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 款)条款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 款)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产险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武装力量工作和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xxx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八)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四条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平安产险全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 款)条款
第四条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第五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第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六)营养费用;
(七)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八)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外子女、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第六条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平安附加预定行程变更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预定行程变更的;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造成旅行变更的;
(三)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或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四)被保险人主观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预定行程时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会导致旅程变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第六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行程而导致的扩大损失;
(二)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或任何可从其他途径(如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获得补偿的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或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 被 保 险人 开 始 旅程 的 时 候已 经 知 道 , 如 果 旅程 按 计 划进 行 其 必须 出 于 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 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 一 )既 往 疾 病、 慢 性 病、 精 神 病、 性 传 播疾 病 、 感染 艾 滋 病病 毒 或 患艾 滋 病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五 )由 于 服 用酒 精 饮 料、 毒 品 、麻 醉 剂 、镇 静 剂 、安 眠 药 或其 他 麻 醉性 物 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 )被 保 险 人开 始 旅 程的 时 候 已经 知 道 如果 旅 程 按计 划 进 行其 必 须 出于 医 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第六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行 政 行 为或 执 法 行为 , 包 括被 保 险 人的 托 运 行李 被 海 关 或 其 他政 府 部 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 二 ) 战 争 、内 战 、 军事 行 动 、恐 怖 活 动、 罢 工 、暴 乱 、 武装 叛 乱 、核 爆 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四条 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境外旅行而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 二 )古 董 、 字画 、 艺 术品 、 金 银、 珠 宝 、首 饰 、 饰品 、 现 金、 债 券 、票 据 、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 三 )代 币 卡 (包 括 信 用卡 、 借 记卡 ) 、 录制 于 磁 带、 记 录 卡、 磁 盘 或其 他 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 八 )经 运 输 机构 或 其 他责 任 方 修 理 后 能 正常 运 行 或恢 复 其 正常 功 能 的物 品 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 款)条款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 二 )古 董 、 字画 、 艺 术品 、 金 银、 珠 宝 、首 饰 、 饰品 、 现 金、 债 券 、票 据 、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 三 )代 币 卡 (包 括 信 用卡 、 借 记卡 ) 、 录制 于 磁 带、 记 录 卡、 磁 盘 或其 他 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一)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第三条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
(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夺;
(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 ;
(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 ATM)故障;
(四)被他人诈骗;
(五)银行卡被复制;
(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的资金损失;
(二)通过任何途径已经追回的资金损失;
(三)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