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乙方指定传真设备或邮箱(传真号码:021-38572860,邮箱地址: ZXGT @westleadfund.com,乙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后更改传真号码和邮箱地址)向乙方提交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 客户;
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方(账户名称): 基金账户: 地址:
乙方: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04 单元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以下简称“传真交易申请 ”或“传真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界定及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一、 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乙方指定传真设备或邮箱(传真号码:021-38572860,邮箱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后更改传真号码和邮箱地址)向乙方提交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
二、 乙方接受的甲方传真申请包括:
1. 交易类业务:认/申购、赎回、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转托管、修改交易密码、撤消交易申请等;
2. 账户类业务:变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经办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等账户资料。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条件:
一、 甲方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基金交易的风险及传真交易的风险,并已详细阅读了乙方公告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 本协议已生效;
四、 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基金账户(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且该账户在本协议
履行过程中一直处于正常状态;
五、 甲方资金若未于申请日足额到达乙方任一指定直销专户,该认/申购申请乙方不予受理;
六、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与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七、 机构投资者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应对经办人予以授权,签署乙方提供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一、 甲方办理基金业务申请时,通过乙方网站下载相关业务申请表正确填写并备齐相关资料一并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电话:000-00000000或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甲方办理传真交易业务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相关业务之日9:00-15:00之间进行,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仅适用于基金认购传真申请,如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日交易时间与前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的收到甲方时间为准。如乙方在以上交易时间之后收到甲方传真申请,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
二、 甲方发出传真/邮件后,应在申请当日于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交易时间内致电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柜台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致电确认,原则上乙方有权不予受理,但如传真/邮件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有权决定受理;传真/邮件内容不清晰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不予受理。因甲方没有及时致电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T日提交的业务申请,可于T+2日到乙方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者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免长途费)或(021)38572666或者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第四条 保密事项:
一、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构、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二、 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四、 由于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邮箱下达委托申请;
五、 由于甲方的设备或通讯故障或甲方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甲方的申请信息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六、 发送传真/邮件后,甲方未及时电话通知乙方,导致业务申请不被受理;
七、 甲方交易业务申请书上印鉴与乙方处预留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乙方对于甲方发送的传真件(视同原件)或电子邮件、交易业务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及交易申请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 由于甲方填写交易业务申请表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九、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乙方保留不时修改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向乙方发出传真交易申请的,视同甲方认可乙方的相关修改;
二、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一致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 甲方撤销基金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 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乙方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到达对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