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部分 修改後之部分 修改原因 原位於營運規章最後方 營運規章自二○○九年十㇐月㇐日起生效,並對 BWL 的經銷商具有約束力。經銷商於二○○九年十㇐月㇐日以後進行的活動必須符合本公司 BWL 營運規章。BWL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本營運規章的任何部份,而該等更改於 BWL 在臺灣的正式刊物或 BWL網站發表後生效並具約束力。本營運規章對臺灣的經銷商與 BWL、其他經銷商及零售顧客之間進行業務的方式做出規限。BWL 企業網絡計劃(ENP )、經銷商請書/協議和營運規章構成經銷商與 BWL之間全部合約...
營運規章修改內容比對表
現行部分 | 修改後之部分 | 修改原因 |
原位於營運規章最後方 | 營運規章自二○○九年十㇐月㇐日起生效,並對 BWL 的經銷商具有約束力。經銷商於 二○○九年十㇐月㇐日以後進行的活動必須符合本公司 BWL 營運規章。BWL可隨時酌情決 定更改本營運規章的任何部份,而該等更改於 BWL 在臺灣的正式刊物或 BWL網站發表後生 效並具約束力。 本營運規章對臺灣的經銷商與 BWL、其他經銷商及零售顧客之間進行業務的方式做出規限 。BWL 企業網絡計劃(ENP )、經銷商 請書/協議和營運規章構成經銷商與 BWL之間全部 合約 (「有關合約」)。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有關合約的任何解釋、澄清、除外情況或例外 情況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須經 BWL的授權職員簽署,方為生效。上下文允許時,單數 包括複數,反之亦然;㇐個性別包括任何性別。延續經銷商資格或接受企業網絡計劃 ENP 之所得即構成對有關合約之任何及所有 修正之承兌。 | 順序調整 |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全美世界)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美世界)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文字異動 |
原無此條 | ㇐、為確保全美世界就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以免人格權受有侵 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與安全 維護,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 | 確立訂定辦法之依據 |
資法)與相關法令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下稱本辦法)。 | ||
㇐、全美世界收集經銷商之個人 資料其特定 | 二、全美世界收集經銷商之個人資料其 特定 | 文字異動 |
二、全美世界或所委託之第三 人、推薦體系上下線,依據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 | 三、全美世界或所委託之第三人、推薦體系上下線,依據本辦法規定… | 文字異動 |
三、經銷商參加全美世界多層次 傳銷之經營、營運計畫 | 四、經銷商參加全美世界多層次傳銷之 經營、營運計畫 | 文字異動 |
四、對於全美世界以上特定目的範圍之認定,且屬其執行業務所必須,VIP 及經銷商同意 全美世界得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之各類別及細目包 括:C001 辨識個人類、 C002 辨識財務類、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類、C011 個人描述類、C021 家庭情形類、 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8 職業類、C064 工作經驗類。 | 五、對於全美世界以上特定目的範圍之認定,且屬其執行業務所必須,VIP 及經銷商同意全美世界得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之各類別及細目之訂定,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10016168號「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內容訂定之。包括:C001辨識個人類、C002 辨識財務類、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類、C011 個人描述 類、C021 家庭情形類、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8 職業類、C064 工作經驗 類。 | 明確法源依據 |
五、以上所蒐集到經銷商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電子檔或紙 x形式供全美世界 | 六、以上所蒐集到經銷商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供全美 世界 | 文字異動 |
六、對於全美世界所保有經銷商個人資料,經銷商本人可以 | 七、對於全美世界所保有之經銷商個人 資料,經銷商本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行使下列權利 | 文字異動,修正用語 |
原無此條 | 八、全美世界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應符合前開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者: (1)中華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 明確訂定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範圍 |
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8)本公司各單位就第五款規定應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者,應確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 ||
原無此條 | 九、本公司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公務機關或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7)本公司各單位就前項第六款規定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確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 明確訂定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範圍 |
七、全美世界基於上述原因所蒐 集… | 十、全美世界基於上述原因所蒐集… | 文字異動 |
八、經銷商自行蒐集、處理、利用之上下線資料,皆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令規定, 如有違反法令致全美世界或任何經銷商受有損害者,應對全美世 界及該經銷商負賠償責任。 | 十㇐、經銷商自行蒐集、處理、利用之上下線資料,皆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致全美世界或任何經銷商受有損害者,應對全美世界及該經銷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 文字異動 |
原無此條 | 十二、全美世界及經銷商就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注意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限制之內容:(1)涉及國家重大利 益。(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3)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4)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如經銷商有不當使用致全美公司受有法律上不利益之損害者,需賠償全美世界所受之不利益損 害。 | 明確訂定個人資料使用應注意事項 |
九、若因本合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審管轄法院。 | 十三、若因本辦法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 文字異動 |
目錄 序:個人資料保護法 | 序: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文字異動 |
㇐、3.7 BWL 之企業網絡計畫 ENP 有特別定義專屬用詞,列舉如 | ㇐、3.7 BWL 之企業網絡計畫 ENP 有特別定義專屬用詞,例示如 | 修正法律用語 |
二、1.2 1.2「經銷商 請書/協議」是雙方簽訂的重要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故 請人須將 請書正本直接擲交至 BWL 各區服務中心,在服務中心尚未回交 請書副聯時,僅為收到案件 請並非生效, | 二、1.2 1.2「經銷商 請書/協議」是雙方簽訂的重要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故 請人須將 請書正本直接擲交至 BWL 各區服務中心,在服務中心尚未回交 請書副聯前,僅為收到案件 請並非生效, | 文字異動 |
二、2. 2.1 年滿 20 歲,且非有精神障礙 | 2.1 自然人 請資格:年滿 18 歲,且非 | 將 請資格明確分類 |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 需有正本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反影印 本,如法定代理人 雙方離異或任㇐方死亡者,需附上 3 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我國民法第 14 條所稱之受有監護宣告及 輔助宣告者。如未滿 20 歲之限制行為能 | |||
力人,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正本及 | ||||
請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影印 | ||||
本,如法定代理人雙方離異或任㇐方死 | ||||
亡者,需附上 3 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記 | ||||
事欄勿省略)。 | ||||
2.2 如為外籍人士,需為合法居留於我國境內,且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需有六個月以上。 | ||||
2.3 法人 請資格: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 ||||
立登記,且未有重整、破產、清算、解 散等相關之公司財務及經營權有不確定 | ||||
狀態情形之情事者。 | ||||
2.2 | 2.4 | 文字異動 | ||
2.3 | 2.5 | 文字異動 | ||
2.4 | 2.6 | 文字異動 | ||
2.5 | 2.7 | 文字異動 | ||
2.6 | 2.8 | 文字異動 | ||
3.1 【舉例自 2017/6/1 起加入之會員,凡月份消費任何積分值之產品,會籍即自動展延㇐年,若於次月再次消費積分值之產品,會籍即可再展延㇐個月,依此類 推。】 ex:若在 2017/1/1 消費任㇐積分值,將自動再展延 2018/1/31 止。 | 3.經銷商資格期限: 3.1 【舉例:自 2017/6/1 起加入之會員,凡消費任何積分值之產品,會籍即自該月自動展延㇐年,若於次月再次消費積分值之產品,會籍即可再展延,依此類 推。】 Ex:若在 2017/1/1 消費任㇐積分值,將自動再展延 2018/1/31 止。 | 文字異動 | ||
二、經銷商 請手續 4.經銷商的資格轉讓與繼承 (2) 因同㇐人不得有重複會籍之 | 二、經銷商 請手續 4.經銷商的資格轉讓與繼承 (2) 因同㇐人不得有重複會籍之故,若受 | 修改文字 |
故,若受讓人已為 BWL 既有之有效經銷商身份時不得再 請其他會籍,如經 BWL 發現有重複之會籍時,得直接終止受讓之經 營權。 | 讓人已為 BWL 既有之有效經銷商身份時 不得再 請其他會籍,如經 BWL 發現有 | |||
重複之會籍時,得直接終止受讓之經營 | ||||
權。 | ||||
二、4,4.1 (4) 自然人、法人或行號之讓受兩方需為法定㇐等親之關係。 | 自然人或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讓受兩方 需為直系血親㇐等親或配偶之關係。 | 確立讓渡資格主體 | ||
三、3 3. 經銷商示範產品時,應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切勿涉及療效、 誇大或為不實之述說,若因此違 反相關法規該當個人負責之範圍與公司無關。 | 經銷商示範產品時,應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之成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切勿涉及療效、誇大或為不實之述說,若因此違反相關法規該當個人負責之範圍與公司無關。 | 擴大經銷商使用用語之限制範圍 | ||
10.7 除了 BWL 授權的生活館 (Lifestyle Centers),於商店、市場、攤販、網際網路, 包括市集及類似場所,銷售或展示 BWL 產品。 | 10.7 除 BWL 授權的生活館 (LifestyleCenters)外,禁止於實體店 面及銷售通路於(如商店、市場、攤 販、於第三人店面寄賣,市集等類似場 所[例示非列舉]);非實體店面及通路 (如各大拍賣網站,自行架設之網站等 [例示非列舉])銷售或展示 BWL 產品。 | 確保經銷商之銷售方式與直銷精神相符 | ||
原無此條 | 10.9 參加任何 BWL 舉辦或 BWL 相關人 | 保障公司智慧財產權 | ||
員為主講人之活動,如演講、課程、表 | ||||
揚大會、周年慶活動等[例示非列舉],未 | ||||
經主辦單位或主講人同意前不得以任何 方式對現場活動及內容進行錄音錄影之 | ||||
行為。 | ||||
11.5 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 11.5 違反本辦法、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 中華民國法律、命令、行政函釋之傳銷 活動。 | 明確告知法律適用範圍 | ||
17. 經銷商不得在未經 BWL 許可或授權下,自行複製、使用網路上的圖文、肖像、影音 (例如影片、音樂、照片⋯)以 及未經證實或網路謠傳之文章或 | 17.經銷商不得在未經 BWL 許可或授權下,自行複製、使用、扭曲、曲解、誤導、變造、偽造、隱瞞真實資訊或以未經可觀察、可經驗、可量度的證據,並 且合乎明確推理的科學方法證實及不當 | 擴大經銷商使用用語之限制範圍,使其不以不當方式銷售,以保障消費者 權益 |
數據等為產品之宣傳, | 方式解釋媒體(現今科技所能承載信息 | |||
此行為將可能有法律責任。 | 或傳輸和控制信息的材料、工具、載 | |||
體、媒介物或技術手段)上的圖文、肖 | ||||
像、影音(例如影片、音樂、照片⋯)。 | ||||
或未以可觀察、可經驗、可量度的證 | ||||
據,並且合乎明確推理的科學方法做成 | ||||
之假說、理論、方式(例示非列舉)等 | ||||
為產品之宣傳,如有違反我國法律,需 | ||||
自行負起民、刑事及行政裁罰之責任。 | ||||
18. 任何經銷商違反規定,或以任何方式歪曲 BWL 產品之價 格、品質、等級、成分、製造 地貨物供應情況等資料,BWL 得視情節輕重及直銷商態度、行為動機與其他相關因素,決定對違規之經銷商行使經營權之制裁。 | 18.任何經銷商違反規定,或以任何方式歪曲 BWL 產品之價格、品質、等級、成分、製造地貨物供應情況等資料,BWL得視情節輕重及經銷商態度、行為動機與其他相關因素,決定對違規之經銷商行使經營權之制裁。 | 文字異動 | ||
3.4 電話訂購 : | 3.4 電話訂購 : | 移除此方式以保障 | ||
‧需經銷商本人親自來電訂購,通 | ‧需經銷商本人親自來電訂購,通話過程 | 經銷商之個人交易 | ||
話過程將全程錄音。 | 將全程錄音。 | 安全資料 | ||
‧僅接受經銷商本人之名義 請之 | ||||
信用卡支付款項,此張信用卡亦 | ||||
須先 請「信用卡訂貨付款授權 | ||||
書」。 | ||||
五、經銷商的獎勵計劃與費用 | 1.經銷商的獎勵計劃: 經銷商依據獎勵計畫獲得酬金。獎勵計劃將於企業網絡計畫 ENP 中更詳盡說 明。下列政策概述企業網絡計畫 ENP 支付獎金及經銷商收取的費用。 | 文字異動 | ||
1. 經銷商的獎勵計劃: 經銷商依據獎勵計畫獲得酬金。獎勵計劃將於企業網絡計畫 ENP中更詳盡說明。下列政策概述企業網絡計畫 ENP 支付獎金及直銷商收取的費用。 | ||||
6. 處理方式: | (A)個人經銷商: | 文字異動 | ||
(A) 個人經銷商: | 直接以轉帳方式將獎金匯入經銷商提供 | |||
直接以轉帳方式將獎金匯入直銷 | 之 BWL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內。 | |||
商提供之 BWL 指定金融機構帳 | ||||
戶內。 |
7.未提供帳戶的經銷商: 需在每月最後㇐天營業時間內補齊帳戶資料,BWL 才得轉帳。當您無法即時提供帳戶資料時,獎金將會於補齊帳戶資料後之次月十日發放,造成不便尚祈見諒。若仍無法補齊,則 BWL 將代為保管獎金,直到補齊資料才依程 序將獎金發放給直銷商。 | 7.未提供帳戶的經銷商: 需在每月最後㇐天營業時間內補齊帳戶資料,BWL 才得轉帳。當您無法即時提供帳戶資料時,獎金將會於補齊帳戶資料後之次月十日發放,造成不便尚祈見諒。若仍無法補齊,則 BWL 將代為保管獎金,直到補齊資料才依程序將獎金發放給經銷商。 | 文字異動 |
六、經銷商資格之終止 5. 對終止通知提出 訴: 非自願終止合約的經銷商可提出書面解釋予 BWL 對其終止提出 訴,包括任何減輕處 罰的情況。經銷商必須在收到終止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作出書面 訴,若在該期間內沒 有收到 訴,終止通知即宣告確定,經銷商資格即刻解消。若於十五日內向 BWL 提出 訴,BWL 於審酌決定後通知經銷商。BWL 對 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經銷商 具有約束力。 | 5. 對終止通知提出 訴: 非自願終止合約的經銷商可提出書面解釋予 BWL 對其終止提出 訴,包括任何減輕處 罰的情況。經銷商必須在收到終止通知書後 10 日內作出書面 訴,若在該期間內沒 有收到 訴,終止通知即宣告確定,經銷商資格即刻解消。若於 10 日內向 BWL 提出 訴,BWL 於審酌決定後通知經銷商。 BWL 對 訴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經銷商 具有約束力。 | 維護公司對不良經銷商之裁處權利 |
七、退換貨辦法 2. 退貨退款: 2.1 退貨視同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如或經銷商提出退貨之請時,則㇐併自願解除或終止 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銷商得自訂約日 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BWL解除或終止契約。BWL 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經銷商退貨之 請與受領直銷 商送回之商品, | 2.退貨退款: 2.1 退貨視同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如或經銷商提出退貨之 請時,則㇐併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BWL 解除或終止契約。BWL 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經銷商退貨之 請與受領經銷商送回之商品, | 文字異動 |
七、退換貨辦法 | 文字異動 |
3.4 如有辦理退貨退款之必要, 訂購人及持卡者應同意 BWL 將款項退予直銷商,絕無異議。 | 3.4 如有辦理退貨退款之必要,訂購人及 持卡者應同意 BWL 將款項退予經銷商,絕無異議。 | |
八、稅務須知 1.扣繳稅款: 根據台灣稅法規定支付金額超過新台幣二(2)萬元(含)以 上,公司將依所得稅法及行政 院台財字第 0930032446 號令修政發佈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予以扣繳。簡述如下: (A)個人經銷商: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按給付額扣繳 10%,但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二(2)仟元整者,得免予扣繳。前述扣繳稅額,得於年度 報綜合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抵扣之。 | 八、稅務須知 1.扣繳稅款: 根據台灣稅法規定支付金額超過新台幣貳(2)萬元(含)以上,公司將依所得稅法及行政 院台財字第 0930032446 號令修政發佈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予以扣繳。簡述如下: (A)個人經銷商: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按給付額扣繳 10%,但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貳(2)仟元整者,得免予扣繳。前述扣繳稅額,得於年度 報綜合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抵扣之。 | 文字異動 |
2. 補充保費: 因應政府實施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超過兩萬元(含)以上,公司應代為扣繳 1.91%補充 保險費。(現行規定,若有任何異 動,請以健保局公告為主) | 2. 補充保費: 因應政府實施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超過貳(2)萬元(含)以上,公司應代為扣繳 1.91%補 充保險費。(現行規定,若有任何異動, 請以健保局公告為主) | 文字異動 |
3.綜合所得稅: 2.營利事業經銷商: 參加人直接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折讓處理。 | 3.綜合所得稅: 2.營利事業經銷商: ‧參加人除經營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零售利 潤外,並得直接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 ㇐定 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 修改文字 |
十、爭議解決管道 x營運規章及經銷契約之未盡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規 定。若本契約產生爭議涉訟 者,雙方合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若 請調 處,得提交財團法人多層 | 十、爭議解決管道 x營運規章及經銷契約之未盡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規定。若本契約產生爭議涉訟者,雙方合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若 請調 處,得提交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 金會,依該基金會之調處規章於指定之 | 文字異動 |
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依該基金會 之調處規章於臺北以調處解決之。 | 處所以調處方式解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