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區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衛生福利部補助
「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行政契約書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為照顧本市家庭照顧者,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衛生福利部補助本市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雙方議定契約如下:
一、計畫內容:詳如計畫書。
二、本合約有效期間: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乙方於執行期間請依衛生福利部核定甲方計畫內容項目提供各項服務,並確實掌握進度。
履約標的:
◼ B 區
(一) 家庭照顧者九大服務: 1.家庭照顧協議:1 案
2.個案管理服務:90 案/450 人次
3.照顧者自我健康管理團體: 12 場/10 人/120 人次
4.照顧知能訓練:4 場/20 人次
5.心理協談服務: 20 人次
6.照顧者支持團體: 4 場/12 人/48 人次
7.照顧者紓壓活動:6 場/60 人次
8.提供喘息服務:60 人次
9.提供電話關懷:220 人次
(二) 家庭照顧者心理支持方案:
1.網絡教育訓練:每季/1 場/40 人次
2.心理支持員培訓課程:2 場/16 人次
3.互助團體: 4 場/10 人/40 人次
4.到宅心理支持(關懷員):50 小時
5.個人心理協談及團體心理諮商 20 次
(三) xxxxxxxxxxxx:00 x/30 人/300 人次四、計畫經費:新臺幣 元整
五、撥款:本案經費每年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執行單位應於收到本局核定函之 14 個日曆天內檢送計畫執行規
劃書(一式 4 份)、本局契約書(一式 4 份)及領據,經本局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依同契約價金 30%先撥付執行單位
(二) 第二期款:執行單位應於 109 年 10 月 5 日前檢送期中成果報告 1 式 2 份
(含電子檔),開立領據,1-9 月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 ,至本局核備,經本局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給付契約價金 30%。
(三)第三期款:執行單位應於 110 年 1 月 4 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 1 式 2 份(含電子檔)、開立領據、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至本局核 備,由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餘款。
報告格式:共1式2份及電子檔案1份
應具以下內容:
1.辦理單位簡介(含聯絡方式)
2.計畫執行期間
3.服務區域
4.服務推動規劃及辦理模式(應檢附成果照片、課程表等資料)
5.效益評估分析(含服務人數、人次、男女比例、滿意度分析、簡單人口學分析、成果效益的質化與量化數據評估)
6.經費支出情形(含收支表明細、核銷憑證等)
7.未來建議及策進作為
8.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甲方前一月份服務之家庭照顧者數據
六、權利與責任:
(一)甲方應盡義務:
1. 乙方辦理特約單位之資格審查、監督、查核。
2. 依計畫執行情形將補助款項撥付乙方。
3. 甲方得隨時進行計畫執行的暸解及督導。
(二)乙方應盡義務:
1. 乙方須提供安全之服務場域。
2. 乙方須建立計畫管理與品質監控機制。
3. 乙方須配合甲方辦理之輔導或考核。
4. 乙方針對個案收取之額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服務個案,副本乙方應留存供甲方查核,以符合徵信制度(收據內容須含單價、品項及機構大小章)。
七、遲延履約:
(一) 個案管理服務、照顧者自我健康管理團體及新北市家庭照顧者巡迴活動三項,其中一項未達預期目標,不予補助人力 1 名。
(二)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應自廠商未依限完成履約標的時點之次日起至終止日止,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四)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14.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五)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八、經費領取方式一律採匯款方式核付,未採取預先撥付款項。
九、有關乙方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規定:依據我國相關財稅法令規定辦理。
十、甲方基於審查業務需要時,得調閱乙方相關記錄資料審查,乙方不得拒絕。十一、保密原則: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二、本計畫執行至補助經費用罄為止,計畫執行期間若補助經費已用罄,隨即停止受理申請及服務提供;另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十三、乙方執行本契約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乙方應全額負擔甲方所賠償之金額。
十四、契約終止:
(一)計畫執行期間,若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乙方未能履行本計畫之義務時
,甲方得終止與乙方之契約。契約終止後,甲方應對已完成合約計畫之部分
,合算應支付之費用予以結案;乙方並應將契約終止前完成之成果送交甲方
。
(二)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甲方得視情況向乙方追繳已繳付之款項。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之通知全部或一部份: 1.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2.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3.變更機構負責人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4.乙方未依契約內容及範圍執行,蓄意隱瞞且未事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限期改進情節重大。
6.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甲方聲譽,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
7.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8.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十五、爭議處理:
(一) 雙方引起爭議時,以甲方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履約爭議發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履約爭議:
1.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補充之,並具與本合約同等效
力。
十八、本合約1式4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3份留存甲方、1份留存乙方,經雙方完成簽署後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局長 xxx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0
統一編號:03770805
大印 | ||
小印 |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日期由本局統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