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 款)合同文本
瑞泰人寿[2013]委托管理 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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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 款)合同文本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双方本着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在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为其提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xxxx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一、 委托管理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B 款)合同文本及有关的申请文件、被保障成员名册、声明、批注、附件、或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二、 委托人、受托人与被保障人
2.1 委托人:甲方为委托人,即 。
2.2 受托人:乙方为受托人,即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3 被保障人:甲方所属的职工(□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离休职工)以及经甲方同意的职工(□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离休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为被保障人。
主被保障成员:甲方可以为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职工本人向乙方申请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障人。
眷属被保障成员:甲方可以为符合乙方承保条件规定下的主被保障成员的配偶、父母与子女向乙方申请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障人。
主被保障成员及眷属被保障成员统称为被保障人。
2.4 被保障人以甲方提交的,作为附件列于本合同之后的成员名册为准。
三、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3.1 门(急)诊医疗:被保障人因疾病、意外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
3.2 住院医疗:被保障人因疾病、意外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3.3 生育医疗:女性被保障人因生育支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3.4 住院津贴:被保障人因疾病、意外进行住院治疗而给予的津贴。
3.5 特定疾病:被保障人因患约定的特定疾病而进行的一次性支付。
3.6 失能收入津贴:被保障人因疾病或意外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
3.7 看护费用:被保障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所需要的看护支出。
3.8 被保障人身故:被保障人由于疾病导致身故,而按约定金额给付的疾病身故慰问金。
3.9 其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健康保障方案。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对上述第【 】
【 】【 】【 】【 】【 】【 】【 】【 】项服务内容进行委托管理。
四、 健康保障管理基金
4.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健康保障管理的基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并保证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2 乙方应为受托管理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设立单独账户,不得与其它受托管理基金合并管理。
4.3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于该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有效存量以下列方式计算损益:
□ 按同期银行活期储蓄方式计息;
□ 如甲方委托乙方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则按实际的投资损益计算;
□ 其他方式,请列明 。
4.4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不定期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金额进行数额调整,并保证资金来源与调整行为的合法性。
4.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部分提取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应结算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余额,并于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申请提取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退还甲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余额相应减少。
五、 管理费用
5.1 乙方按甲方初始委托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 %收取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按甲方书面要求的比例或金额计入相应账户。
5.2 合同期间内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增加委托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乙方对于新增加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以下列方式收取管理费:
□ 以新增加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金额的 %收取管理费;
□ 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管理费收取比例。
扣除管理费后的新增加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余额按甲方书面要求的比例或金额计入相应账户。
六、 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账户设置及使用原则
6.1 乙方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记录被保障人的基本信息及基金收益、支付等信息。
6.2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设立 □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备用金账户 □其他账户,并根据甲方要求,将资金分配到相应的账户中。
6.3 甲方可以根据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运行情况,调整基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项调整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的次日零时生效。
6.4 账户使用原则按甲乙双方协商结果用补充协议详细列明。七、 理赔管理
7.1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如下频率集中受理一次被保障人的理赔申请。
(□年 □半年 □季度 □月 □约定,即 )。
7.2 被保障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如被保障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乙方无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的,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提供管理服务。
1) 甲方的单位证明;
2) 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明细账单、诊断证明、病历;
4) 若被保障人参加了其他医疗保险计划,且已由其他医疗保险计划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则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 被保障人所能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3 在资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乙方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支付,理赔款将由乙方以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障人。
八、 被保障人的变动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书面申请增加被保障人。如甲方申请增加主被保障成员,则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相应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划入。
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日期减少被保障人。若减少的是主被保障成员,则其相应的眷属被保障成员也需相应减少。减少被保障人的,乙方应结算相应的账户额度,并按甲方的要求将结算后账户余额转到甲方指定账户。
九、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的权利
1) 有权确定健康保障管理基金在各账户间的分配;
2) 有权了解、监督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及支付情况;
3)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报告;
4) 有权要求乙方对被保障人的服务保障状态临时挂起、变更调整,甚至终止服务的要求;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2 甲方的义务
1)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健康保障管理基金,并保证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应向乙方提供建立本合同所需的信息资料,包括甲方的基本信息、被保障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他需如实告知的信息等,甲方应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3) 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的权利
1) 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2)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的义务
1)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
2) 应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 除依照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健康
保障管理基金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 应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不得损害甲方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
5) 应选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乙方不提供健康保障管理服务:
1) 甲方、被保障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障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拒捕行为;
3) 被保障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及武装叛乱;
5)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6) 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一、 委托管理期限
11.1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将健康保障管理基金缴纳至乙方。
11.2 乙方将于委托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通知,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收到甲方同意续约的通知,则双方应签
署续约协议,本合同效力以续约协议约定的期限顺延。健康保障管理基金将直接结转至新延续的合同期间。
11.3 乙方将于委托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通知,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届满时未收到甲方的续约通知,则本合同在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乙方将根据甲方申请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余额进行清算,将截至合同终止日剩余的健康保障管理基金余额退还给甲方。
十二、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合同提出方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合同自双方约定之日二十四时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次日对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进行结算,将剩余金额在本合同解除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已收取的管理费用不予退还。
12.2 本合同约定的各账户余额为零时,乙方应中止账户管理职责并通知甲方,如甲方未续缴相应费用,则本合同自相关账户余额为零时自动终止。
12.3 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合同对部分被保障人的委托管理责任自动终止:
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终止对部分被保障人的委托管理责任;
2) 主被保障成员与眷属被保障成员解除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时,经甲方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对眷属被保障成员
的委托管理责任终止。
对部分被保障人的委托管理责任终止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因甲方未通知或通知延误导致乙方已经实施了理赔支付的情形,乙方不负责追回且不承担偿还责任。
十三、 违约责任
13.1 合同双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致使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13.2 合同双方因其中一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过失方或疏忽一方应当对损失方就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十四、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