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滨湖移步易景生态长廊 PPP 项目合同》
《高邮市滨湖移步易景生态长廊 PPP 项目合同》
补充协议
2020 年 月
x《高邮市滨湖移步易景生态长廊 PPP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三方在高邮市订立:
甲方(政府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方(中标社会资本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乙方作为高邮市滨湖移步易景生态长廊PPP 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
2.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高邮市滨湖移步易景生态长廊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
3.乙方根据《PPP 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高邮市与扬州科丰xx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即丙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4.《PPP 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方在《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专属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为此: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 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 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 x〔2014〕113 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 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 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xxx〔2017〕92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xxx〔2019〕53号)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除“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由乙方专享的权利、第三条约定的乙方独立承担的义务外,由丙方承继乙方在
《PPP 项目合同》的其他全部权利和其他全部义务。第二条 以下权利由乙方专享:
(一) 对项目公司出资的权利,及该出资所带来的延伸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分配的红利;
2.推荐或委派项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3.项目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二) 依据《PPP 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享有承担本项目建设施工的权利。
(三) 其他依据《PPP 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合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属于乙方专享的权利。
第三条 以下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
(一) 对项目公司出资的义务,及该出资所带来的延伸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乙方对项目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
2.因乙方违约应自行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 依据《PPP 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承担本项目建设在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
(三) 督促丙方遵守《PPP 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四) 积极协调并协助丙方进行项目融资。承诺如丙方融资额不足或丙方未能按期完成融资的,以股东贷款、股东借款或补充担保等各种合法方式确保项目能够获得足额融资,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后续的运营维护。
(五)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六)其他依据《PPP 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合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属于乙方独立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依据《PPP 项目合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PPP 项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乙方依据《PPP 项目合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PPP 项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乙方将审慎行使《PPP 项目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专享的权利,严格履行《PPP 项目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承诺:
丙方承继乙方在《PPP 项目合同》、“本补充协议”除乙方专享的权利和独立承担的义务外的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PPP 项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第七条 生效条款
(一)本补充协议生效条件
x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
x补充协议生效起始日期为: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第八条 其他
(一) “本补充协议”为《PPP 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PPP 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PPP 项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需要进行书面约定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可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程序解决。
(三)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江苏省高邮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