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 0201)示范文本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璧山区街面警务站建设项目水电接入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璧山区街面警务站建设项目水电接入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璧山区街面警务站建设项目水电接入工程
2.工程地点: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虹桥广场旁和璧泉街道人民医院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璧发改文〔2023〕129号
4.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璧山区街面警务站建设项目水电接入施工
6.工程承包范围:两个街面警务站(人民医院警务站和虹桥警务站)的低压电接入和水源接入;涉及市政绿化开挖、水源点和电源点接入的,需负责相关手续办理,费用按实计入。
二、合同工期
工期:1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元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4)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30%),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选)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若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若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或公告及其附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3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1.1.4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
1.1.1.5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6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7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8 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9 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1.1.3.2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3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实施中执行重庆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扬尘控制、质量检验、分户验收、荷载试验、竣工验收、商品砼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规范性文件。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四套施工图(免费);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量,由其自费复制。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5.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5.3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一次性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25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4)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5.4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5.1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由承包人准备。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或自行了解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协调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承包人进场的现状为准,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
1.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对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时间内提出异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提出异议的,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工作内容。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xxx;
身份证号: ;
职 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涉及工程价款的须发包人加盖公章方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xx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xx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4 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3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4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2.1.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时向发包人作出不更换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在本项目的投标之日起至项目完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2.1.2项目经理承诺:确保联系方式合法有效,一旦联系方式变更,在12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3.2.1.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3.2.1.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接受发包方的考勤管理,每周不少于5天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每少到一天(施工现场工作满8小时计一天)或累计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或无故缺勤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按8小时计一天,不足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2.1.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4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违约金。
3.2.1.6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3.2.1.7发生第3.2.1.6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3.2.1.6目(2)、(3)、(4)、(7)、(8)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超过3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2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专 业: ;
证书名称及号码: ;
联系方式: 。
3.2.2.1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接受发包方的考勤管理,每周不少于5天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每少到一天(施工现场工作满8小时计一天)或累计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或无故缺勤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按8小时计一天,不足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技术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2.2.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4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且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违约金。
3.2.2.3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3.2.2.4发生第3.2.2.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3.2.2.3目(1)、(2)、(3)、(5)、(6)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超过3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3.1 项目经理出现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更换。
①因项目经理死亡或患符合基本医保诊断标准的特殊、重大疾病情况,无法正常履职导致变更的,承包人应立即委派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资格、同专业的人员出任项目经理。
②因项目经理离职、岗位变更等承包人原因、前款所述以外的其余疾病导致变更的,以中标金额1%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由承包人先支付违约金后,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
3.2.3.2除前款所述更换情形外的,承包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变更项目经理必须先报发包人同意,且每更换一次以中标金额1%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如因变更项目经理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一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3.3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3.2.4 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发包方的考勤管理,每周不少于5天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每少到一天(施工现场工作满8小时计一天)或累计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或无故缺勤的,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人每天(按8小时计一天,不足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主要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人每次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3.4承包人提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离职、岗位变更,除疾病等原因变更的,每更换一人次按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3.5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3)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4)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3.3.6发生第3.3.5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3.3.3、3.3.4、3.3.5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约定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针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承包人经过现场勘查复核,基础资料中有明显错误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分包均需经发包方确认,劳务分包需向发包方备案。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方负责管理和支付结算。
本款补充3.5.4项:
3.5.4严禁违法分包
若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或按履约保函金额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或通过单位账户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注:若为外地中标单位,可在注册地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开具后由银行保函开具银行委托同系统内的在璧机构进行转开。
(4)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前递交,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履约保证金返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银行保函一个月后失效。
(6)发包人账户信息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账号: ;
本款补充3.7.2项:
3.7.2 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红名单中的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减半)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
①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从中标人银行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提交)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②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
③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明确担保金额、提交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到中标候选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到至招标人之日止,时间原则上不于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书面告之书为准);
④中标候选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
⑤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原则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指导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⑦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履约过程中,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提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低价风险担保则不予退还。
(6)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
(7)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条款)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16.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4)《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
(6)《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渝建〔2018〕94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9)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10) /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监理人检查就擅自覆盖隐蔽工程,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打开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5.5 质量事故的处理
5.5.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5.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xx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xx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xx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xx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4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6.2.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2.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2.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6.2.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2.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2.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2.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6.3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9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3.1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质量、安全、进度、技术措施等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如投标人未能落实施工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以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如需优化(深化)设计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在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此时间包括承包人与监理人沟通修改方案的时间)完成相关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深化、优化编报及论证工作并提交给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否则,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若延迟时间超过7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决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专项方案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审批,否则,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万元,若延迟时间超过7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决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最终完整施工组织设计需在进场后15日历天完成,否则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相关专项方案在实施前20天内完成,否则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8万元。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5天内审查确认。
上述进场时间节点依据为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设计交底时间节点依据为各方参与的交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提交发包人的时间节点依据为监理人审批签署时间,最终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时间节点依据为发包人审批的签署时间,涉及的违约金在应付工程款中依据合同约定扣除。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合同签订前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5天内审查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3样品
8.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确定。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
9.2.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2.2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3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0. 变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本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10.2变更权
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10.3变更程序
10.3.1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和发包人四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3.2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所有变更须经设计、监理人及跟踪审核单位审核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府发(2008)12号]及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价(由发包人认定);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重庆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照重庆市2018定额基价执行。
(3)结算下浮比例为:5%
(4)增减工程按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其他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品质提升费用按渝建〔2018〕69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6)规费:按中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7)税金:按中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8)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9)本工程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工程最终最终结算金额以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5%,并经审计后的审计金额为准。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10.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无。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方式确定。
10.6.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由承包人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7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承包人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否则计量资料无效。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项实施进度计量,承包人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3 份经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审核了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
(2)承包人需向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报送工程量报告进行审核,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3)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需向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报送工程量报告进行审核,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金额的80%;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45日内,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45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5)支付方式:中标人出具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发票并提供璧山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在审计完成后提供),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银行账户。
支付说明: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
收款账号: ;
收款开户银行: 。
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
12.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全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执行。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的完整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含相应的电子文档),由发包人委托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暂定结算审核金额经国家审计结算,最终金额以国家审计认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14.2.1 竣工结算的修正原则
结算原则: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金额+措施费+增减或变更项目结算金额+其他项目清单结算金额+规费+税金。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相关规范计算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中标费率结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结算(若工地标准化评为优良或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不超过文件标准进行调整)。
(注: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价差调整: 不调整 。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具体实施业主即招标人认定)。
③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 参考的规范及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2018年《重庆市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照重庆市造价总站的通知执行。
C.结算下浮比例为:5%。
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规费:按中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税金:按中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工程结算按璧山区政府投资相关办法执行,工程最终金额以审计或审核结果为准。承包人应当如实申报结算金额,最终审计金额与承包人申报结算金额相比,若相差大于5%,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相差大于5%以外的金额的同等金额处罚,并在工程款种扣除。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四份最终结算申请单,附承包人、监理人、结算审核单位、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供最终结算清单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30个工作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
14.4 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扣留国家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或国家审计机关认可的结算金额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2.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60天时(不含60天),以逾期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不计复利)。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除顺延工期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清标时发现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时拒不接受发包人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未在合同工期内完工,逾期5天内,每天应按5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在5-10天,则可按每天8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在10-20天,则可按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80%支付。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60%支付;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 2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2‰/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
(6)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对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
1)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3)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实际进度比进度计划滞后15天以上的;或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或环卫不能满足国家、重庆市和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4)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现一次或一处,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5)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6)承包人在工程收方中采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承担2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否则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价值总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限期进行整改。
9)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按发包人要求或不明确施工要求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明确,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每违反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以发包人书面发出的通知书为准)
10)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承包人不按审批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主要施工工艺施工,擅自改变施工工艺,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向承包人索赔外,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出现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关系,承包人三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2)承包人应作好主要材料的备料工作,如材料未能按时到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向承包人索赔外,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3)政府职能部门(安监站、质监站)现场检查,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或《质量监督通知书》中涉及要求安全、文明、质量方面整改内容条款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限期进行整改。
14)发包人可以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
15)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上报工程结算资料,由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审减率(与承包人送审额相比)大于5%时,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费用。
16)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具有的索赔权利。
注:监理人的监理档案同步纳入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作为违约罚款扣减的依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7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3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20天的;
(5)施工期间连续停工7天以上或累计停工15日以上;
(6)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7)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8)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9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10)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7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1)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先按发包人要求撤场,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签约合同价的5%追究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赔偿,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签约合同价的3%追究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开,将其纳入招投标黑名单。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合格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17.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2.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2.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合同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9. 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结算时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2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21.2本项目以相关部门审计后审定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21.3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工期累计滞后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重新派驻的项目经理其资质必须经发包人审定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
4、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的招标清单不符,则以招标清单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在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按招标清单进行更正。
5、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月支付民工工资,监理督办,发包人核实。
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每发生一次以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承包人必须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示履行与本工程现场内其它施工单位之间配合的义务,履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单位之间配合协调的义务。其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8、承包人未按要求办理其材料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延长工期致使监理费用增加,则增加的监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1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强制性规范。参建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检查、巡视每天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记录存档。
(1)每新进一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各班组每天一小会,每周各班组长集中开一大会,如无故缺席扣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好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扣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
(2)高空作业、临边作业应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扣500元/人/次的违约金,安全带未高挂低用的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人/次。
(3)对外来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实行登记管理,未进行登记、擅自放人进入施工现场,扣施工单位1000元/人/次违约金。未提供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扣施工单位1000元/人/次违约金。
(4)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作业现场工完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扣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扣违约金后必须按当时指定时间要求清理完成。
(5)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人严禁酒后上班,违者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次,并立即清除出场。
(6)承包人应做好每天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工作,并作好检查记录。如未检查或检查后未作记录,扣违约金50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非专职电工不准私拉乱接,如有私拉乱接将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次。
(8)不允许在高空向下抛掷、掉落物品,违者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次。建渣(含其它物品)不准在楼层周边倾倒、抛掷,每发现一次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
(9)工地现场内严禁大小便,违者扣施工单位违约金:小便500元/人次,大便1000元/人次。
(10)禁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者扣相关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
(11)工地例会需按时召开,定时定人必须参加,有事必须请假。如未请假缺席的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人/次。
(12)工地例会、进度推进会由监理工程师负责通知。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将扣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元/次。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将扣施工单位违约金8000元/次,并责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
(13)承包人现场施工员必须按时主动参加每天的现场巡检并签字,否则扣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次/人。
12、其它
(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现场的卫生与防疫、宿舍、食堂、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执行环保卫生防疫规章制度。
(2)承包人若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所扣违约金由该项目经理于3日内交建设单位,若超出3日交纳,按双倍支付。在拨付工程款前必须先行缴纳相关的违约金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
(3)本办法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因承包人施工失误,需设计、监理、质检、建设等承包人人员到现场解决的,参会各方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5)承包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缺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余管理人员每缺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①关键性的节点会议(含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基础验槽(孔或坑)、基础验收、分部分项验收、转序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结算送审等)和工程推进会等。
承包人参加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针对性时应邀班组长参会。
会议内容:汇报施工的情况,监理的情况,进度推进情况(如果进度滞后需说明滞后的原因、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弥补),质量把关的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材料确认和进场、原材料送检情况,工地制度的落实情况(如会议制度、送检制度、巡查制度、样板或样板间建立制度等),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开会时形成书面材料并用幻灯片展示,并附相关的图片。
②每月一次的推进会议。
承包人参加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针对性时应邀班组长参会。
会议内容:汇报施工的情况,监理的情况,进度推进情况(如果进度滞后需说明滞后的原因、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弥补),质量把关的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材料确认和进场、原材料送检情况,工地制度的落实情况(如会议制度、送检制度、巡查制度、样板或样板间建立制度等),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开会时形成书面材料并用幻灯片展示,并附相关的图片。
③每周的例会。
承包人参加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针对性时应邀班组长参会。
会议内容:每日的巡检情况,工期、质量、进度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材料确认和进场、原材料送检情况,巡查情况,样板或样板间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开会时形成书面材料并用幻灯片展示,并附相关的图片。
13、本工程电气及设备施工时需由专业的电气工程师和专职电工进行现场指导。
14、以上约定中,凡是需要缴纳的违约金须于3日内缴纳,凡违约金未缴纳完毕不得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15、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民工工资,若有拖欠民工工资款时,承包人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拉条幅、爬塔吊等),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6、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质量且满足设计文件、国家规范及技术要求、行业标准要求、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安全、环保、节能要求。且同类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用同一厂家品牌。
17、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未能实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既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和安全事故)。
18、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施工噪音、卫生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根据当地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违反规定导致的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
19、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负责施工现场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进场人员的安全(包括各种专业分包),并承担相关费用。
20、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本合同段开工建设前,场外道路由发包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进场和维护,如果承包人需要另外开辟道路,须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全部工作及费用;场内便道按承包人编报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
21、竣工资料要求: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在工程相关资料归档时,由承包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规格、标准、份数等,提交合格的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22、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苗木等必须经发包人进场确认,相关工程执行施工样板制度,经发包人,监理等相关单位验收确认,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应立即上报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顺延。
24、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25、变更权
【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2】变更。由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4】发包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逐笔确认是否应为某项变更向承包人支付额外费用。凡发包人未书面确认增加额外费用的,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承担。
26、质量监督管理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环节、质量把控环节,要做到甲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管,按照程序监督管理。
1、在投标时的技术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等就应作为中标人实际施工操作指南,发包人也按此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接受合同签订后另外提供技术方案,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中标人资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追缴工程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
2、发包人或监理发出进场通知后3天内必须进场全面动工,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中标人资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之内为完成施工建设手续的办理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人员及证件,否则按工程签约合同价的1%追缴违约金。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用机械设备、人工、材料等不按照招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安全到位或施工进度太慢,发包人可以单方组织机械设备、人工、材料至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但所有费用按市场价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连续停工7天或累计停工15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工程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80%支付。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60%支付。
6、承包人未在合同工期内完工,逾期5天内,每天可按8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在5-10天,则可按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在10-20天,则可按每天15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80%支付。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要求撤场,按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合格部分工程量计价款的60%支付。
7、合同条款中所涉及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发包方的考勤管理,每周不少于5天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9、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和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进场时须提交发包人报备,报备之后,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可以减少,但须经过发包人签字认可。若进场时未按照投标时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和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报备,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0、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和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以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约定的进场时间为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施工作业人员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停工及工期延误除外。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 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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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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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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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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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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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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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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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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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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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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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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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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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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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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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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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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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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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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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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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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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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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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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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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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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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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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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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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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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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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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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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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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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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