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❹隅股份 编号: 临 2015-087
北京❹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隅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36 号《关于核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获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54,245,300 股新股。
2015 年 11 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54,245,28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8.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99,999,999.84 元,扣除发行费用 62,124,96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637,875,039.8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第一创
业xx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xx”)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安永xx(2015)验字第 60667053_A02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金
隅股份及下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丽港(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兴隆大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一创xx(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五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为
0200203319020196563,开户方为金隅股份,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该
专户余额为 4,641,499,999.84 元。
该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1)朝阳区朝阳北路(原星牌建材制品厂)B01、B02、B03 地块二类居住、中小学合校、托幼用地项目;(2)朝阳区东坝单店二类居住、小学用地项目;(3)金隅中北镇住宅项目;(4)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北侧 A2 项目;(5)补充流动资金。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专 业 支 行 , 账 号 为
11050138360000000048,开户方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专项用于朝阳区朝阳北路(原星牌建材制品厂)B01、B02、
B03 地块二类居住、中小学合校、托幼用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专 业 支 行 , 账 号 为
11050138360000000047,开户方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专项用于朝阳区东坝单店二类居住、小学用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支行, 账号为
02280101040015072,开户方为金隅丽港(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专项用xxx中北镇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兴隆大街支行,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开户方为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专项用于xxxxxxxxxxxx A2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