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SEDP-SE-20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
《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申請章程
適用於以新設一人有限公司的營運模式開辦及經營的發展計劃
遞交申請期限: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文件編號:SEDP-SE-2010
出版日期:2010 年 1 月 15 日
(本章程以中文編制,附葡文譯本)
目錄
頁數
第一部份 《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的背景簡介
與總體目標……………………………………. | 1-2 | |
第二部份 | 申請開辦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計劃資助……… | 3-14 |
第三部份 | 申請指引……………………………………… | 15-18 |
第四部份 | 申請建議書…………………………………… | 19-31 |
附 件 《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說明會
報名表… 32
第一部份:《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的背景簡介與總體目標
1.1 背景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特區政府將會撥出充足資源,透過與民間非營利社團的合作,研究並試行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社會企業計劃,協助弱勢社群解決就業問題,保持就業競爭能力。
長期以來,特區政府在「社區為本,參與共融」的復康政策方針的引領之下,積極與殘疾人士互助組織及民間社會服務機構共同合作,在職業復康服務範疇為殘疾人士提供了職業評估、職前培訓、技能訓練、庇護工作、輔助就業、職業轉介及就業輔助等多元化的支援服務,就協助殘疾人士提高工作能力和融入就業市場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服務成效。
秉持特區政府發展社會企業扶助弱勢社群的施政理念,同時鑑於富有包容氣氛的就業環境及經過專門設計的工作程序對提高殘疾人士的就業信心與工作能力具有積極作用,有利於他們維持穩定的就業、促進工作生涯的發展、賺取就業的報酬及享受工作的樂趣,為此,社會工作局決定以先導計劃的方式,邀請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遞交《申請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計劃資助建議書》(下稱《申請建議書》),透過財政資助的方式,支持成功申請的機構實現有關計劃,共同為殘疾人士的職業復康拓展新的里程。
申請機構可以選擇透過“新設一人有限公司的營運模式"(下稱“公司模式")又或“新設專項服務計劃的營運模式" (下稱“專項模式")開辦及經營“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計劃" (下稱“發展計劃"),以向社會工作局提出資助申請。本章程適
用於以公司模式營運發展計劃的申請情況。至於以專項模式營運發展計劃的申請
安排,可參閱適用於該模式的申請章程。
1.2 總體目標
透過提供創業資本與營運費用的財政資助,支持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開辦和經營以商業模式營運具社會企業性質的發展計劃,藉以增加殘疾人士的就業機會,達成以下的發展目標:
1.2.1 為殘疾人士提供正式的僱員身份及真實的就業經驗,讓他們能在良好的環境之中發揮工作才能,提高就業能力,並為個人的工作生涯開拓更佳的發展前景;
1.2.2 創造及鞏固發展計劃本身的可持續發展條件,使能以商業模式維持有效的運作,發揮為殘疾人士創造就業機會和助人自助的積極功能;
1.2.3 向社會宣傳及推廣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提高僱主對他們的瞭解和接納,從而為殘疾人士拓展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二部份:申請開辦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計劃資助
2.1 社會工作局根據本章程的條款和條件,邀請符合資格(詳見本章程第 2.3.1.1點)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申請開辦發展計劃的資助,並根據評審結果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向成功申請的機構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協助該等機構以公司模式實現發展計劃。
2.2 經權限實體批准後,成功申請的機構將會按照本章程及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的規定獲社會工作局提供財政資助,其中包括創業初期的資本開支
(包括裝修場地和購置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以任何方式購置、建造或改建物業以作經營場所及/或辦公室等開支)及最初兩年的營運費用(包括租金、薪酬和其他行政費用等開支)兩類資助,以便按照協議的方式於規定的期限內以公司模式
開辦及經營發展計劃,並在兩年之後以自負盈虧的方式繼續營運。
每項成功申請的發展計劃最高可獲資助貳佰萬澳門元(MOP2,000,000.00)。社會工作局將根據評審結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對每項發展計劃的資本開支及營運費用提供的實際資助金額上限。
2.3 基本條款:
2.3.1 申請階段
2.3.1.1 申請條件
x章程所述“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意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依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的社團法人;
- 以非營利的方式提供社會服務;
- 正在接受社會工作局經常性財政資助營運社會服務設施,且在截至遞交《申請建議書》日就經營有關設施已獲社會工作局提供資助至少達三年或以上者。
2.3.1.2 所有符合上點所述要件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機構均可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及期限遞交申請(詳見本章程的第三部份─申請指引)。
2.3.1.3 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前,應先細閱本章程所載的一切內容。
2.3.1.4 遞交申請後,申請機構被視為完全知悉本章程所載的所有內容及同意遵守本章程所載的一切條款,條件及安排。
2.3.1.5 每間申請機構只能遞交一份《申請建議書》,而建議的發展計劃必須由有關機構以公司模式直接及獨立經營,不能與其他實體以任何方式合營。
2.3.1.6 社會工作局不會接受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後擬對《申請建議書》作出任何修訂或補充的要求。
2.3.1.7 申請機構須負責徵得所有有關人士的一切所需同意,以便在所遞交的申請文件中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並須獲得該等人士的同意,向社會工作局披露他們
的個人資料。
2.3.1.8 申請機構須自行承擔申請本項資助計劃而衍生的一切費用。
2.3.1.9 社會工作局保留取消是項資助計劃的權利,尤其是當所有收到的申請均未符合要求時。
2.3.2 評審階段
2.3.2.1 社會工作局根據本章程所載的條款和條件,對申請機構遞交的《申請建議書》進行評審,並根據有關結果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向成功申請的機構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
2.3.2.2 經權限實體批准後,社會工作局將會按照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號法令,與成功申請的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書並向其發放本章程第 2.2 點所述的財政資助。在簽署合作協議書前,社會工作局會與有關機構就發展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其執行細節與撥款安排等相關事宜進行磋商,共識合作條件。
2.3.2.3 在評審過程中,社會工作局會視乎情況,要求申請機構就其遞交的《申請建議書》及/或相關文件遞交補充資料及/或作出必要的說明。如有需要,亦會實地訪視申請機構正在營運的社會服務設施及/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機構對於上述要求應予充份合作,以便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2.3.2.4 本項資助計劃的評審準則主要包括:
- 發展計劃與本章程第 1.2 點所述本項資助計劃的總體目標相符;
- 發展計劃務實可行,並預計能在社會工作局終止發放資助後繼續營運;
- 發展計劃在創造就業機會、促進職業康復及鼓勵自力更生等方面,能為殘疾人士提供在可能範圍內的最佳效益;
- 發展計劃的市場定位清晰準確,營運模式積極創新;
- 發展計劃的預算審慎合理,在資源運用方面備有充分支持理據,同時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 申請機構具有良好的技術及管理能力開辦發展計劃,並能予以有效經營;
- 發展計劃能夠獲得其他社會資源與協作網絡的有力支持。
2.3.2.5 社會工作局將在申請機構遞交申請的翌日起計最多九十日內,以公函方式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機構。
2.3.2.6 成功獲得資助實施發展計劃的申請機構(下稱“受資助機構")在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前,必須依法先行成立《申請建議書》所述的一人有限公司(下稱“營運公司"),專門用以開辦及經營發展計劃。營運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的所有成員必須是受資助機構的理事會成員,且其中必須包括理事會主席。此外,在受資助機構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前,營運公司不得開展任何業務。
2.3.2.7 在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前,成功申請的機構可隨時以書面方式通
知社會工作局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
2.3.2.8 對於在評審階段被否決的申請,社會工作局會約會申請機構說明不予資助的具體原因。申請機構可在該次會面翌日後起計的六十日內,將經修訂的《申請建議書》再次送交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唯有關申請將按本章程所載的評審準則和相關程序接受評審,不會有較佳優勢或獲優先考慮。此外,若上述經修訂的《申請建議書》再度被否決,則申請機構不能再就同一發展計劃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2.3.3 營運階段:
2.3.3.1 受資助機構在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後,營運公司必須於緊接的最多一百八十日內實際經營業務。
2.3.3.2 自實際經營業務起截至首五年結束前,營運公司經營的所有業務,不論在
《申請建議書》內有否列明,一概均屬發展計劃的組成部份。
2.3.3.3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與所有員工建立正式的僱傭關係,同時遵守本澳現行規範勞資關係方面的法例及其他適用的規定。
2.3.3.4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自實際經營業務起截至首五年結束前,在聘用的人員之中(包括全職及兼職),殘疾人士的比例在任何時間最少應佔百分之五十。
2.3.3.5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招聘人員的過程之中嚴守公平、公正及公開的競爭原則,有關政策及具體安排受資助機構應在申請階段遞交的《申請建議
書》中詳細說明。
2.3.3.6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購置設備及購買服務時實行嚴謹的採購程序,有關政策及具體安排受資助機構應在申請階段遞交的《申請建議書》中詳細說明。
2.3.3.7 受資助機構必須按照與社會工作局簽署的合作協議書及共識的《申請建議書》內容透過公司模式切實開辦和經營發展計劃。在兩年資助期間倘有重要修改之處,包括更換營運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主管人員、改變發展計劃經營的業務種類或範圍、更改推行日程等,必須在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書面批覆後才可進行。此外,受資助機構亦必須遵守及確保營運公司遵守社會工作局因應情況需要,依據相關法例及適用規範就發展計劃的有關事宜發出的指引和要求。
2.3.3.8 對於受資助機構在發展計劃創立初期的資本開支,社會工作局將會視乎涉及的場地裝修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的階段安排、進展情況與所需資源等具體因素,以分期發放及/或實報實銷的方式給付資助金額。受資助機構在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發還資助要求時,應以報告書並附同由營運公司授權人士簽署作實並蓋上營運公司專用印章的相關發票及單據的方式為之。至於最初兩年的營運費用,一般會以
季度(三個月)方式發放,但社會工作局保留因應個別發展計劃的實際情況,尤其是營運公司的現金流量預測,按其他適當週期發放相關資助的權利。受資助機構在
收到社會工作局對於上述資本開支及營運費用發放的資助後,應立即將之轉撥予營運公司,以便營運公司用以開展發展計劃。至於社會工作局對受資助機構撥款的具體安排,將在社會工作局與受資助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書中予以確定。而除在合作協議書中訂明的最高資助金額外,社會工作局不會對受資助機構就發展計劃提出的任何其他資助申請予以考慮。
2.3.3.9 以社會工作局資助所購買的固定資產,必須以營運公司的名義購買並登錄在其帳目內。倘營運公司在截至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終止發展計劃(註一),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將上述的固定資產全數無條件地贈與社會工作局。為此,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制定一份詳盡的登錄清單,用以記錄以上述資助購買的各項價值高於貳仟澳門元(MOP2,000.00)的固定資產,同時將有關資產僅用於發展計劃。除非在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書面批覆,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截至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有關資產出售、轉讓或報銷。
2.3.3.10 社會工作局對發展計劃資助的發放,一般取決於發展計劃是否按照既定規
註一:終止發展計劃是指營運公司連續停止生產及/或經營活動三十日或以上。
劃及日程進行。倘若出現發展計劃的實行情況遠離原來計劃或變得不再可行、營
運公司累積的營運資金或累積盈餘多於應付未來一段合理時間的開支需要又或其他抵觸本章程、合作協議書、社會工作局依據本章程第 2.3.3.7 點發出的指引和要
求及/或五月二十九日第 22/95/M 法令規定等情況,社會工作局有權隨時調整、中
止或終止有關撥款及視乎具體情況,按適用法例和相關規範要求受資助機構退回所有不應領受的款項。
2.3.3.11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以非常審慎的態度和方式適當運用資助款項及各項資源。除非在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書面批覆,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不會將資本開支與營運費用兩類資助的款項互相調撥使用。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截至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只會將因發展計劃而直接產生的必須開支,例如全職或兼職人員薪酬、設備及其他行政費用等列作支出。而受資助機構必須承擔因發展計劃而引至的間接人員費用或其他開支,例如受資助機構內部對營運公司提供督導的人員薪津又或各項支援的行政費用等。唯受資助機構因應實際需要倘在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書面批覆,則在兩年資助期間可向營運公司要求收取總計最多等同獲社會工作局批給的營運費用資助總額中的百分之十的款項以作有關用途,實際金額由社會工作局批示。此外,在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書之前經已開支的任何費用,受資助機構不能要求社會工作局對之作出追補資助並必須確保營運公司不會將之列入發展計劃的支出之中報銷。
2.3.3.12 受資助機構的領導機關成員或任何僱員除與營運公司建立正式的僱傭關係直接參與營運公司的生產及/或經營活動外(註二),不能擔任營運公司的其他任何受薪角色,不論該等薪酬以何種名義或形式支付。
2.3.3.13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自實際經營業務起截至首五年結束前會將全部經營盈餘,即總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捐款、資助及利息等一切收入,不論其在《申請建議書》內有否xx)扣除必須開支後的金額,納入其帳目並用於發展計劃之上,以為殘疾人士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2.3.3.14 受資助機構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成立的銀行開設無風險的澳門元帳戶,用以處理所有款項的收支,以及存放除零用和其他必須的備用現金以外的所有全部未使用的款項。此外,受資助機構亦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備存妥善的帳目及各項記錄,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摺、日常的交易記錄、關於所有買賣交易的分類帳目、收入及支出,以及資產和負債等。上述帳目及記錄的備存期限至少應為十年。在截至營運公司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社會工作局在需要時有權要求受資助機構就該等帳目、記錄和營運公司的其他一切有關情況, 提供資料、回覆查詢或作出其他的必須說明,同時亦有權要求受資助機構安排對該等帳目及記錄進行查閱。
註二:在此情況下,該(等)領導機關成員或僱員所擔任的職位及其薪酬亦必須符合《申請建議書》的預算。
2.3.3.15 自與社會工作局簽署合作協議截至營運公司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
受資助機構每年需要向社會工作局另行遞交營運公司截至當年 12 月 31 日的審計
帳目(註三)及本章程第 2.3.3.9 點所述的固定資產登錄清單,而上述審計帳目必須包括核數師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帳目附註(或稱“報表附註”)等,而首份審計帳目可包括十二個月以上但不能超過十八個月的帳目。有關的審計帳目及固定資產登錄清單須在有關帳目所涵蓋的期間緊接的三個月內遞交。
2.3.3.16 自合作協議書簽署至兩年資助期滿期間,受資助機構必須每隔三個月向社會工作局遞交營運公司的季度進度報告(註四)。此外,自兩年資助期滿起計截至營運公司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受資助機構亦須每隔六個月向社會工作局遞交營運公司半年度進度報告(註五)。有關報告須在各個季度及半年度期滿後緊接的九十日內遞交,其內必須包括營運公司進展情況的報告,並附同涵蓋報告期的季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報表),以及聘用殘疾人士數目證明等文件。
2.3.3.17 自營運公司實際經營業務起截至首五年結束時,受資助機構必須在其後緊
註三:若在兩年資助期內社會工作局對發展計劃提供的財政資助總額少於壹佰萬澳門元
(MOP1,000,000.00),受資助機構可以營運公司自行編制的財務報表代替審計帳目,唯當中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表。
註四:季度指每年的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註五:半年指每年的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接的九十日內向社會工作局遞交營運公司的最後報告,評估營運成果及說明日後持續經營的發展安排。
2.3.3.18 倘受資助機構在兩年資助期滿後繼續透過營運公司經營發展計劃並期望保留上述期間屆滿時倘有的餘款,應於兩年資助期滿前至少九十日以書面方式向
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社會工作局有權在考慮營運公司的營運狀況及財務條件等具體因素後,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倘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機構必須在社會工作局指定期限內將由社會工作局決定最多等同上述餘款總額或社會工作局對發展計劃營運費用資助總額的全部款項退還社會工作局,兩者以金額較少者為準。至於實際的退還金額,由社會工作局在衡量有關情況後予以決定。
2.3.3.19 倘營運公司在截至實際經營業務首五年結束前擬終止發展計劃,受資助機構必須在營運公司終止發展計劃前至少九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社會工作局。在此情況下,受資助機構必須在營運公司終止發展計劃後起計六十日內,向社會工作局遞交一份詳盡報告,以及營運公司由終止發展計劃年度開始至終止發展計劃日的審計帳目。而當營運公司在履行財務上的法定責任後倘有餘款,受資助機構亦必須在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期限內將由社會工作局決定最多等同上述餘款總額或社會工作局對發展計劃營運費用資助總額的全部款項退還社會工作局,兩者以金額較少者為準。至於實際的退還金額,由社會工作局在衡量有關情況後予以決定。此外,受資助機構仍須保留營運公司的所有帳目及記錄至少十年。
2.3.3.20 社會工作局將對發展計劃進行持續監察,並會透過檢閱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索取資料、要求說明、實地探訪及舉行會議等方式審視發展計劃的運作情況與推行進度。受資助機構應該並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對此予以配合,充份合作。
2.3.4 其他規定:
2.3.4.1 社會工作局有權在本項資助計劃的宣傳推廣工作及/或認為有需要的其他時候,將受資助機構及/或營運公司的一般資料、發展計劃的基本情況和財政資助的撥款金額等資料對外公開。
2.3.4.2 受資助機構和營運公司因開辦和經營發展計劃而引起的任何債項或其他責任,由受資助機構及營運公司自行承擔。
2.3.4.3 受資助機構和營運公司為開辦及經營發展計劃,必須遵守本澳現行規範行業准照、稅務申報等事宜的法例和其他適用的規定,同時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3.4.4 受資助機構有責任並必須確保營運公司在發展計劃的一切宣傳及推廣活動或媒介中向公眾明示發展計劃乃由社會工作局《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提供資助,而受資助機構亦須及確保營運公司應社會工作局要求協助及參與由社會工作局舉辦與本項資助計劃相關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2.3.4.5 社會工作局保留對本項資助計劃的一切事宜,包括對本章程所有內容的最終解釋、補充及決定權。
第三部份:申請指引
3.1 申請的組成文件包括“一般文件”及“《申請建議書》”。
3.1.1 一般文件
申請必須備同下列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並由申請機構的合法代表(於《申請建議書》“C 部-聲明”簽署的人士)於每版的右上角簡簽:
- 申請機構組織章程及其倘有的修訂本資料;
- 身份證明局發出載有申請機構領導架構成員名單之證明書;
- 申請機構領導層議決向社會工作局申請《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及透過新設一人有限公司的營運模式開辦和經營發展計劃的會議紀錄;
- 申請機構的宗旨、背景資料及服務情況的總體介紹;
- 申請機構現時及過去營辦的社會服務設施資料,包括:設施名稱、設施地址、服務類別、服務內容、服務開辦(及終止年份)等;
- 有助評估申請機構財政狀況的資料,其中必須包括最近三年的年度帳目 (含收
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 申請機構認為有助社會工作局評估其申請的其他資料。
3.1.2 《申請建議書》
3.1.2.1 《申請建議書》xxxxxx,xx:
X x:填寫人背景資料。
B 部:計劃內容。
C 部:聲明-由申請機構的合法代表人簽署作實。
3.1.2.2 《申請建議書》的格式及要求:
- 《申請建議書》必須以本章程的第四部份所列格式與內容要求擬備。
- 《申請建議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中文或葡文)撰寫,以電腦打字方式擬備,並須附同以電腦 Microsoft Word格式編制的檔案光碟一起遞交。倘遞交文本與光碟所載內容有所不同,將以遞交文本的內容為最終版本。
- 《申請建議書》的每一版的右上角必須由申請機構的合法代表(於《申請建議書》“C 部-聲明”簽署的人士)簡簽。
- 《申請建議書》連同有關光碟應放入一密封信封內,並於封面註明 “社
會工作局局長親啟”,以及“申請《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的字樣。
3.2 遞交申請
3.2.1 期限
所有申請應在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期間遞交,以公共行政當局正常辦公時間為限。
3.2.2 遞交申請的方式及地點
3.2.2.1 申請機構派員攜同所有申請文件(包括本章程第 3.1.1 點所指的一般文件及由密封封套裝載著的本章程第 3.1.2 點所指的《申請建議書》及有關光碟)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西墳馬路六號)遞交。申請機構亦可以雙掛號的方式,將上述的申請文件以密封方式郵寄至社會工作局總部(在此情況下,收件日期會以郵政局的郵戳日期為準)。
3.2.2.2 任何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如圖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遞交的申請文件及《申請建議書》將不獲受理。
3.2.2.3 回條
對於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遞交的申請,社會工作局在收納有關申請文件後將會即時簽發收取回條予申請機構的代表。至於以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則以郵政局交回申請機構的掛號回條為憑。
3.3 申請《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說明會
社會工作局將為符合本章程第 2.3.1.1 點所述條件並有意申請本項資助計劃的機構舉辦一場說明會,詳細介紹本章程所述的基本條款、申請指引及對《申請建議書》的要求等具體內容,同時回答參加者的提問。該次說明會的安排如下:
- 日期:2010 年 2 月 8 日(星期一)
- 時間:下午三時至下午五時
- 地點: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澳門關閘馬路 25 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 報名:於 2010 年 2 月 5 日(星期五)公共行政當局正常辦公時間結束前,將填妥的報名表(參見“附件”)傳真(號碼:28355161,28330315)或送交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處(巴掌圍斜巷十九號南粵商業中心十一樓)。
3.4 查詢:
倘對本計劃有任何查詢,可致電下列部門:
-聯絡部門: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處
-聯絡電話:00000000
第四部份:《申請建議書》
A部-填寫人背境資料
項目 | 資料 | |
A1. | 填寫人基本資料: 姓名: 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編號: | |
聯絡電話: | ||
A2. | 填寫人所屬的非營利社團法人: 名稱: | |
地址: 電話: |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件信箱: | ||
A3. | 填寫人在非營利社團法人的職位或所擔任的角色: |
-A部完-
B部-計劃內容
(一) 計劃摘要:
(二) 計劃詳情:
1. 計劃名稱:
(1) 計劃開始及結束日期(包括籌備階段): 年 月至 年 月
(2) 擬新設的一人有限公司名稱(暫名):
(3) 預計實際開始經營日期: 年 月 日
(4) 申請資助總額:
資本開支 澳門元(MOP) | 營運費用 澳門元(MOP) | 總額 澳門元(MOP) |
(5) 計劃預計設置地址:
一人有限公司地址: ________實際經營業務地址:
註:視乎計劃情況,上述兩個地址可以相同。
2. 計劃聘用的殘疾人士類別、xx與條件:
3. 在計劃開辦首五年預計創造職位數目(人數): 全職 兼職
(1) 殘疾人士 ❑人 ❑人
(2) 非殘疾人士 ❑人 ❑人
4. 業務計劃:
(1) 計劃目標:
(2) 業務性質:
(3) 業務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的服務/產品、自實際經營後首兩年及其後緊接三年 的預期業務成果、市場現況與供求分析、目標市場、市場發展潛力分析、可獲取的業務機會、市場風險分析、市場策略、價格定位、銷售渠道、促銷方法及經營計劃(包括空間位置、營業時間、營運流程、主要設備、人力資源、技術配套、管理架構、風險管理與危機應變等)。
(4) 「優點、缺點、機會、威脅」分析:
運用「優點、缺點、機會、威脅」分析工具(SWOT Analysis),就申請機構及
擬新設的一人有限公司內在的優點與缺點,和外在的機會與威脅,評估對上述業務計劃的成敗具有重要影響的各種因素,並分析有關計劃對該等因素已作出的應對部署。
優點 | 缺點 |
⚫ ⚫ ⚫ | ⚫ ⚫ ⚫ |
機會 | 威脅 |
⚫ ⚫ ⚫ | ⚫ ⚫ ⚫ |
(5) 人力資源的招聘政策、程序及其他相關安排
(6) 購置設備及購買服務的政策、程序及其他相關安排
(7) 推行時間表
推行階段 | 推行項目 | 推行時間表 (月/年) |
(8) 其他相關資料:
5. 社會效益:
(1) 成效及指標:以數量化和可量度的指標,訂出計劃在各個推行階段可為殘疾人士與非殘疾人士創造的就業崗位數目(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日期 | 人數 | |
年 月 | 殘疾人士: 人 | 全職❑人 |
兼職❑人 | ||
非殘疾人士: 人 | 全職❑人 | |
兼職❑人 | ||
年 月 | 殘疾人士: 人 | 全職❑人 |
兼職❑人 | ||
非殘疾人士: 人 | 全職❑人 | |
兼職❑人 |
(2) 指出除上點以外,本項計劃的其他成效、指標及量度方法:
(3) 選擇將本建議書B部第(二)項第2點所述的殘疾人士作為目標對象的原因,及他們在發展計劃中的工作範圍:
(4) 發展計劃在最初兩年資助期結束後,在可持續經營方面的預測情況、財政收支及計劃展望:
(5) 發展計劃在社會效益方面倘有的增值內容或其他補充資料:
6.說明發展計劃從其他社團機構、私營企業或公共部門等各種渠道可以獲得的支援
❑ 有 ❑ 沒有 如有,請提供下列資料:
提供支援的機構或公司名稱/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 簡述有關單位所提供支援的內容,以及提供支援的時間和形式。此外,如上述支援具有互惠性質,請說明發展計劃 |
電郵 | 對有關單位所提供的互惠內容,以及提供互惠的時間和形 |
式。 | |
(三) 財政預算及現金流量預算表:
1. 預計的收支損益表(如有需要延續此表)
澳門元 | |||||||
籌備期 | 第一年 (備註1)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總額 | |
銷售(備註2) (1) 小計 | |||||||
銷售成本 (2) | |||||||
毛利 (1)-(2) 毛利率 % | |||||||
營運開支 員工開支(備註3) 租金水電煤 顧問費(備註4) 其他主要項目(備註5) 營運開支小計 (3) | |||||||
其他收入(備註6) (4) | |||||||
純利 (1)-(2)-(3)+(4) |
備註
(1)就本預計損益表而言,第一年須涵蓋十二個月期間,即由發展計劃實際開始經營後的首十二個月。 (2)有關假設及計算基準,請詳列於本節第 2 點表格。
(3)有關員工開支預算的細項,請詳列於本節第 4 點表格。
(4)有關顧問費預算的細項,請詳列於本節第 5 點表格。
(5)各主要營運成本項目須分類列出。
(6)請註列任何其他收入(例如:捐款)的來源,向社會工作局申請的資助金額不應包括在內。
2. 營業額計算基準
收入項目* | 澳門元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總額 | |
*須附上假設及計算基準的備註
3. 預計用於設備和裝修工程等項目的資本開支
開支項目的詳細說明 | 數量 | 估計成本 (澳門元) | 估計付款月份 |
資本開支總額 |
4. 員工開支預算表
職位 | 職員數目 | 僱用對象* | 月薪/時薪 | 社保基金供款 (僱主 部份) | 公積金供款 (僱主 部份) | 聘用日期和時間 | 籌備期薪酬總開支 | 第一年薪酬總開支 | 第二年薪酬總開支 | 第三年薪酬總開支 | 第四年薪酬總開支 | 第五年薪酬總開支 |
總數 |
* 請列明僱用的對象是否為殘疾人士。如果是,以“PWD”代表;如不是,則以“NPWD"代表。
備註:只有營運公司的全職或兼職人員的薪酬開支,方可列入預算之內。員工的僱用條款必需符合有關法例,而有關的招聘程序必須符合公開、公正及公平競爭的原則。
5. 顧問費預算表
顧問職務 名稱 | 所需提供服 務的內容 | 聘任期間 | 服務頻次 | 收費基準 | 顧問費開支 (澳門元) | |||||
籌備期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總額: |
6. 成本控制措施
(請列出在控制資本開支或/及營運成本上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建議的預算是否審慎務實、符合成本效益,以及主要的開支項目是否備有充分的理據支持等。)
7. 現金流量預算表
籌備期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第五季度 | 第六季度 | 第七季度 | 第八季度 | |
日期 (備註1) | |||||||||
收入 營運收入 (1) - (2) 其他收入 (4) | |||||||||
小結 (A) | |||||||||
支出 資本開支 (5) 營運開支 (3) | |||||||||
小結 (B) | |||||||||
現金流量淨額 (A)-(B) |
備註
(1) 須預計發展計劃的實際開始經營日期,並據此在預計報表內列出有關的月份和年 份。(例如,倘預計發展計劃在 2010 年 10 月開始實際經營,則 2010 年 10 月至 2010年 12 月便為第 1 季,如此類推。)
(四) 其他撥款:
計劃現時有否申請或已獲知得到公共部門、私營企業或其他社團機構的撥款?
❑ 有 ❑ 否
如有,請提供詳情(包括撥款金額、撥款單位、該撥款所支持的項目等)
(五) 申請機構的資料:
1. 機構名稱:
理事長:
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機構網址:
2. 機構的背景資料:
(1) 宗旨:
(2)歷史:
(3)主要提供的服務:
(4)經費來源:
(5) 過去推行同類型計劃的經驗、成效、其他特別或專業背景:
3. 負責本申請建議書
的聯絡人:
職銜:
聯絡方法:
(1) 電話號碼:
(2) 傳真號碼:
(3) 聯絡地址:
(4) 電郵地址:
-B部完-
C部—聲明
(a) ,持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編號 ,代表(b) 登記編號為 ,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透過該局於2010年1月15日出版的文件編號SEDP-SE-2010章程公佈的開辦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計劃資助,並聲明如下:
1) 完全明白及同意遵守上述章程載明之所有條款及條件。
2) 提交之申請及附同之所有文件資料均真確完整及無訛,並願意為此承擔倘有之一切法律責任。
3) 如獲批資助,將按照編號SEDP-SE-2010章程、本機構提交的《申請建議書》及與社會工作局協議的方式開辦有關計劃。
年 月 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簽名:
(姓名,請用正階填寫)
備註:
(a) 姓名(由申請機構按其社團組織章程、由有權限實體授權辦理申請的代表)
(b) 社團法人名稱
-C部完-
附件
社會工作局主辦
«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
說明會
日 期:2010 年 2 月 8 日(星期一)時 間:下午 3 時至 5 時
地 點: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澳門關閘馬路 25 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參加資格:符合本章程第 2.3.1.1 點所述條件並有意申請本項資助計劃的機構
報名方法:填妥下列報名表格,並於 2010 年 2 月 5 日(星期五)或之前傳真至
28355161 或 28330315。
查 詢:請電 83997797 與復康服務處聯絡。
報名表
(一) 社團資料:
社團法人名稱: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二) 參加者資料:
序號 | 姓名 | 職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