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ZCG202000314
青岛市政府采购
胶莱办事处前韩幼儿园修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x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JZCG202000314
日 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地址:胶州市胶莱镇政府驻地联系方式:13969797008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 18300257787
二、项目名称:胶莱办事处前韩幼儿园修缮工程
编号:JZCG2020000314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为772063.99元,其中:第 一包772063.99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772063.99元,其中:第 一 包772063.99元。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同时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 ) 、 信 用 山 东 (xxx.xxxxxxxx.xxx.xx) 及 信 用 青 岛
(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7.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
n) 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未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注册报名的,响应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需求:
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四、公告媒介:
1.磋商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2.磋商公告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预算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五、获取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磋商文件。
六、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上传响应文件。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以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11月24日14时30分
地点:第二开标室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附楼二楼)
九、招标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采购人):xx联系方式:18661426171
联系人(代理机构):xxxxx方式: 18300257787
十、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地址:胶州市胶莱镇政府驻地联系人(采购人):xx 联系方式:1866142617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青岛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胶莱办事处前韩幼儿园修缮工程 |
4 | 建设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5 | 分标段情况 | 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 xxx.xx)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 青岛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 页面。 |
6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预算金额为772063.99元,其中财政资金为772063.99元,其他资金为0元。 |
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8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 |
9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天(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
10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 |
12 | 项目(标段)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最低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1 人:资格要求:贰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专业要求:建筑工程专业;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
13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由采购人支付 ☑ 由成交人支付,支付金额 元。 无需支付 |
14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15 | 投标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 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通过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询问”、 “质疑”功能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对磋商文件的质疑时间:磋商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提出。 |
16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 xxx.xx)及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 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通过本项目公告页面进行网上通知。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17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 |
1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19 | 投标报价的次数 | 各供应商均有两轮磋商报价机会,但报价不得有选 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预算;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20 | 投标报价的方式 | 投标总报价(元) |
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22 |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 √不需要交纳 □需要交纳 1.金额:人民币(¥ 0元) 2.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缴 纳账户信息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点击“获取虚拟账号”。 3.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 致; 4.交纳形式: 4.1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到账时间为准; 4.2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的须开标现场提交。 5.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 |
23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使用【青岛市公共资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 |
24 | 响应文件签章 | 在磋商文件的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的附件中标示的 “公章”“印章”处,分别签单位公章、个人 印章。操作详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首页> 下载中心> 系统使用指南>电子签章操作说明2019年7月10日版”。 特别提示:1、制作响应文件时,单项绑定pdf (word)文件时无需再电子签章,单项绑定的pdf (word)文件不再作为投标内容上传。 2、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系统自动合成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个pdf响应文件。投标 单位需要按照磋 商文件要求,在上述三个pdf投标文件上进行电子签章,并上传。(单项绑定的pdf(word)不再上传) |
25 |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 | 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时,系统通过投标人当前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自动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出具上传凭证,投标人可以下载保存。 |
26 | 投标人签到及电子投标文 件解密 | 支持网上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若到现场开标,应携带上传响应文件的 CA 数 字证书及可登陆互联网的电脑设备以确保网上开标。开标注意事项详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首页> 下载中心> 系统使用指南>电子投 标开标注意事项” 。 1.投标人在线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小时内通过 CA 数字证书进行在线签到,未在线签到的投标无效。 2.投标人接到解密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CA 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开始解密。 |
27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 |
28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
29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办法 |
30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确定1个中标人, 中标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 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31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允许 |
32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开 标 时 间 前 在 中 国 青 岛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 ndex370200.js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磋商文件。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招标文件; 潜在供应商须登录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青岛政采一体化平台V2系统进行“投标报名”未注册报名的响 应无效。 |
32.1 | 书面形式的定义 | 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 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文 档,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青岛市政 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及发出的澄清、答疑、变更等各类公告。 |
32.2 | 相关评标标准认可要求 | 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及相关附件须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并公示(上传后将无法删除),制作响应文件时上述材料只能通过系统选取,否则在电子评标时不予认可。 |
32.3 | 监督和管理 |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 |
32.4 | 电子签名 |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 |
32.5 | 注册造价师 | 投标人应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相应国家认可资格的注册造价师编制。 |
32.6 | 关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须 开 标 前 在 青 岛 市 政 府 采购 网 |
32.7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1、本项目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及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上发布。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及全国公共组员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和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3、现场向中标人收取公证费 1000 元由中标单位承担,评审费、专家交通费由招标人承担(如果是多个包或是多个中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公证费 1000元由中标单 位共同承担)。 4、本项目不收取工本费。 5、投标人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或谈判)。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备注 | 必须 提交 |
1 |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电子文档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 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是 |
2 | 施工资质证书 | 电子 文档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 是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电子 文档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 |
4 | 项目经理 | 电子文档 | 项目经理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证,驻地行政部门出具的上三个月社保证明或社保网站打印的上三个月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及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承 诺函(附件9) | 是 |
5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 | 电子 文档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见附件7) | 是 |
6 |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 电子 文档 |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8) | 是 |
7 | 财务状况报告或资信证明 | 电子文档 | 经审计的(2019)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 | 是 |
8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电子文档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是 |
9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添加资格证明材料) | 电子文档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添加资格证明材料) | 否 |
开启响应文件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1)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第四章 项目需求
1.工程量清单
1.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磋商文件中包括的、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起阅读和理解。
1.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本章有关规定。
1.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 。
1.2 投标报价说明
1.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2 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1.2.3 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1.3 其他说明
1.4 工程量清单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一同下发。
1.5 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需提供材料,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检测报告等技术参数应在响应文件体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由相应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且检测报告中应能体现不低于以下要求的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能够提供出厂标准、合格证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证书。
2.技术标准和施工要求
本工程应按国家、建设部、工程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施工。
3.商务条件
★3.1 计划工期:60 天
3.2 建设地点:胶莱街道办事处。
3.3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金额的 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余额。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3.4 质量要求:合格
3.5 工程质保期:本工程质保期为 2 年。
3.6 验收: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 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 且签订合
同一方必须是参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3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 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 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
81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6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7 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1.8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9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评分标准
1.1
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50 分 | 50 分 | 100 分 |
1.2 商务部分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5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50。 超出或等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1、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的产品 10% 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最终报价。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比 30% 以上的,给予 3%的价格扣除, 扣除后的价格为最终报价。 |
1.3 技术部分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工期目标 | 2 分 | 工期目标满足招标要求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主要材料 | 5 分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质量优秀、市场占有率高,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得 5-3 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质量合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附有相 关证明材料的得 2-1 分。 |
施工方案 | 20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得 4-1 分, 工期安排合理、工 序衔接合理得 4-1 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 4-1 分,劳动力组织均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可靠得 4-1 分,施工机 械进场计划合理得 4-1 分。 |
安全xx施工 | 10 分 | 有保证现场安全生产且措施得力的得 5-1 分,有保证现场 xx施工且措施得力的得 5-1 分。 |
应急预案 | 10 分 | 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相关工作的应急要求,优得 10-6,良得 5-3,一般得 2-1。 |
服务承诺 | 3 分 | 有服务承诺、内容全面且有保障措施的得 3 分,有服务承 诺内容但无保障措施的得 1 分,无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 说明: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 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
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 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联合体协议原件 的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3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20〕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20〕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20〕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 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详见评分标准)。
3.3.2 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 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有关定义
1.1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 本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等。
1.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响应竞争的 法人。
1.4“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1.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 求,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响应供应商。
2.磋商依据以及原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0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响应;
3.4 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3.5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6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资格。
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5.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5.2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5.3 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5.4 投标有效期
5.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5.4.2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5.5 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6.询问
6.1 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 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 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 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文件内容及要求;
(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6)响应截止时间、开启时间以及地点;
(7)评审、磋商、成交以及磋商终止;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纪律和监督;
(10)质疑与投诉;
(11)提供服务的时间;
(12)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3)评审办法;
(14)磋商文件格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 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组成:
11.3 商务文件
11.3.1 开标一览表;
11.3.2 投标函;
11.3.3 投标函附录;
11.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等及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必须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章;
11.3.5 报价需说明的其它文件、材料;
11.3.6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文档;
11.3.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3.8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9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10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
11.3.11 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人员配备,项目班子技术人员配备齐全,能够满足
工程的需要(附相关证件原件的电子文档);
11.3.12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11.3.13 供应商的企业业绩情况表;
11.3.14 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
11.3.15 主要材料明细表;
11.3.16 联合投标协议书(本项目不适应);
11.3.17 联合体投标授权书(本项目不适应);
11.3.18 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11.4 技术文件
11.4.1 工期目标;
11.4.2 质量目标;
11.4.3 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11.4.4 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11.4.5 劳动力安排计划;
11.4.6 确保工程质量措施;
11.4.7 确保安全生产措施;
11.4.8 确保文明施工措施;
11.4.9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11.4.10 与其他单位穿插配合协调措施;
11.4.11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11.4.12 工程总进度图表;
11.4.13 施工平面布置图;
11.4.14 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11.4.15 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 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 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 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 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 报价依据
12.1.1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现行青岛市价目表、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12.1.2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颁发执行的税金文件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有关规定。
12.1.3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磋商文件、设计方案、技术资料等,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供应商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按照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12.2 投标报价说明
1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技术资料以及招标要求进行报价,并对所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价负责。
12.2.2 投标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各项费用,并要考虑风险因素。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采购人将认为供应商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12.2.3 本次采购各供应商均有两次报价机会,但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预算。
12.2.4 供应商应仔细分析、理解本磋商文件,结合招标设计方案、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市场现状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报价,并且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5 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
12.2.6 磋商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此次投标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与支付以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成交综合单价的乘积为最终依据。
12.2.7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须填入单价及合价。清单中未填入合价的细目,则视为供应商免费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12.2.8 供应商应在对报价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考虑后报价,并对此报价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所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12.2.9 供应商所报措施项目费包括:
12.2.9.1 环境保护措施费(如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等);
12.2.9.2 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2.2.9.3 因夜间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12.2.9.4 冬雨季施工费;
12.2.9.5 对现有建筑物采取保护及加固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12.2.9.6 因其它单位影响而发生的施工配合费及施工降效;
12.2.9.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12.2.9.8 临时设施费用;
12.2.9.9 脚手架费用;
12.2.9.10 二次搬运费;
12.2.9.11 其它措施费。
12.2.10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磋商文件资料及投标时现场踏勘情况,将施工现场的接水、接电费用计入报价清单的项目措施费中,施工中包干使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含施工中用电损耗)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综合单价中,施工中不作调整。用水、用电费用应经采购人、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核定并在最终结算时由结算总价中扣除。
12.2.11 总包服务费:本工程不计取总包服务费。
12.2.12 本工程其它投标报价格式及内容参考《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现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12.2.13 本工程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后随本项目磋商文件一同发布。若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的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有效报价。供应商经核实认为采购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 2 日内向监督部门反映,监督部门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采购人修改。
12.2.14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2.15 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价。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 响应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进行编制。
13.2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上传响应文件。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后, 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上传响应文件,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上传回执通知。上传时间以上传回执通知载明 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电子采购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响应”字样。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7.质疑
1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需招标人答疑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 青 岛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系 统
(http://ggzy.qingdao.gov.cn)网站上提出质疑,并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82205638联系人:孙宏达)。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答疑内容应在招
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网及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7.2.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7.2.2 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17.2.3 提出质疑的日期。
17.3 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4 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6 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8.投诉
18.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 20 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 007〕1 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18.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8.2.1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8.2.2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18.2.3 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20 号令)规定;
18.2.4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8.2.5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18.2.6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8.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8.4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8.4.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8.4.2 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18.4.3 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8.4.4 提起投诉的日期。
18.5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8.6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8.7 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19.1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19.1.1信用查询渠道。信用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
(www.creditsd.gov.cn)及信 用 青 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
19.1.2 信用查询内容。相关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良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19.1.3 供应商信用查询及使用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在报名后或开标后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良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放入项目档案。
19.2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启、磋商、成交及磋商终止
1.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
(3)查看在线签到家数,少于三家开标会结束;不少于三家开标会继续进行;
(4)响应人根据要求在限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开始解密;因响应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
(5)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未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6)开标结束。
2.开启
2.1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通过电子采购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应到现场参加开标,携带上传响应文件的 CA 及可登陆互联网的电脑等设备以确保完成网上开标。
2. 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线上确认。
本项目实行一轮磋商,一轮磋商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及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报价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
2. 3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在线) 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5 在评审结束前,投标单位请保持在线登录状态。磋商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投标单位需要通过电子平台【专家问题澄清】功能,限
时在线发送澄清。
2.6 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将在电子采购投标交易平台告知。
3.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2 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 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5 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 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 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6.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6.5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7 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 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 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3.7.7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 配合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3.8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 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 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 曾因在招标(采购)、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 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审程序
4.1 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 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 资格性审查;
4.4 符合性审查;
4.5 技术评审;
4.6 澄清有关问题;
4.7 比较与评价、磋商;
4.8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 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 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 编写评审报告;
4.12 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
5.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
(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 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 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1.2 在资格性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无行贿犯罪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审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情况。在评审过程中,采 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对投标供应商的行贿犯罪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5.1.3 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
5.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5.2.1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响应无效的供应商,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裁定。
5.3 第三阶段: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磋商报价
5.3.1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响应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3.2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业绩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3.3 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3.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5.3.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3.6 本项目实行一轮磋商,一轮磋商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报价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
5.3.7 技术和商务打分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打分;
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商务部分打分由磋商小组审核认定打分结果,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5.4 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应对供应
商的报价、商务和技术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5.5 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定评审得分最高得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报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6.澄清
6.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
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定标
7.1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7.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低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最终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5 供应商可依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多个包响应。若所投各个包的综合得分排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包成交;其他包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成交,成交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
7.6 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8.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jiaozhou.gov.cn/jz/index.jsp)、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 p://zfcg.qingdao. gov.cn)及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iaozhou.gov.cn
/jz/index.jsp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9.1 响应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9.2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9.3 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9.4 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5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启会议或者参加开启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6 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7 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8 响应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9 磋商小组 2/3 以及以上成员认定响应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10 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1 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9.12 要求响应时必须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的;
9.13 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
9.1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0.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0.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10.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4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终止情形。终止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磋商终止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 评审活动终止
11.1.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 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磋商终止处理:
11.1.2.1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11.1.2.2 磋商小组名单泄密或者磋商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11.1.2.3 磋商小组成员未经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11.1.2.4 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磋商工作的;
11.1.2.5 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终止磋商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2 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1.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11.2.1.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11.2.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11.2.2 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
11.3 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
12.1.1 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 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2.1.3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成交;
12.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响应;
12.1.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
12.2.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12.2.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响应:
12.3.1 采购人在磋商开启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2.3.2 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2.3.3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2.3.4 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2.3.5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2.3.6 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2.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2.4.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2.4.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2.4.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2.4.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2.4.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开启、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3.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 提供虚假响应材料谋取成交的;
13.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3.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13.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 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磋商终止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磋商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无效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磋商终止,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供
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4.2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响应、磋商终止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 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 4 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 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5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备案并公示。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7 中标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可持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银行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贷款,具体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青财采〔2016〕14 号)执行,相关银行名单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贷”模块中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合作机构名单。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发包人(甲方):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青岛市胶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疾控中心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经甲方组织报价确定 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
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胶莱办事处前韩幼儿园修缮工程 2、工程地点:位于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3、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期:60 天,供应商投标时按此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实际施工工期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不因实际施工工期调整而调整。
6、工程质量:合格
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施工价格及与之配套的材料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若实际施工内容及结算价格低于投标报价,将按照比例扣除多余款项;若实际施工内容及结算价格高于投标报价,仍将按照投标单位中标价进行结算,不再追加任何费用。因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参照投标价格进行审计后具实结算。本项目合同金额中包括了施工,设备材料的检测、供应、安装、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 工程交付
1、工期:60 天,供应商投标时按此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实际施工工期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不因实际施工工期调整而调整。
2、施工地点位于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第三条 交付验收
由甲方统一组织验收。验收方法见特殊条款第四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第五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金额的 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9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合同余额。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约束设备安装按乙方进度计划执行。第七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
2、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施工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第八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但主要材料的选材应与响应文件中所列主材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等相符或高于响应文件所列品牌。设计图纸及采购文件有明确技术质量要求的,乙方选用主材必须满足有关要求。
2、主要材料设备进场,主要进场材料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直至提供的材料检测合格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实行合格证或有试验要求的,乙方须同时提供合格证,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或试验合格的,方准使用。否则,乙方承担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等费用。
3、特殊材料和设备也可由甲方根据设计要求,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确定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后,由乙方采购。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为止,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提供保修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
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 年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乙方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提供其项目经理简历、业绩、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相关情况报甲方备案。上述人员一旦确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变更。
2.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劳务人员办理人身安全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造价增加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的工资,如因其他项目债务纠纷、人工费拖欠等原因,被法院查封执行本项目资产或因非甲方原因,工程实际进度拖后计划进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的 20%支付违约金。
5.乙方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的要求执行;
6.工程临时设施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施工现场周围,安设一切必要的标志牌、防护栏等确保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人员、公众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事故和由此引起的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沿线和附近的建筑物、地上、地下的管线设施等免遭破坏;
9.乙方应遵守国家、青岛市现行有关技术安全、卫生等规定;在备料、施工及生活中控制污染,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
10.若乙方在中标公示三日后不能开工或进度严重滞后,招标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对工程指定其它乙方;
11.工程交接:工程竣工,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五日内向招标单位交付该工程,包括房门钥匙和竣工资料,招标单位在接收工程后五日内拨付竣工进度款。
12.其他未尽事宜按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份。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两者如抵触,以特殊条款要求为准。
1.工期:60 天,供应商投标时按此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实际施工工期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不因实际施工工期调整而调整。
2.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须于 月 日前进场,甲方组织人员对材料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直至提供的材料检测合格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同时提供合格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或试验合格的,方准使用。否则,乙方承担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此造成工期耽误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特殊材料和设备也可由甲方根据设计要求,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确定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后,由乙方采购。施工完毕后先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及环保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并合格后由甲方再行组织将进行验收;如是乙方的原因检测不合格,视为整个工程不合格,甲方将不进行验收,并且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按工期逾期计算。
3.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期:二年,如国家规定有更长质保期要求则从其规定。
4.保修标准:按相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5.乙方负责装修事宜的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协调,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 1 要求的内容);
2、 资格证书;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项目经理
5、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
6、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7、 财务状况报告或资信证明
8、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9、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1: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投标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以上承诺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2.采购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响应文件
包:第 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目录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
8、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9、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0、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
11、项目经理简历表;
12、本工程配备的工程管理成员一览表;
13、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14、企业业绩情况表;
15、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
16、主要材料明细表;
17、中小企业声明函;
18、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 1: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费用明细 | 投标报价(元) | 备 注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暂列金额 | |||
最终投标报价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工程之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照磋商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承接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等任务。
2.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违反磋商文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 3: 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5 | 分包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 | ……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等及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必须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章;)
附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电子文档。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采购代理机构)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 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
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的电子文档)
被授权代表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投标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以上承诺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2.采购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附件 8: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磋商小组、采购人提供利益以牟取成交。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媒体通报、1-3 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年 月 日
附件 9: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 10: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编号 | |||||
获奖情况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全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本工程配备的工程管理成员一览表
姓名 | 在项目班子中 拟担任职务 | 专业 | 职称 | 备注 |
注:本表须后附项目班子成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的电子文档,否则该分项不得分。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全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2: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工、竣工 日期 | 在建或 已完工程 | 工程质量 |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全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3:
企业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本表后附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的电子文档,否则该分项不得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全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4:
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注:供应商须按照此表列清本工程主要材料明细,作为竣工验收标准。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5:
主要材料明细表
序号 | 主要材料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规格型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请供应商须按照此表列清本工程主要材料明细,包含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等内容,作为报价依据、评审标准及竣工验收标准。
供应商: (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
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日 期:
响应文件
包:第 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工期目标;
2、质量目标;
3、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4、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措施;
9、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10、与其他单位穿插配合协调措施;
11、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12、工程总进度图表;
13、施工平面布置图;
14、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15、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以上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