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英大人寿[2018]年金保险 051 号
附件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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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财富鑫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5.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 5.1 | 犹豫期 | 8.3 | 如实告知 | |
1.2 合同生效 | 5.2 | 保单借款 | 8.4 | 欠款扣除 | |
2 | 您获得的保障 | 5.3 | 部分领取 | 8.5 | 通讯地址变更 |
2.1 保险期间 | 5.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8.6 | 司法鉴定 | |
2.2 保险责任 | 5.5 | 解除合同 | 8.7 | 争议处理 |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8.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2.3 责任免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9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1 宽限期间 | 9.1 | 保险单周年日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2 效力中止 | 9.2 | 保险单年度 | ||
4 | 保单结算 | 6.3 效力恢复 | 9.3 | 毒品 | |
4.1 万能账户 | 7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9.4 | 酒后驾驶 | ||
4.2 | 保单账户 | 7.1 |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 9.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4.3 | 结算利率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9.6 | 无有效行驶证 |
4.4 | 保单账户利息 | 7.3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9.7 | 现金价值 |
4.5 | 保证利率 | 7.4 | 保险金申请 | 9.8 | 借款利率 |
4.6 | 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 7.5 | 保险金给付 | 9.9 | 利息 |
4.7 | 持续奖金 | 7.6 | 宣告死亡处理 | 9.10 | 不可抗力 |
4.8 | 费用收取 | 8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4.9 | 保单账户价值 | 8.1 投保范围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大财富鑫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大财富鑫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 |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9.1)和保险单年度(见 9.2) | ||
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 ||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
➋ |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
时止。 |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 | ||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二、年金 | ||
自本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 | ||
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 | ||
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0%向年金受益 | ||
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 | ||
减少。 | ||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年金与该保险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 | ||
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责 |
任: |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3); |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6)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9.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 ||
➌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自主支付的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
一、您自主支付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 | ||
1. 趸交保险费 | ||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趸交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 | ||
的规定。 | ||
2. 追加保险费 |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 | ||
但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 ||
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 ||
转入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 | ||
指定的保险金,或我们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 | ||
➍ | 保单结算 | |
4.1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
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 ||
我们决定。 | ||
4.2 | 保单账户 |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
每一保险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 | ||
价值的具体情况。 | ||
4.3 | 结算利率 |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 |
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 | ||
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 ||
4.4 | 保单账户利息 |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和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 |
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的保证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5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 2.5%。
4.6 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x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4.7 持续奖金 x本合同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有效,我们向您的保单账户分配第一
次持续奖金;第一次持续奖金等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累计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若本合同在分配第一次持续奖金后每满五个保险单年度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有效,我们继续向您的保单账户分配持续奖金;持续奖金等于自上一个持续奖金分配日起(含)至此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累计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
我们分配的持续奖金将按本合同 4.9 条的约定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您自主支付的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4.8 费用收取 一、初始费用:对于您自主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扣除您自主支付的保险
x的 3%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对于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我们扣除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 1%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保单管理费:我们不收取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三、风险保障费用: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用为零。
四、退保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
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退保费用,具体比例如下表:
保险单年度 | 第1 保险 单年度 | 第2 保险 单年度 | 第3 保险 单年度 | 第4 保险 单年度 | 第5 保险 单年度 | 第 6 保险单 年度及以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4.9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您每次交纳追加保险费时,保单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三、按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时,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次转入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四、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五、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六、若享有持续奖金,每次分配持续奖金时,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七、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照实际领取的金额以及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退保费用两者之和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八、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条款约定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九、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减少;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为零;
十、若以上各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账户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减去年金给付金额、减去实际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加入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加入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调整保单账户价值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➎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通过商业银行投保
的,犹豫期为十五日),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
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见 9.8)按借款当时我们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当保单借款和利息(见 9.9)及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5.3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作为
申请资格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如下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申请资格人的身份证明。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您可以指定或者取消被保险人的部分领取申请资格。 | ||
5.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5.5 | 解除合同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宽限期间 x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
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则自该结算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用。若您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6.2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
结并不计算利息。
6.3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如
果您已交清所有欠款,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保险xxx的复效日期的零时起恢复效力,我们将同时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➐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 时,其依法丧失或放弃的受益份额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但因不可抗力(见 9.10)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7.3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7.4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4. 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5.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年金申请
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年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身份证明、银行存折(卡);
4.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三、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7.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们以判
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➑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70 周岁。
8.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 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8.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障费用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退还时需扣除累计领取年金的金额、累计实际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
8.4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现金价值、退还
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欠交的保单借款及利息、风险保障费用、保单管理费等未还款项。
8.5 通讯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书面通知
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您、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➒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9.1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
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的保险单周年日。
9.2 保险单年度 x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9.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9.5 | 无合法有效驾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驶证驾驶 |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 |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四、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 ||
路线学习驾车; | ||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9.6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或检验合格 | ||
标志; | ||
二、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未按期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
三、在停驶期间行驶; | ||
四、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或其他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 | ||
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拼装机动车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 | ||
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 ||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情况。 | ||
9.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该金额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 |
额。 | ||
9.8 | 借款利率 | 参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公司资金成本确定,但不低于年利率 4%。 |
9.9 | 利息 | 按借款利率计算。 |
9.10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