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长期护理院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长期护理院为已出院的长期精神病患者,提供长期住宿照顾和深入的生活辅助服务,目的是透过支援服务,使他们能进一步掌握融入社群生活所需的技能。
目的及目标
长期护理院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已出院的长期精神病患者完成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并协助他们尽量完成以下目标:
• 维持精神状况稳定
• 改变生活态度,由倚赖转为愿意承担更多责任
• 发展运动神经能力,以及社交和沟通技巧
• 培养良好的嗜好,以及善用余暇服务性质
长期护理院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住宿及膳食
(b) 护理照顾及深入起居服务,包括在日常生活方面提供协助
(c) 提供有关基本生活技巧的生活辅助课程
(d) 提供治疗活动及治疗服务,以维持或改善服务使用者的身体机能
(e) 发展及训练生活技能,例如:
i) 社交及沟通技巧
ii) 家居技能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iii) 工作技能
iv) 群体生活技巧
v) 善用余暇
(f) 定期安排活动,以满足他们社交及康乐需要,并让他们保持与家人和社区的接触
服务对象
15 岁及以上已出院的长期精神病患者。申请资格
符合入住长期护理院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健康和精神状况均受到控制,及毋须接受密集的精神科治疗或护理
• 不能独立在社区生活,原因是高度依赖住宿照顾服务、因患上精神病而性格变为极度退缩、患上认和障碍症、精神受创以致缺乏运动精神能力及社交和沟通技巧、兼有智障或其他残疾
• 贫困或家庭环境恶劣
• 过去五年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并无传染病,酗酒或滥用药物,亦无迹象显示有危险的行为失常情况
• 已接受医院管理局辖下的转介医院所作的出院前个案会议评估,并透过社署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98% |
2 | 一年内达成个人计划的比率 | 95%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a) 员工须轮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时服务
(b) 提供分量充足、种类多元化及适合院友年龄及健康状况的膳食
(c) 提供康复活动,提升院友的生活质素
(d) 必要的服务人员须包括拥有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注册社工;合资格护士及专业治疗师,例如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II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
1. 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入住人士的总数。
2. 平均入住率 | = | 12 个月月底入住人数总和÷12 | x 100% |
名额 |
3. 个人计划指长期护理院实施的计划,以满足个别院友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标、特定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每名院友均应设定年度个人计划,但当中不包括入住长期护理院少于 9 个月的人士。这些个人计划将构成定期个案检讨的基础,而每名院友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个案检讨。达成个人计划指完成个人计划。
4. 个人计划达成率 =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1 | × 100% |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总数 2 |
1 = 一个财务年度内完成的计划总数(不包括入住少于 9 个月的院友)
2 = 一个财务年度内订定的计划总和(不包括入住少于 9 个月的院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