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各有其制度特點,行政實務操作上亦有其適用的行政領域,二者原可以是分別獨立的行為方式,但因二者同樣涉及對於具體、個別事件的規制,在個案中除了可 能衍生區分困難的問題之外,1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二者的替代、排除關係或結合、併用的可能性,亦是有待進一步討論的議題。在行政契約法制,尤其是隸屬性的法律關係中,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常處於「競爭與取代」關係;二者係等價(gleichwertig)但必須擇一(alternativ)的行為方式。換句話說,行政機關一旦選擇用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