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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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食物援助服務隊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社會福利署(「社署」) 自 2009 年 2 月起委託非政府機構(「機構」) 營辦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作為扶貧措施的重要一環。由於該扶貧紓困措施有效令目標受惠人士獲益, 社署已於 2020-21 年度取得資源,透過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將短期食物援助服務恆常化。
目的及目標
2. 短期食物援助服務是一項過渡性紓困措施,旨在協助暫時受失業、患病和失去家庭經濟支柱等各種社會問題影響及/ 或遭逢突變而難以應付日常食物開支的弱勢個人或家庭, 渡過經濟難關。短期食物援助服務隊(「服務隊」) 亦會轉介有需要的服務使用者至主流福利服務,以切合其長遠的經濟及/或福利需要。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須為居住在其服務地域範圍內的服務使用者提供短期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食物援助,並須特別參考每個財政年度的餐次配額 2。每名服務使用者可按 7:3 的比例獲提供食物券和食物( 即乾糧),為期不多於 8 星期。經社工督導主任批准, 可按個別情況將其食物援助期額外延長不多於 8星期。服務使用者不得在 6 個月的凍結期 3 結束前申請食物援助。
4. 服務營辦者須採取有效措施, 向服務對象推廣服務,並鼓勵社區團體/ 地區網絡主動識別服務對象和轉介他們至服務隊接受援助。服務營辦者尤其須與政府及其他地區組織合作, 主動接觸多年來並未受惠於政府宣布的紓困措施的有需要人士,並且向他們( 特別是床位寓所、板間房和天台搭建物的租戶)推廣食物援助計劃。
5. 服務營辦者須確保所有人員遵守《服務規格》4 第 23 至 39 段所載有關進行標準評估、送遞食物、跟進服務使用者的長期福利需要、採取措施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以及在社區推廣建立網絡和伙伴合作關係的服務規定。
服務對象
6. 服務隊的服務使用者為(a) 經證實難以應付日常食物開支的個人或家庭, 或(b)因遭逢突變而有即時經濟困難的個人或家庭[例如失業人士、病患者、新來港人士、有未成年子女的單親人士、露宿者或來自低收入羣組( 尤其是幼兒、兒童、孕婦、長期病患者、長者和少數族裔)而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人士]。
7. 服務隊主要為香港市民服務。然而, 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服務營辦者可按個別情況為非香港居民提供食物援助。個別人士和家庭可
2 餐次配額是每支服務隊派發餐次的估計上限。每年的餐次配額是參考截至 2020 年 12 月現有短期食物援助計劃在不同地區提供的實際餐次制定而成。餐次配額或會定期修訂, 而社署會在適當的時間通知服務營辦者有關修訂的餐次配額。
3 指由服務使用者獲得最近一輪食物援助的第一天起計 6 個月。
4 指社署就徵求營辦服務隊的建議書所發出的文件, 並根據其中所有段落及附件。
直接聯絡服務營辦者,或經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本地組織、立法會/區議會議員等轉介以接受短期食物援助。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及服務成效
8. 社署採用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指標評估服務表現。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並按社署要求提供統計數字。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至少有 2 次訪談 5 的個案百分率 | 80% |
2. | 1 年內在接獲轉介/ 服務使用者的申請後的 5 個工作天內進行首次面談 6 的個案百分率 | 80% |
3. | 1 年內在接獲合資格服務使用者提供所有所需的文件後, 以及未能提供所有所需文件但所提出理由獲社工督導主任接納後,於 3 個工作天內提供食物援助 7 的個案百分率 | 90% |
5 就於服務合作伙伴營運的服務點領取食物的服務使用者而言, 在終止或延長服務之前的訪談可透過電話進行。
6 應由註冊社工為服務使用者進行面談, 而每次在特定日期進行的面談應記錄於評估表上。
7 指為服務使用者提供的食物,而食物包內包含以下項目:
( a) 食物[ 即乾糧( 例如主食、牛奶、餅乾、罐頭食物等)];( 以藍色標示的詞彙與《服務規格》第 29 段所載相同),以及
(b) 食物券( 包括超市購物券或街市檔位新鮮食物券或熱食券)。
4. | 1 年內為服務使用者舉辦的活動 8 總數 | 4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80% | |
2. | 1 年內服務使用者在接受援助後對服務 | 80% |
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10
基本服務規定
9. 服務營辦者xxx以下的基本服務規定:
(a) 服務隊的每個服務處 11 [ 包括主服務處及副服務處] 每星期提供服務的時間應合共不少於 30 小時,而每節提供服務的時間則須至少 2 小時。主服務處須提供至少 1 節晚間服務[ 須於晚上 6 時至 9 時之間及不少於 2 小時]及 1 節周六服務;
(b) 服務隊須在所服務的地區 12 內分別設最少 1 個主服務處/副服務處/服務點 13;以及
8 每個活動應與福利相關, 並最少舉辦一節及不少於 8 名參加者。每節活動應不少於
1 小時。
9 包括所有在有關期間接受該服務隊提供食物援助而個案已經結束的服務使用者。同一住戶的服務使用者只須填寫一份問卷。
10 機構應在個案結束前對所有服務使用者(不包括申請被拒/自行撤回的個案)進行調查。
11 服務隊各服務處或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關閉。
12 指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行政分區。
13 指由服務合作伙伴管理的場地,以向服務使用者提供食品及/或食物劵。
(c) 服務隊須有至少 2 名註冊社工。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 《協議》) 通用章節所列明的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聘用人員的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服務隊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等)。此外, 為確保食物成本撥款用於專門用途, 社署會在中央項目下另設單位代碼,以作食物成本及與食物包裝和物流有關的開支用途( 詳情請參閱中央項目的服務簡介)。長遠而言, 如覓得主服務處和副服務處的處所並獲社署批准, 相關租金、地租、差餉及管理費會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社署資助每支服務隊用於臨時處所租金、地租、差餉及管理費的金額設有每年上限,詳情載於
《服務規格》第 50 段(如服務隊的營運時間少於 1 年,則按比例發放資助款項)。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並須遵從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 以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書信所載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的資助金額亦會因應服務開展的日期而有所調整( 如適用的話)。政府不會承擔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服務營辦者接納本《協議》並確認開展服務後, 將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所有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包括與服務隊收支有關的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周年財務報告,以及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整間非政府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 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周年財務報告須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則不須計入報告內。至於食物成本及相關開支的撥款, 也須在周年財務報告內的中央項目下另外列出收入和支出的帳項。此外,服務營辦者xxx《服務規格》附件 7 所列明的要求,每年及每月向家庭及兒童福利科提交食物成本( 包括與食物包裝及物流有關的開支)撥款用途報表(詳請請參閱中央項目的服務簡介)。
V 有效期
18. 本《協議》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中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到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營辦下一期服務, 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規格》、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 如有的話) 所載的規定/承諾。如該等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