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則 1201. 本規則載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X 部設立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賠償基金」)下所須履行的責任。 1202. 賠償委員會將代表董事會行使由董事會不時授予賠償委員會的、本交易所就賠償基金所擁有的權力、職責及職能。 1203. 各人須就本交易所償基金作立一個名 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或之後轉讓或發出予他的每份聯交所交易權在存放現金 50,000 元。為了避免疑問,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對賠出供款。本交易所須就聯交所交易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