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三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一
方。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保以下一项或多项航班不正常保险责任,具体选择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合同中明确,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
(一)自航班原定出发或到达时间起,在保险单约定的时间内(含)未出发或抵达原定目的地的情形,计算方式:
1、延误时间(出发延误)= 实际出发时间 – 原定出发时间
2、延误时间(抵达延误)= 实际到达时间 – 原定到达时间
3、按出发延误和抵达延误时间较长者计算
具体采用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3 项的方法计算航班延误时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等限制条件,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索赔材料收集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 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的银行账号;
(四)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航班延误原因、延误时间;或由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的民用航班证明;二者如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五) 机票或其他航班凭证的原件;
(六)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航班原定正常出发时刻之前且航班未取消的情况下主动退保险xxx的航班机票,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费随机票款一同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1、航班: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3、出发延误:指被保险人已乘坐航班,但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出发时间出发,且航班起飞后未发生返航、备降的情况。
4、抵达延误:指被保险人已乘坐航班,但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且航班起飞后未发生返航、备降的情况。
5、出发时间:即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完毕后,飞机机组关闭飞机舱门的时间,也是航班客票和航班时刻表上注明的出发时间。
6、航班取消:指原计划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班停止飞行,且航空公司未安排后续的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
7、返航:指原订航班起飞后,在飞行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机场状况、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航班无法在原订目的地机场降落,而返回到起飞机场降落的情况。
8、备降:指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
9、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0、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