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7 年 7 月 5 日起,運豐保險系保險業監管局所規範管理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獲准業務為安排一般保險合約。運豐保險保險經纪牌照號為 FB1521。 客戶款項系運豐保險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中代表客戶收取並持有的款項,或屬於《保險業條例》第 71 條或香港法例第 41L 章《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 (“規則”) 第六節中定義的款項。
【該中文協議條款僅供閣下參考,運豐保險所有條款均以英文為準】
敬啟者,
經紀商務條款協議基本資訊
運豐保險顧問(香港)有限公司("運豐保險”)是一家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且獨立於 任何保險人。運豐保險已根據香港法例第 41 章《保險業條例》第 3 節之規定獲發牌照。
自 2007 年 7 月 5 日起,運豐保險系保險業監管局所規範管理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獲准業務為安排一般保險合約。運豐保險保險經纪牌照號為 FB1521。
本協議中,“保險”一詞應視情況包括再保險。
運豐保險應遵守保險業監管局以下與保險中介人有關之規定:
• 保險中介人需誠信經營並開展業務
• 保險中介人需始終為客戶之最佳利益行事,並對客戶公平對待
• 保險中介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行事
• 保險中介人需為客戶提供準確與充分之資訊,以便客戶做出知情決定。應充分考慮客戶的已知情況,為客戶提供恰當的受規管意見
• 保險中介人需盡最大努力避免利益衝突,當無法避免時,保險中介人需以適當之披露加以管理,以確保客戶時刻都受到公平對待
• 保險中介人持有客戶款項時應滿足指明條件,並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以保護客戶資產
• 保險中介人需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管控系統和措施,以符合包括上述要求在內的相關規定。
請閣下仔細閱讀本《經紀商務條款協議》。協議已列明運豐保險將為閣下(運豐保險之客戶)提供的保險經紀服務條款及運豐保險之監管和法定職責。協議還反映了閣下與運豐保險之間所達成的特別安排,並取代了此前閣下與運豐保險簽署的全部協議。運豐保險特別提請閣下留意以下條款:
▪ 披露義務
▪ 客戶款項/ 保險人款項
▪ 客戶款項之利息
▪ 期限與終止
保密性
運豐保險承諾,除非有必要代表閣下履行運豐保險的職責,運豐保險將為其所有的與閣下業務有關之任何資料保密。未經閣下書面同意,運豐保險不會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與閣下業務有關之任何資料,但根據法律規定、監管機構或專業機構的規定運豐保險應當進行披露的除外。
代理關係與安排業務
作為獨立保險中介人,運豐保險為客戶之代理人。運豐保險履行相關代理法律規定之義務並受其約束。但在特定情況下,運豐保險可能為其他當事方行事並對其負有謹慎責任。運豐保險將在該等情況發生時儘快向閣下提出建議,以便閣下能夠知悉任何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
運豐保險向多家保險人開展投保業務,並在閣下需要時提供運豐保險目前與之開展業務的保險人名單。如運豐保險認為可通過其他保險人為閣下之業務獲得更優的條件或服務,則該保險人名單不會成為運豐保險尋求與其他保險人合作的障礙。
運豐保險將與閣下或閣下的代表討論閣下之保險要求,包括所尋求之保險範圍與限額,以及潛在之費用。 運豐保險將協助閣下尋求符合閣下需求保險產品之保險人,並就保 單條款與業內領先之保險人洽談。如保險人要求閣下提供投保表格或調查問卷,運豐 保險會根據閣下之要求,為閣下提供填寫內容指導,但運豐保險無法代表閣下填寫。 在收到閣下書面確認後,運豐保險將從市場中積極尋找其他保險機構予以支持。運豐 保險將隨時向閣下告知業務之進展,並在無法完成安排業務時立即通知閣下。
運豐保險堅持優先與受保險業監管局所規範管理的保險人和核保人開展業務。運豐保險也會根據閣下關於使用其他保險人之特別指示,屆時可能會向閣下披露該保險人或核保人不受制於監管局所規範管理之事實、其受制於何種法律法規之規制及其財務狀況之詳細資訊。運豐保險無法保證為達成閣下保險要求服務所選擇的任何保險人或中介人是安全可靠的。如果保險人或中介人破產,閣下可能會損失保單下全部或部分保費,上述情況而產生的不可彌補之損失,運豐保險不承擔賠償責任。
文件提供
運豐保險將向閣下發送投保確認書,其包含保險人之資料及主要保單條款(例如承保範圍、保單期限、先決條件、除外責任和保證條款)、付款通知書 (包含應付保費金額、保費到期日與延期付款所產生之違約金),及閣下應支付之保費以外相關費用金額。運豐保險將于代表閣下訂立保險合約之日起 30 日內向閣下提供前述文件。
如擬簽訂之保單存在冷靜期條款,運豐保險將在投保申請程序完成之前告知閣下有權在冷靜期期限內取消保險。如保險人已將保單交予運豐保險,運豐保險將在合理可行
之範圍內儘快將相同保單交予閣下,以使閣下有充足時間在冷靜期屆滿之前審閱保單並決定是否購買。
閣下有責任仔細審閱該文件,以確保其準確反映閣下之承保範圍、條件、限制及閣下所要求之條款。 閣下應特別注意保單之承保條件、保證條款及索賠通知規定,如不遵守該等條款可能引致閣下之保險合同失效。如承保範圍有任何差異,請閣下立即通知運豐保險。
變更與續保
對於保險人對閣下保單所作之中期變更,運豐保險將在該變更生效之前及時告知閣下。
在閣下保單到期之前,閣下將會收到續保條款或不再續保之通知。對保單條款的任何變更及續保保費之聲明將附於續保條款後。
理賠
閣下有義務將可能引起保單理賠之任何索賠或潛在情況儘快通知運豐保險。
除非與閣下另有協議,在通過運豐保險投保之保單期限內,運豐保險將為閣下提供理賠服務。運豐保險將使閣下知悉閣下業務所在地市場所運行之標準理賠程序,並將該等程序發生之任何變更與閣下分享,儘量確保閣下在理賠時不會受到任何影響。閣下需熟悉在一些保單下可能存在的特定理賠流程。
閣下通知運豐保險後,運豐保險理賠服務包括:向保險人發出理賠通知,代表閣下參與處理理賠並收取賠款。如需閣下親自處理理賠,運豐保險會在申請理賠時為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將閣下提供的與理賠有關之任何訊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及早傳遞至保險人並為閣下尋求償付。
運豐保險收取賠款後會第一時間將款項交予閣下。在運豐保險未收到保險人賠款之前,運豐保險無義務墊付賠款給閣下,且當保險人破產或理賠延誤時,運豐保險對於保險 人未付之賠付亦不承擔責任。
披露義務
閣下有義務向運豐保險提供運豐保險所需之全部訊息,並確保其真實、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誤導。此外,在保險合約簽訂之前,無論運豐保險是否向閣下詢問,閣下還應將已知的或在日常業務中應知的可能會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影響保費金額之任何其他重要訊息向運豐保險披露。請閣下謹記,保險人並無向閣下詢問之義務,且如閣下未披露此類重要訊息,保險人有權取消保單或拒絕理賠。閣下之披露義務不僅適用於投保的開始階段,還適用於保險範圍之變更與續保階段。
如閣下對何為重要訊息有疑問,應與運豐保險討論。閣下不應假設運豐保險已知悉任何此類重要訊息。在運豐保險代表閣下與保險人洽談或安排保單時,運豐保險有義務向保險人披露運豐保險所知悉之所有重要訊息,且運豐保險亦不會做出任何虛假xx或誤導保險人。
情況變化
如產生了可能影響運豐保險所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承保的情況變化,閣下需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告知運豐保險。
轉介
如閣下是經另一方(“轉介人”)介紹予運豐保險,請閣下注意:-
▪ 運豐保險將繼續負責安排保單,基於此,運豐保險僅服務於閣下,而非轉介人;
▪ 轉介人不代表運豐保險,亦不參與保險安排;
▪ 對於轉介人就有關保單向閣下提供之任何建議,運豐保險概不負責;
▪ 保費應直接支付予運豐保險或相關保險人(而非轉介人)。保費
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保險人會規定保費支付日期。閣下應於付款通知書所載之日期前足額支付到期保費。閣下未能按期支付保費可能導致閣下之保單自動失效。
運豐保險無義務代替閣下向保險人支付保費。如運豐保險在收到閣下之保費前代閣下支付了保費,運豐保險保留在此代閣下支付保費期間向閣下收取利息之權利,利率以香港滙豐銀行基準利率上浮 2%之標準計算。某些特定保險人會自動收取延遲支付保費之利息,該利息由閣下支付。
儘管運豐保險會盡力在約定期限內將所收之保費支付予保險人,但由於支票清算時間之延誤常常會導致向保險人支付之保費延遲到賬。對於此類銀行延誤,運豐保險不承擔任何責任,請閣下在支付保費時應考慮上述因素。
如涉及轉介人,運豐保險報價之保費及閣下最終支付之保費可能包含運豐保險向相關轉介人支付之佣金。在存在轉介人之情形下,閣下繼續享用運豐保險服務應視為同意運豐保險向轉介人支付任何此類佣金。
除上述轉介人之佣金外,運豐保險報價及閣下最終支付之保費也可能包含運豐保險向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支付的任何費用。閣下繼續享用運豐保險服務應視為同意運豐保險向第三方支付任何此類費用。
如閣下延遲交付保費或未交付保費,就該等未付保費、佣金或費用,運豐保險保留根據與閣下之合同關係及/或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71(5)條及/或香港法例第 329 章《海上保險條例》第 53(2)條行使保險經紀公司之留置權。
報酬
在遵守上述“保費”條款之前提下,雙方同意,運豐保險的報酬和費用將自閣下支付的保險金內按照保險人同意之一定比例或運豐保險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之比例支付。閣下接受運豐保險提供之服務將會被認為閣下同意運豐保險收取佣金。
運豐保險有權從賠償金中扣除按慣例收取之佣金或雙方商定數額之佣金。
運豐保險報酬系保單期間獲得,且運豐保險有權獲取所安排保險業務之完整保單期間的全部報酬。根據閣下要求,運豐保險可披露報酬金額。
根據運豐保險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定期間的盈利情況,運豐保險可能會獲得額外報酬,其形式為利潤佣金。運豐保險也可作為保險人之經紀公司,開展再保險風險安排業務。上述風險安排業務協議及其所含報酬條款為獨立合同。
文檔保留
運豐保險的慣例是,為代表閣下開展業務而保存的紙質或電子文檔在保險期間期滿後至少保留 7 年。
對於某些類型的保險,索賠可能是在保單到期較長時間後提出,因此,在適當的一段時間內妥善保管這些單據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客戶款項/ 保險人款項
客戶款項系運豐保險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中代表客戶收取並持有的款項,或屬於《保險業條例》第 71 條或香港法例第 41L 章《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 (“規則”) 第六節中定義的款項。
運豐保險會嚴格遵守《保險業條例》第 71 條及規則第 6 條之規定持有客戶款項,除此之外,運豐保險不會以任何其他方式持有客戶款項或用作其他用途。當持有客戶款項的運豐保險、銀行或第三方因財務困難無力償付時,普通債權人無法就該客戶款項主張權利,因該客戶款項不屬於運豐保險、銀行或第三方的財產組成部分。運豐保險僅有權為客戶之目的而使用該客戶款項。
運豐保險也可能以同樣的方式持有保險人的款項。但前提是保險人已將在帳戶的款項權利轉讓予運豐保險客戶。
運豐保險以信託方式持有這些款項,在客戶款項付至保險人之前,運豐保險對閣下負有信託責任。如閣下對該信託責任有任何疑問,請告知運豐保險。
在不影響上述內容的前提下,保險人可能選擇由運豐保險作為其代理人來持有保費或者理賠款項。在這種情況下,支付給運豐保險的保費被視為支付給保險人。若閣下想了解這方面的具體安排,請閣下告知運豐保險。
客戶款項之利息
運豐保險持有之客戶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利息將歸於運豐保險使用,而非支付給予閣下。向第三方之付款
運豐保險可向其他經紀公司或結算代理等第三方轉移款項,以實現代表閣下完成交易之目的。上述第三方可能涉及香港以外的經紀公司或結算代理人。
香港以外地區適用的法律及監管制度可能與香港不同。如在香港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成功履行有關交易,該第三方對於交易款項的處理方式可能與在香港的經紀公司或結算代理的處理方式不同。如閣下不希望將款項轉移給特定管轄區域內的第三方,請告知運豐保險。
條款變更
運豐保險可書面通知閣下對本協議中所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變更,上述變更自閣下收到運豐保險通知之日起生效。條款之修改不會影響在該修改生效日之前的交易。
解除條款
閣下之保險合同或可能包含解除條款。如閣下未能按期支付保費,可能面臨保險合同被立即解除或經保險人通知解除之風險。如保險合同被解除,保險人可能按比例向運豐保險退還保險費。
對於通過運豐保險服務所獲取的閣下未接受的保險人報價或已為閣下鎖定的保險條款與條件,如閣下後續通過其他保險中介人、代理或隱名代理以相同條款與條件簽訂保險合約,則閣下或可能需向運豐保險支付佣金或費用。
如保險在閣下接受運豐保險報價後被取消,運豐保險報酬將不會退還給閣下。
期限與終止
x協議將自閣下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郵寄或手遞方式最先收到報價單之日起生效,並在運豐保險服務期間內持續有效,直到本協議任何一方提前 6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取消本協議為止。
如果閣下終止本協議,運豐保險將有權獲得任何尚未支付的報酬。電子通訊
運豐保險希望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消息和文檔來與閣下以及與第三方進行通訊。上述通訊方式有被病毒攔截、破壞和污染的風險。除非閣下做出反對,閣下被視為接受上述溝通媒介。
投訴方式
運豐保險將認真對待所有投訴。
如果閣下對運豐保險的服務有意見或建議,請在第一時間與閣下的業務專員討論,亦可聯絡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 280 號世界貿易中心 2201 室運豐保險的負責人及董事總經理,或致信至[xxxxxxxxx@xxxxxx.xxx.xx]。
運豐保險會在接獲投訴後五個工作日內回覆閣下之投訴,並通知閣下處理投訴之人員。香港的保單持有人如對投訴之回饋不滿,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投訴,聯繫方式如下:
保險業監管局
地址:香港黃竹坑香葉道 41 號 19 樓
電話:0000 0000
電子郵箱:complaints@ia.org.hk監管義務
雙方共同同意遵守本協議項下與任何交易相關的全部所適用的監管要求。
除普通法之外,運豐保險也受其他法定條例以及規章制度的約束。閣下認可運豐保險在本項協議下的職責和義務均需根據上述規則、條例和法律來履行。
運豐保險受保險業監管局約束,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可於保險業監管局網頁 xxx.xx.xxx.xx 瀏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香港的反洗黑錢法規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要求運豐保險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須取得客戶的身份證明。除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身份證明文件通常包括公司註冊證書副本、董事及股東名單及註冊辦事處地址。
運豐保險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任何有關洗錢的證據及懷疑,運豐保險被禁止向閣下或任何其他方披露此類報告。
賠款將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如付款予第三者如抵押權人,閣下須確認收款人的姓名及詳情,並解釋閣下之要求。
防止賄賂
運豐保險受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及廉政公署就進行受監管活動所發出的有關指引之監管。在不影響上述條款的情況下,閣下接受運豐保險之服務,將會被認為閣下同意運豐保險在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之規定的前提下從保險人獲得報酬,並按照上述規定向轉介人和/或第三方支付佣金或費用。
制裁
不同業務會因為諸多複雜的情況適用不同的制裁政策,包括所有權、交易結構、控制權、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員工國籍都可能會對其造成影響。運豐保險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法就制裁制度的適用性給閣下提供法律或法規意見,也不能擔保或以其它方式保證現有或將來制裁制度下任何保險人所處的境況。因此,制裁的適用性仍是閣下需關注的一個問題,閣下應就此采取閣下認為合適的法律意見。如果閣下的保險需求涉及受制裁地區或與制裁有任何關系,閣下應告知運豐保險。對因閣下沒有及時遵守與制裁相關的法規等而導致產生的損失,運豐保險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且保留對運豐保險因此產生損失的法律追究權利。
運豐保險將遵守所有適用的制裁制度和法規(無論是現行的還是將來執行的)。如果所適用的制裁法律要求,運豐保險可能需採取某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凍結適用相關政策的機構或個人的資金。對於可能有自己的制裁政策限制和約束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和外匯機構),運豐保險不會對其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資料保護
對於運豐保險在與閣下的服務關係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運豐保險會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個人資料的收集、保留、使用及安全保護所發出的指引。
法律適用與管轄
x協議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解釋。基於本協議條款而產生的或與本協 議條款有關的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雙方均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