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MA1FY2E7XY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平安创赢基石投资基❹嘉兴平安基石壹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现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赢”或“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与平安创赢签署《嘉兴平安基石壹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协议”)认购平安创赢发行的平安创赢基石投资基金。根据该协议约定,我公司对平安创赢基石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基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199.99 亿元,该基金协议
期间的预计管理费为合计人民币 158,800 万元(其中固定部
分 93,400 万,可变部分 65,400 万)。
现经双方进一步协商,我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与平安创赢签署《关于嘉兴平安基石壹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收益分配进行调整。预计调整后整个投资期间,关联方平安创赢收取管理费金额合计人民币 120,600 万
元(其中固定部分 74,900 万,可变部分 45,700 万)。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嘉兴平安基石壹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 年 9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平安创赢
基金规模:人民币 200 亿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基金管理人平安创赢与我公司受同一股东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平安创赢构成我公司银保监层面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资产管
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MA1FY2E7XY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x次交易定价方法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法。定价依据如下:
基金管理费及绩效分成费:我公司认购基金的份额,管理费及绩效分成费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定价公允许性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近期市场化保险私募基金投资机构对于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费率收取标准为管理费 0.2%-0.6%/年,浮动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收取为 10%-20%(在固定收益 5%-8%以上部分,计算基数有差异),同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有上浮或下降。我公司为平安创赢长期合作的战略机构客户,实际费率根据过
往合作情况及双方议价能力来确认。本基金固定管理费为 0.35%/年,浮动管理费为每年目标基金分配收益率超过 5.35%以上部分的15%,绩效分成为超过门槛收益8%以上部分的10%。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我公司或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在目标基金存续期内,平安创赢按照实缴出资额收取的固定管理费预计金额为74,900万;浮动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根据投资项目的回报收益收取,预计不超过45,700万。
(二)交易结算方式
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按年向基金管理人平安创赢结算,绩效分成管理费在各投资项目退出时结算。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9日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协议于2019年11月27日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基金期限为10年,管理人有权延长两(2)次基金期限,每次不超过一(1)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x次投资已经我公司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审议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次投资经我公司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现场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