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報 價 須 知 報價條款
1. 報價文件
報價編號 (5) in EDB MTC / 3-5 / 8 / 7「2020-2021 年度到校言語治療服務」,內容包括:
(i) 附錄 I – 報價條款 (第 1-3 頁)
(ii) 附錄 II – 釋義 (第 4 頁)
(iii) 附錄 III – 一般合約條款 (第 5-8 頁)
(iv) 附錄 IV – 特別合約條款 (第 9-10 頁)
(v) 附錄 V – 到校言語治療服務規格 (第 11-12 頁)
(vi) 附錄 VI – 強制性要求 (第 13 頁)
(vii) 附錄VII – 報價附頁 (第 14 頁)
(viii) 附錄VIII – 符合規格附頁 (第 15-18 頁)
(ix) 附錄 IX – 應約履行 (第 19 頁)
(x) 附錄 X – 不擬報價 (第 20 頁)
2. 報價公司/機構須以一式兩份遞交報價書。
3. 報價書
(a) 報價公司/機構向學校遞交報價書前,可進行實地視察,以了解相關的服務規格要求。如需有關安排,請致電 2711 5548 與馬頭涌官立小學xxx副校長或xxx主任聯絡。
(b)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在附錄 VII –「報價附頁」內填上「2020-2021 年度到校言語治療服務」的服務收費。
4. 接納準則
報價公司/機構須注意,其報價書會從「整體」角度考慮。政府無須接納出價最低的報價書或任何一份報價書。
5. 報價
(a)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以港元報價。所報價格應為計及所有同業折扣及現金折扣後的實價,並已包括所有服務開支。
(b) 除非報價公司/機構另有清楚註明,否則其報價將假設為在合約期內維持有效。因此,價格變動的要求將不獲考慮。雖然服務承辦商可以呈交有條件的報價,加入價格變動條款,但服務承辦商須清楚知道,此舉或會影響合約的批授。如有任何此類情況,服務承辦商必須清楚註明價格變動程式的基準,並獲政府書面接納。
(c) 除非報價公司/機構另行訂明, 否則報價書將由指定的截止報價日期起計 90 天內有效。如在報價書有效期內當局並無訂購服務, 則可假定報價未獲採納。另外亦請注意,報價公司/機構必須填妥報價表格各部份,未填妥的報價書則不獲考慮。
6. 符合規格附頁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填妥附錄 VIII –「符合規格附頁」。未能遞交填妥的符合規格附頁或會導致報價書無效。報價公司/機構必須在「符合規格附頁」內確認所遞交的報價書符合每項規格要求。
7. 評審報價書
報價書會分兩個階段進行評審 :
(a) 第一階段 – 這階段會評審報價書是否符合所有附錄上訂明的所有規格要求。報價 書如未能完全符合附錄上訂明的任何一項規格要求,則會失去獲進一步考慮的資格。
(b) 第二階段 – 進入這階段的報價書均已符合所有附錄上訂明的所有規格要求。這階段會評審服務承辦商在附錄 VII –「報價附頁」填報的價格。
8. 商議
政府有權與任何報價公司/機構商議其報價條款。
9. 查詢
如對有關服務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2711 5548 與馬頭涌官立小學xxx副校長或xxx主任聯絡。
10. 接納報價書
中選報價公司/機構會收到傳真或信件,表示其報價書已獲接納。該接納傳真或信件構成具有約束力的合約。如報價公司/機構在報價條款第 5 條所述的報價有效期內沒有收到任何有關其報價的通知,應假設其報價不獲接納。
11. 落選報價公司/機構的文件
落選報價公司/機構的文件會在政府批出合約日期後 3 個月銷毀。
12. 監察報價公司/機構履行合約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知道,如獲判給合約,其履約表現會受到監察,並在評審他們日後遞交的報價書/投標書時可能成為考慮因素。如在截止報價當日,有關的報價公司/機構仍被暫停承投政府的招標項目,其報價書亦會被退回。
13. 同意披露資料
政府有權在認為適當時,或在任何第三者提出要求(書面或其他方式)時,無須事先徵求中選報價公司/機構的同意而披露關於已批出合約的資料,包括中選報價公司/機構的名稱及地址和合約款額。
14. 取消報價書
在不損害政府為公眾利益而取消此次報價邀請的權利的原則下,若因運作或任何原因有需要在截止報價日期後更改要求,政府無須接納任何符合規格的報價書,並保留取消此次報價邀請的權利,或按政府認為適當的條款重新發出報價邀請。
15. 澄清報價書
如政府認為任何報價書有澄清的必要,便會通知相關報價公司/機構提供補充報價資料,而報價公司/機構須在其後 7 個工作天或政府指定的限期內按政府指定的方式,提交該等補充資料。如未能提交政府要求的完整資料,報價書或不獲考慮。
16. 報價開支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自費遞交其報價書。無論是在截止報價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報價公司
/機構因擬備或遞交報價書或與政府進行任何相關通訊,當中招致的任何開支和費用,政府概不負責。
17. 取消報價資格
如有任何報價公司/機構遞交的報價書直接或間接試圖妨礙或限制報價條款及其補充條款中任何條文的效力,政府有權取消其報價資格。
18. 無擔保聲明
(a) 就此次報價邀請或競價過程而言,任何為或代表政府而提供的資料及文件雖以真誠擬備,但這些資料或文件是否完整或準確,則沒有經過獨立的核實或查證,政府並不保證這些資料或文件充分、準確或完整。對於或有關此等報價邀請書所載文件所載的資料或無論何時向任何報價公司/機構提供或呈備的任何其他書面或口頭資料是否充分、準確或完整,政府概不負責。
(b) 每名報價公司/機構必須自費從其調查及來源所得,令其本人信納與其建議有關的所有事項。
釋義
合約 | 指本合約,包括附表所載內容,以及下述的所有合約條款。 |
承辦商 | 指報價書已獲接納的服務供應商。 |
服務 | 指背頁附表所載的「2020-2021年度到校言語治療服務」的相關服務。 |
政府 |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知識產權 | 指就每一個案而言,不論註冊與否的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權、版權、定義域名稱、數據庫權、技術權及其他知識產權(任何性質及在任 何情況下出現的知識產權),任何有關要求授予此等權利的申請亦包括在內。 |
政府代表 | 指代表政府的申領服務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
一般合約條款
1. 所有服務及修改事宜
(a) 承辦商應根據合約附表及特別合約條款(如有)所載,提供所需服務,並在檢查人員要求時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約,達到令檢查人員滿意的程度。合約的所有定單,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對於就任何口頭指示提供的服務,政府概不負責。
(b) 除非得到政府代表書面指示,否則承辦商不應提供附表沒有指定的服務。除下述標書另有規定外,政府代表可以在合約期內,以書面形式指示承辦商就合約所述的服務及/或合約期限作出更改、修訂、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辦商必須依照指示作出修改,接受附表的修改,並盡可能接受同樣條款的規限。
除非承辦商書面同意,否則有關修改不能將合約所定價格增加或減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或將合約所定期限延長或縮短多於 6 個月。除非承辦商與政府雙方均同意有關的修改。
(c) 若合約已經修改而附表所報單價依然適用,因這項修改而使合約價格增加或減少的幅度,當根據附表所報單價而定。若附表並無報單價,或所報單價已不適用,則應因應情況,訂出合理的增減。已經提供的服務,但因這項修改而作廢者,亦會獲適當計算。
2. 轉讓
未得本校代表的書面同意,承辦商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出讓合約或合約的任何股份或權益,承辦商須視履行合約為本身的責任。
3. 服務質素
(a) 承辦商須依照並符合本邀請報價書所載之全部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在合理範圍內,承辦商可獲免費提供所需的資料,作為履行合約的指引。承辦商於合約完成後須將資料交還。
4. 保險及補償
(a) 承辦商必須針對合約規定索償、索求及負責,向一家政府認可(即政府不會無理拒絕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在合約期內,必須保持保單有效。
(b) 假如承辦商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於履行合約時,或因履行合約而發生傷亡事件,無論有關人士有否提出索償,承辦商均須於事發後 7 個完整工作天內,以書面將有關傷亡事件通知本校代表。
5. 測試及接受
所有依據合約提供的服務均須接受視察,未符合下列情況者,概作不獲接受論:
(a) 經政府代表核證接受;或
(b) 承辦商提供服務後 21 天內,沒有接到有關服務未達要求水準的通知。
6. 拒納服務
(a) 任何沒有恪守本文第 3(a)條規定而提供的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檢查人員或政府代表可以拒絕接受。拒納服務不會損及政府的任何法定權利。
(b) 承辦商接獲拒納服務書面通知後 24 小時內,應採取所需行動,對拒納服務事宜作出補救。
7. 政府物品
x承辦商根據合約獲發給政府物品,承辦商須負責妥善歸還。若這些物品在承辦商、其僱員、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間,因任何原因而遺失或損壞,承辦商須賠償遺失或損壞物品的價錢,另加原價百分之二十。承辦商保管政府物品期間,政府代表有權隨時點算這些物品或物料,承辦商須協助政府完成點算工作。
8. 政府處所/承辦商處所
(a) 承辦商須囑咐僱以履行合約的人員,只許在所需執行合約責任的政府處所範圍內工作;
(b) 若有關服務是在承辦商的處所提供,承辦商必須讓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有關處所檢查;
(c) 承辦商所用飛機、船隻及車輛的安全問題,以及這些運輸工具停泊在政府處所、碼頭或停泊處,或沿著這些地方行駛時的安全事宜,概由承辦商負責。其間若對上述政府處所、碼頭或停泊處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壞,承辦商須向政府作出彌償。
9. 支付服務費用
承辦商必須向政府代表呈交下列帳目:
(a) 完成合約所定的服務後,按項詳列應收費用的帳目,須於每月 10 號或 25 號或之前呈交;或
(b) 完成個別部分的服務後(即「報價附頁」(附錄 VII)分別列出的項目),呈交有關部分的帳目。
上述所有帳目須呈交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簽署。除非經政府代表同意,否則政府會在完成下列事項後 30 天內支付款項:
(i) 上述帳目經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簽署;或
(ii) 所提供的服務已經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 4 條獲得接納。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10. 失責行為
假如承辦商未能按本報價邀請書的有關規定完成全部指定服務,或有關服務被政府引據相關條款而須即時改善,或該已改善之指定服務還未達本報價邀請書之相關條款的要求,政府代表有權以書面通知服務承辦商即時終止本合約。但此舉不會影響政府代表對違約事件提出任何申索,尤其是政府就未完成之服務尋求其他承辦商的權利。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此而支付超逾合約價錢的款額。
11. 追討到期款項
凡承辦商根據合約欠政府或須付予政府的款項,政府可以從有關合約或其他政府合約已經到期或將會到期須支付予承辦商的款項中,悉數將有關款額扣除。
12. 賠償與補償責任
(a) 政府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i) 無論由於何種原因(不論是否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緣故)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
(ii) 承辦商的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b) 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如因下列事項被索償或需承擔責任(包括任何開支、收費及費用),承辦商須對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負上彌償責任:
(i) 本條(a)段提及的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因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除外)。
(ii) 由於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損失、受傷或死亡。
(c) 若因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判頭或代理人的疏忽,以致政府或政府的任何僱員、代理人的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或任何政府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承辦商必須對政府作出彌償。
(d) 就本條而言,「疏忽」一詞,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2(1)條所載的涵義相同。
13. 非法勞工
(a) 承辦商承諾,在履行任何政府合約時,不會僱用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或當其時有效的法則或任何其他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法律而未獲合法受僱的人士。如承辦商違反上述承諾而僱用非法勞工,一經發現,政府可能會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立即終止合約,而承辦商不得索償。
(b) 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終止合約而合理地招致的所有開支。
14.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由於承辦商需要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可以要求僱員進行查核。查核申請須由僱員自願向香港警務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出。警方必須得到僱員的同意,才可透過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披露查核結果。
15. 破產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政府代表可以隨時循簡易程序,書面通知承辦商終止合約,承辦商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a) 在任何時候,當承辦商被判破產,或將獲判接管令或遺產管理令,或根據現行的《破產條例》進行清盤法律程序或作出債務重整協議,或出讓或轉讓其財物或財產,或作出債務重整協議等有利債權人的安排;或
(b) 假如承辦商為一家公司,將通過決議或法庭將判令把公司資產清盤,或法庭將代表債券持有人委任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或將出現法庭或債券持有人有權委任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的情況。
但上述決定不會損及或影響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或補救措施的累算權益。
16. 行賄送禮
(a) 假如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就於履行有關合約或任何其他政府合約時,被發現觸犯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或該條例的任何附屬法例或任何同類性質的法例,政府代表可以代表政府循簡易程序終止有關合約,而承辦商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b) 政府因上述情況終止合約而需服務承擔的所有費用,概由承辦商負責賠償。
17. 同意披露資料
政府有權在認為適當時,或在任何第三者提出要求(書面或其他方式)時,無須事先徵求承辦商的同意而披露關於已批出合約的資料、承辦商的名稱及地址、服務說明和合約款額。
18. 宣傳
凡與合約或供應貨品或服務有關的廣告或其他宣傳物品,若當中提及政府的稱謂,或語言上暗示或可合理推斷為與政府有關者,承辦商均須呈交政府審核。承辦商未獲得政府代表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刊登任何廣告或採用其他宣傳物品。
19. 規限法律
有關合約將受香港法律規限,並按照香港的法律解釋。合約雙方同意,由有關合約引起的任何事情,均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20. 先後次序
x合約文件之間有任何抵觸、矛盾或歧義,應按以下先後次序決定:
(a) 特別合約條款(附錄 IV)
(b) 服務規格(附錄 V)
(c) 一般合約條款(附錄 III)
(d) 報價附頁(附錄 VII)
特別合約條款
附錄 IV
1. 合約期
合約維持的期限為報價條款第 10 條所指的接納日期起,直至 31-8-2021 承辦商完成合約下的所有約定責任(以較後的日期為凖),並令政府代表滿意為止。
2. 支付貨款
發票及有關付款的書信須送交馬頭涌官立小學xxx主任或校方指定的教職員。如發票及付款書信致送或填寫不當,或資料不全或不足而導致付款延遲,政府概不負責。
3. 付款
政府會分 3 期付款,每期付款是按完成該合約時段內的服務時數計算,分期付款的日期及付款比例如下:
- 2020 年 12 月 31 日(30%)
- 2021 年 3 月 31 日 (30%)
- 2021 年 8 月 31 日 (40%)
4. 所填報的個人資料
(a) 承辦商在報價邀請書填報的個人資料,是供標書評審和合約批審之用。倘若填報的資料失實或不足,該份報價邀請書可能不會受理。
(b) 承辦商確認並同意,在報價邀請書填報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披露。
(c)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 第 6 原則、第 18 及 22 條,承辦商有權索閱或改正已經填報的個人資料,包括索取標書內個人資料欄的副本。
(d) 如欲查詢報價邀請書內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手續及改正資料,請與發出報價邀請書學校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聯絡。
5. 知識產權
(a) 承辦商必須保證,根據合約供應的教材及其制訂過程,並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
(b) 承辦商如在合約有效期間,就合約供應的教材而接到任何有關侵犯或指稱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應立即知會政府。
(c) 政府如因使用或擁有有關教材或其任何部分而侵犯或被指稱侵犯任何相關的知識產權,承辦商須向政府作出補償,並完全及有效保障政府免受一切有關的索償、訴訟、法律 程序、法律責任、損失、賠償、付款要求、費用、訴訟費以及任何性質的支出。
(d) 如政府接獲申索指稱,或政府有理由相信,承辦商所供應的教材侵犯版權,又或侵犯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政府可選擇:
(i) 即時終止政府未接收的教材合約;或
(ii) 暫停履行合約,直至政府認為有關的申索圓滿解決為止。但在本條款之下,即政府選擇暫停履行合約,亦不排除在此之後終止合約的可能性。
(e) 如政府就上文第5(d)條款之下的原因而終止合約,政府無須向承辦商繳付任何費用或作出賠償,不論有關教材其後是否獲法庭裁定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f) 政府根據第5(d)及(e)條款而獲得的權利,須以不影響上文第5(a)至(c)條款為原則。
到校言語治療服務規格
附錄 V
承辦商須在合約期內提供以下服務要點:
1. | 服務對象 為患有以下語言/溝通障礙的學生提供治療服務,改善其學習進度及社交發展。 | |
a. | 語言表達問題 | |
b. | 語言理解問題 | |
c. | 社交溝通障礙 | |
d. | 構音困難 | |
e. | 讀寫障礙 | |
f. | 流暢障礙 | |
g. | 嗓音障礙 | |
2. | 服務範圍 (提供服務予學生、教師、學校及家長,詳情參照附錄 VII) | |
a. | 評估:為學童進行個別的語言評估。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 |
b. | 言語治療:為輕度至嚴重語言障礙的學童訂立個人化的訓練目標;提供個別及小組 形式的言語治療。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 |
c. | 主題小組:提供主題訓練小組,提供社交訓練、敘事及演說技巧小組訓練。 | |
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 ||
d. | 培訓:按學校需要,為家長及教師提供講座。 為家長提供支援,改善家長在家輔導子女發音及言語發展的技巧。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 |
e. | 為全體學童提供預防性的發展課程為有言語障礙的學童設計校本課程言語治療師入班支援服務 提供溝通元素課程設計 協助策劃主題式校本活動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 |
3. | 服務形式 | |
a. | 由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間,承辦商必須提供每週 1-2 天(如到校服務當天是學校的特別活動、假期或公眾假期,則安排其他日子進行;如學校提早放學,則承辦商須改為提供半天服務)的到校言語治療服務。全天服務時數為 7 小 時;半天服務時數為 4 小時。全學年約 40 次,合共 280 小時。 | |
b. | 承辦商須負責有關言語治療師的假期、各項保險、津貼、福利、強積金等。 | |
c. | 承辦商須於上學期 9 月份額外加時服務 2 至 3 天,為舊個案的學生進行覆檢,以便 盡快為舊個案學生提供服務。(不計入服務時數內) | |
d. | 承辦商或需提供額外支援或資源,確保服務質素達致校方的合理要求。 | |
e. | 若承辦商調派於本校之言語治療師未能按照本報價邀請書之服務規格提供服務,校 方有權要求更換言語治療師。承辦商須在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更換言語治療師。 |
4. 言語治療師須提供的評估報告。(詳情請參照附錄 VII)
a. 言語治療師須於學期初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定期與校方進行會議,檢討計劃推行的進度及成效。
b. 於上學期為懷疑有言語障礙的一年級學生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並替二至六年級新增的懷疑有言語障礙的學生進行評估,提供報告及所需的服務。
c. 於 2021 年 1 月進行中期檢討,向校方提供接受服務學生的進展報告。
d. 於 2021 年 7 月進行總結性的評估報告。
5. 本校班級結構及接受服務學生人數
級別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四年級 | 五年級 | 六年級 | 總計 |
x數 | 5 | 5 | 5 | 5 | 5 | 5 | 30 |
本校已評估有言語障礙的學生情況:(截至 28/4/2020 止)
(i) 9 名中度至嚴重語言障礙學生
(ii) 43 名輕度語言障礙學生
強制性要求
1. |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提供有效的文件證明:該公司的商業登記。如服務承辦商在報價截 止日期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報價將不獲考慮。 |
2. | 報價公司/機構提供之駐校言語治療師須提供文件證明:(a)擁有言語及聽覺科學系畢業或同等學歷;(b)具 Certificate of Clinical Competence;(c)在 2020 年 9 月 1 日前的過往 10 年曾擁有 3 年或以上學校言語治療工作經驗;(d)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證明。如報價公司/機構在報價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報價將不獲考慮。 |
3. | 報價公司/機構在提供服務於各範疇時,其服務時數須不低於在附錄 VII 列出每一項服務範疇之要求。如承辦商在報價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其報價將不獲考慮。 |
4. | 報價公司/機構的報價書之建議須詳述每一項服務範疇:安排詳情及內容、如何完成該項範疇之目的、人手建議、督導、支援及培訓的安排、問責及協調的機制等等。如報價公司/機構在報價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供任何一項相關資料,其報價將不獲考慮。 |
5. |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在合約期內按上述服務規格提供所有服務。 |
報價附頁(一式兩份)
項目範疇及目的 | 服務項目範疇說明 | 學校要求所需時數 |
學生層面 目的:改善學生的學習進度及社交發展 | 1. 為懷疑有語障及有語障的學童進行言語能力評估。為語障學生制訂和提供個別、小組及入班言語治療服務。 2. 為語障學生撰寫詳盡的評估報告、臨床治療記錄、上下學期進度報告、觀課紀錄,以及協作紀錄。 3. 與教師合作推行言語訓練小組活動: a. 提供主題化溝通及社交說話訓練。 b. 提供敍事及演說技巧小組訓練。 4. 為學生營造豐富的語言環境,幫助及促進他們的語言發展。 5. 配合學生的學習需要,為他們設計合適的訓練計劃。 | 270 小時 |
家長層面 目的:協助家長提升學生說話能力的技巧 | 1. 向家長解釋學生的評估結果、言語障礙特徵及對其日常生活的影響。 2. 指導家長營造豐富語言環境的方法。 3. 訓練家長掌握提升學生言語能力的技巧。 4. 舉辦最少一次的家長工作坊/其他形式的活動。(將安排於星期六早上舉行) 5. 邀請家長出席言語治療課堂。 | (家長講座) 2 小時 |
教師層面 目的:協助老師設計學生的個別學習計劃及對課程調適 | 1. 指導教師如何識別校內有言語障礙的學生。 2. 向老師解釋學生的語障特徵及對學習的影響。 3. 因應需要與教師會面,合作跟進語障學生的情況。 4. 舉辦最少一次的教師工作坊或其他形式的活動。 5. 加強與老師的協作,將語訓目標融入課堂教學。 6. 協助老師設計學生的個別學習計劃及對課程調適 ,提供專業意見。 | 3 小時 |
學校層面 目的:協助改善語障學生學習進度及社交發展 | 1. 協助學校制定支援語障學生的校本策略。 2. 協助學校營造共融及表達文化,以達致全校參與的目標。 3. 備存完整的語障學生名冊、評估報告、治療進度紀錄。 4. 撰寫校本言語治療服務計劃書和周年報告。 5. 建立言語治療資源庫。 | 5 小時 |
合共: 280 小時
(此項由報價公司/機構填寫) 總價港幣:每小時 $ × 280 小時
總價港幣:$
本 公 司 / 機 構 / 本 人 明 白,如 收 到 學 校 訂 單後 未 能 供 應 報 價 書 上 所 列 服 務 , 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學 校 從 另 處 採 購 上 述 服 務 的 差價 。 | |
公 司 / 機 構 : | 公司/機 構 印鑑 |
獲 授 權 簽 署 報 價 書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署 名 | : |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 簽 署 : |
日 期 : |
符合規格附頁(一式兩份)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註明以下條款的條文完全符合附錄V之規範。
(請在適當空格加上✓)
服務規格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服務對象 為患語言/溝通障礙的學生提供治療服務,改善其學習進度及社交發展。 | |||
2. | 服務範圍 | |||
a. | 評估:為學童進行個別的語言評估。 | |||
b. | 言語治療: 為有輕度語障的學童提供小組形式的言語治療。 為有中度至嚴重語障的學童訂立個人化的訓練目標,提供個別及小組形式的言語治療。 | |||
c. | 主題訓練小組:為有語障和非語障的學童提供主題訓練小組,如社交小組、演說技巧小組、正音大使訓練小組、改善讀寫障礙小組等。 | |||
d. | 培訓: 按學校需要,為家長及教師提供講座。 為家長提供支援,改善家長在家輔導子女發音及言語發展的技巧。 | |||
e. | 課程和活動方面: 為全體學童提供預防性的發展課程為有言語障礙的學童設計校本課程言語治療師入班支援服務 提供溝通元素課程設計 協助策劃主題式校本活動建立言語治療資源庫 |
x 公 司 / 本 人 明 白 , 如 收 到 學 校 訂 單 後 未 能 供應 報 價 書 上 所 列 服 務,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學 校 從 另處 採 購 上 述 服 務 的 差 價 。
公司印鑑
公 司 / 機 構 :
獲 授 權 簽 署 報 價 書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署 名 :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簽 署 :
日 期 : _
(請在適當空格加上 ✓)
服務規格 | 符合 | 不符合 | ||
3. | 服務形式 | |||
a. | 全學年由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報價公司/機構須提供全學年約40次到校言語治療服務,每週1-2天,每次服務時數為7小時,由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包括一小時午膳時間)。如到校服務當天是學校的特別活動、假期或公眾假期,則安排於其他日子進行;如學校提早放學,則承辦商須改為提供半天服務,每次服務時數為4小時,由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30分。 | |||
b. | 報價公司/機構必須負責有關言語治療師的假期、各項保險、津貼、福利、強積金等。 | |||
c. | 報價公司/機構須於上學期 9 月份額外加時服務 2 至 3 天,為舊個案的學生進行覆檢,以便盡快為舊個案學生提供服務。 (不計入服務時數內) | |||
d. | 報價公司/機構或需提供額外支援或資源,確保服務質素達致校方的合理要求。 | |||
e. | 若報價公司/機構調派於本校之言語治療師未能按照本報價邀請書之服務規格提供服務,校方有權要求更換言語治療師。報價公司/機構須在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更換言語治療師。 |
本 公 司 / 本 人 明 白 , 如 收 到 學 校 訂 單 後 未 能 供 應 報 價 書 上 所 列 服 務,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學 校 從 另處 採 購 上 述 服 務 的 差 價 。 | |
公司印鑑 | |
公 司 / 機 構: | |
獲 授 權 簽 署 報 價 書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署 名 : | |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 簽 署 : |
日 期 : _
(請在適當空格加上 ✓)
服務規格 | 符合 | 不符合 | ||
4. | 言語治療師須提供的評估報告 | |||
a. | 言語治療師須於學期初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定期與校方進行會議,檢討計劃推行的進度及成效。 | |||
b. | 於學期初,為小一至小六懷疑有言語障礙的學生進行評估,並須提供跟進報告。 | |||
c. | 每位學童全期治療完成後,獲取評估及進度報告各一份,報告內容須顯示每名學生是否在下學年仍舊需要言語治療服務,並將有關的報告交予校方存檔。 | |||
d. | 於 2021 年 1 月進行中期檢討,向校方提供接受服務學生的進展報告。 | |||
e. | 於 2021 年 7 月進行總結性的評估報告。 |
本 公 司 / 本 人 明 白 , 如 收 到 學 校 訂 單 後 未 能 供 應 報 價 書 上 所 列 服 務,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學 校 從 另處 採 購 上 述 服 務 的 差 價 。 | |
公司印鑑 | |
公 司 / 機 構: | |
獲 授 權 簽 署 報 價 書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署 名 : | |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 簽 署 : |
日 期 : _ |
(請在適當空格加上 ✓)
服務規格 | 符合 | 不符合 | ||
5. | 其他 | |||
a. | 報價公司/機構須提供該公司有效的商業登記以資證明。請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 | |||
b. | 報價公司/機構提供之駐校言語治療師須提供文件證明:(a)擁有言語及聽覺科學系畢業或同等學歷;(b)具 Certificate of Clinical Competence;(c)在 2020 年 9 月 1 日前的過往 10 年曾 擁有 3 年或以上學校言語治療工作經驗;(d)性罪行定罪紀錄 查核證明。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
c. | 報價公司/機構在提供服務於各範疇時,其服務時數須不低於在報價附頁(附錄 VII)列出每一項服務範疇之要求總節數及時數。 | |||
d. | 報價公司/機構報價書之建議須詳述為本校而作出每一項服務範疇之各個細項,包括安排詳情及內容、如何完成該項範疇之目的、人手建議、督導、支援及培訓的安排、問責及協調的機制等。 |
本 公 司 / 本 人 明 白 , 如 收 到 學 校 訂 單 後 未 能 供 應 報 價 書 上 所 列 服 務,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學 校 從 另處 採 購 上 述 服 務 的 差 價 。 | |
公司印鑑 | |
公 司 / 機 構 : | |
獲 授 權 簽 署 報 價 書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署 名 : | |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 簽 署 : |
日 期 : _ |
應約履行(一式兩份)
致 馬頭涌官立小學校長:
特別備註: 我/ 我們, 下開簽署人, 現謹代表我/ 我們及本文所指的商號及合夥人/ 有限公司/機構, 同意按照我/ 我們所作修改, 提供上述附表所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在符合和按照上述報價條款及本報價邀請書所載的一般合約條款、特別合約條款、言語治療服務規格、強制性要求的規定下, 申領服務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按照該附表所列價格訂購該等服務, 並在所述服務日期或之前完成而無須附加其他費用。我/ 我們, 下開簽署人, 現謹代表我/ 我們及本文所指的商號及合夥人/ 有限公司, 保證我/ 我們/ 該商號/ 本文所指的有限公司所售賣及/ 或供應載於附表的服務所需教材或任何該等服務所需教材,均不會侵犯任何根據專利註冊條例(第42章)而註冊的專利,同時我/ 我們的商業登記及僱員補償保險單均仍有效。
報價公司/機構名稱(中文):
(英文):
獲授權代表姓名(中文): 提交本報價單。
(英文):
報價公司/機構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香港的註冊地址:
簽 署:
(正楷):
職 銜:
日 期:
公司印鑑
不擬報價
致 馬頭涌官立小學校長:
下方簽署人不擬按照報價書上所列報價,提供由校方清楚列於報價邀請書及報價附表上的所有服務項目要求及細則。下方簽署人xx, 除提供上述清楚列於報價邀請書及報價附表上的所有服務項目要求外,日後不會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捐贈、優惠及服務。
不擬投標原因:
報價公司/機構名稱(中文):
(英文):
獲授權代表姓名(中文): 提交本不擬報價表格。
(英文):
報價公司/機構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香港的註冊地址:
簽 署:
(正楷): _職 銜:
日 期:
公司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