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X总则
物流运输、卸货、仓储及配送协议
甲方(托运方):珠海汇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0 x 000 x电话:0000-0000000
乙方(承运方):工商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x地址:X
电话:X总则
甲方因货物之需求,委托乙方使用场地及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装卸、仓储、城配服务;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货物清单
1. 货物名称:“巴xxx”天然饮用泉水;
2. 货物规格:15L 桶装水、500ml 瓶装水(12 瓶/件或 24 瓶/件)、350ml 瓶装水(12 瓶/件或 24 瓶/件);
3. 货物重量:33 吨/车;
第二条货物的运输和配送
1. 货物的起始运输地点为广西河池巴马瑶族xxxxxx0 x美龙源巴xxx山泉水有限公司
2. 货物的送达地点应以货物运输订单中指定的地点为准。货物运输时间自双方确认的起运时间开始计算,并应在 3 日内送达目的地,货运方式为陆路运输。
3. 货物配送:双方约定,甲方应在提出配送需求的前一天 17:00 前统计次日用水订单并交给乙方,乙方次日按甲方用水订单明细配送货物,并于次日 17:00 前反馈甲方当日配送情况。配送过程需有经收货客户签章确认的规范签收单据,每月结算时一并移交甲方。如乙方无法提供规范签收单据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费用。
4. 乙方在收到甲方用水订单后应及时安排配送,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内配送到指定地址,甲方明确注明要求送达时间的,乙方必须按时送达。
5. 若乙方出现配送差错(少送、错送、未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核实查询,如差错由乙方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该差错货物等值的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 乙方仅代为甲方送货,不能有私自与客户结款等现象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分拣、城配服务。
2. 甲方提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甲方详细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发货方式及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3. 甲方保证对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初次包装,主要按照货物的特点和销售需要进行包装,乙方负责对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二次包装,乙方保证二次包装的货物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等)。
4.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主要是桶装饮用水及瓶装饮用水等货物。
5. 在甲方指定的饮用泉水生产商交货时,乙方应依据交接单进行货物的接受,并仔细核对货物的件数、包装和重量等,确保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但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做出及时应对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乙方未与甲方及时沟通,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 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安排人员及车辆。
8. 甲方有权对乙方仓储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仓储要求的行为要求乙方进行相应整改;
9. 甲方有权查询托运货物到达的地点、时间等相关信息,乙方应提供方便的查询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运输及配送信息。
10.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地将托运的货物配送至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
11. 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运输及配送实际情况和运输及配送服务质量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甲方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不论发生任何事件,均不得将甲方货物质押、抵押或出售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托管货物价值 3 倍的赔偿金。
13. 甲方有权要求将在途货物运输至其他地点,由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指示。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确保具有合法的运输资质和营运资格,并亲自运输货物,不得将合同项下约定义务转委托他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备存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签本合同,若本合同已经签订的,甲方也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装卸、仓储、分拣、城配服务,包括对运输货物的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3. 乙方应在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由甲方指定的饮用泉水生产商交付的约定数量货物,并确保乙方人员和车辆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发货的交接工作。
4. 合作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仓储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按约定提供 100 平方米的场地作为甲方货物的储存点,乙方库房位于:金湾区【XXXX】;用于货物的装卸、仓储、分拣、城配等工作,货物直接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运输指令将货物拉回,存放于乙方仓库,乙方免费提供初步验货。并收货、装卸、储存和城配等仓储服务,乙方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
5. 乙方负责建立专门台账对货物的入库、出库规范记录,对于当天入库、出库的产品,应及时联系甲方核对数据,凡入库时原装、原封、原货物完好无异状而货物短缺、损坏等,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6. 从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之时起,代表乙方已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完好无损的配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每个批次(33 吨),按月计算,需在约定的 8个工作日内配送完毕。因收货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的除外,但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做出及时应对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并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丢失、损坏、挤压、污染等)或因乙方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被盗或被抢。如果乙方员工存在监守自盗的行为,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所导致的货物毁损、短少、灭失的情况下,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8. 在运输、配送过程中,乙方必须随时跟踪和反馈货物的配送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查询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
9.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配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10.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按约定时间内及时安排运输及配送车辆。
11. 乙方在接收货物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件数、重量进行核对,如发现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等情况,应立即指出并协商重新包装或作相应的更正。
12. 对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13. 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属于危险物品的有权拒绝运输。
14.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管理不善、不可抗力、被偷盗、自然原因等)引起货物的丢失、损坏等,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该赔偿不受第四条约定之限制,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争议,按照甲方货物在市场实际销售的价值来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
1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涨价、汽油涨价、成本升高等要求提高运价,若乙方擅自提高运价的或乙方擅自拒绝运输的,乙方应按合同期内所承运的全部货物价值 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自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他方当事人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但双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法律顾问,财务人员除外。
2. 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有提供的资料。
3. 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经办人、甲方货物重量价值等。第四条保险及赔偿责任约定
1. 甲方货物声明价值,向乙方支付保价费,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支付保费后,如发生第二条第 7 点所列之损失事项的,乙方按照承运货物实际价值或甲方声明价值的 100%向甲方进行赔偿。
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将承运的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若乙方运输及配送故意拖延,造成甲方损失的,每逾期一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00 元,运输时间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限。(不可抗力及经甲方许可期限与特殊情况除外)
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给指定的提货人,乙方故意或过失将货物运给其他人接收货物,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
5. 由于乙方包装不当、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甲方托运货物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所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
6. 本合同所指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第三方向甲方的索赔、甲方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
7. 本合同提及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应付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1. 项目费用:XXXXX 元/车,该金额包含运输费、装卸费、分拣费、金湾区城配费、保价费及 6%的增值税。
2. 仓储费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XXXXX 元作为仓储费用,该金额已包含 6%的税率,即为含税价。
3.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城配服务,每车货物在 8 个工作日内配送完成,项目费用己包含金湾区城配费用,如需乙方前往珠海金湾区外的区域:斗门区、香洲区或xx/横琴区。对于每趟城配货物,数量在三吨以内的,乙方需另外分别加收 XXXX 元/车、XXX 元/车、XXXX 元/车的费用(含 6%的增值税)。如果货物重量在三吨到六吨之间,则需加收 2 倍费用;货物重量在六吨到九吨之间,则需加收 3 倍费用,以此类推。最终的结算金额将以货物签收单为准。此外,乙方的每趟配送次数不限。
4.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定期、足额给乙方支付费用,项目费用为运输、装卸、分拣、城配及保价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5. 由乙方每月底制作“费用结算单”送到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单”后应及时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
6. 甲方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该次费用涉及的应付未付费用的 6%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提出手续超过 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 乙方同意甲方滚动式付款,即次月结算上月之费用。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应遵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2. 对于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修改与补充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3. 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第八条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2 月日起,至自 2025 年 2 月日止。
3.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五万元(¥50,00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应在合同解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适用本违约金条款。
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前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其它
1. 甲乙双方为每次委托事项达成的约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委托、承诺及确认事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