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 录
一、 前言
为规范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集合计划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计划、集合计划、本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说明书、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说明书 |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 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合同、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 |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业协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第 93 号令】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中国证监会[2013]28 号公告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业务规范》 |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正式发布并施 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合同当事人、集合计划 当事人 |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
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 人 |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齐鲁 资管” |
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 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也简称“工 商银行上海分行”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齐鲁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也简称“齐鲁资管” |
推广机构 |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以及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其他 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
委托人 | 投资者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即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集合 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 投资者 | |
投资者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退出 x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 |
计划份额 |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 |
单位份额、计划单位 |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
交易账户 | 指各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 机构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成立日、集合计划成立 日 |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 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
推广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至推广结束的期间,具体推广 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
存续期、管理期限 | 指集合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 的期间 | |
封闭期 | 指成立日后的某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 出本集合计划 |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
交易时间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 |
T 日 | 指管理人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 日 | |
T+N 日 | 指 T 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 |
天 | 指自然日 |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
参与 | 指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推广期参与 和存续期参与 | |
首次参与 |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
追加参与 | 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 |
退出 | 指份额持有人按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部 或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
强制退出 | 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 |
计划收益 |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信托投资收益及其他合 法收入 |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 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 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 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 值 |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 额的金额 | |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 计净值 |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
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责的价值,以确定本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
可供分配收益 |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 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指定网站 | 指 管 理 人 发 布 计 划 有 关 信 息 的 互 联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通知及送达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写成并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或以指定联系人通过录音电话送达。通知日期视为送达日:(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7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4)由传真传递,发送当日即为有效送达;(5)由电子邮件送达,以发送服务器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预留地址送达,双方确认该地址为有效地址;若需更改,更改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
不可抗力因素 | 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 务、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
关联方关系 | 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 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0 xxx:(000)00000000
传真:(021)20315383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xxxxxxx 0 x
xxxxx:xx
xx:(000)58885888-1126传真:021-58823831
推广机构:
1、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介同管理人。
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95538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
xxxx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为“齐鲁青辰 20 号”。
(二) 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委托人不超过 200 人。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资金融出方)。同时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
2、资产配置比例
x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0%~100%,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2)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3)国债: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管理人新增投资品种的,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事先达成书面一致。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以及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本集合计划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以外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
(如遇限售股等原因导致暂时不具备交易条件,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备。
(四) 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到期可展期。
(五) 集合计划的份额结构
x集合计划不做结构化安排,仅包含一级份额。计划份额分期发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投资情况设置各期的运作期和募集资金上限,具体情况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下分期发行计划份额为独立的投资单元,管理人对各期份额的委托资产采取相对单独投资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清算的投资运作模式。
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锁定期报价等因素确定。各期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上述各期的运作期、募集资金上限和预期收益率、主要投资标的等信息应提前 1
—5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各该期份额的发行公告或经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
(六) 开放期、封闭期安排
1、开放期
x计划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参与。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的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发布的该期份额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参与条件和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份额名称、份额代码、参与规模、参与上限与下限、运作期、对应的到期日、预期收益率、主要投资标的等。
原则上,各期份额在对应的到期日自动退出。管理人有权根据各期实际运作情况提前或延后该期到期日,并提前在指定网站公告。
2、封闭期
x集合计划项下的各期份额均采取封闭运作模式,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自行安排各期份额的封闭期,具体以管理人每期份额的发行公告为准。每期份额的封闭期不办理该期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业务。
(七)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
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九)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份额属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具有资产配置需求且能承受一定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十)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x集合计划仅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推广。其中合格投资者定义详见本合同释义部分。
1、推广机构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齐鲁资管和齐鲁证券和中国银行。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推广方式
x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本集合计划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3、推广期
x集合计划推广期限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一)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率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2%/年;
4、托管费: 0.06%/年;
5、业绩报酬: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管理人对每期份额超过预期收益率部分提取 100%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参见本合同十三条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由管理人公告确定,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行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管理人公告的各期份额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申请参与对应的份额。
2、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原则上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特殊情况下也可签署纸质合同。委托人在签署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2)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 1.00 元/份;
(4)“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管理人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认委托人参与成功的份额。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参与时间从先到后排序,再对排序之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规模上限。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总参与金额超出了分配限额,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份额接受参与申请。同时,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披露。
(5)当集合计划已确认参与成功的人数接近或达到参与人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而停止接受新的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推广期,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管理人公告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指定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委托人申请参与时应在该指定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指定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和处理规则等在遵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推广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投资者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申请是否有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参与申请经确认有效后即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就该委托人而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a.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份额单位面值
b.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份额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本集合计划已确认参与成功的人数或份额持有人人数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
的上限;
(2)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上限;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6)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7)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就该委托人而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原则上,各期份额在对应的到期日自动退出。管理人有权根据各期实际运作情况提前或延后该期到期日,并提前在指定网站公告。
管理人会在每期份额发行公告中列明该期份额的运作期和对应的到期日。
2、退出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每期份额到期自动退出;
(2)份额的退出价格以份额面值为基准,按照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和持有期限加计持有期收益计算到期退出价格,特殊情况除外;
(3)“自动退出”原则,各类份额在运作周期结束后,按照该份额参与时公告的退出时间,管理人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4)各期份额到期日的提前或延后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有权根据各期份额的投资运作情况独立决定该期份额是否提前到期或需要延期,当发生某期份额对应的到期日提前或延后的情况时,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的网站公告。
(5)管理人在不损害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申请方式:本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自动退出。
(2)确认与通知: T 日自动退出,注册登记机构将于 T+1 日办理退出变更登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10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划出,委托人可在 T+12 个工作日内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0%。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该期份额单位净值−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退出份额的限制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每期份额到期时全部自动退出。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无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安排。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等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参与集合计划。具体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集合管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参与条件
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二)参与方式和金额(比例)
管理人可以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三)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除承担所持有份额相对应责任外,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四)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退出时应当提前 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
(五)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构成对其他委托人所持有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做结构化安排,仅包含一级份额。计划份额按照运作周期不同,分期发行。
(一)分类安排
x集合计划份额按照运作周期分期发行,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本集合计划项下的各期份额均采取封闭运作模式,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自行安排各期封闭期限,具体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本集合计划下分期发行的计划份额为独立的投资单元,管理人对各期份额的委托资产采取相对单独投资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清算的投资运作模式。
管理人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列出该期份额的发行公告,披露该期份额的参与条件和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份额名称、份额代码、参与规模、参与上限与下限、运作期、对应的到期日、预期收益率、主要投资标的等。
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到期自动退出。
(二)预期收益和风险承担
x集合计划各期份额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锁定期报价等因素确定。
各期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对每期份额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部分计提全部业绩报酬。
当本集合计划某期份额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该期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时,该期份额可能无法按照预期收益率获得收益。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齐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本集合计划下分期发行计划份额为独立的投资单元,管理人对各期份额的委托资产采取相对单独投资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清算的投资运作模式。各期的运作期、募集资金上限和预期收益率、主要投资标的等信息管理人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各该期份额的发行公告或经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委托资产作为资金融出方投资于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时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内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含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正式公告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或本集合计划在资产托管机构专设的募集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届满之日,本集合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集合计划已经公告宣布成立。
2、日期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即可开始运作,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托管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具体的户名以实际开立的为准。相关开户事宜管理人应予以必要配合。
份额登记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如有);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每期份额单位净值是指该期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期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份额单位净值在工作日收市后计算,并在净值报告日公告。
(四)估值目的
x集合计划项下的单位净值代表整个集合计划的整体运作水平,不代表各期份额的具体运作水平,仅在信息披露时引用,不作为管理人向委托人分配收益的依据。集合计划下各期份额发生新设或到期清算时时,本集合计划项下的单位净值可能会受影响。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各份额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资产等。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每个正常交易日为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中债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8)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收益,无预期收益率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9)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收益,无预期收益率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10)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10)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10)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2)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以成本计价,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异常情况处理:
①股票质押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利息补偿金计入集合计划收入。
②股票质押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向交易所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而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一笔作为收入入账。
③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复核程序和复核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约定。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x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各期份额按照如下约定并根据权责发生制分别负担各自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证券交易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用;
4、银行结算费用及相关账户管理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费;
6、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本金的 0.06%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当日本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每期运行结束后支付当期托管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收入账号:100168891150088711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本金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当日本金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每期运行结束后支付当期管理费。经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16480100100030479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
3、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①按委托人参与的各期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③业绩报酬计提日是指实际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日期。④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的,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2)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
管理人计算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天,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对超过预期收益率部分提取 100%的业绩报酬。份额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 − P*
R = 1 0 ×
P0
365
D
1
其中, R 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P* 为份额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参考单位累计净值; P* 为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参考单位累计净值; P 为份额在上一业绩报
0 0
酬计提日的参考单位净值; 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3)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如下:
当 R>管理人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时,对超过的部分提取 100%的业绩报酬,即管理人应计提业绩报酬=I×A×(R-管理人公布的预期收益率)×100%×D÷365。
其中,I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A 为该业绩报酬计提日每个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天,下同)的资产净值。
(4)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4、上述(一)中 3 至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列支。
5、集合计划的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包括:
1、买卖证券、基金差价;
2、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集合计划净收益
x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实现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同期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期份额单独核算并分配,每期份额的集合计划的收益取决于该期份额的具体运作情况;
2、每次收益分配不得高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上限,可供分配收益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3、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根据各运作周期发放对应的运作期收益,每期在到期日后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日内将当期实现收益全部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各期份额自份额确认日起享有收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退出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并于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1、每期份额在到期日后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日内将该期份额已实现收益以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2、现金红利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与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股票质押回购,管理人依据丰富的投资经验及专业的研究能力,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以追求稳定的中长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对金融市场和基本面的深刻理解,挖掘由市场无效性产生的多种套利机会,并使用计算机程序在全市场范围内捕捉此类定价偏差,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运用对冲套利策略,同时进行风险-收益优化,追求与市场涨跌相关性较低的绝对收益,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基于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市场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本集合计划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并动态配比以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影响,降低组合的波动性,最大限度保障资产的安全性。
2、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策略
(1)标的股票不得为限售股或创业板股票。
(2)拟质押股票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准入:
1).ST 或*ST 类股票;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在过去的三个月内长期停牌的股票;
2).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亏损(扣除非经常损益)的股票和已经预亏的股票(当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基本面出现改善的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有重大违规行为,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被会计事务所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存在潜在退市风险;
4).股票价格存在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短期内涨幅过大的股票,如 6 个月内复权股价上涨超过 150%的股票可视为短期内涨幅过大。
5).估值过高的股票,如 PE 超过 100 倍的股票可视为估值过高。
6).集中度过高的股票,如质押数量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 15%的股票可视为集中度过高。
7).流通市值小,交投不活跃的股票。如总市值低于 10 亿可视为流通市值小。
8).主板股票质押率不超过 50%,中小板股票质押率不超过 40%。股票质押数量较大的股票质押率应适度下调。
9).产品投资封闭期限与每个股票质押回购项目一一对应,不得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
10).预警线/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 170%,平仓线/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
150%。
11).单一股票通过本资管计划进行质押回购的数量不得超过流通股本的 15%。
对于超出以上投资策略的股票质押项目,管理人将对该笔投资对应的委托人进行特别风险提示,获得委托人认可后即可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首先综合考虑股票组合及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对资金的需求,对闲置资金投资债券做出规划,包括债券组合的规模、投资期限、期间的流动性安排等。然后在这些约束条件下,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 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6、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获取稳健收益。
(二) 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管理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两级体系组成。其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四个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为权益投资决策会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冲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非标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投资管理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主办人是资产管理业务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管理人。
1、投资分析和研究
管理人的投资与研究部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趋势、投资标的评价结果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构建备选库,撰写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专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的投资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评估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审议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各类投资策略报告和其它认为需要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的其它事项;审批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方法和程序,审议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和调整方案、非标资产的准入等。
公司所有专业委员会的投资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实施。
3、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投资主办人的投资决策权限由专业委员会授权实施。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在专业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专业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从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策略库和非标资产准入名单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投资管理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和定期评估各专业投资委员会的投资决策流程、议事规则和授权事项;定期听取各专业投资委员会的汇报,对过往业绩进行评价,对其投资策略进行指导;定期评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研究决定各投资主办人的任免、授权与授权的更改。
各专业投资委员会需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三) 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互相独立、互相制约。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进行审批和决策。公司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业务的风险指标体系,建立风险管理标准,识别、分析和评价相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出具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预警。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工作由风险管理部和专业投资委员会具体执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控制:
(1)事前控制
投资与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置策略建议,构建备选库。专业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与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确立股票池(含基金)、债券库和策略库的建立和调整方案、非标资产的准入等,决定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配置策略或者交易策略;评估本委员会下属的各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重大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重大风险的处理方案进行审核。风险管理部根据专业投资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协助专业投资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的风险检验,以及制定相应的投资风险控制标准。
(2)事中控制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识别、分析和评价相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出具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预警。
如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确风险种类并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专业投资委员会提出处理措施,控制风险程度的上升。
(3)事后控制
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专业投资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等。
2、外部风险监督
x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人有权对违反《托管协议》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托管协议》的约定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监督,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集合计划申购新券,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证券公司本次发行证券的总量。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某些条款的禁止,本集合计划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禁止的规定。在调整后本集合计划不受相关条款的限制。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一)发行公告
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根据发行进度,适时发布集合计划销售公告、结束募集公告等;成立时,及时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管理人可将定期报告放在指定网站供委托人登录查询,也可以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寄送纸质材料的方式直接向委托人披露,默认的披露方式是发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发传真或者寄送的方式。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存续期内应至少每周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和各期份额的单位净值以及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且向协会备案,并报送至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月时,可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且向协会备案,并报送至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月时,可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提供给托管人,通过指定网站、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且向协会备案,并报送至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向委托人寄送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默认寄送方式为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 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寄送纸质材料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原则上临时报告的情形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发生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3)暂停受理或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
(4)投资股票质押回购出现违约等重大事项的;
(5)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情形的;
(6)开通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7)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8)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9)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1)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3)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4)其他管理人认为的事项。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的冻结
原则上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期满后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x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2、管理人拟定展期方案,经托管人确定后通知委托人;
3、根据委托人的反馈做出妥善安排;
4、展期成立或失败。
(三)展期的期限
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由管理人确定。
(四)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指定网站公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通知委托人。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以指定网站公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提示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3)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
若委托人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1)若委托人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若委托人未按照第(1)项的规定申请退出的,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五)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x委托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并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计划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
的,本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成立。在本计划展期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若集合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集合计划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
1、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2、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4、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
5、 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
7、 满足合同约定的结束条款;
8、 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中国证监会的以上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指示托管人协助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5、若本集合计划及各期份额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该部分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 通过《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违约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7) 及时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 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违规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全权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无需委托人指示或表决;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配合托管人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提供相关开户资料;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托管协议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所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所托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与管理人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多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支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和其他突发事件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由于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引起的差错;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争议的处理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 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发行方信用风险: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x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参与、退出和转让集合计划份额过程中的风险
1、提前结束推广风险
x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参与人数上限为 200 人。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达到上限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参与申请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参与申请,可能因为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款项划转不成功等原因被管理人确认无效。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无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3、设立失败风险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 3000 万元。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未达到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4、自动退出风险
每期份额到期后,管理人将对该期份额做自动退出处理。
5、每期份额提前到期和推迟到期的风险
x某期运作期参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情况时、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等其他投资品种发生提前变现或延期变现的情况时,可能会导致该期份额到期日提前或推迟。
6、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与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八)合同变更风险
x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退出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管理人将对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资料需要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按照协会要求补正可能涉及到本合同的修改,管理人届时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公告补正后的合同,各方按补正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的修改会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九)投资标的造成的风险
1、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
x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以下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
(1)集合计划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x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虽管理人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中的资金融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但融入方可能存在无法按约回购,或受处置周期、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质押的全部标的股票变现后仍然可能不足以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形,本集合计划可能将面临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
置未完成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委托人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如集合计划投资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集合计划将面临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证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本集合计划将面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5)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利益冲突的风险
x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同时,管理人也可能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6)未履行职责风险
齐鲁证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十)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股票质押式回购具有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及质押标的跌破平仓线从而导致份额不能按约定期限结束的风险和投资收益损失的风险。
2、因约定项目无法按时投资的风险从而导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的风险。
3、若某期运作期参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情况时、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等其他投资品种发生提前变现或延期变现的情况时,可能会导致该期份额到期日提前或推迟。
(十一)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等;
3、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及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十二)特别风险揭示
1、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各期份额皆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2、各期份额不定期发行,由管理人提前指定网站上发布发行公告,披露各该期份额的参与条件和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份额名称、份额代码、
参与规模、参与上限与下限、运作期、对应的到期日、预期收益率和主要投资标的等。
3、本集合计划下分期发行的各期份额为独立的投资单元,管理人对各期份额的委托资产采取相对单独投资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清算的投资运作模式。因此委托人参与各期份额面临不同的投资风险,各期份额的委托人可能面临不同的流动性及亏损风险,具体取决于各期份额的具体投资运作情况。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本合同已经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后,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委托人签署后,本合同成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组成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管理人持有两份,托管人持有两份,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签署纸质合同。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从网站公告发布尔日至征求意见截止日至少有 20 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尔日与征求意见截止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
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3、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管理人并把合同变更事宜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如果本合同以及后续协议有向客户说明的投资预期收益,则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客户的承诺。
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此页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个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