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證券交易附錄
客戶在工銀國際證券開立或維持證券戶口時,適用本附錄所載的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
客戶要求和授權工銀國際證券開立一個或多個將依照有關協議(包括本證券交易附錄)維持和運作的證券戶口。
在一般條款及細則與本附錄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時,涉及證券交易時應以後者為準。
除本附錄另有明確定義,在本附錄中使用的詞語應具有標準條款及細則的“定義與釋義”部份所賦予的涵義。此外,在本附錄中,以下詞語應具有以下涵義:
“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指工銀國際證券代表客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新發行證券;
“抵押戶口 ”指以客戶名義以任何身份在工銀國際證券維持的任何戶口貸項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及其全部權利、利益和收益以及其任何續期或重新指定;
“到期日(首次公開發售) ”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中所明確規定的到期日;
“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或工銀國際證券發給客戶確認客戶與工銀國際證券約定的貸款 (首次公開發售)條款之其他文件;
“首次公開發售證券”指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獲得接受的有關發售(首次公開發售);
“發售(首次公開發售)”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中指明的發售;
“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指工銀國際證券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之目的發放予客戶的貸款;
“貸款總額”指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應當支付的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本金及利息總額以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1. 戶口內之證券
1.1 如果是證券轉移,客戶須負責安排相關第三方向客戶交付證券或收取客戶的證券,而因此引致的任何手續、過戶或託管費用及收費將由客戶承擔。
1.6 客戶必須單獨承擔根據有關協議將證券存放於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所產生之所有風險。工銀國際證券沒有義務就任何風險替該等證券購買保險,購買保險之義務由客戶自行負責和承擔。
1.7 受適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有完全自由,於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時代表客戶就證券行使任何權利或履行任何責任,且無需徵詢客戶意見或獲得客戶指示。
相關後果,無論是如何導致的,無論可否通過延遲或提前出售日期來獲得更好的價格,工銀國際證券概不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損害、開支或收費的產生系由於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的重大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所致。
1.10 在客戶首先足額清償對工銀國際證券所欠之所有(實際的或或有的)未付傭金、開支和其他相關款項的前提下,工銀國際證券須於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歸還其代客戶保管之全部證券。
2. 結算
2.2 客戶同意,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如果客戶未按照本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在到期日付款或交付證券,則工銀國際證券獲授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移或出售戶口內任何證券(包括已購入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所需的該等已出售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結算義務。
客戶確認,客戶須向工銀國際證券負責由於客戶未能如上所述在到期結算日履行客戶義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 收費和開支。
3. 工銀國際證券進行之交易
3.2 工銀國際證券無需就其進行本部分第 3.1 條所述任何事項所產生之任何報酬、傭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向客戶報帳。
3.3 有關協議之任何規定均不使工銀國際證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以任何身份代表其他人士行事時所注意到之任何事實或事項。
4. 認購新發行證券
4.1 若客戶要求並授權工銀國際證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為客戶利益申購於聯交所新發行的證券,客戶應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下列xx和保證:
(a) 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名人獲適當之授權以代表客戶作出此等申請;
(b) 除了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名人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作出之申請以外,客戶或客戶代理人並未為客戶利益作出任何其他申請而客戶亦未作出其他申請;
(a) 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填寫需要的申請表格,並向工銀國際證券xx和保證,申請表格中所載或納入申請表格中的申請人方面的一切xx、保證、確認和承諾就客戶而言均屬真實準確;
(b) 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向聯交所xx和保證,客戶不會亦無意提出任何其他申請(首次公開發售),且不會亦無意為客戶的利益提出任何其他申請(首次公開發售);
(c) 承認工銀國際證券在作出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時將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e) 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新發行證券之申請人被要求(向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有關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關或其他人士)提供的所有xx、保證和承諾;
(g) 對於工銀國際證券因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產生或蒙受的或針對工銀國際證券提起的、與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有關的一切損失、損害、成本、支出、申索和要求,彌償工銀國際證券並使工銀國際證券獲得足額彌償;及
(h) 同意工銀國際證券不會因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未能或遺漏履行其在本第 4.2 條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作出申請(首次公開發售))而招致或負有任何義務或責任。
4.3 客戶可同時要求工銀國際證券提供貸款(首次公開發售),並應適用下列規定:
(a) 工銀國際證券有接受或拒絕貸款(首次公開發售)要求的酌情決定權;
(b) 接受貸款(首次公開發售)要求後,工銀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確認客戶與工銀國際證券之間約定的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條款,該等條款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且是不可推翻的;
(i) 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應於到期日(首次公開發售)連本帶利以一次整筆付清的方式全額付還。工銀國際證券應於到期日(首次公開發售)通知客戶貸款總額;及
(ii) 客戶無權在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規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首次公開發售);
(d) 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所適用的利率應在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中規定;
(e) 無論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獲得全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工銀國際證券均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
(f) 若申請(首次公開發售)全部或部分不成功,工銀國際證券將獲得就該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支付的款項的全部或(視情況而定)部分退款。儘管
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是由工銀國際證券代表客戶作出的,但客戶對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退回的任何款項均不擁有任何性質的權利、所有權、權益或申索。所有退回的款項均應以下文(g)款所述的方式運用(如適用)。為使上述規定生效,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與發行(首次公開發售)相關的收款銀行和工銀國際證券可向工銀國際證券支付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退回的全部款項。 工銀國際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就退回的款項設立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的任何性質的擔保權益,作為就工銀國際證券全部或部分貸款(首次公開發售)融資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信貸額度的擔保。為避免疑義,若申請(首次公開發售)全部被拒,或發行(首次公開發售)或發行(首次公開發售)上市因任何原因未能進行,客戶應繼續受有關協議的約束,並應繼續履行其在有關協議中所規定的義務;
(ii) 工銀國際證券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
(以較高者為準)加 5%的年利率收取失責利息。如出售全部首次公開發
售證券後收到的淨收益總額不足以清償貸款總額,客戶仍有責任償還尚欠工銀國際證券的餘額;
立、招致或允許產生或存續任何產權負擔,或者試圖採取或採取任何措施如此行事,或者客戶被提起破産或清盤申請,或者客戶財産或客戶業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或者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一般債務安排或和解,則對於受此影響的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而言,按前述規定設立的浮動押記,應不經通知於封押事件緊接前夕即自動轉換為固定押記;
(k) 客戶承諾,只要根據有關協議應向工銀國際證券支付任何款項,客戶將繼續為抵押財產和抵押戶口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並且未經工銀國際證券事先書面同意,其不會:
(i) 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抵押財產或抵押戶口上設立、同意設立或允許產生或存續任何產權負擔(但由有關協議或者與工銀國際證券和/ 或工銀國際證券的聯屬人簽署的任何其他協議所設立的除外);或
(ii) 就任何部分的抵押財產或抵押戶口以任何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授予任何權益、期權或其他權利;
(n) 客戶將自行承擔費用,簽訂並簽署工銀國際證券為下述目的可能要求的一切轉讓書、授權書、委任代表書及所有其他文件並進行工銀國際證券為下述目的可能要求的一切行為和事項:
(i) 以便完善工銀國際證券對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權;及/或
(ii) 以便將該等抵押財產歸於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人的名下,或使工銀國際證券能夠將該等抵押財產歸於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人的名下;及/或
(iii) 在其他方面以達到取得據此設立之擔保之全部利益的目的;及
(o) 為避免疑義,工銀國際證券應享有有關協議所載的額外權利,如同貸款
(首次公開發售)是根據融資函授予的及/或貸款總額是債務的組成部分一樣。
4.4 就工銀國際證券或工銀國際證券代理人為工銀國際證券自身和/或代表客戶和/或工銀國際證券其他客戶作出的大宗申請,客戶承認並同意:
(a) 該等大宗申請有可能因與客戶和客戶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在沒有欺詐、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不就該等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及
(b) 在該等大宗申請因xx和保證遭到違反或與客戶相關的因素而被拒的情形下按一般條款及細則的第 20 條彌償工銀國際證券。客戶承認其還可能負責對受該等違反或其他因素影響的其他人士進行損害賠償。
4.5 客戶承認,客戶對之享有法定控制(定義見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相關表格)且除證券交易外不開展任何其他業務的非上市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請均被視為是為客戶之利益而作出的申請。
5. 終止
5.1 有關協議的終止不得影響下述各項的有效性:(a)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的第
1.6 條和第 1.9 條;和(b)客戶在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項下作出的任何保證、xx、承諾和彌償保證,其全部在該等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