 場 禁 止 進 入 排 燈 安 裝-設計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 本 釋 義(xxv)至(xxx)所 載 交 易總額屬於上市規則第14A.76(1) 條所規定的最 低豁免水平範圍)。 | ||
「《工程勘察設計 收費管理規定》」 | 指 |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與建設部於2002 年1 月7 日頒佈的規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的規定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技術服務協議」 | 指 | x 公 司 與 中 企 卓 創 科 技 發 展 公 司 就 中 企 卓 創 |
科 技 發 展 公 司 提 供 技 術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日 期 為 | ||
「%」 | 指 | 2017 年9 月18 日的技術服務協議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中國 • 北京
2017 年9 月18 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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