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在陆空通报和平面通报中采用英语和国际间通用的航空 Q 简语的有关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为了建立两国间和至第三国的民用航空交通,现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甲、1.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给予缔约对方以在附件所列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从事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2.上述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是指在规定航线上载运缔约双方领土间以及与第三国领土间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规定航线经过缔约一方国界的空中进出口和在缔约一方领土上的航路空域,应由该缔约方规定。
丙、缔约一方应在本国境内指定机场供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为飞行规定航线之用;为了飞行安全的需要,缔约一方并应为缔约对方指定适当的备降机场。
丁、缔约一方应提供缔约对方为飞行规定航线安全所需的通信、导航和其他附属服务。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以在其飞行中越过而不降停规定航线上的任何
一点或多点。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经营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巴基斯坦政府指定“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为经营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
乙、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的政府或公
民。
甲、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班次、班期时刻表和采用的机型,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商定,并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批准。
乙、缔约一方应在开航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甲、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时,在使用各项服务方面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和待遇。缔约一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即通信导航、气象资料的供应、机场的地面服务,应与其向本国指定空运企业所提供的相同。
乙、缔约双方应准许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民航电台传递有关航行的电报。
缔约双方同意在陆空通报和平面通报中采用英语和国际间通用的航空 Q 简语的有关部
分。
甲、规定航线上载运旅客、行李、货物所征收的运价,应制定在合理的水平上,并适当地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的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共同或相等的航线或航段上的运价应有相同的最低水平。
乙、规定航线及其航段与缔约对方有关的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议定一最低水平并报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审查同意。双方空运企业间如对运价最低水平不能获致协议或不能获致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同意时,缔约双方应设法达成协议。在对运价最低水平作出任何新的决定以前,缔约双方已协议的运价最低水平应继续适用。
甲、1.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规定航线上飞行时,应具有各该方为国际飞行所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登记证、适航证、航行记录簿、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机组名单、旅客名单和货物、邮件的舱单。空勤人员应具备其所属缔约一方发给或核准的有效执照和合格证明书。
2.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所发给或核准的上述有效文件应承认其有效。
乙、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规定航线缔约对方领土上飞行时,其机长和其他空勤组成员应分别为各该国公民。
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的飞机使用机场和航行设备征收的费用,不应高于其从事同样国际航线飞行的本国飞机所付的费率。此项费率应予公布并通知缔约对方民航当局。
甲、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应遵守缔约对方有关民航飞机从事国际飞行时入境、出境和在其领土内经营和航行的法令规章,以及关于禁区、限制区的法令规章。
乙、缔约一方现行的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如入境、出境、海关、护照、移民、防止疾病传播、检疫、飞机检查等,都适应于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对方飞机及所载运的空勤人员、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在执行上述法令规章时,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班期上的延误。
甲、缔约一方应协助解决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规定航线在本国领土内所需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的供应。如缔约一方无法协助解决缔约对方所需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的供应,应准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所需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
乙、缔约双方应各在其机场内对缔约对方飞机、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器材和其
他财产采取对本国空运企业同样的警卫安全措施。
甲、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规定航线的飞机和留置在飞机上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航空供应品,包括该飞机在对方领土内所使用或消耗的在内,在进入或离开缔约对方领土时,应豁免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税收和费用。免税的物品,须经缔约对方海关当局批准方得卸下,卸下后应在海关当局的监督下予以保管,直至重新启运为止。
乙、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向缔约对方领土运入纯供该指定空运企业飞机自用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航空供应品,缔约对方应准许其运入,并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豁免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税收和费用。此项物品并应由海关监督直至重新运出为止。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以规定航线在其领土内的经停站派驻代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此项代表和工作人员除当地雇佣者外,应分别为各该方的公民,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空运企业所设的代表机构应给予协助和便利。
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将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收支余额,按照汇出日生效的官方牌价结汇为英镑。
缔约双方应促使双方民航当局和指定空运企业保持联系,并保证在遵守本协定的原则和履行本协定的条款方面保持密切的合作。
缔约一方民航当局应使其指定空运企业尽速提出用以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证明其能正确履行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资料。
缔约一方并应使其指定空运企业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提供每月运往和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业务统计,并列明业务的起讫点。
缔约一方或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不履行本协定的条款,缔约对方可以扣留或撤销该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所规定的开航的权利。此项行动应经缔约双方磋商后才可以采取。
关于班次、运价、运输章程、缔约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相互代理业务和提供服务,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另行协议。
甲、缔约一方应负责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缔约对方的飞机提供可资利用的技术设备和采取实际可行的搜寻和营救措施;同时应准许缔约对方在缔约一方主管当局的管制下,采取情况上所需要的援助措施。
乙、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如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失事,致有死亡、重伤或显示飞机有重大损坏时,缔约对方应按其规章着手调查失事情形。缔约一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出席调查;负责调查失事一方应将调查报告和结果通知对方。
缔约一方如认为本协定的条款需加修改,可以要求缔约对方进行磋商。此项磋商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经磋商而达成协议的新条款或修改后的条款应即生效。
缔约双方间一切有关本协定的附件和换文应视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所有对本协定的引用亦应包括附件和换文。
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和有关换文及附件的解释或引用发生任何争执,应本着友好和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此项协商应在提出要求后六十天内举行。
x协定的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如缔约任何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对方。本协定在缔约对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卡拉奇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以下航线:由中国的一点经过或不经过第三国至巴基斯坦的达卡或拉合尔和卡拉奇再至第三国。
乙、巴基斯坦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以下航线:
由巴基斯坦的一点经过或不经过第三国至中国的广州和上海再至第三国。丙、上述航线中所称第三国必须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