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太平爱守护医疗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太平人寿[2018]医疗保险0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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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第十八条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 第七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
◼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十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0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1,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 8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医疗机构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医疗机构为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4普通部。
第六条 保险金额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住院医疗年限额、意外门急诊医疗年限额、住院津贴日额在本合同保险利益表(见附表)上载明,住院津贴年限额=180 日×住院津贴日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住院医疗年限额、意外门急诊医疗年限额、住院津贴年限额三者之和。
第七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3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住院5治疗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医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
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5住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留院治疗,办理了正式住院手续且确实留院
治疗的行为过程。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6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7且医学必须8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9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10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给付。
上述免赔额为年度累计免赔额,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免赔额为限。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
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1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我们
不同意续保,我们对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
责任。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和 30 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限额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12、医生诊疗费13、治疗费14、手术费15、药品费16、检查化验17费、护理费18、
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8医学必须: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
量治疗原则的项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须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9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中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
10社会医疗保险: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
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11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13医生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4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因清创、换药、拆
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放疗、化疗、冷冻、激光、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15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
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6药品费:指在住院就医期间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内发生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
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的费用。但不包括投保所在地政府
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x项责任仅适用于计划 2 和计划 3。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21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意外门急诊年限额为限。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按 80%给付。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22、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三、住院津贴保险金
x项责任仅适用于计划 3。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23×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
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我们不
同意续保,我们对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起 30 日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同一保单年
度和 30 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4、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5、遗传性疾病26、职业病;
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中草药类药品。
17检查化验: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
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
18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9膳食费:指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20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21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中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
22挂号费:指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候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3实际住院日数: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满 24 小时为 1 日。
24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者已有的症状。
2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7(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 疗养、包皮环切、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28、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29;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32的机动车33;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34、滑水、漂流、跳伞、攀岩3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36、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37、特技表演38、赛马、赛车;
10.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1. 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2. 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2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8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2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3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32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3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34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35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36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
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
性比赛。
38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4.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 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7.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第十条 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第八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的首年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按首年费率计算。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按续保费率计算,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续保
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决定。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执行。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续保本合同,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续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本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终止。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决定,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终止。我们接受续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80 周岁。
保险事故39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续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 60 日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9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0;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门诊医疗费用(如有门诊)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如有住院)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4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
证件。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41。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单年度内,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未经过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单承保发生的事实,我们有权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前的既往症情况,这些将影响投保和续保时保险凭证或保险单批注确定的特殊条款、投保条件、责任免除和特别限制等。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41未经过净保费:您已支付的当期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
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三、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且我们不接受续保,或宽限期后您仍未支付保险费;
四、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划类别 | 计划 1 | 计划 2 | 计划 3 | |
保障区域 |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 |||
医疗机构 | 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 | |||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年限额 | 200 万元 | 200 万元 | 200 万元 |
住院医疗年免赔额 | 0.5 万元 | 0.5 万元 | 0.5 万元 | |
给付比例 | 有社保补偿 100%,无社保补偿 80% | |||
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意外门急诊医疗年限额 | 无 | 2 万元 | 5 万元 |
给付比例 | 有社保补偿 100%,无社保补偿 80% | |||
三、住院津贴保 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 | 无 | 无 | 100 元/日(同一保 单年度最高180 日) |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附表:保险利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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