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金通 2 号业务协议 ABC(2019)5033-3
存金通 2 号业务协议 ABC(2019)5033-3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存金通2号业务(简称本业务):指甲方在乙方开立实名贵金属账户,并指定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简称关联借记卡)进行“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的买卖、提金、定投等业务。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1.2 交易标的:“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产品,是基于“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创设的账户贵金属产品。
1.3 报价:“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产品报价由农业银行自主制定并发布。
1.4 买卖: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实时报价进行交易标的的账户买卖。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持关联借记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网点提取“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产品或其他的“传世之宝”系列产品。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的买卖、定投等各项业务可在网上银行或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办理,提金业务仅能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
2.2 交易标的的买卖、提金按交易标的即时报价实行贵金属账户余额与资金的实时清
算。
2.3 交易标的的交易起点单位为1克,交易递增单位为0.01克。
2.4 提金时,乙方先按照甲方提交提金申请时的银行卖出价兑现其账户贵金属的现金金额,转入其关联借记卡,再按客户提货品种的当时报价为客户买入所提品种。如甲方提取“传世之宝”标准实物贵金属的,可在其账户可用余额内提取;如甲方提取其他“传世之宝”系列产品,可能因产品间的价差需要补足差额或获得差额。
2.5 甲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交易时间、一级分行、交易日、提金网点、发票开具网点等有任何疑问,可向经办行咨询。
2.6 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协议终止。
2.7 如无特别说明,本条内容同样适用于定投业务。第三条 定投业务
3.1 定投买入:指甲方在乙方开立本业务后,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按每月约定的日期、重量或金额,买入“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
3.2 甲方选择以固定金额定投的,实际定投发生金额将根据按该固定金额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递增单位计算出的可实际成交的账户贵金属重量最大值与成交价格据实清算。
3.3 一个“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品种在一个委托购买日,甲方仅能办理一份定投买入业务。
3.4 甲方设定的账户贵金属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或金额、定投截止日期等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或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3.5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定投业务的签约、解约申请;乙方于委托购买日不受理定投业务的解约申请。
3.6 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应在每月的 1 日至 25 日之间(包括 1 日和 25 日)。委托购买日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该品种定投业务取消。
3.7 甲方设定的定投截止日期与首个委托购买日的时间间隔应当大于或等于 12 个月。
3.8 甲方确认定投业务成交价格为委托购买日上午 10:00 乙方系统报价。
3.9 当月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晚于签约日的,签约当月执行定投;否则,签约次月执行定投。
3.10 特别提示:甲方应确保在委托购买日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资金;甲方知悉,关联借记卡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若甲方签订多个账户贵金属产品定投业务协议且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或因顺延导致定投执行日为同一日,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的,定投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因甲方关联借记卡内可用资金不足,乙方将自委托购买日起连续 3 个交易日(该 3 个交易日的顺延不跨月)对该卡进行扣款操作。扣款成功的,当月定投业务成交价格按扣款日上午 10:00 乙方系统报价确定。扣款未成功的,乙方将予以记录且当月的定投业务不再予以办理;甲方连续三个月出现扣款不成功的情形,甲方该贵金属品种的定投业务将终止。
3.11 在定投有效期内,甲方要求改变定投要素的,可申请终止原定投、签约新定投。
3.12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的,定投买入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特别提示:甲方应确保在委托购买日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资金;甲方知悉,本协议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定投买入业务或上述业务失败以及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
第四条 重要提示
4.1 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2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4.3 甲方应及时通过农业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查看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4.4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五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5.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 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
票。
5.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5.5 甲方在提金之日起 360 日之内,凭业务回单到乙方指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客户信息保护
6.1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 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甲方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 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6.2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签约及交易办理等业务或服务,如果甲方不提供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乙方可基于业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提供和接收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身份联网核查。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展以上操作,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6.3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
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服务的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内,确定甲方个人信息的最长储存期限以及甲方日志的储存期限。
6.4 乙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例如:乙方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6.5 乙方恪守对甲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 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的,乙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6.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访问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保障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甲方身份。
乙方可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目的,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手机短信、客服热线等方式向甲方相应发送、介绍与本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甲方可通过短信回复“TD”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退订上述服务。
若要了解乙方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详细情况请参照乙方对外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如甲方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乙方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2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
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