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5 年 1 月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 明文件後,甲方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十九、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八、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請款單據後,甲方應於 工作天內(由機 關於招標時載明)完成審核及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甲方接到乙方補正資料之次一工作日重新起算。 十九、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 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1. 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 規定, 修正第18款。 2. 修正第19款,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 1第3項載明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後段增訂需廠商補正或澄清文件者,審核及付款期限之計算,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計價部分付款。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七、其他 …… (九)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七、其他 …… □(九)其他: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因應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增訂第17款第9目,載明技術服務廠商完成 其他契約廠商所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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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所提出之各該契約約定得付款之證明文 件時,乙方應於 7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查),並將結果交付甲方,以利甲方續於 8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及辦理後續作業。 □(十)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明文件之審核(查)期限。原第9款移列至第 10款。 | |||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請調解。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四)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 二、依前款第 2 目後段及第 3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 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 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 2 目後段情形者 |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三)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依前款第二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 , 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 | 1.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 條第1 款將原第1款第4目移列至第1目;原第1款第1目至第3目順移為第2目至第4目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85條之1,增列第1款第2目後段內容。 2.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 條第2 款第1目內容修正第2款序文及第1 目,同款第2目及第3目並酌修文字。 3. 第5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5款修正。 | ||
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 3 目情形者 | , 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 ||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 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 | 分別提出十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五、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