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需求书(征求意见稿)
一、供应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配备稳定的服务人员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独立于采购人;
2.2020年至2022年度内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 响应供应商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截图);
6.具有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国家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正国标中易电子交易平台的注册或备案证明(提供查询或操作截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允许将项目进行转包。
9.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
2、采购内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
3、采购数量:招取5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服务期为2年)
三、采购项目需求
1.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范围和委托内容
(1)委托招标采购代理范围:
①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府采购项目;
②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基建工程招标项目;
③根据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10万或以上);
④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委托的招标采购项目或组织专家论证。
(2)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时间: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
(3)委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和招标/采购文件;
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③发售招标/采购文件;
④受理并答复所负责项目的质疑;
⑤负责办理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查询、退还工作;
⑥依法抽取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⑦落实评标/评审地点,组织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并做好记录;
⑧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⑩负责编制汇总、移交资料,且委托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⑪为委托方提供相关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咨询;
⑫对委托方招标采购项目资料实行专人专管,严格做好涉密项目保密期内的相关保密工作;
⑬负责报送采购活动有关文件到主管部门备案及存档;
⑭完成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其它事宜;
⑮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并完成进口医疗设备论证、项目需求审查/论证等工作。
⑯每年至少一次派出讲师协助医院进行一次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
2、人员要求:
(1)招标采购主管1人:全盘负责医院委托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事宜。
(2)其他专职人员:要求拟派出专职人员,承担采购人委托的招标采购范围内各项目文件制作、整理、配合执行项目具体事务工作。
3、档案管理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具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专门场地、设施设备,提供纸质、电子、影音资料存档,每个代理招标采购的项目档案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至少保存15年。如采购人需要可随时提供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供采购人借阅。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收费标准:
①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在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市场调节,费用低于5000元时允许按5000元收费。
②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协商结果进行收费。
2、付款及结算方式:
①代理服务费:由各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②如遇特殊情况,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另行协商付款及结算方式。
3、委托项目分配方式:随机抽取方式选取项目代理机构,一项目一抽。
4、回避要求: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编制、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招标采购代理等分离制度,若成为其中某一个环节的承接单位,在其余环节分配的任务中必须回避,不能再成为该项目其他环节的项目承接人。若承接单位在接收到任务时,发现自身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回避情况之一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该次服务作无效处理,不支付该次服务费用。如分配审核任务时出现上述回避事项,采购人有权另行选取供应商分配审核任务。
5、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协议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2)本项目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实施。成交供应商在服务中如果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采购人要求停止实施和重新实施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3)中标人编制的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致使采购人受到行政处罚、供应商质疑等导致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采购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
6、其他要求
(1) 中标人在协议执行期和协议期内如被发现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协议,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采购人及相关单位损失;
2) 采购文件出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提出的需求条款、与采购项目无关的需求条款、与项目无关的评审标准,并不向采购人提出的;
3)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4) 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的;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6) 违反保密规定的;
7) 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8)不按要求保管采购资料的。
(2)采购人有较急项目,需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完全配合采购人按时完成项目。
(3)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2小时内到达。
★7、政策因素
如因国家、省、市或相关主管部门等政策变动导致协议无法实施,采购人可单方终止本项目协议,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