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6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08,006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52.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0,363,993.26 元,扣除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2-092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6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08,006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52.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0,363,993.26 元,扣除
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6,703,264.06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款人民币 1,163,660,729.20 元,
已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汇入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9,105,060.3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161,258,932.9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国际验字(2022)47140 号《验资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第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开立了五个募集资金专户,已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银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账号 | 截止日余额 (单位:元) | 存储方式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 8111601011500639112 | 1,163,660,729.20 | 活期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 | 广东阿华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 | 757905479110360 | 0 | 活期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 | 广东阿华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 | 8111601011400642746 | 0 | 活期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 华丰支行 | 广西阿秀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 | 78770180801787988 | 0 | 活期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 | 广西阿秀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 | 368110100100391555 | 0 | 活期 |
合计 | - | - | 1,163,660,729.20 | - |
注 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来自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阿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5,7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广西阿秀食品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0 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x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