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并享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l、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 l、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该委现行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项目名称:阳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普查办+应急系统)
委 托 人:清远市阳山县应急管理局
受 托 人:清远新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日 期:2022 年 01 月 07 日
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清远市阳山县应急管理局
乙方:清远新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阳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普查办+应急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内容:阳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普查办+应急系统)。
2、项目预算:人民币 1,343,700.00 元。
3、资来金源:财政性资金。
4、项目类别:服务。
5、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项目采购活动。
6、采购需求: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及其附件。
7、是否涉密: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含涉密信息。
8、信息来源:以上项目基本要素信息由甲方负责提供,并保证项目基本要素准确无误。
9、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以下各项采购代理活动: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3、依法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组织开标、评审工作,并做好评审记录。
5、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6、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并享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甲方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如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的,甲方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向乙方提供最高限价。
3、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由于采购需求内容可能会变化,最终以确认的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内容为准。
4、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项目立项计划资料、项目的技术、商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书面材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甲方应当在需求明确核心产品。
6、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批复文件,批复文件由甲方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适用于采购进口产品)
7、审核并盖章确认乙方拟定的采购文件、更正/变更公告、答疑会议纪要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公告内容。
8、负责答复有关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或质疑,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供应商、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
9、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出具授权函,授权委派代表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参加乙方组织的评审会议;被委派人员应准时到达会议现场,并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10、甲方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11、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12、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及采购文件的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同时应当核查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合同原件归档保存。
13、甲方自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原件归档保存。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
专业技能为甲方做好采购代理工作,承担采购的法律责任。
2、接收甲方交付的项目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用户需求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并报甲方书面确认。
3、在政府采购法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4、组织供应商资格预审(如有)。
5、组织报名登记工作,向投标人发售采购文件,发放项目相关资料。
6、接收甲方的澄清要求,发布更正/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法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如有)。
7、组织标前答疑会或进行书面答疑,负责整理答疑资料,答疑纪要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有)。
8、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评标会议,并向甲方提交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
9、乙方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10、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编制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向甲方及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结果通知书》。 11、汇编采购项目活动记录即项目汇总文件。
12、乙方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等项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3、不得向协议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14、及时与甲方协调解决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答复供应商、投标人依法提出关于采购文件(除采购需求外)、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方面的询问或者质疑,协助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标人的投诉事直。第五条 保密约定
1、在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中,双方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约定,以维护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完成。
2、招标采购期间,各方不得向无关人员,尤其是向供应商透露招标采购工作的内部秘密,如: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情况。
3、双方人员应对评审过程和未公告的评审结果保密。
4、任何一方不应私自与投标人就本投标内容进行单方接触或谈判。因工作需要或业务目理的的任何对外活动均应事前、事后互相知会和沟通。
5、凡因单方泄漏情况而导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无法进行,均视为对项目和对方利益的侵害,责任应由泄密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2、收费标准:以磋商文件为准。
3、若项目含多个包组的,均按照每个包组进行独立计算(如有)。
4、若项目(或包组)废标后,则乙方项目(或包组)重招时按上述约定的收费标准上浮
20%后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l、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该委现行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2、双方应及时通报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长招标采购时间。
第八条、其他
1、在项目具体招标中,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适用法律等变化时,双方同意以具体项目的采购文件载明的为准,不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2、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补充协议条款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次项目(或包组)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采购方式变更或采购预算变更等情况,则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不再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4、如本项目(或包组)废标,应当由乙方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5、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提出项目变更或项目终止的,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本协议方可终止。
7、本委托协议由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9、随附甲乙双方xx自律制度(附件 1、附件 2)、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