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809 |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 公告编号:2021-003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红墙环氧乙烷衍生物和减水剂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概算约 5.443 亿元。本次拟投资项目总额为计划投资金额,后续公司可能会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土地购置情况、扶持政策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存在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具体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投资协议关于项目总投资金额、实现销售收入等条款均为预估数值,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4、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长期经营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的基本情况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署了《红墙环氧乙烷衍生物和减水剂项目投资协议》,公司将在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吨环
氧乙烷衍生物及5 万吨聚羧酸减水剂及复配项目,项目总投资概算约5.443 亿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投资金额范围内参加土地“招、拍、挂”工作等相关后续的具体实施事宜。
4、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基本情况
(1)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年产 12 万吨环氧乙烷衍生物及 5 万吨聚羧酸减水剂及复配项目。
(2)本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土地出让金)计划达到人民币 5.443 亿元以上,项目主要产品为环氧乙烷衍生物和聚羧酸减水剂及相关制品,最终建成达产后年产能计划达到 12 万吨环氧乙烷衍生物和 5 万吨聚羧酸减水剂以上。预计项目竣
工 24 个月内达产,达产后年产值计划达到 15.09 亿元以上。
(3)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在大亚湾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本项目主体(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应在项目公司设立并开设资本金账户之日起的
30 日内出资到位。
2、项目用地
项目用地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受让。
3、项目建设
(1)本项目应在取得项目用地后,6 个月内动工建设,在动工建设后,18个月内竣工。本项目采取一次建成,不分期建设的建设方式。
(2)本项目在竣工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内试生产,12 个月内正式投产,24个月内全面达产。
4、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支持乙方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涉及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投资信息,但有关保密信息的除外。
(2)甲方支持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申请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行业资质(乙方或项目公司须符合相关资质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
(3)甲方鼓励乙方科技创新,在项目公司符合国家、省、市和大亚湾区等涉及重点项目、科技创新等条件下,可协助项目公司申报“xx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等认定。甲方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国家、省、市优惠政策支持。
(4)甲方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乙方在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等施工、建设、投产过程中的工作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5、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申请获批后可享受国家、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在进行项目报批报建及后续建设相关工作时,可向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支持,但涉及的相关规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在大亚湾区生产的产品均以乙方名义进行销售且在大亚湾区域内进行开票,项目投产后乙方须向甲方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申报纳税等。
(4)乙方在项目用地内除建设厂房外,仅可建设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
研发技术中心等工业附属设施,本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7 %,同时上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5)在项目建成后 24 个月内实现销售额 15.09 亿元。 6、违约责任
(1)延期动工。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项目动工的约定,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内或甲方所在地有权国土部门同意延长的动工期限内仍未动工建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国土部门支付逾期动工违约金。
(2)延期竣工。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项目竣工的约定,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或甲方所在地有权国土部门同意延长的竣工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国土部门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3)延期投产。因乙方单方原因,在本协议约定的投产期限内,或在甲方书面批复同意延长的投产期限内仍未投产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投产违约金,每延期一日,须按照本协议投资总额的 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等事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5)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协议设立申请(研发)中心认证及设立销售总部的相关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如乙方将在大亚湾区生产的产品在大亚湾区外进行开票销售,或有任何证据证明乙方虚报销售统计数字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应纳税而未纳税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在项目公司设立后的五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项目公司控股权转让给非集团的任何第三方,包括第三方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应当按照本协议投资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如因政府行政行为、重要政策变更等因素客观上致使乙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同意立即展开磋商解决,在协商期间,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若行业市场无明显波动,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不应低于 15.09 亿元,如项目实际产值低于本条约定,甲方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7、协议的终止
(1)乙方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2)如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的,或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本协议随之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x、xxxxxx 000 xx,xx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和城市依托,是珠三角东岸地区唯一的石油化工基地。大亚湾石化区被列为全国重点发展的石化产业基地,是xxxxxxxxxxxxxx, 0000-0000 年连续五年综合实力位列中国化工园区第二。
公司本次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订投资协议,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布局,通过向上游产业的延伸实现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及产品研发的需要,能够保障公司目前及未来产能扩增过程中的聚醚大单体等原材料的供应,也有利于公司更好地管控原材料质量、控制成本及研发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背靠大亚湾石化区丰富的石化产业资源,公司通过向上游产品聚醚大单体的延伸从而进入精细化工领域,为公司涉足精细化工领域打好基础,促使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目标的同时,培育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项目,进一步推进公司在精细化工领域的布局。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形成依赖。本项目的实施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对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项目用地购置尚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项目涉及立项、环保、规划、施工许可、环评、安评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以上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