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則 1201. 本規則載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X 部設立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賠償基金」)下所須履行的責任。 1202. 賠償委員會將代表董事會行使由董事會不時授予賠償委員會的、本交易所就賠償基金所擁有的權力、職責及職能。 1203. 各人須就本交易所償基金作立一個名 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或之後轉讓或發出予他的每份聯交所交易權在存放現金 50,000 元。為了避免疑問,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對賠出供款。本交易所須就聯交所交易權而...
第十二章 投資者的賠償
(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
一般規則 | ||
1201. | 本規則載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X 部設立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賠償基金」)下所須履行的責任。 | |
1202. 賠償委員會將代表董事會行使由董事會不時授予賠償委員會的、本交易所就賠償基金所擁有的權力、職責及職能。 | ||
1203. | 各人須就本交易所償基金作立一個名 | 協議計劃生效日期或之後轉讓或發出予他的每份聯交所交易權在存放現金 50,000 元。為了避免疑問,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對賠出供款。本交易所須就聯交所交易權而向證監會提供按金,並須設為賠償基金儲備賬戶(「儲備賬戶」)的賬戶,以處理本交易所一 |
1203A. | 切有關賠自證監會 就本規則被視為作 | 償基金的收支賬項,包括在途存款、在儲備賬戶所積累的利息、收的利息,以及任何循合法手續繳入儲備賬戶的款項。 而言,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繳付的按金將賠償基金用途的按金。 |
1204. | 儲備賬戶及退予前 | 的資金在所有情況下均須用作就賠償基金而向證監會提供的按金任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退款又或按本規則所准許的用途使用。 |
1205. | 本交易所前任聯交限於)下 | 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處理並未即時用作賠償基金的按金或退予所交易權持有人的退款的該等儲備賬戶資金,處理方式包括(但不列各項﹕ |
(1) | 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將款項以任何種類的存款方式存款或進行投資﹔ |
賠償基金儲備賬戶
(2) |
(3) |
用於本交易所須填補賠償基金的款項﹔
倘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認為適當,可向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發還款項,而任何還款方式均須由董事會決定。
填補基金
1206. | 從賠償基金撥出款項以對索償作出賠償後,本交易所發出該項索償通知當日 的本交易所會員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須向本交易所存放一筆相當於賠償付款額除以聯交所交易權數目的款項(根據規則第 1207 條獲減少者除外),以填補賠償基金﹔而一切該等會員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於催繳款項通知發出後,均有責任支付該等款項。除非賠償委員會另行決定,否則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毋須就其不再持有任何聯交所交易權之日期後發出的索償通知而對向賠償基金提出的索償支付款項。 |
1207. | 董事會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儲備賬戶內的全部或部份資金填補本交易所須填補的賠償基金數額,藉以減少會員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根據規則第 1206條所須的供款。 |
1208. | 倘遇證監會用盡一切取代索償人的訴訟權利及其他法律補救方法後仍要求本交易所填補賠償基金,則本交易所可根據規則第 1206 條的規定,要求會員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供款以填補賠償基金。 |
1209. |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需要的情況下,要求會員向儲備賬戶進一步供款或額外支付款項,此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提高自賠償基金付出的款項的最高限額。 |
退款 1210. 倘任何人士曾經根據規則第 1203 或 1203A 條就聯交所交易權向本交易所繳付或被視為已繳付一筆款項,但其後該名人士不再為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則該名人士、其個人代表、繼承人及承讓人、破產財產管理人或其清盤人(「放棄持有人」)有權就該份聯交所交易權退出賠償基金,倘若賠償委員會信納該放棄持有人就該份聯交所交易權或其前會籍於賠償基金提出的索償並無任何尚未了結的債項(實際或或然),而證監會又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向本交易所退還代表其繳付的款項,有關退款將於放棄持有人不再持有聯交所交易權的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屆滿後作出,所退還的款項以第一及第二兩項中的較低者為準,第一項為 50,000 元,第二項為放棄持有人應得的款額,按當時賠償基金的總額(減去賠償委員會於其時所預留作為該擬放棄持有人有責任(實際或或然)填補支付任何索償之款額除以聯交所交易權數目(包括該名擬放棄持有人)計算。 | |
1211. | 賠償委員會倘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扣壓自賠償基金退還的任何或一切款項。 |
利息及收入 1212. 就賠償基金所收取的存款利息須存入儲備賬戶,連同其他任何因運用儲備賬戶的資金而取得的收入,將成為儲備賬戶所累積資金的一部份。 |
權力 |
1213. 賠償委員會可不時向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發出通函,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遵守或遵行該等通函所載的任何指示、規定或指引,該等指示、規定或指引亦為最終決定,並對全體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具有約束力。在不損害本規則所授予的紀律處分權力的情況下,任何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如違反任何規則或根據本規則(「失責持有人」)所作出的規定或要求,則可遭董事會取消其交易所參與者資格(如該失責持有人是交易所參與者),失責持有人於儲備賬戶中應得的所有款項(如有)將保存於暫記賬戶內(不論失責持有人是否交易所參與者)。董事會擁有全權可運用失責持有人在暫記賬戶的資 |
金,以償還有關的失責持有人拖欠或到期應付予本交易所、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或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為其控制人的公司的一切債項,餘額(如有)將退還予有關的失責持有人。 其他事項 1214. [已刪除] |
1215. 本章內的規則對所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個人代表、繼承人及承讓人、破產財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均具有約束力。 |
1216. 根據本規則所作出的任何還款、退款或分款,倘於發出該等還款、退款或分款的通告日期後六年內仍未認領,則可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加以沒收。就規則第 1212 條而言,沒收任何尚未認領的款項將被視為儲備賬戶的一項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