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 有關電子支票服務之規則及規例 1. 適用性及定義 (a) 此等規則及規例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此等規則及規例補充並構成閣 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一部份。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此等規則及規例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 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此等規則及規例跟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此等規則及規例為準。 (b)...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 | ||
有關電子支票服務之規則及規例 | ||
1. | 適用性及定義 | |
(a) | 此等規則及規例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此等規則及規例補充並構成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一部份。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此等規則及規例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此等規則及規例跟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此等規則及規例為準。 | |
(b) | 就此等規則及規例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 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
「閣下」指本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 |||
2. |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 ||
(a) | 本行可根據本行之酌情權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閣下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閣下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 ||
(b) |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閣下可按下列第 3 條簽發由本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 ||
(c)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閣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閣下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 ||
(d) |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 ||
(e) |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 ||
(i) |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 ||
(ii) | 閣下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金額或最多電子支票總數量。 | ||
(iii) | 閣下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 ||
3. | 電子支票簽發 | ||
(a) |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 ||
(i) | 閣下須按本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本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閣下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 ||
(ii) |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先由閣下(作為付款人)及再由本行(作為付款人銀行)分別以閣下及本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 ||
(iii) | 當閣下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 ||
(iv) | 如閣下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閣下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閣下簽署。 |
(b) | 電子證書 | ||
(i) |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 ||
(ii) |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 ||
(iii) | 本行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本行的服務包括代閣下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閣下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閣下應指示及授權本行: | ||
(1) | 按本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閣下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閣下按閣下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及 | ||
(2) |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 ||
(iv) | 代閣下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本行有權依賴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須自行負責向本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本行根據閣下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閣下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 ||
(v) |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閣下的電子證書,閣下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閣下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 ||
(c) |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 ||
(i) | 當閣下確認簽發電子支票,本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閣下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本行亦可代閣下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 ||
(ii) | 閣下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 (或指示本行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 ||
(1) |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絕接受電子支票; | ||
(2) |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 ||
(3) | 向本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本行代閣下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 ||
(iii) | 電子支票檔案於本行以電子方式按閣下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 |
經送達至受款人。本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本行建議閣下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閣下或本行傳送。 | |||
(d) |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本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第 3(a)(i)條及下列第 5(a)及 5(b)條的效果的情況下,閣下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 ||
4. | 電子支票存入 | ||
(a)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 ||
(b)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 ||
(i)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 ||
(ii) |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 ||
(iii) |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 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 ||
(iv) |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 ||
(c) | 本行的存入途徑 x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 ||
(d) | 電子支票撥用 x行有權將任何存入本行之電子支票存入至以本行酌情權決定的任何戶口或附屬戶口,以撥用該等電子支票。該等電子支票之撥用將凌駕閣下對該等電子支票之撥用。 |
5. |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責任 | |||
(a) | 電子支票的處理 閣下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閣下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 |||
(i) | 任何閣下在本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 |||
(ii) |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 |||
(b) | 本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之效果的情況下: | |||
(i) |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本行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 |||
(ii) |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 |||
(1) |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 |||
(2) |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 |||
(3) |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 |||
(4) |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 |||
(iii) |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 |||
(c) |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 |||
(i) | 閣下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 |||
(ii) | 在不減低閣下在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中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 |
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 失。 | ||
(iii) |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 |
(iv) |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 |
6. | 有效文本 | |
此等規則及規例之英文與中文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
7. | 其他事項 | |
除客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此等規則及規例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此等規則及規例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