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仁和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4 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实际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 1166 号招商局广场 22 层ABH 单元、29 层、 35 层 CDEFGH1 单元,法定代表人为彭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相关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之重大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司”)与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仁和”)签订《保险相关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司与招商局仁和未来的业务经营需求,双方就即将长期持续发生的保险相关业务交易签署了统一交易协议。我司经与招商局仁和友好平等协商,就统一交易协议的期限、保险相关业务服务范围、定价方式、交易预估金额、保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统一交易协议。
交易标的为统一交易协议有效期内我司与招商局仁和之间发生的保险相关业务交易。保险相关业务包括分保业务、转分保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相关服务,具体可详见本报告 “三、(一)统一交易协议之合作事项”。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我司股东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招商局仁和的股份比例为 5%,且向其派驻了一名监事,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招商局仁和为我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招商局仁和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4 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实际经营场所为xxxxxxxxx 0000 xxxxxx 00 xXXX xx、00 x、 00 x XXXXXX0 xx,xx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交易协议生效时间、合作期限
统一交易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统一交易协议下的合作事项
根据统一交易协议约定,我司与招商局仁和具体合作事项包括:(1)分保业务:招商局仁和以转移保险风险为主要目的,将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我司的经营行为;(2)转分保业务:招商局仁和从我司分入其承保的部分业务的经营行为;(3)其他保险业务相关服务:我司为招商局仁和
在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控及再保安排、业务模式拓展、财务及资本规划、两核业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保险业务相关服务。
我司在与招商局仁和开展以上具体的业务事项合作时,将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协议。
(三)交易预估金额
结合我司与招商局仁和以往交易情况及未来的业务规划,预估统一交易协议下合作的保险相关业务的交易金额将达到监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统一交易协议约定,我司与招商局仁和之间将根据具体业务性质、市场状况、国家政策及行业惯例,按合规、公平、公允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进行具体业务合作,交易价格不得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标准。具体原则如下: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一方与非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五、本年度与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 0000 x 00 x 00 x,0000 x我司与招商局仁和预
估分保费金额为 450 万元,已结算的分保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34.12 万元。2018 年转分业务预估分出保费金额为 18,761.49 万元。
六、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在协议签署前经我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我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我司独立董事谨慎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透明、平等、公允协商的原则,收费定价综合考虑了政府定价指导、可比市场价格和双方友好协商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此外,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及优化协议双方保险相关业务类的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存在损害
我司和全体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八、交易对我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此项交易属于我司正常的运营管理行为,不存在损害我司利益的情况,交易本身对我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