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CG-2310-143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
项目名称: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CG-2310-143
采购单位(甲方):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
中标单位(乙方):江苏恒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工作生活区域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等物业管理以及甲方在物业管理委托人中规定的其它事项。所有清洗、保洁设备、保洁用品、各类物品使用专制清洗剂、器具、垃圾篓(筒)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配备项目负责人 1 名,项目负责人须为长期在甲方办公人员,如中标后不能正常到岗上班,视为乙方违约处理。保洁人员 19 人,共计 20 人。
1、保洁
保洁服务内容及要求:医院所属区域全天候都是保洁范围。
1.1 公共区域清洁保洁工作质量要求与标准
(1)地面保持干净,做到无任何垃圾、污物、痰液等,非雨天时保持干爽。临床诊疗科室及医技科室每日清理二次,门、急诊大厅除每天重点清理外,中间实行流动保洁;保洁做到不留死角,对门窗框、消防栓柜、指示牌等要及时擦抹。
(2)地面有废弃杂物要及时保洁、清理。
(3)地面有血渍、污液时及时清洗并按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4)垃圾袋装化,随满随换并运送至指定垃圾堆放处,周围无不雅、异味,消毒规范。
(5)出水渠口保持畅通。
(6)地面及附设物无明显青苔、杂草。
(7)各类标识、墙壁有不当广告、张贴物时要及时清理并不留污痕。 (8)清扫、清洗地面及公共附设物时不过分扬尘、无过分噪声。
(9)冬季积雪的清除、灾害性天气应及时关闭保洁区域内的门和窗,确保
财产安全、及时清除积水、保证正常医疗工作。
1.2 建筑物内部物体清洁保洁工作质量要求与标准: (1)地面:保持干净,无垃圾、污垢、痰液、青苔等。
(2)墙壁:3 米以下手摸无明显灰尘、污迹、无青苔,不当张贴及时清理。 (3)大厅及走廊:保持干净,无垃圾、污垢、痰液、青苔、杂物及时清理。 (4)楼梯:保持干净、无垃圾、污垢、痰液等。
(5)栏杆:保持干净、光亮,无水迹,手摸无明显灰尘。 (6)电梯:保持干净、光亮,无污迹,手摸无尘迹。
(7)天花板:眼望无蛛网、无尘迹。
(8)天台:保持干净,无水迹(雨天除外),无垃圾、污垢、青苔,杂物及时清理。 (9)门窗:保持干净、光亮,手摸无尘迹。
(10)台、椅、柜:保持洁净,无垃圾,手摸无尘迹,并按规范消毒。 (11)垃圾箱:按规定及时清倒,表面干净无污渍,按规范消毒。
(12)开水间、洗手盆、污物池:无污垢、表面不堵塞,按规范消毒。
(13)公共保洁区域的空调、电扇、灯具:眼望无尘迹,清洁时注意工作安全。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另行商定。
(14)标识:保持干净,无不当张贴物。
(15)出水渠口:保持畅通,渠道、渠口的杂物及时清理。管道、管网的疏通另行商定。
(16)保洁区域内的各类物体按规范进行消毒。
(17)库房:按病区管理要求对物品有序整理,并处于备用状态。
(18)窗帘每年 4、10 月各集中清洗一次,特殊情况随脏随洗。
(19)与清洗公司交接被服时要认真清点,确保总数无出入。
(20)严格执行医院临床废物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消毒隔离措施。
(21)为防止交叉感染,不同区域的清洁工具按医院感染科的要求实行严格分类摆放和使用,用颜色进行区分。进行定点定期消毒。
1.3 非临床科室用房清洁保洁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
各类行政、办公、仓库、休息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活动室等非临床用房的清洁保洁质量,在达到建筑物内部物体清洁保洁工作质量要求与标准的
基础上,还需达到下列要求。
(1)保持洁净整齐,每天例行清洁的时间及周、月集中清洁时间为商定时间,清洁时以不影响医院公务为原则。
(2)除室外及垃圾箱内的垃圾外,室内文书、信函、纸张、报纸等物件(物体)在清理前须征得室内人员同意后进行。
(3)每周清洗开水容器 1 次,每次清洁过程中须对开水容器塞盖进行消毒。
(4)非临床区域的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洁、清理不少于 2 次,消毒不少于 1 次,其余时间进行巡回保洁、防止产生异味。
(5)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按规范保持良好礼仪和礼貌用语,尊重自己,尊重他人。保持保洁区域内的办公设备及用具整齐清洁,手摸无尘迹。
(6)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医院的保密制度。
1.4 临床科室用房清洁保洁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
各住院病区、办公区域及各类临床辅助科室的清洁保洁质量,在达到建筑物内部物体清洁保洁工作质量要求的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达到下列要求。
(1)各类临床医护办公室、更衣室、配药室、储存室、值班室、休息室等区域每天全面清洁及消毒不少于 2 次,其余时间作巡回保洁,保持室内设备及用具的整齐清洁,手摸无尘迹。如遇特殊情况,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及时清洁消毒。
(2)各类临床病区、监护室、治疗室、处置室、候诊室、诊室等污染区域每天按规定全面清洁、按规范消毒,按分类专用保洁用具做好保洁工作,保持室内设备及用具的整齐清洁,手摸无尘迹。如遇特殊情况,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及时清洁消毒。
(3)临床科室附设各类治疗车、器械、消毒灯具、医疗设备及工具等,每日按规定全面清洁、按规范消毒,保持洁净。
(4)某些科室临床使用的拖鞋、便盆等物品,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及时清洗和按规范消毒。
(5)病房内的床、椅、凳、柜等每天除了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外,出院病床单元还要及时进行全面卫生清洁及终末消毒。
(6)临床区域的垃圾及时进行分类、院内集中收集;清倒后的垃圾箱、垃圾箩须及时按规定清洁。
(7)临床区域的洗手盆、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洁、清理、消毒不少于 2 次,其余时间进行巡回保洁,预防产生异味。
(8)各类临床科室的清洁及消毒工作除要达到上述要求外,另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情况按医务人员的要求及安排(工作范围内)进行。
1.5 绿化地带的保洁及修剪
定期对草地、草坪、花木区域进行清扫及修剪做到无果皮、纸屑、塑料垃圾等,保持整洁美观。对室内盆景(花木)外观进行定期进行清理及修剪,手摸无灰尘。清扫过程中不得损坏花木、草坪,如有损坏,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1.6 垃圾的分类、收集、记录、保管(暂存)与交接的要求及标准 (1)工作要求:
①负责按指定路线将医院垃圾按医疗、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送达 (暂存)在指定的垃圾间。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暂存、登记台帐资料。
②保洁用垃圾车每天清洗、消毒 1 次,每周全面冲洗、消毒 1 次。 (2)质量要求及标准:
①垃圾按用工方要求,分类准确,不错分。
②垃圾包装完整,不漏、不穿。
③运送垃圾过程需按指定路线进行,做到不漏、不丢、不碰撞他人。
④中标企业及其员工不能擅自拿取、盗用、倒卖垃圾。 2.服务标准:合格。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期限:三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5.乙方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指派 xxx xx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代表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工作。
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采购文件(编号:BHCG-2310-143)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乙方在谈判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三条、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肆万元整 ;小写: 1740000.00 。第四条、支付方式
合同签定后7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须提供合同总价10%
的银行保函),按月付款,付款在每月服务结束后的次月 15 日前一次性结清上个月的服务款。(均无息,结算时,乙方须提供税务发票)。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在签订合同前,乙方交纳人民币 174000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 10%,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乙方若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甲方提交本单位有效期内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且信用评级在 AA 级及以上的,乙方可享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减免(即为全免)政策(具体减免政策请参见滨办通〔2021〕73 号文件)。信用报告是指投标人或供应商委托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价报告。办理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具体事项请咨询滨海县信用办,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3.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乙方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乙方履行合同违约时,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如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4.1 方式:无息退还至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如为保函,在到期时自行失效。
4.2 时间: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
4.3 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
4.4 不予退还情形: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视情节决定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2)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的;
(3)乙方所供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4)乙方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或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乙方将合同内容转包、违法分包的;
(6)乙方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的。
4.5 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无故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合同涉及的本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第七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
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40 天以上,双方(或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八条、税费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争议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功,向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内容。第十条、违约终止合同
1 .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1 乙方违反从业道德,影响甲方声誉或投诉查实的。
1.2 甲方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质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1.3 若遇市以上党政部门政策调整,甲方有权根据政策需要终止或调整合同。
2.因解除而终止
2.1 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 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4 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变更指示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法》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变更要求。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的费用或履约时间的变化,依据变更通知书对合同造价或项目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工作量变更后的造价在投标报价内的按投标报价执行,不在投标报价内的经甲方审计后确认。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书后一周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合同修改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均须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第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解释。第十四条、语言与计量单位
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际单位制。第十五条、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保密
1.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研究、设计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合同本身以外,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所有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开始生效。
2.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盐城市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甲方: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江苏恒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