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騰基金乃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以有限公司形式組建的一間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受 UCI 法第一部份管轄,並具備 UCITS 資格。
中國新xx機會基金
2019 年 4 月 4 日
南方龍騰基金香港發行章程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於盧森堡成立)
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
2019 年 4 月 4 日
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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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龍騰基金(「龍騰基金」)及中國新xx機會基金(龍騰基金的一個子基金,下稱「新xx機會子基金」)已在香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證監會授權認可並不代表對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的商業價值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等産品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各董事(其姓名列於第 iii 頁)就本香港發行章程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就其全部所知及確信,概無遺漏其他事實,使本香港 發行章程所載任何xx有誤導成份。
龍騰基金乃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以有限公司形式組建的一間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受 UCI 法第一部份管轄,並具備 UCITS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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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相關股份的認購申請將僅根據本香港發行章程(及涉及某一單獨子基金的任何相關補充條款)予以考慮。投資者可從行政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辦事處取得最新經審計年報及年度賬目和最新未經審計的半年報。本香港發行章程(無論是否隨附任何報告)之交付或相關股份的發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表示自本香港發行章程刊發之日起龍騰基金的事務未曾發生任何變化。
潛在投資者不應將本香港發行章程的內容視爲有關法律、稅務、投資或任何其他方面事宜的諮詢意見,而應就相關股份的取得、持有或處置徵詢其自身專業顧問的意見。
提醒投資者注意下述事實:任何投資者只有以其自身名義在龍騰基金股東名冊中登記後,方可直接針對龍騰基金充分行使其投資者權利,尤其是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如投資者 透過某一以其自身名義但代表投資者的中介人投資於龍騰基金,則可能發生投資者無法 直接針對龍騰基金行使某些股東權利的情況。建議投資者就其權利取得諮詢意見。
公司章程之條款對每一基金股東具有約束力。
本香港發行章程乃基於其刊發日期盧森堡的當前資訊、法律及慣例編制(此等資訊、法律及慣例或會發生改變)。龍騰基金於其新的發行章程刊發後即不再受舊有發行章程之約束。龍騰基金將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取最新的發行章程。
由龍騰基金(「數據監控人」)或代表其提供,收集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的個人資料將由數據監控人根據申請表中提及的隱私聲明進行處理,該聲明可通過致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索取。 所有與數據監控人直接或間接聯繫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之人士,在聯繫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之前,以及在任何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向數據監控人提供或導致提供任何數據之前,均應閱讀並仔細考慮隱私聲明。
相關股份的價值可升亦可跌,轉讓或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或會無法收回其最初的投資額。以貨幣表示的來自相關股份的收益或會有波動,匯率變化亦會導致相關股份的價值上升或下跌。稅收水平及計稅基礎以及稅收寬減或會發生改變。不能保證一定達致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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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龍騰基金如有任何查詢及投訴,可向龍騰基金提出(收件人:xx先生,地址爲 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或向香港代表提出
(致函至xxxxxxxx 0 xxxxx 2 期 28 樓 2802 室,或致電其客戶服務熱綫
x000 0000 0000)。所有投訴將嚴格按照龍騰基金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若收到電話查詢或投訴,龍騰基金或香港代表(以適用者為準)會以口頭方式回覆。若收到書面查詢或投訴,龍騰基金或香港代表(以適用者為準)會以書面方式回覆。在正常情況下龍騰基金或香港代表(以適用者為準)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回覆任何查詢或投訴。
各方名錄 南方龍騰基金
龍騰基金的註冊辦事處
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龍騰基金的董事
xxx女士(董事長),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xx先生,獨立董事
Xxxxxxx Xxxxxxxxxx 先生,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
管理公司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
106 route d'Arlon, L-8210 Mamer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管理人員
Xxxxxxxx XXXXXX 先生 Xxxxx XXXXXXXXX 先生
Xxxx Xxxxxxxx CLAESSENS 先生 Xxxxxxxxx XXXXXX 先生
投資管理人/香港分銷商(由管理公司委託
)/ 香港代表
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 0 x
xxxx 0 期 28 樓 2802 室
全球分銷商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
106 route d'Arlon, L-8210 Mamer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行政管理人(由管理公司委託)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 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保管人及付款代理人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 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法律顧問:
盧森堡法律方面:
Xxxxxxxx, Hoss & Xxxxxxx,
société anonyme
2, Place Xxxxxxx Xxxxxxxxx L-134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香港法律方面:
xx•麥堅時律師事務所xx
xxx 00 x
xxxxxx 00 x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c. 2, rue Xxxxxxx Xxxxxxxx,
L-2182 Luxembou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目錄
定義
「1933 年法案」 1933 年美國證券法案(經修訂)。
「1940 年法案」 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案(經修訂)。
「累積股份」 其收益會累積並加入某一子基金資本財産的相關股份。
「行政管理協議」 行政管理人、管理公司和龍騰基金於 2013 年 8 月
30 日或前後簽訂的並經不時修訂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務協議,根據該協議,管理公司委任行政管理人擔任行政管理代理人、會計及監管服務提供人、過戶登記及轉讓代理人、公司代理人,並由龍騰基金委任為住所代理人以及支付代理人。
「行政管理人」 Citibank Europe plc, 盧森堡分行。
「公司章程」 基金股東於 2011 年 11 月 4 日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的龍騰基金設立章程。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c.。
「董事會」或「各董事」 現時的龍騰基金董事會及其下設的任何正式成立
的委員會的成員以及不時委任的此等成員的繼任者。
「營業日」 就某一子基金而言,指盧森堡、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或各董事釐定並事先通知基金股東及應於該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其他地點的銀行全面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以及各董事釐定並事先通知基金股東及應於該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其他日子。
「商品交易法」 美國商品交易法案。
「中國A 股」 中國大陸境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可供中國大陸的國內投資者、QFII和 RQFII 投資並以人民幣報價的股票。
「中國B 股」 中國大陸境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以美元(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港元(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可供中國大陸的國內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股票。
「離岸人民幣」 在中國大陸境外流通的人民幣貨幣。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CSSF」 負責監督盧森堡大公國內的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機構,現為“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或其 承繼機構。
「截止時間」 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就任何相關交易日列明的時間或者各董事釐定並事先通知基金股東的其他時間,但截止時間始終不得遲於相關交易日的估值點。
「交易日」 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實施認購申請、贖回申請或轉換申請的營業日或者各董事釐定並事先通知基金股東的其他日子,但每兩星期至少應有一個交易日。
「保管人」 Citibank Europe plc, 盧森堡分行或龍騰基金不時委任的其他保管人。
「保管人協議」 保管及支付代理服務協議,根據該協議龍騰基金委任保管人擔任保管行及支付代理人。
「分銷商」 全球分銷商根據相關分銷協議條款委任的任何分 銷商。為避免疑義,“分銷商”包括香港分銷商。
「分銷協議」 全球分銷商、龍騰基金和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於 2013 年 8 月 30 日或前後簽訂的就龍騰基金就有關股份的分銷簽訂的分銷協議。
「配息股份」 其收益會定期分配給基金股東的相關股份。
「歐盟」 歐洲聯盟。
「ERISA」 經修訂的 1974 年美國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及根據該法案頒佈的規例。
「歐羅」或「EUR」或「€」 已根據經《歐洲聯盟條約》(1992 年 2 月 7 日在
馬斯特裏赫特簽署)修訂的《歐洲共同體成立條約》(1957 年 3 月 25 日在xx簽署)採用單一貨幣的歐洲聯盟各成員國的貨幣。
「歐羅區」 由已採用歐羅作爲其國家貨幣的歐洲聯盟各成員國組成的地理區域。
「EUSD」 2003 年 6 月 3 日關於對儲蓄收入以利息形式徵稅 的歐盟理事會第 2003/48/EC 號指令(經修訂)。
「EUSD 法」 實施 EUSD 的盧森堡 2005 年 6 月 21 日法律
(經修訂)。
「會計年度」 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間,或股東大會不時釐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集團」 屬於同一企業組織且必須根據 1983 年 6 月 13日關於綜合帳目的歐盟理事會第 83/349/EEC 號指令及按照國際公認會計規則編制綜合帳目的各公司(經修訂)。
「全球分銷商」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根據管理公司協 議指定爲全球分銷商。
「大中華區」 僅為本香港發行章程之目的,指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香港」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HKD」或「HK$」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
「香港分銷商」 根據分銷協議委任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為龍騰基金有關股份的分銷商。
「香港發行章程」 本香港發行章程,可不時經修訂或補充。
「香港代表」 指定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為香港代表協議項下的龍騰基金香港代表。
「香港代表協議」 由(i) 龍騰基金;(ii) 管理公司;和(iii)香港代表於 2014 年 4 月 17 日或前後簽訂的並經前述各方不時修訂的香港代表協議,根據該協議,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被指定為香港代表。
「無資格申請人」 向其轉讓相關股份(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實益上或者由其持有相關股份(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實益上)會,或者根據各董事的意見,或會造成下列後果的人士:
a) 違反根據其規定,該人士並無資格持有該等相關股份的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例);或
b) 使得龍騰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管理人根據任何法律或規例須作爲投資基金或以其他身份登記,或導致龍騰基金須就其任何相關股份遵守任何登記要求,無論是在美國或者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
c) 給龍騰基金、其基金股東、管理公司或者投 資管理人造成他們原本不會招致或承受的法律、監管、稅務、金錢上的或者重大的行政管理方 面的某種不利影響;或
d) 導致龍騰基金違反任何協議下的龍騰基金的任何義務。
「首次發行期」 各董事就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設定且於相關補 充條款中列明的、相關股份首次提呈發售的期間。
「首次發行價」 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應為每股相關股份支付的初始價格。
「投資管理協議」 管理公司、龍騰基金和投資管理人於 2013 年 8 月
30 日或前後簽訂的並經不時修訂的投資管理協議,根據該協議,管理公司委任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就所有子基金向龍騰基金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服務。
「投資管理人」 管理公司就現時及未來的任何子基金委任的負責根據一項投資管理協議管理該子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管理人。於本香港發行章程刊發之日,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所有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盧森堡」 盧森堡大公國。
「中國大陸」或「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
區。
「管理公司」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由各董事根據不時修訂的管理公司協議指定爲龍騰基金的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協議」 龍騰基金和管理公司於 2013 年 8 月 30 日或前 後簽訂的並經協議雙方不時修訂的管理公司協議,根據該協議,管理公司被委任為龍騰基金的指定 管理公司及龍騰基金有關股份的全球分銷商。
「選時交易/過度交易費」 在選時交易及/或過度交易的情況下,董事會可爲
相關子基金之利益徵收的費用,該費用在「防止逾時交易及選時交易」一節中列明。
「成員國」 歐洲聯盟成員國,以及在歐洲經濟區成立協定和相關法案規定的限制範圍內,除歐洲聯盟成員國之外的屬於歐洲經濟區成立協定締約國的任何國家。
「最低持有量」 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每一類別相關股份的最低持有量。
「最低增加認購量」 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每一類別相
關股份的最低增加投資量。
「最低認購量」 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每一類別相關股份的最低投資量。
「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上通常交易的具有流動性且價值可隨時 準確釐定的金融工具,以及根據 CSSF 不時發佈的 指引的定義,符合貨幣市場工具資格的金融工具。
「資產淨值」 根據公司章程計算的龍騰基金、某一子基金或某一股份類別(視文意要求而定)的資產淨值。
「每股資產淨值」 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於相關時間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數量。
「非成員國」 成員國之外的任何歐洲、美洲、非洲、亞洲、澳大利亞和大洋洲國家。
「經合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其他受監管市場」 受監管、規律運作且爲公衆認可並向公衆開放的
市場,即:(i) 符合下列各項標準:流動性、多邊 買賣盤的配對(對買盤價和賣盤價作出全面匹 配,以確定一個單一的價格)及透明性
(向客戶 通告完整資訊, 使客戶能夠對買賣 交易加以追 蹤,從而確保其指令乃按現時條件 執行),(ii) 證 券按某一固定頻率在其中交易,
(iii) 獲得某一國 家、經該國家授權的公共機構或者經該國家或該 公共機構認可的另一實體
(如專業協會)的認可, 及(iv) 在其中交易的證券可供公衆買賣的市場(以 上標準由 CSSF 不時發佈的指引確定及/或修訂)。
「業績表現期」 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定義的期間。
「中國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未來可能
在中國開啟的證券交易所
「QFII」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規定(經不時修訂)獲得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贖回價」 贖回相關股份所適用的每股價格。
「基準貨幣」 視文意要求而定,指龍騰基金的基準貨幣美元,或者相關子基金的或相關股份類別的基準貨幣
(詳見相關子基金補充條款所述)。
「受監管市場」 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歐盟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第 2004/39/EC 號 指 令 所 指 的 市 場 , 即 根 據
2004/39/EC 號指令第三編規定獲得核准並規律運作, 由市場營運機構所運營及/或管理的多邊系統,其作用是在系統內按其非自由裁量規則將多個第三方對獲准按其規則或在其系統內交易的金融工具的買賣興趣配對或促成配對,買賣興趣配對的最終結果是形成合同。
「RESA」 the Recueil Electronique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of Luxembourg
「RMB」或「人民幣」或「CNY」 或「¥」 | 中國大陸的貨幣。 |
「RQFII」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規定(經不時修訂)獲得批准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外匯局」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經修訂)。
「證券貸出」 證券從貸方臨時轉移給借款人的交易,後者有義務按要求或在特定期限結束時退還證券
「聯交所」 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承繼機構。
「龍騰基金」 南方龍騰基金。
「相關股份」 龍騰基金任何股份類別的股份(視文意要求而定)。
「股份類別」 作爲與某單一子基金有關的特定類別的相關股份由龍騰基金發行的所有相關股份。
「基金股東」 龍騰基金相關股份的持有人。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子基金」 龍騰基金的子基金,各董事將某一類別的相關股份稱爲某一子基金,該子基金的發行收入單獨匯集並根據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投資策略投資,該子基金由各董事不時經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後設立。
「認購價」 首次發行期結束後發行相關股份的每股價格,按
「認購」一節所述方式計算。
「補充條款」 本香港發行章程的補充條款,其中列明關於某一子基金及/或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的若干資料。
「深交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淨總收入」 就某一子基金而言,指該子基金的投資收入總額
(包括股息、利息、已變現資本增益、該子基金所作投資產生的任何收益或收入)減去該子基金發生的任何性質的費用、開支、稅款或收費,而可根據盧森堡法律法規用於分配的金額。為免生疑問,淨總收入不可包含淨未變現收益。
「可轉讓證券」 (i) 股票及等同於股票的其他證券(「股票」);
(ii) 債券及其他債務票據(「債務證券」);及
(iii) 帶有透過認購或交換取得任何此等可轉讓證 券之權利的,且不構成本香港發行章程附件 1 所述的投資技術及工具的任何其他可流轉證券。
「UCI」 集體投資計劃。
「UCI 法」 關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 20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經修訂)。
「UCITS」 根據 UCITS 指令設立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令」 2009 年 7 月 13 日關於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之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的歐盟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第 2009/65/EC 號指令( 經不時修訂)。
「美國人士」 指(i) 美國公民或居民,(ii) 在美國或根據美國法律 或美國任何一州的法律設立或組建的公司或合 夥,(iii) (a) 美國法院能對其管理行使主要監督權 及(b) 一名或多名美國人士對其所有重大決定有 控制權的信託,或(iv) 其全球
範圍內所有來源的收 入須繳納美國稅的產業。此外,美國人士一詞包 括根據 1933 年法案的條例 S 屬於美國人士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每一申請表中均載有條例 S 中相關定義的全文。
「獲豁免美國稅投資者」 屬於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經修訂)定義
範圍內的,但適用 ERISA 或出於其他原因免於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美國人。
「USD」或「美元」或「US$」 美國貨幣。
「《守則》」 證監會發佈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修訂)。
「估值日」 行政管理人釐定每支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的營業日,於該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
「估值點」 估值日中釐定子基金資產價值的時點,每一子基金的估值點於本香港發行章程的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
單數詞包括其複數形式,反之亦然;提述某一性別時包括其他性別。
本香港發行章程上文第一列中的詞語及表述應具有於該詞語或表述旁邊所列明的意思,除非文意另有要求。提述「歐羅」、「EUR」及「€」時均指歐洲的統一貨幣單位;提 述「美元」、「USD」及「US$」時均指美國的貨幣單位;提述「港元」、「HKD」或
「HK$」時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單位;提述「人民幣」、「RMB」、「CNY」和
「¥」時均指中國大陸的貨幣單位。
龍騰基金及子基金
龍騰基金是一家依照盧森堡法律、作爲 UCI 法第 I 部分所規定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註冊成立的無固定經營限期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龍騰基金最初是作為一個受日期為 2007 年 2 月 13 日(並於 2010 年 12 月 3 日修訂)的特殊投資基金法律之規定管轄的特殊投資基金而註册成立的,名稱爲南方龍騰基金
(China Southern Dragon Dynamic Fund SICAV-FIS),在盧森堡商業及公司登記處登記,登記號碼為 B157.189。
在南方龍騰基金(China Southern Dragon Dynamic Fund SICAV-FIS)於 2011 年 11月 4 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後,龍騰基金變更爲一家受 UCI 法第 I 部分管轄的投資公司,隨後設立章程的修改版(即公司章程)獲屆時之股東批准。經修訂公司章程已於 2011年 12 月 20 日在盧森堡大公國官方公報 Mémorial C, Recueil Spécia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上刊發。公司章程條款對每一基金股東均有約束力。
龍騰基金是一家傘子基金,旨在透過一系列獨立子基金使投資者能夠接觸各類投資策略。於本香港發行章程刊發之日,中國新xx機會基金是龍騰基金下唯一獲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
龍騰基金已委任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爲其指定管理公司(定義見 UCI 法第 I 部分)。管理公司的其他詳情載於下文「管理公司」一節之中。
龍騰基金資本將始終與龍騰基金資產淨值相等,且不會跌至低於盧森堡法律要求的最低資本額。
每一子基金的資產均將與其他子基金資產相分離,並根據適用於每一該等子基金且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的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進行投資。根據 UCI 法第 181 條的規定,每一子基金均對應龍騰基金中特定部分的資產和負債,即某一子基金的資產僅可用於滿足該子基金相關基金股東的權利以及因該子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而產生債權之債權人的權利。
某一特定子基金的負債(在龍騰基金清盤或者騰龍基金相關股份或任何子基金全部相關股份被回購之情形下)應對龍騰基金有約束力,但僅以該特定子基金的資産爲限,某一特定子基金的負債超過其資産時,不得爲補足任何該等虧欠額而向另一子基金的資産進行追索。
子基金的相關股份可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資交易所上市。董事會將決定某一特定子基金的相關股份是否上市。相關的補充條款將會載明某一特定子基金的相關股份是否已上市。
本香港發行章程中所含之資訊僅適用於考慮投資於已獲證監會認可、可在香港分銷之子基金的投資者。現時,中國新xx機會基金(即新xx機會子基金)是唯一獲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但投資管理人可在未來向證監會申請獲得其他子基金的認可。證監會認可並不代表對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龍騰基金或新xx
機會子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證監會認可不代表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龍騰基金或新xx機會子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子基金及其投資目標和政策
各董事可不時增設其他子基金,增設子基金獲證監會認可、可在香港分銷後,經證監會事先批准將簽發本香港發行章程和相關的補充條款。
與每一子基金投資相關的投資目標、投資政策和特定條款(包括其基準貨幣及其各個股份類別)均將在相關的補充條款中載明。
相關股份的股份類別
每一子基金均可提供超過一種的股份類別。每一股份類別均可能在其認購標準、贖回、最低持有量要求、費用結構、貨幣、對沖策略和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每一股份類別均將單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現時每一子基金可用之股份類別會在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董事會可按 CSSF 和(必要時)證監會的要求增設股份類別。
投資限制
每一子基金的資產所作的投資均須遵守 UCI 法以及(在證監會未授予特定豁免之情形下)
《守則》的適用條款。適用於龍騰基金和每一子基金的投資與借款限制在附件 1 中載明。經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及證監會事先批准後,各董事可對已獲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設置其他限制或改變與該等子基金相關的任何投資限制。龍騰基金會提前一個月
(或者證監會要求或允許的其他通知期)事先通知相關投資者,而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除對未上市證券、開放式集體投資方案的單位或場外衍生品合約所作的獲准投資外,投資均將在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進行。每一子基金還可持有輔助流動資產。
分配政策
每一子基金內每一股份類別的分配政策均在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在每一子基金內每一股份類別中,董事會可發行累積股份和配息股份,詳見相關補充條款的規定。
配息股份可向其基金股東支付股息,而累積股份則會累計其全部收入,將其加入可歸於相關股份類別的資本財産中(即累積股份不作任何分配,可歸於累積股份的全部賺得收入均將反映在該等相關股份的資産淨值之中)。在相關補充條款所載任何分配政策的規限下,年度股東大會應在董事會建議下決定每一相關股份類別中的哪一部份的龍騰基金利潤應作分配。股息分配可獨立於一切資本增益或損失(無論是否已實現)而釐定,唯受規管淨總收入的分配及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分配的規則所限。因此,年度股東大會可批准每一子基金或股份類別在扣減資本損失後分配淨收入和資本增益。可歸於決定不分配股息之某一股份類別的該部分收入將加入可歸於相關股份類別的資本財產中去。年度股東大會決定分配某一子基金股息的每一決議均須由該子基金基金股東在
會上以有效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分配若會使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跌至不足 1,250,000 歐元的等值金額,則不得作出該等分配。
分配的類型(淨投資收入或資本)將在龍騰基金的財務報表中載明。
當董事會決定以某一子基金的資本為該子基金的某一股份類別支付股息,或者,當某一子基金的某一股份類別的股息是從該子基金的總收入中支付,而該子基金的費用和開支則從該子基金的資本中支出或支付,導致可供分配用於支付該子基金股息的收入增加,則該等股息支付分別被視爲是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且該等股息支付均將構成返還或提取某一投資者原來投資的一部分或可歸於該原來投資的任何資本增益。任何分配若涉及以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或實際上以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視情形而定),均可能立即導致每股資産淨值的減少。如果某一獲證監會認可子基金以資本支付股息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股息,這一情形將在該子基金的補充條款中披露,而在自以該子基金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該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之日起的過去 12 個月期間內各類股息的成分(即以(i)淨總收入和(ii)資本支付的相應金額)將可要求香港分銷商提供或從子基金的下述網站獲取:xxxx://xxx.xxxxxxxxx.xxx。
對每一子基金而言,董事會可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決定支付中期股息。
股息將以相關股份類別的基準貨幣支付。有權獲得的股息若未在到期日(即(年度股息的)相關股東決議或(中期股息的)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後五年內領取,則應予作廢,而相應的資産應返還至相關子基金或(在相關子基金清盤時)繼續存續的子基金。
各董事
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全面管理和控制龍騰基金。董事會應有權決定龍騰基金及其每一子基金的公司和投資目標與政策,以及龍騰基金管理和業務事務的處理。董事會還負責監督每一子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董事會享有在任何情形下代表龍騰基金行事的最寬泛權力,但依法由基金股東保留之權力除外。
董事會成員(合稱「各董事」,單稱「董事」)將定期收到管理公司有關管理公司根據管理公司協議履行其職能情況的報告。
於本香港發行章程刊發之日,董事會成員如下:xxxx
王先生現在 EJF Capital(一家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資產數十億的另類投資公司) 工作,任亞洲業務戰略董事。在加入 EJF Capital 之前,王先生爲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任期三年。而在此之前,王先生任職於洛克-克裏克集團
(Rock Creek Group,一家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的投資顧問公司,當時管理 7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投資)。王先生負責風險管理、資産分配和對沖基金經理遴選長達三年。
2002 至 2007 年間,王先生在世界銀行財政部工作。王先生爲運作和風險管理團隊中之一員,負責管理全球固定收益投資組合以及儲備金顧問和管理方案( Reserves Advisory and Management Program)。1997 至 2000 年間,王先生還曾在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工作,任財務副經理。
王先生曾獲xx華盛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北京交通大學經濟學學士。王先生擁有註冊金融分析師(CFA)資格。他也擁有中國和美國的註冊會計師資格。
xxx女士
黃女士是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東英資產管理」﹚的法律總顧問兼法律合規部總監,負責向業務團隊提供策略法律意見,以及向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提供日常法律支援。
她於 2014 年 10 月加盟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於加盟南方東英資產管理前,黃女士自
2009 年起為禮德xxx律師行企業融資部律師。之前她於其他主要美國律師事務所
﹙包括 Hogax & Xartxxx (x稱霍金路偉律師行) 及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
她於香港大學分別取得工商管理﹙法律﹚學士學位及法律學士學位,並且於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Dimixxx Xxxxxxxxxx x生
Brunxxxxxx x生負責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 的業務和產品發展,是公司大部分客戶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負責人。他於 2013 年加入公司,爲亞洲和英國客戶的公關經理,協助基金發行和新客戶的整合。
在此之前,Brunxxxxxx x生 1999 至 2013 年期間於盧森堡道富銀行工作,他最初從事機構轉讓服務,隨後作爲現金和和解管理人、高級諮詢台調查人和交易團隊經理。 2007 年,他成爲銷售和市場團隊經理並負責需求建議書管理、銷售、交叉銷售活動和新業務實現。他是保管人督導委員會的成員。
Brunxxxxxx x生持有梅斯大學(法國)的美國和英國文學和xx的碩士學位, 並獲得法國軍方頒發的國防勳章。
管理公司
龍騰基金已委任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爲其指定管理公司(定義見 UCI 法
)。 在各董事的全面監督下,管理公司負責向龍騰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行政服務和營銷 服務。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是一家於 1993 年 9 月 1 日依照盧森堡法律註册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經 CSSF 許可具備 UCI 法下第 15 章所述管理公司的資格並由 CSSF 規管,已在盧森堡商業和公司登記册上登記,登記號爲 B 44870。
於本香港發行章程之日,管理公司董事會由如下成員組成:
− Gianxxxxx XXXXXXXXX x生(董事長)
− Xxxxx XXXXXXXXX x生
− Xxxxxxxx XXXXXX x生
管理公司由其董事會管理。
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爲 Xxxxxxxx Xxxxxx x生、 Marcx Xxxxxxxxx x生、 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生和 Alexxxxxx Xxxxxx x生。
除龍騰基金外,管理公司還擔任其他基金的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清單詳見管理公司年度報告,該等年度報告可向管理公司索取。
經各董事事先書面同意及(在適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CSSF 批准後,管理公司獲授權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和權力委託給任何其他人或實體,但前提是該等職責和權利仍應在管理公司的監督之下並由其承擔責任。
管理公司與龍騰基金間之關係受已訂立的、自簽署之日起無固定限期的管理公司協議條款管轄。管理公司和龍騰基金各均可經提前三(3)個月發送書面通知而終止管理公司協議。在某些情形下管理公司協議亦可經提前較短時間發送通知而終止。
在管理公司將其任何職能委託給第三方的情況下,相關協議應包含允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間均可向該等職能受委託方發出進一步的指示及根據 UCI 法第 110(1)(g)條的規定不經事先通知而立即終止相關協議的條款。
管理公司已制定並應用相應的薪酬政策及常規,其貫徹並推廣良好有效風險管理,並未鼓勵承擔與風險概況、規則、本發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風險,亦不應有損管理公司以龍騰基金最佳利益行事的責任。
薪酬政策包括固定及浮動薪金,並適用於多種類別員工,包括高級管理層、風險承擔者、監管部門員工、收取薪酬總額屬於高級管理層酬金範圍的任何僱員,以及其專業工作對管理公司、龍騰基金或子基金的風險概況有重大影響的風險承擔者。
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主管釐訂員工固定及浮動薪金的人員、主要薪酬元素、如何釐訂薪酬的概述, 可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ervice_substance_governance.cfm. 瀏覽。薪酬政策的副本可應股東要求免費提供。
薪酬政策與管理公司、本公司及股東的業務策略、目標、價值以及利益一致,並包括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
特別是薪酬政策將確保:
a) 從事監控工作的員工將根據達致其工作目標的程度而取得酬報,與其監控的業務範疇表現無關;
b) 薪酬總額的固定及浮動部份適當xx,固定部份設於佔總薪酬比例較高水平,讓浮動部份具有充足彈性,包括可能不會支付浮動薪酬部份;
c) 用於計算浮動薪酬部份或浮動薪酬總額的業績表現計量,包括一項計及所有相關目前及未來風險的全面調整機制;
至於轉授方面,薪酬政策將確保獲轉授人遵守下列各項:
a) 業績表現評估的期限跨越多年,配合與向本公司投資者推薦的持有期,確保評估程序以本公司的長期表現及投資風險為本,而其實際支付的業績表現為本薪酬部
份在同一段期間平均分配;
b) 倘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管理層須負責獲轉授人所管理的整體組合的 50%或以上,則任何浮動薪酬部份的最少 50%須包括股份、等同擁有權權益項目、或股份掛鉤工具或等同非現金工具﹙其具本項(b)所述的任何工具同樣的有效鼓勵作用﹚;及
c) 大部份﹙及任何情況下最少 40%﹚的浮動薪酬部份會遞延至配合向股東推薦的持有期,並與龍騰基金的風險性質準確一致。
投資管理人
管理公司已任命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爲投資管理人,由其依照投資管理協議之規定按子基金各自的投資目標和政策來負責子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根據投資管理協議之規定,在管理公司的全面監督與控制下,投資管理人可自行酌情決定管理龍騰基金之資産。
投資管理人是一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註册成立並存續的香港公司,其註册辦事處地址爲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 2 期 28 樓 2802 室,商業登記証號碼為 38952269-000-01-11-A。投資管理人獲證監會發牌可在香港開展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和第 9 類(資産管理)受規管活動。
投資管理人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子基金資産管理的意見、報告和建議,就構成子基金投資組合之流動資産及其他證券與資産的挑選向管理公司提供意見,並在管理公司全面控制與負責下,可在日常運作中酌情決定買入和賣出該等流動資産及其他證券,以及在其他方面管理子基金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的任何管理活動均應符合本香港發行章程
(包括相關補充條款)中爲相關子基金載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和限制以及管理公司不時通知投資管理人的任何其他限制與指示。有關投資管理人就任何子基金資産任命的任何副投資管理人(如有)之詳情會在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
於本香港發行章程刊發之日,投資管理人的董事如下:
周易先生
周易先生持有南京郵電大學計算機通信學位,擁有 11 年證券業從業經驗。周易先生曾在江蘇省郵電管理局電信中心和江蘇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任職、曾任江蘇xx通信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xx富欣通訊公司副總經理。
周易先生現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裁兼黨委書記。周易先生於 2006 年 8月加入華泰證券,曾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董事、黨委副書記。
xx女士
丁女士於 2010 年加入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行政總裁,負責監督管理人的整體業務。
丁女士於 2003 年至 2013 年 6 月擔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助理行政總裁以及常務
董事,該公司為中國最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資產管理規模達人民幣 1,600 億元﹙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她負責國際策略策劃、基金產品開發以及為公司管理與多個
分銷渠道以及業界監管機構的關係。她成立並管理首項 QDII 互惠基金﹙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資產管理規模人民幣 100 億元﹚,並於 2007 年至 2013 年 6 月出任投資管理委 員會成員。她除負責審核並監督基金表現外,亦負責制訂基金投資政策及策略、監察 市場、組合及系統風險、資產分配以及股票選擇。她領導五名組合經理及兩名分析師。
丁女士為香港中資基金業協會有限公司的主席,該會旨在推廣基金管理業的專業常規標準。她亦為香港中資證券業協會有限公司副主席。丁女士於 2013 年 4 月 1 日獲行政
長官及財政司司長委任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成員,任期兩年,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她亦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任為產品諮詢委員
會成員,任期兩年。2014 年 11 月 1 日起,丁女士出任程序覆檢委員會成員,並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出任諮詢委員會成員。她亦為財務匯報局的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成員及香港金融發展局的拓新業務小組成員。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丁女士於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間出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在建立穩固的管理架構及爲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産管理業務重新定位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丁女士曾擔任美國加州證券公司 ML Stern & Co.的投資經理,負責賬戶管理,職責包括向高資產機構投資者提供解決方案、客戶關係開發、進行公司研究及分析、與賣方證券分析員溝通、向客戶提供投資分析、以及參與推出創新年金產品。
丁女士持有美國三藩市州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及中國成都科技大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張高波先生
張先生爲東英金融集團的創辦合夥人及行政總裁,負責制定投資策略、監察投資表現及批核投資決定。張先生於 2003 年 2 月獲委任爲東英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爲於香港聯
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他於 2008 年加入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由 1988 年 2 月至 1991 年 2 月,張先生為海南省政府政策處副處長。由 1991 年至 1993
年,張先生爲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分行金融市場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由 1992 年至 1994年,張先生爲海南證券交易中心主席。張先生亦爲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 Vimetco N.V.(一家於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非執行董事。
張先生於 1985 年取得中國河南大學理學士學位,並隨後於 1988 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楊小松先生
楊小松先生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合規部負責人。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業務。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楊小松先生任職於中國證監會,監管部副總經理。楊小松先生持有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碩士學位。
xxxxx
x先生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總監,整體負責監管財務部門。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蔡先生擔任在中國的 UBS SDIC 財務總監。他於 2014年加入管理人。
蔡先生持有中國中南財經法政大學碩士學位。xxx先生
xxxxxx 2015 年 12 月獲委任為東英金融投資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並於 2016 年
6 月起獲調任為執行董事。此外,xxxxxx 2016 年 6 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xxxxxxx建設及拓展東英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及公共關係平台,以 支持集團的本地及國際策略。他是上海淳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長。xxxxx x 2008 年至 2011 年期間出任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長。彼亦於 1997 年至
1998 年出任國信證券有限公司之收購兼合併部總經理。
xxxxxx 1989 年獲得浙江大學工業管理工程學士學位,1989 年至 1992 年在中國
人民銀行學習,獲得國際金融碩士學位。xxxxxx 2007 年取得湖南大學經濟法學
博士學位。他於 2010 年在長江商學院完成金融行政總裁的專業課程。xxxxx
xxxxx於 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兼总裁助理,兼任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在加入南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前,xxxxx曾任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華晟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華林證券有限公司副總裁。
xxxxx是中國註冊律師,持有中國北京大學 EMBA 學位。
行政管理人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已根據已訂立的、自簽署之日起無固定限期的行政 管理協議獲 管理公司委任為龍騰基金的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將根據公司章程的規 定履行與龍騰 基金之行政管理相關的一切行政管理職責,包括計算相關股份之資産淨 值及向龍騰基金 提供會計服務。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亦擔任保管人一職。
行政管理人為 Citibank Europe plc, 盧森堡分行,其為一間在愛爾蘭註冊的公眾有限公司,登記號碼為:132781,註册辦事處地址為 1 North Wall Quay, Dublin 1 。該公司在其盧森堡辦事處﹙ 地址 31, Z.A. Bourmicht, L-8070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進行主要業務。其盧森堡分行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成立,已在盧森堡商業及公司登記處登記,登記號碼為 B200204。其盧森堡分行根據 1993 年 4 月 5 日有關金融業的盧森堡法例﹙經修訂﹚獲授權提供有關服務,並專責於基金託管及行政管理服務。
行政管理人不對龍騰基金的任何投資決定承擔責任,亦不對該等投資決定對龍騰基金業績表現之影響承擔責任。
行政管理人亦已根據行政管理協議獲委任爲龍騰基金的過戶及轉讓代理人。履行此項職能時,行政管理人將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相關股份的所有認購、贖回和轉讓事宜,並在龍騰基金的股份登記册中對該等交易予以登記。
根據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按照指令 2005/56/EC 進行的重組活動, Citibank International plc(盧森堡分行)( 前任保管人) 的所有合約責任已依法轉讓至 Citibank Europe plc, 盧森堡分行。因此,龍騰基金、管理公司與行政管理人間之關係應受行政管理協議條款管轄。龍騰基金、管理公司和行政管理人可經提前九十(90)個日曆日發送書面通知而終止行政管理協議。在某些情形下行政管理協議亦可經提前較短時間發送通知而終止。
行政管理協議中規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彌償行政管理人以及行政管理人免責的條款。
在各董事事先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管理公司保留經與行政管理人協商一致後變更上述行政管理安排的權利,及/或在任何適用監管要求和批准的規限下酌情決定不經事先通知 基金股東而委任備選行政管理方的權利。委任任何備選行政管理方後應在合理範圍內儘 快通知基金股東,而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出適當修訂以反映該等變更(以適用者為準)。
行政管理人亦已根據行政管理協議獲委任爲公司及住所代理、會計及監管服務提供人以及支付代理。
保管人及付款代理人
龍騰基金已委任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爲龍騰基金全部資産(包括現金和證券)之保 管人,該等資産將由保管人直接持有或者透過其他金融機構(例如保管人的代理銀行、 附屬公司或關聯方)間接持有。保管人亦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定負責監督龍騰基金。保管人須根據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定以及保管人協議行使監督職能。
保管人獲愛爾蘭中央銀行授權,但就在盧森堡提供保管人服務方面,則受 the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規管。
保管人還將依照 UCI 法以及《守則》中的適用條款履行下列職責
(a) 監察並核實龍騰基金的現金流量;
(b) 保管龍騰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以託管形式持有可由託管持有的金融工具,並核實其他資產的擁有權;
(c) 確保根據公司章程、適用盧森堡法例、規則及規例出售、發行、購回、贖回以及註銷股份;
(d) 確保股份價值的計算符合公司章程及盧森堡的法例、規則和規例;
(e) 確保涉及龍騰基金資產的交易的代價於一般時限內匯付至龍騰基金 ;
(f) 確保龍騰基金的收入符合公司章程、適用盧森堡法例、規則及規例應用;及
(g) 執行管理公司的指示,除非有關指示與公司章程、適用盧森堡法例、規則及規例有衝突。
保管人可將龍 騰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産(尤其是於國外買賣之證券、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或 獲准進入結算系統之證券)委託給保管人不時指定之結算系統或代理銀行。
根據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按照指令 2005/56/EC 進行的重組活動, Citibank International plc( 盧森堡分行)(前任保管人)的所有合約責任已依法轉讓至 Citibank Europe plc, 盧森堡分行。因此,保管人之權利與職責受已訂立的、自簽署之日起無固定限期的保管人協議管轄。龍騰基金和保管人可經提前九十(90)個日曆日發送書面通知而終止保管人協議;但是(在其他事項之外),應由一名新保管人承擔保管人之職責及職能及取得證監會及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之事先批准。即使保管人資格被龍騰基金終止後,該等資格在此後為完成交付或轉讓保管人所持全部資産所需之期間內應繼續存在。
轉授
根據保管人協議及 UCI 法,保管人有權轉授若干保管職能。截至本發行章程日期,保管人已訂立書面協議,向獲轉授人轉授若干龍騰基金資產保管工作。
有關已轉授的保管職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獲轉授人及副獲轉授人的身份,載於本發行章程附件 2。
保管人履行此方面的職責時,必須在挑選、持續委任以及持續監察第三方擔任保管代理方面,行使適當技巧、審慎勤勉行事,確保第三方具備並維持適當的專業知識、技能及地位,履行有關責任,並對保管代理維持適當程度的監管,且不時作出垂詢,確認代理繼續能稱職地履行責任。
保管人的責任將會因其已轉授若干保管龍騰基金資產的責任予第三方而受影響。
保管人與獲轉授人或副獲轉授人之間可能不時出時衝突,例如委任的獲轉授人或副獲轉授人為向龍騰基金提供其他託管服務而收取酬金的聯屬集團公司。倘於正常業務過程中出現潛在利益衝突,保管人將遵守適用法例。
在若干司法權區,倘當地法例要求當地實體持有金融工具,而概無當地實體符合保管 人須遵守的轉授要求,則只要無當地實體能符合有關要求,保管人可仍可轉授其職能 予一名當地實體。保管人僅能當取得管理公司指示才能如此行事,而股東在投資前, 將獲告知有關轉授、其理由以及轉授所涉及的風險。保管人的權利及責任受所訂立的 保管人協議規管,且由簽署日期起無限期適用。龍騰基金及保管人可於發出九十﹙90﹚曆日事先通知後,終止保管人協議,惟﹙其中包括﹚新保管人須承擔保管人的責任及 職能,並獲本地監管龍騰基金的本地機關批准,且在適用情況下,須取得有關非歐盟 監管機關批准。在若干情況下,保管人協議可即時終止,例如保管無力償債。倘龍騰 基金終止保管,保管的責任在可能所需完成交付或轉讓其持有的所有資產的期間繼續。
利益衝突
龍騰基金、股東或管理公司﹙作為一方﹚與保管人﹙作為另一方﹚可能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例如,由於保管人為向管理公司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法律實體一部份或與該法律實體有關,則可能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尤其是保管及行政管理服務由同一法律實體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提供。然而,實際上,保管及行政管理為在功能上及架構上獨立的業務,並以公平磋商原則營運。另外,保管人可能就提供予龍騰基金的產品或服務擁有財務或業務利益,或就有關產品或服務收取酬金,或擁有其他與龍騰基金、股東或管理公司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客戶。
保管人及其任何關聯方可進行保管人﹙或其關聯方、或保管人或其關聯方的另一客戶﹚擁有重大權益或存在任何描述的關係且涉及或可能涉及與保管人對龍騰基金的責任存 在潛在衝突的交易,並從中獲利,當中包括保管人或其關聯方或關連人士擔任龍騰基 金的投資的市場價格提供者、向龍騰基金及/或其他基金或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擔任龍 騰基金發行人的財務顧問、往來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或另行向其提供服務、在同 一交易中擔任超過一名客戶的代理、於龍騰基金的投資產品發行中擁有重大利益,或 從任何該等活動中賺取利潤或擁有財務或業務利益。
集團內利益衝突的政策訂明花旗透過各項政策、程序及/或過程管理衝突,並可視乎衝突的情況,包括預防或避免衝突、或適當披露、設訂信息阻隔機制、重組交易、產品或過程,及/或改變酬金獎勵方式。
保管人訂有利益衝突政策,持續識別、管理並監察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保管人在職能及架構上將保管工作與其他潛在存在衝突的工作的業績表現分隔。內部監控、不同的呈報體系以及管理層報告,讓潛在利益衝突以及保管人的問題得以妥為識別、管理及監察。
股東可要求保管人提供有關轉授或再轉授以及相關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
保管人協議受盧森堡法例規管,而盧森堡法院擁有專屬的管轄權,聆訊因或就保管人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申索。
付款代理人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負責向股東支付股息﹙如有﹚, 而 Citibank Europe plc,盧森堡分行作為居籍地代理,亦向龍騰基金提供註冊辦事處,以及行政管理、秘書及若干稅務服務。保管人亦須負責辦理轉撥股份贖回所得款項的事宜。
分銷商
龍騰基金已根據管理公司協議之條款委任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爲全球分銷商(「全球分銷商」)。
在管理公司協議條款下,全球分銷商有權為龍騰基金或特定子基金委任分銷商(以充分將該等委任告知董事會為前提),並釐定其交易程序。
在與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分銷協議下,作爲香港分銷商,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有權為龍騰基金或特定子基金委任分銷商(以充分將該等委任告知董事會和全球分銷商為前提),並釐定其交易程序。
作爲分銷商,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可在董事會同意且相關情況已充分告知全球分銷商後根據本香港發行章程在專業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提出相關股份申購或經由金融中介者提出相關股份申購時提供合約交收。
管理公司協議(關於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被委任為全球分銷商)和分銷協 議中均規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彌償全球分銷商和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作爲分銷商行事)以及全球分銷商和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作爲分銷商行事)免責的條款。
全球分銷商、任何分銷商、其各自之董事、僱員、關聯實體和聯繫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士或實體之董事和僱員均可在相關首次發行期內或之後直接或間接認購相關股份。
香港代表
龍騰基金和管理公司已指定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為香港代表,由其根據香港代表協議之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的事宜:(i)接收相關股份的認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及(ii)就經證監會認可可在香港分銷的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向投資者提供信息並接受通知及其他送達。
認購
首次發行
龍騰基金的相關股份可在相關首次發行期內按首次發行價認購,並在相關首次發行期期滿後之首個交易日首次發行。各董事可按其酌情權決定延長或縮短首次發行期。在此情形下,應將首次發行期延長或縮短之情形通知已在首次發行期延長或縮短前認購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並允許其有機會不付任何費用即贖回其相關股份。
後續認購
在相關首次發行期結束後,相關股份將可在每一交易日按未知價定價方式以認購價認購
(見下文「程序」)。龍騰基金亦可按「費用與開支」一節規定就該等相關股份認購收取首次認購費。相關子基金是另一 UCITS 之母基金時,相關聯接基金將不會支付任何首次認購費。除認購價外,基金股東或會需要支付「反攤薄徵費」一節及相關補充條款中所述之反攤薄徵費。
各董事不時獲授權,可通過決議決定按其絕對酌情權確定之基礎和條款關閉對某一子基金或任何股份類別的認購。
程序
相關首次發行期內相關股份之申購人應填寫、簽署一份申請表並以郵件(或在下列規定之規限下,以傳真)方式將其發送給行政管理人,且該申請表應由行政管理人在首次發行期結束以前收到。以相關貨幣已結算資金(扣除任何匯款費用)支付的認購款項(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必須最遲在首次發行期最後一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規定的有關時間以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若相關申請表及/或認購款項未在
前述期限內收到,則申請將推遲至該等申請表及/或認購款項收到之時,而申請將於相關的下一交易日處理。相關股份則將於該交易日按相關認購價發行。
隨後,相關股份申購人以及希望申購額外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必須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規定的有關截止時間前以郵件(或在下列規定之規限下,以傳真)方式將其填寫並簽署之申請表發送給行政管理人,並確保以相關貨幣已結算資金(扣除任何匯款費用)支付的認購款項(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最遲在相關交易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規定的有關時間以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在截止時間前收到之申請將在同一交易日處理。在某一交易日截止時間後收到之申請將在下一交易日處理。
針對(舉例而言)以特定貨幣計值的股份類別,各董事可決定以相關貨幣已結算資金(扣除任何匯款費用)支付的認購款項(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必須最遲在首次發行期最後一日或相關交易日(以適用者為準)於某一確定的時間(為盧森堡時間)以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詳見相關補充條款中的進一步規定。
首次申請可以傳真方式作出,但須以行政管理人及時收到經簽署申請表原件及可能需要之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與反洗錢核查相關之文件)爲前提。隨後,希望申購額外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可以傳真方式申購相關股份,該等申購或可無需提交文件原件即可處理。對基金股東登記詳情及付款指示所作之修訂僅在收到文件原件後方生效。
申請表亦可在相關補充條款載明之截止時間前發送給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在此情形下,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在收到一切必要文件(包括與反洗錢核查相關之文件)後即應在相關交易日盧森堡時間上午 9 時以前向行政管理人發送填寫完畢的申請表。透過分銷商提交申請表的結束時間可能早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的截止時間。同樣,香港分銷商及/或香港代表可將截止時間變更為其他時間。因此,投資者應向相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查明提交任何申請表的具體時間和程序。認購款項(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必須按補充條款中載明之相關股份類別基準貨幣以已結算資金(扣除任何匯款費用)電匯入於申請表中載明之指定賬戶。
以相關股份類別基準貨幣之外的任何可兌換貨幣收到的認購款項將於收到已結算資金
(扣除任何匯款費用)之時由行政管理人代表投資者兌換成相關基準貨幣,費用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必要時將發行保留至小數點後三個位之相關股份碎股。認購款項利息將計入龍騰基金。
龍騰基金保留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任何申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申請低於最低認購量或最低增加認購量之情形下予以拒絕,在此情形下,針對申請所付之款項或其餘額(視情形而定)將儘快(不計利息)以相關貨幣退還予申請人,風險和費用均由申請人承擔。
龍騰基金可同意就某一投資者發行相關股份,以換取現金之外的其他資產,但僅可在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權認定屬於下述情形時方可如此行事:(i)龍騰基金以相關股份為對價換取該等資産符合補充條款中所載之投資政策與限制;(ii)該等資產價值與相關股份之相關認購價(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及/或反攤薄徵費)相等;及(iii)龍騰基金以相關股份為對價換取該等資產不太可能對基金股東之利益造成任何重大影響。對任何子基金所作之前述實物出資均將由核數師出具特別報告予以獨立估值,相關費用由投資者承擔。資産轉讓所致之交易費用將就該等實物出資向投資者收取。
不得將任何款項支付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
(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境內之中介人。
最低投資量
每一子基金每一股份類別之最低持有量、最低認購量和最低增加認購量(如有)均在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
無資格申請人
申請表要求每一潛在相關股份申請人向龍騰基金所作xx和保證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申請人均非無資格申請人。
為避免疑問,龍騰基金保留拒絕任何此類申請的權利,如果潛在申請人是無資格申請人,並適用公司章程中關於禁用人員的規定,如公司章程中定義。
尤其是,相關股份不得在各董事認定可導致龍騰基金招致或承受其本不會招致或承受的任何納稅責任或任何其他金錢方面之不利,尤其是由導致龍騰基金未能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任何人進行(請參閱「稅務」一節)或會導致龍騰基金需在任何適用美國證券法律下進行登記的情形下發售、發行或轉讓予任何人士。一般而言,相關股份不可發行或轉讓予任何美國人士,但各董事可在下述前提均得滿足之情形下授權向美國人士或爲其利益發行或轉讓相關股份:
(a) 該等美國人士爲獲豁免美國稅投資者,證明其爲「認可投資者」和「合格買家」,定義均見適用的美國聯邦證券法律;
(b) 該等發行或轉讓不會導致對 1933 年法案或美國任何州之證券法律的違反;
(c) 該等發行或轉讓不需要子基金依照 1940 年法案進行登記,亦不需要依照商品交易法下條例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提交發行章程;
(d) 該等發行或轉讓不會導致子基金任何資産成爲 ERISA 第一編第 4 部分所述之
「計劃資產」;及
(e) 該等發行或轉讓不會導致子基金或其基金股東整體發生任何不利監管或稅務後果。
相關股份的任何申請人和受讓人若為美國人士,則將需提供各董事要求之xx、保證或文件,以確保該等要求在相關股份發行或任何轉讓登記前得以滿足。如受讓人尚不屬於基金股東,將需填寫適當申請表。
相關股份之形式
所有相關股份均將爲已登記相關股份,並僅以賬面股份之形式發行,意即基金股東有權獲得之相關股份將透過在由行政管理人所維持之龍騰基金之基金股東名册中的登記加以證明,而非由股票證明。
暫停
各董事可宣佈在「暫停資產估值」一節所述特定情形下暫停發行相關股份。在任何該等暫停期內不發行相關股份。
反洗錢
意欲認購龍騰基金相關股份之每一申請人均須向分銷商、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及/或行政管理人(經由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提供分銷商、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及/或行政管理人(視情形而定)爲根據一切適用的有關反洗錢之國際、香港和盧森堡法律、法規與條例(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的日期爲 2004 年 11 月 12 日
的盧森堡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由日期為 2008 年 7 月 17 日之法律與日期為 2010
年 10 月 27 日之法律修訂)、廢除 2008 年 7 月 29 日大公國條例之 2009 年 12 月 1 日大公國條例、2012 年 12 月 14 日 12-02 號 CSSF 條例、2013 年 1 月 16 日 13/556 號 CSSF 通告以及 2015 年 3 月 27 日 15/609 號 CSSF 通告,及其不時的修訂)對申請人進行慣常盡職調查而合理要求提供的一切必要資訊。未按前述規定行事可會導致龍騰基金拒絕接受對龍騰基金相關股份之認購。
申請人必須指明其是爲自己還是代表第三方進行投資。
分銷商、行政管理人和香港代表尤須採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核實申請人身份。此外,為了履行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呈報標準法>及《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相關法律及管理準則,分銷商及/或行政管理人可能會需要龍騰基金所要求的其他資訊。
除透過在其本國受與盧森堡所適用反洗錢法律相當之反洗錢法律約束之受規管信貸或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外(在此情形下,行政管理人可適用簡化慣常盡職調查程序),每一申請人均有義務在盧森堡向行政管理人提供行政管理人(視情形而定)爲進行慣常盡職調查而合理要求的一切必要資訊。
若申請人是代表第三方行事,行政管理人亦須核實實益所有人之身份。在此情形下,任何該等申請人均承諾其會在任何該等實益所有人之身份發生任何變更之前通知行政管理人。
此外,對於來自無需進行與盧森堡法律下所要求相當之強制性身份確認程序之金融機構的資金,行政管理人有義務查明其資金來源。因此,對認購之處理或會暫停,直至資金來源得以查明。未及時提供本節所述所需資訊或文件會導致相關股份延遲配發,或拒絕配發相關股份及贖回過程中贖回款項延遲支付。
資料保護
龍騰基金(「數據監控人」)處理與幾類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包括,特別是但 不僅包括潛在或現有投資者,其實益擁有人和與潛在或現有投資者相關的其他自然人)有關的信息,在此稱為(「數據主體」)。該信息已經,現在和/或將被提供給數據 監控人或由其/或其代表直接從數據主體或其他來源(包括潛在或現有投資者,中介 機構如分銷商,財富管理機構和財務顧問,以及公共資源)處獲得,在此稱為(「數 據」)。
數據監控人對此數據處理的詳細和更新信息包含在隱私聲明(「隱私聲明」)中。所有與數據監控人或其服務提供商就龍騰基金直接或間接聯繫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之人士,均建議仔細考慮和閱讀本隱私聲明。
獲取隱私聲明
隱私聲明可通過致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索取。隱私聲明之特別說明和詳細描述如下:
• 處理的法律依據; 在適用的情況下,處理的數據之類別,數據來源,以及自動化決策的存在,包括分析;
• 該數據將向幾類接收者披露; 某些接收者(「處理方」)代表數據監控人處理數據; 該處理方包括數據監控人的大多數服務提供商; 並且該處理方應代表數據監控人充當處理方,並且作為監控人還可以為其自身目的處理數據;
• 數據監控人和處理方將出於若干目的(「目的」)處理數據,並且這些目的包 括(i)對龍騰基金的潛在和現有投資及利息的一般持有,維護,經營和管理,
(ii)使處理方能夠為龍騰基金提供服務,以及(iii)遵守法律,監管和/或稅務(包括《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及共同呈報標準)義務;
• 數據可能且在適當情況下將被傳輸到香港和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包括那些法律未能確保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提供足夠保護的國家;
• 任何通訊(包括電話談話)(i)可由數據監控人及處理方記錄,及(ii)將自記錄日期起保留 10 年;
• 未能提供某些數據可能導致無法處理,投資或維持對龍騰基金的投資或收益;
• 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數據的保留不得超過為達至目的的必要期限,並且始終適用法定最低保留期限;
• 數據主體對與其相關的數據具有某些權利,包括請求訪問此類數據的權利,或 糾正或刪除此類數據的權利,要求限制或反對處理此類數據的權利,可移植權,向相關數據保護監督機構提出投訴的權利,或在任何同意達成後撤回的權利。
所有與數據監控人或其服務提供商就龍騰基金直接或間接聯繫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之人士,可能會被要求正式承認,同意,接受,聲明,保證和/或承擔(如適用)他們已經獲得和/或能夠接觸隱私聲明;隱私聲明可由數據監控人全權酌情修改; 數據監控人可以通過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包括通過公告,通知他們對隱私聲明的任何變更或更新; 他們有權向數據監控人提供、促成或允許提供與第三方自然人有關的任何由其提供、促成或允許向數據監控人提供的數據;在必要和適當的情況下,他們必須獲得相關第三方自然人的(明確)同意才能進行此類處理;這些第三方自然人已被數據監控人告知處理本文所述數據及其相關權利;這些第三方自然人已被告知並提供隱私聲明;當收到更改或更新隱私聲明的通知時,他們將繼續對這些第三方自然人進行更改或更
新;他們和每個第三方自然人應遵守隱私聲明中規定的任何責任限制;並且他們應賠償並使數據監控人免於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贖回
基金股東可申請於子基金相關補充條款中爲相關股份類別所規定之任何交易日贖回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相關股份。基金股東應按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格式發送填寫完畢的贖回申請,該申請應在相關交易日盧森堡時間上午 9 時以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
程序
贖回申請可以傳真方式向行政管理人提出,但須以認購申請表原件已收到且龍騰基金 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與反洗錢程序相關之任何文件)和反洗錢程序均已完成爲前提。
交易日截止時間後收到的任何贖回申請將在下一交易日處理。
贖回申請亦可在相關補充條款所載之截止時間前提交給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在此情形下,以認購申請表原件已收到且龍騰基金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與反洗錢程序相關之任何文件)和反洗錢程序均已完成爲前提,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應在相關交易日盧森堡時間上午 9 時以前將已簽署的贖回申請發送給行政管理人。透過分銷商提交贖回申請的結束時間可能早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的截止時間;同樣,香港分銷商及/或香港代表可將截止時間變更為其他時間。因此,投資者應向相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查明提交任何贖回申請的具體時間和程序。
如果基金股東提出的部分贖回相關股份申請會使基金股東所保留的相關股份之資産淨值低於最低持有量,則該等贖回申請將被拒絕,或者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將被全部贖回。
贖回申請一旦交付給行政管理人、香港代表、相關分銷商或香港分銷商,即不可撤銷,除非各董事同意(各董事可酌情決定不予同意),但盧森堡關於基金股東平等待遇之 原則應始終予以遵守。
贖回價
相關股份之每股贖回價將等於按「估值」一節規定釐定的相關估值日之每股資産淨值。若該相關估值日已累積業績表現費,則該估值日之每股資産淨值(以及贖回價)應已 將業績表現費累積額考慮在內。部分贖回時,相關股份將按「先進先出」方式贖回
(但盧森堡關於基金股東平等待遇之原則應始終予以遵守),除非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對行政管理人、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另有指示。
龍騰基金可按相關補充條款規定收取贖回費。基金股東也可能需要支付「反攤薄徵費」一節中載明的反攤薄徵費。贖回費及/或反攤薄徵費可導致贖回所得資金減少。相關子 基金是另一 UCITS 之母基金時,相關聯接基金將不會支付任何贖回費。
結算
贖回所得資金將在相關交易日後可行範圍內儘快、通常在相關截止時間後最多 7 個營業日內支付,除非相關補充條款另有規定。支付將以被贖回相關股份的計值貨幣按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向行政管理人或相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所作指示以直接匯付方式進行,風險由基金股東承擔。收到傳真指示時,只有當收款賬戶爲下列文件中載明的登記賬戶時,付款才會得到處理:(a)正式簽署的首次申請表原件;或(b)正式簽署的銀行開戶授權書變更申請原件。
暫停
各董事可宣佈在「暫停資産估值」一節所述特定情形下暫停贖回相關股份。在任何該等暫停期內不贖回相關股份。
強制贖回
各股東可隨時在下列情形下強制贖回某一基金股東持有的或爲某一基金股東之利益而持有的任何或全部相關股份(或者,在適用情形下,相關股份類別之相關股份):(a)爲確保沒有任何人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部門之法律或要求而取得或持有相關股份,或確保沒有人在各董事認定可導致龍騰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管理人招致或承受其本不會招致或承受的任何責任或稅項或任何其他方面之不利(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股東成爲不符合本香港發行章程所載條件的無資格申請人或美國人士)的情形下取得或持有相關股份;(b)在各董事認爲強制贖回符合投資者利益的特別情形下(例如美國人士認購龍騰基金之相關股份);(c)在相關補充條款的規限下,如果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之資產淨值低於最低持有量。或者,在(c)款所述情形下,龍騰基金也可將相關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類別之全部相關股份強制轉換爲同一子基金內適用同一基準貨幣但最低持有量較低的另一股份類別。如果某一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之資産淨值低於最低持有量且龍騰基金決定爲此行使其強制贖回權,則龍騰基金將書面通知基金股東,允許該基金股東在 30 個日曆日內購買額外相關股份以滿足最低持有量要求。
延遲贖回
如任何交易日申請贖回之數量超過子基金資産淨值的 10%,則各董事可(但無義務)將該交易日之超逾 10%贖回的份額延遲至下一交易日。各董事將確保在任何延遲超逾 10%贖回份額的交易日贖回相關股份之所有基金股東得到相同的對待。各董事將會按指定水平(即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按比例處理所有該等贖回申請,而將剩餘部分延遲至下一交易日。各董事還將確保在與較早交易日相關之所有贖回申請得到完成後才會考慮與較晚交易日相關之贖回申請。
各董事現時預期不會行使該等延遲贖回之權力,除非各董事認爲若不行使該項權力會對現有基金股東造成重大不利,或者為遵守適用法律或法規確有必要行使該項權力。
實物贖回
龍騰基金在董事會決定後有權以實物形式向已表示同意之基金股東支付贖回價,即向該基金股東分配就該等子基金設立之資産投資組合中於計算贖回價之估值日價值(按公司章程及「估值」一節中所述方式計算)與被贖回相關股份相等的投資。在前述情形下所轉讓之資産的性質和類型應基於公平合理原則釐定,不得損及其他基金股東之利益,而所用估值應由核數師特別報告予以確認,費用由相關基金股東承擔。任何該等轉讓之費用均由相關基金股東承擔。
反洗錢
投資者應注意,如果某一贖回申請未附上各董事或行政管理人代表各董事合理要求之額外資訊,則各董事可拒絕結算該等贖回申請。在不限制前述規定一般性之前提下,若未按「認購」一節爲反洗錢核實目的提供適當資訊,可行使此項權力。
子基金或股份類別間之轉換
除相關股份之發行和贖回已在「暫停資産估值」所述情形下暫停外,基金股東可申請將其在某一股份類別或子基金中之部分或全部相關股份(「原股份類別」)轉換成另一股份類別或子基金中之相關股份(「新股份類別」)。只有當轉換後基金股東在新股份
類別中的持股量會滿足該股份類別或子基金之標準及相關最低持有量時,方可進行前述轉換。
程序
基金股東應按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格式發送填寫完畢的轉換申請,該申請應在原股份類別的贖回結束時間或新股份類別的認購結束時間(以較早者爲準)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該時間之後收到的任何申請均將在下一交易日處理。
基金股東亦可向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發送填寫完畢的轉換申請,相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將在已收到要求的所有文件後於原股份類別的贖 回結束時間或新股份類別的認購結束時間(以較早者爲準)前將該等申請發送給行政管 理人。透過分銷商或香港代表提交轉換申請的結束時間可能早於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的 截止時間;因此,投資者應向相關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形而定)查明提交任何轉換 申請的具體時間和程序。
各董事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任何相關股份轉換申請的全部或部分。
進行轉換時,若從原股份類別轉換而來之相關股份的價值不足以購買新股份類別中的整股相關股份,龍騰基金可發行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的相關股份零股,有權獲得的但不足小數點後三位的相關股份零股的任何剩餘部分將由龍騰基金保留,用以支付行政管理費用。
公司章程授權各董事收取轉換費。如果適用於所購之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相關股份的首次認購費較高,各董事方可收取轉換費。在此情形下,轉換費不得超過適用於相關的兩個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首次認購費之間的差額部分。
轉換申請一旦交付給行政管理人、相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即不可撤銷,除非各董事同意(各董事可酌情決定不予同意,但盧森堡關於基金股東平等待遇之原則應始終予以遵守),或者轉換申請所涉相關股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某一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相關股份轉換成另一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相關股份將被視爲是相關股份被贖回且同時購買相關股份。因此,轉換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依照其公民資格、居所或住所所在國之法律或會因相關股份的轉換而實現應課稅收益或損失。將不就爲任何轉換之目的而進行的相關股份贖回收取贖回費。
將予發行之新股份類別相關股份的數量將按下列公式計算:
S = (𝑅 × 𝑁𝐴𝑉 × 𝐸𝑅)
𝑆𝑃
其中
S 指將予分配之新股份類別相關股份的數量。 R 指將予贖回之原股份類別相關股份的數量。 NAV 指相關交易日原股份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
ER 指行政管理人釐定之貨幣轉換因子(如有),即於相關交易日適用於相關子基金或
股份類別間資產轉讓之結算貨幣(倘基準貨幣不同)的實際兌換率,或於基準貨幣相同時,ER=1。
SP 指相關交易日新股份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
關於相關股份贖回之全部條款與聲明均同樣適用於相關股份的轉換,尤其是,將某一子基金之相關股份轉換成另一子基金之相關股份時,可對上述公式中的「NAV」或「SP」收取反攤薄徴費,而已累積的業績表現費將會在相關業績表現期結束後成爲固定的並應支付給投資管理人(詳情請參見每一子基金之補充條款)。為避免疑義,上述「NAV」不適用任何贖回費。
防止逾時交易及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指在相關一日於規定結束接受指令的時間之後接受某一基金股份之認購、轉換或贖回指令並按基於適用於該日之資産淨值所釐定之價格執行該等指令。
龍騰基金認爲逾時交易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爲本香港發行章程規定在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指令應按基於下一相關交易日計算之資産淨值而釐定之認購價或贖回價處理,而逾時交易違反了這一規定。因此,相關股份之認購、轉換或贖回應按未知之資産淨值處理。截止時間在每一子基金之相關補充條款中載明。
選時交易是一種套利方法,憑藉此方法,投資者利用時間差異和/或釐定某一集體投資計劃資産淨值之方法中所存在的不完善或缺陷,在短時間內系統性地認購和贖回或轉換該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
龍騰基金認爲選時交易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爲此方法會因費用增加和/或資本攤薄而影響龍騰基金的業績表現。因此,在適用法律未予禁止之範圍內,龍騰基金保留其權利,可拒絕接受可能或看似與選時交易做法相關之任何相關股份之認購、贖回或轉換並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保護基金股東不受此等做法影響。
各董事除享有酌情決定拒絕接受認購之一般權力外,還可為相關子基金之利益收取最高為 2%的選時交易/過度交易費,按相關投資者之認購或贖回數量計算。
估值
資產淨值及資產的估值
每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根據公司章程,由行政管理人於每一估值日的估值點計算。
一個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應於每一估值日的估值點釐定,釐定方法為估算相關子基金資產
(包括應計但尚未收到的收入)的價值並從中減去相關子基金的負債。
應歸屬於某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應於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釐定,釐定方法為根據相關估值日每一股份類別中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數量,計算於該估值日的估值點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中應歸屬於該股份類別的價值(可考慮應歸屬於該股份類別的資産及/或負債相應作出調整)。
如投資管理人對於以相關子基金基準貨幣之外的其他貨幣計值的任何股份類別進行匯率風險對沖,此等對沖的費用及任何收益將完全歸屬於對沖所涉及的相關股份類別。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以該子基金的基準貨幣表示,或者以各董事從總體上釐定或者就某一特定股份類別或就某一具體情況釐定的其他貨幣表示。
每股資產淨值應於每一估值日的估值點釐定,釐定方法為將相關子基金的或者應歸屬於某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除以於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中發行在外或被視爲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總數,並將得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個數位或者各董事釐定的其他數位。
釐定龍騰基金資產價值時:
(a) 在受監管市場或者其他受監管市場報價、上市或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除下文(d)、(e)、(f)、(g)和(h)= 款中規定的以外,均將按照最近交易市場價格(可爲收市價、中期市場價格或最近市場價格,以適用者爲準)計值。如某一證券在不止一個受監管市場或者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交易,則相關的交易所或市場應爲該證券上市或交易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市場。在受監管市場或者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但於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外溢價或折價取得或交易的投資,其估值可考慮估值日時的溢價或折價水平,前提是勝任之人(由各董事委任並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應確信採用此等程序對於確定該證券的大概變現價值而言是合理的。
(b) 對於未在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報價、上市或交易,或者雖在受監管市場 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報價、上市或交易但該等報價或價值無法獲得或者可獲得的 報價或價值不具有代表性的任何可轉讓證券,其價值應爲(i)董事會或(ii)經董事 會選定並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的勝任之人士、商行或公司(包括投資管理人)或(iii)透過任何其他方式(唯以該等方式所估算的價值須經保管人批准),審慎、誠信估算的大概變現價值。在無法獲得固定收益證券的可靠市場報價的情況下, 此等證券的價值可採用董事會彙編的矩陣方法釐定,根據該方法,此等證券的估 值參照評級、收益率、到期日及其他特徵與其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證券的價值釐定。
(c) 手頭現金或現金存款將按其在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的名義價值/面值加應計利息
(如適用)計值。
(d) 在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衍生工具合約應按相關市場上的結算價格計值。如無法獲得結算價格,則其價值應為(i)董事會或投資管理人或(ii)經董事
會選定並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的勝任之人士、商行或公司或(iii)透過任何其他方式(唯以該等方式所估算的價值須經保管人批准),審慎、誠信估算的大概變現價值。場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合約價值按日以下列方法之一釐定:(x)基於相關交易對手方提供的報價釐定,且所釐定的估值須至少每星期一次由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且獨立於相關交易對手方的一方批准或核實;或者(y)採用由經各董事委任並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的勝任之人提供的替代估值或者透過任何其他方式釐定的估值(前提是該估值須獲得保管人批准)(「替代估值」)。在採用此等替代估值方法時,龍騰基金將遵從國際最佳慣例,並遵守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或另類投資管理協會等機構制定的場外交易工具估值原則,並且,替代估值將按月根據交易對手方的估值調整。如出現重大差額,應迅速對此作出調查和解釋。
(e) 遠期外匯合約應按與未在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衍生工具合約相同的方式估值,或參照可自由獲得的市場報價估值。
(f) 雖有以上(a)款之規定,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應按最近可獲得的每單位資産淨值或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公布的中段市價估值,或者,如果該等單位在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交易,則應根據上文(a)款的規定估值。
(g) 對於剩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且對包括信用風險在內的市場參項無特定敏感性的證券,各董事可採用成本攤銷估值法估值。
(h) 未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任何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交易,並且剩餘期限少於 12 個月但多於 60 天的貨幣市場工具的價值,視爲此等貨幣市場工具的市場價值加上其任何應計利息。剩餘期限等於或少於 60 天的貨幣市場工具將採用成本攤銷法估值,該估值與市場價值相近。
(i) 如果考慮到任何投資的貨幣、可銷性、適用利率、預期股息率、期限、流動性或任何其他相關因素,董事會認爲有必要對此等投資的價值作出調整從而反映其公允價值,則各董事可作出此等調整。
(j) 任何未以相關子基金基準貨幣表示的價值均應按照各董事確定爲適當的現行匯率
(無論是否爲官方匯率)折算爲以相關子基金基準貨幣表示的金額。
(k) 如任何投資的價值無法按上文所述方式確定,其價值應為由各董事審慎、誠信估算的,或者由爲此目的獲得保管人批准的勝任之人估算的大概變現價值。
(l) 在各董事認爲必要時,某項特定的投資可採用各董事選擇的替代估值方法估值,尤其是當各董事認爲該估值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一般價值、在特定市場上的價值或市場狀况,並符合良好慣例時。
在計算每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將適用下列原則:
(A) 釐定每一子基金投資的價值時,各董事可酌情決定轉而採用下列方式對每一子基金的投資進行估值:(i)爲保護現有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的價值:在於任何交易日收到的所有贖回申請之價值超過該交易日收到的所有相關股份認購申請之價
值的情況下,按最低的市場交易買入價估值,或者在於任何交易日收到的所有相關股份認購申請之價值超過該交易日收到的所有贖回申請之價值的情況下,按最高的市場交易賣出價估值;或者(ii)在某一基金有雙重報價,且採用買入價及賣出價來釐定相關股份的發行及贖回價格的情況下,按買入價和賣出價估值。
(B) 各董事同意就每一交易日發行的每一相關股份應視爲於該交易日的相關估值日之估值點發行,且子基金的資産應視爲不僅包括保管人手頭的現金和財產,亦包括將為已同意發行的相關股份收到的任何現金或其他財產,但(在同意現金發行相關股份的情況下)應從中扣除或預提首次認購費;
(C) 在投資的買入或賣出已經約定但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應如同此等買入或賣出已妥當完成一般,納入此等投資的價值並扣除其總購買對價,或者扣除此等投資的價值並納入其淨出售對價(以適用者為準),除非各董事有理由認爲此等買賣將不會完成;
(D) 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中應加入龍騰基金可收回並可歸屬於該子基金的任何資本性質稅項的任何實際或估計金額;
(E) 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中應加入任何應計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以及未攤銷開支金額;
(F) 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中應加入關於退還就收入或資本增益徵收的任何稅款的任何申索(包括關於雙重課稅寬免申索)的總額(無論是實際金額還是各董事或其獲轉授人估計的金額);
(G) 在龍騰基金已就某一子基金收到關於某一特定交易日的相關股份贖回通知,而此等相關股份的註銷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待贖回的相關股份於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應視爲未發行在外,而該子基金資産於相關估值日之估值點的價值,應視爲已減去贖回時應付的金額;及
(H) 應從子基金的資産中扣除以下各項:
(1) 應正當地從子基金資産中支付的任何實際或估計負債的總額,包括於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子基金的任何及一切未償還借款,此等借款的任何應付利息、費用和開支,任何估計的稅務責任以及各董事認爲公允合理的或有或預計開支金額;
(2) 據董事會估計將成為應付的就龍騰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資實現的收入或資本增益徵收之稅項(如有)金額;
(3) 其任何已宣佈但尚未作出之分配的金額(如有);
(4) 子基金的管理公司、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管理人、香港代表、任何香港分銷商及任何其他服務提供商的應計但未付之報酬(如有),以及相等於應就該等報酬徵收的增值稅(如有)之金額;
(5) 截至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應正當地從子基金資産中支付的任何其他負債
(包括所有設立、運營及持續行政管理費用、成本和開支)的總額(無論
是實際金額還是各董事估計的金額);
(6) 截至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子基金與其在之後清盤的情況下將發生的費用和開支相關的預計責任金額;
(7) 截至相關估值日的估值點,代表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簽發的任何保證及/或出售的任何期權所引發的關於相關股份的相關催繳款項要求之預計責任的金額;及
(8) 可正當扣除的任何其他負債。
各董事可酌情允許採用任何其他估值方法,如果其認爲該估值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一般價值、在特定市場上的價值或市場狀况,並符合良好慣例。
如無欺詐、惡意、重大疏忽或明顯錯誤,董事會或其下設的任何委員會或者任何經正式授權之人在計算某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或每股資產淨值時代表龍騰基金作出的每項決定均爲最終決定,對龍騰基金及現有的、過去的或將來的基金股東具有約束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董事會已將計算資產淨值和每股資產淨值的日常責任轉授予行政管理人。每股資產淨值的公佈
每股資產淨值每日在投資管理人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公佈。暫停資產估值
董事會可隨時及不時地暫時停止龍騰基金或某一子基金資產淨值的釐定及任何子基金中相關股份的發行、轉換及贖回:
(a) 在龍騰基金的投資報價、上市、交易或買賣所在的任何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關閉或該等市場上的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或者交易被暫停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期間(正常的節假日或慣常的週末除外)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內;或
(b) 存在超出董事會控制範圍的情況,導致龍騰基金對於子基金投資的任何處置或估值不合理可行或會危害基金股東的利益,或者龍騰基金的相關戶口無法轉入或轉出購買或處置投資所涉及的款項的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內;或
(c) 釐定龍騰基金相關子基金投資的價格或價值通常所採用的網絡通訊方式發生故障的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內;或
(d) 出於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合理、迅速或準確釐定龍騰基金任何投資的價格或價值的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內;或
(e) 龍騰基金的戶口無法轉入或轉出認購款項、子基金不能將作出贖回付款所需資金匯回或者董事會認爲無法按正常匯率作出該等付款的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內;或
(f) 在合併、清盤或解散龍騰基金或(在適用情況下)一個或數個子基金的潛在決定作出後;
(g) 在子基金作爲其聯接基金對其作出投資的某一主基金層面上的每股/每單位資産淨值、發行價、贖回價及/或轉換費的計算暫停後(如適用);
(h) 如有任何其他原因導致龍騰基金或任何子基金部分投資之價值的釐定不可能或不可行,或
(i)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認爲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符合基金股東(或者該子基金的基金股東,以適用者為準)的利益;或
(j) 龍騰基金擁有的任何投資(尤其是龍騰基金或會就任何子基金達成的衍生工具及回購交易)的價格出於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及時或準確釐定的任何期間;
但是,在子基金獲得證監會授權認可的情況下,在子基金獲證監會授權認可期間,只有在該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資的交易或買賣被暫停或限制,或者該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資的價格或價值不能釐定或不能準確釐定的情況下,董事會方可根據(a)、(c)、(h)或(j)款規定暫停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釐定及該子基金中相關股份的發行、轉換及贖回。
投資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須將停牌立即通知證監會,並於停牌後在投資管理人網站 xxx.xxxxxxxxx.xxx 上刊發停牌通知,且停牌期間內每個月須至少刊發一次。龍騰基金或某一子基金資産淨值的估值以及任何股份類別中相關股份的發行、轉換及贖回的任何暫停均應向已申請認購、贖回或轉換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之相關股份的基金股東作出通知。
如果該等情況並未對其他子基金的資產造成相同程度的影響,則就任何子基金作出的上述暫停並不影響其他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及相關股份的發行、轉換及贖回。
反攤薄徵費
在某些情況下,某一子基金財產的價值或會因該子基金投資的買賣過程中發生的收費及此等投資的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差價而減少。爲抵消此種被稱爲「攤薄」的影響以及可能因而對現有或剩餘基金股東產生的不利影響,董事會有權在相關股份買賣時收取
「反攤薄徵費」。若收取,反攤薄徵費在相關文件中將作為相關股份的認購價或贖回價
(視情況而定)之外的費用(而非作爲認購價或贖回價的一部分)列示,並將支付予龍騰基金,成爲相關子基金財產的一部分,從而保護剩餘基金股東權益的價值。但是,無法準確預見攤薄會否在將來的任何時點發生。
所收取的任何反攤薄徵費對於所有基金股東和潛在的基金股東必須是公允的。尤其是,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取反攤薄徵費:
(a) 針對發生相對於其規模而言較高水平的淨買入(即買入量減去贖回量)的子基金收取;
(b) 針對發生相對於其規模而言較高水平的淨贖回(即贖回量減去買入量)的子基金收取;
(c) 在各董事認爲出於現有/續存基金股東以及潛在基金股東的利益考慮須收取反攤薄徵費的任何其他情況下。
爲減少反攤薄徵費應用中的不一致情況,各董事可考慮有關子基金規模擴大或縮小的趨勢;以及截至某一特定估值日相關股份的交易情況。
每一子基金反攤薄徵費的詳情在相關的補充條款中列明。
費用及開支
應由基金股東支付或從龍騰基金資產中支付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在本節及相關的補充條款中列明。經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可提高首次認購費、投資管理費、業績表現費、保管人及付款代理人費用、行政管理人費用及各董事的費用,但須以本香港發行章程或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的最高比率爲限。
首次認購費
龍騰基金獲准就投資者透過身任香港分銷商及香港代表的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某一子分銷商對相關股份進行的認購收取應向身任香港分銷商及香港代表的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首次認購費。現行收費百分率列於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此等首次認購費的最高金額將為資產淨值的 5%或首次發行價的 5%(以適用者為準)。該費用於增加任何反攤薄徵費之前計算。
贖回費
龍騰基金獲准就基金股東對相關股份的贖回收取贖回費。現行收費百分率列於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贖回費按相關補充條款中的規定於扣除任何反攤薄徵費之前計算。
管理公司費用
除非相關補充條款中另有規定,作爲提供管理公司協議下服務的對價,管理公司將就其提供的服務收取管理公司費用。管理公司費用以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根據每一子基金於相關月份最後一個估值日的資產淨值計算,詳見補充條款。
管理公司費用應在賬單收到後三十(30)天內以歐元支付,前提是賬單所載之應付管理公司費用金額不存在爭議。
投資管理費
除非相關補充條款中另有規定,作爲提供投資管理協議下的投資管理服務及所有相關費用的對價,投資管理人有權收取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應按月支付,支付時間爲費用發生當月的最後一個估值日,其金額於相關月份的每一估值日根據每一股份類別中相關股份的資産淨值(於扣除當月的費用、開支、借款和利息以及就此等投資管理費徵收的增值稅(如有)之前及於扣除任何應計業績表現費之前)計算及累積。
投資管理人可不時自行酌情決定以其自身資金向全體基金股東(包括身為基金股東的各董事)及其代理人或向中介人返還部分或全部投資管理費及/或業績表現費,前提是投資管理人行使此等酌情權時應盡力以商業上公允、合理及公平的方式行事。
業績表現費
投資管理人亦可有權向龍騰基金收取業績表現費,其詳情在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保管人及付款代理人費用
保管人及付款代理人有權根據保管人協議的條款向龍騰基金收取保管人費用,其詳情在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
行政管理人費用
行政管理人有權根據行政管理協議的條款向龍騰基金收取行政管理人費用,其詳情在相關補充條款中列明。
各董事的費用
龍騰基金應從其資產中向xx先生支付一項年度費用,該費用不得超過每年 15,000 美元,且應公佈於龍騰基金的相關年報/半年報中。xxxx士和 Dixxxxx Xxxxxxxxxxx生不得因擔任董事職務獲得費用。上述年費上限的變更應於龍騰基金的相關年報/半年報告中公佈。
運營開支及費用
龍騰基金自行承擔其運營開支和其他開支。在適用情況下,此等開支包括(但不限於)
(a) 所有投資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取得用於投資組合管理目的之系統、研究及其他信 息 所發生的特定開支,包括統計及服務、報價設備服務合約以及相關硬件和軟件的費 用),(b) 交易及交易相關服務的所有費用和開支,(c) 所有行政開支和保管費用,(d) 法律及專業顧問、會計師及核數師的所有收費和開支(包括與編制龍騰基金納稅申報表 相關的),(e) 所有經紀的佣金、所有投資研究及/或交易機會費用、通過衍生工具建 立沽倉的相關借款費用以及針對證券交易徵收的任何發行稅、轉讓稅或印花稅,(f) 應向政府或代理機構支付的所有稅項和公司費用,(g) 所有借款利息, (h) 與投資者服 務相關的所有通訊開支以及基金股東會議和編制、印刷和分發財務及其他報告、委派代 表書、招股章程及類似文件的開支,(i)(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董事的費用和開支,包括各董事合理的差旅開支和爲各董事之利益投保的保險的所有保險費用(如有),
(j) 並非正常業務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訴訟、監管調查和賠償開支及特殊開支,(k) CSSF 費用,(l)龍騰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終止費用,(m)與龍騰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註册登記或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爲相關股份申請和維持特別稅務待遇相關的任何監
管機構(包括證監會)、所委任的付款代理人、代表、分銷商或代理銀行的費用和開支,
(n) 代表龍騰基金取得的任何責任保險的費用,及(o) 所有其他的組織及運營開支。
根據董事會的酌情決定,龍騰基金可根據標準會計慣例遞延和攤銷上述運營開支及其他開支。計算龍騰基金資産淨值時,將爲其運營開支的估計應累算額計提準備金。運營開支以及龍騰基金應付的服務提供商費用和開支應根據龍騰基金資產淨值或可歸屬於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由所有相關股份按比例承擔,但前提是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某一特定股份類別的費用和開支應僅由該股份類別承擔。
龍騰基金已承諾,在龍騰基金及其任何子基金獲證監會授權認可期間,龍騰基金不會就該等獲證監會授權認可的子基金支付任何營銷或廣告開支,且龍騰基金不會就該等子基金向任何銷售代理人支付因該等子基金中相關股份的任何買賣産生的任何佣金。
資產、收費和開支的分配
所有的費用、稅款、收費和開支均應向由引發此等費用、稅款、收費和開支的相關子基金或類別作出分配。如果此等費用、稅款、收費和開支無法分配給某一個或多個子基金或類別,則此等費用、稅款、收費和開支應由所有子基金或類別按比例分攤。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未就其履行香港代表協議項下之義務而自龍騰基金處收取任何報酬。
設立費
按「龍騰基金及子基金」一節所述變更南方龍騰基金( China Southern Dragon Dynamic Fund SICAV-FIS)組織形式的費用和開支總額約為 200,000 美元(「設立費」),獲得證監會對龍騰基金及新xx機會子基金的授權認可的費用總額(包括編制本香港發行章程的法律和翻譯費用以及相關的核數師費用)估計約為 148,140 美元
(「證監會認可費用」),均將由龍騰基金支付和承擔。根據盧森堡的公認會計原則
(「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這些費用和開支可按董事會的酌情決定在最多 5 年的期間內(就設立費用而言,自龍騰基金變更為 UCITS 之日起計算,就證監會認可費用而言,自獲得證監會對龍騰基金和新xx機會子基金的授權認可之日起計算)以直綫法攤銷。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縮短此等費用和開支的攤銷期限。如相關子基金終止之時仍有任何未攤銷費用,應以從該子基金於終止時變現所得的資產淨值中減記的方式確認該等費用。
上述設立開支在龍騰基金於攤銷期內設立的各項子基金之間按照董事會(在徵得保管人同意後)認爲公允、公平的條款和方式分攤,但每一子基金均應承擔其自身的直接設立費用以及其相關股份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費用。預期此等會計處理方式不會對龍騰基金的財務報表産生重大影響。如果將來該會計處理的影響成為重大的,並且須在財務報表中將未攤銷的設立費餘額註銷,董事會將重審本項政策。
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的股息
龍騰基金可決定以某一子基金的資本來支付該基金某一類別股份的股息。此外,若龍騰基金釐定,與資本增值相比,某一子基金收入的産生具有同等或更高的優先性,該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和開支可從資本(而不是收入)中支出,以管理支付給基金股東及
/或基金股東可獲得的收入的水平。以某一子基金的資本來支付該子基金的股息,或從
子基金可在取得證監會事先批准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的前提下就上一段所述事宜對股息分配政策作出修訂。
稅務
一般條款
以下關於稅務的章節是對於龍騰基金就現行法律及慣例收到的稅務意見的摘要説明,而現行法律及慣例或會發生變更或須取決於相關的解釋。
下文中提供的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潛在投資者應就買賣、交換、持有或贖回相關股份在其須繳納稅款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可能引發的稅務後果諮詢其自身的專業顧問。我們亦建議投資者瞭解在其常住國內是否有任何適用的外匯管制規例。
一般而言,買入、持有、轉換/交換、贖回或處置龍騰基金相關股份的稅務後果將取決於基金股東所須遵守的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在某些有反境外基金法例的國家居住或爲其公民的基金股東對於龍騰基金的未分配收益或須承擔當期稅務責任。這些後果會隨基金股東的常住國、住所國或註冊成立所在國的法律和慣例及其自身的狀況而有所不同。各董事、龍騰基金及龍騰基金的每一代理人對於基金股東的個人稅務事宜不承擔任何責任。
盧森堡及香港稅務
以下摘要説明是以盧森堡和香港當前適用的法律及慣例為依據,且該等法律及慣例若有變更,應以變更後的法律及慣例為準。
盧森堡稅務
以下為一般稅務概要,並以截至本發行章程日期龍騰基金對盧森堡現時生效的的法例或慣例的若干方面的理解以及其就此獲得的意見為準。本節不擬提供所有與投資決定可能相關的所有可能出現稅務情況,並僅旨在提供初步資料。本節不擬作為亦不應詮釋為法律或稅務意見,而只是有關股份的主要重大盧森堡稅務後果描述,故未必包括一般應用規則或一般假設股東知悉的稅務考慮。本概要以截至本發行章程日期生效的盧森堡法例及規例以及盧森堡稅務機關的詮釋為本,並可受日後引入的任何法例﹙或
詮釋﹚的修訂﹙不論是否追溯應用﹚影響。
謹請知悉下文所標題所用的居住概念只適用於盧森堡所得稅評估。本節對稅項、課稅、徵稅、稅款或其收收費或預扣的性質類似的提述,僅指盧森堡稅法及/或概念。亦請知悉對盧森堡所得稅的提述一般涵蓋公司所得稅 (impôt sur le revenu des collectivit é s) 、 市 政 營 業 稅 (impôt commercial communal) 、團結附加稅 (contribution au fonds pour l’emploi)、個人所得稅 (impôt sur le revenu), 以及臨時均衡稅(impôt d’équilibrage budgétaire temporaire)。公司納稅人須再 繳付淨資產稅(impôt sur la fortune)以及其他課稅、徵稅或稅項。公司所得稅、市 政營業稅以及團結附加稅就稅務目的,一般適用於大部份盧森堡公司稅務居民。個人 繳稅人一般須支付個人所得稅、團結附加費以及臨時均衡稅。在若干情況下,倘個人 繳稅人在管理專業或業務單位過程中行事,市政營業稅亦適用。
龍騰基金在盧森堡的稅務
認購稅
龍騰基金無須繳納針對利潤或收入徵收的任何盧森堡稅款。但是,龍騰基金在盧森堡須就其資產淨值繳納每年 0.05%的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該稅款應根據相關日曆季度結束時各項子基金的累計資產淨值按季度支付。對於由已經適用該稅款的其他盧森堡基金的單位或股份構成之資產,無須再就其價值繳納該稅。
根據 UCI 法第 174 (2) a) 和 c)條,對於僅保留給機構投資者的某些股份類別以及某些 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子基金及/或放置於信貸機構的存款,認購稅減按每年 0.01% 徵收。適用於各股份類別或者子基金的實際稅率在每一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披露。
以下情況下認購稅將被豁免:
- 任何子基金資產(按比例)投資於盧森堡投資基金的部分或其子基金,未達支付認購稅的最低限額的部分;
- 任何滿足下列任意要求的子基金:(i)其證券持有人僅為機構投資者,(ii)其唯一目的為貨幣市場內的集體投資及放置於信貸機構的存款,(iii)其加權投資組合的到期日不超過 90 天,(iv)於被認可的評估機構中獲得可能得到的最高評估。倘若相關子基金中個別類別股份符合以上(ii)到(iv)之要求,僅符合上述(i)之要求的類別股份可以得益于此豁免;
- 任何主要目的為投資於小額金融機構的子基金;及
- 任何滿足下列要求的子基金:(i)其證券於某交易所上市或交易,(ii)其唯一目的為模擬某個或多個指數表現。倘若相關子基金中個別類別股份符合以上(ii)之要求,符合上述(i)之要求的類別股份可以得益于此豁免。
預扣稅
根據目前盧森堡稅務法例,並無就龍騰基金向股東作出股份分派、贖回或付款而徵收預扣稅。向股東分派清盤所得款項及資本收益亦無徵收預扣稅。
其他稅項
龍騰基金發行股份而收取現金,無須在盧森堡支付印花稅或其他稅項。然而,龍騰基金須就註冊成立章程或其成立章程細則的修訂支付定額的註冊費 75.-歐羅。
龍騰基金就其投資所獲得的股息、利息及資本收益﹙如有﹚或須在來源國繳納稅項,包括預扣稅。預期龍騰基金未能受惠於盧森堡與該等國家的雙重課稅協議而享有的較低預扣稅率。由於龍騰基金無須繳納所得稅,於收益來源徵收的預扣稅﹙如有﹚不會在盧森堡獲退回。倘此情況日後有變,以及應用較低稅率令須向龍騰基金退回款項,資產淨值不會重列,而所獲利益將以退款時按比例向現有股東分配。
龍騰基金在香港的稅務
龍騰基金在香港不應就其收入或資本繳納任何稅款。
基金股東的稅務
就稅務目的而言,預計龍騰基金的基金股東將爲許多不同國家的居民。因此,本香港發行章程並不試圖概述每一個投資者認購、轉換、持有或贖回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或處置龍騰基金中相關股份的稅務後果。這些後果會隨基金股東的國籍所在國、常住國、住所國及/或註冊成立所在國的現行法律和慣例及其自身的狀況而有所不同。居於設有反離岸基金法的若干國家或屬該等國家公民的股東,或須對龍騰基金未分配收入及收益承擔現有稅務責任。
投資者應瞭解在其國籍所在國、常住國、住所國及/或註册成立所在國的法律下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贖回或處置相關股份可能産生的稅務後果,並在適當時諮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就稅務目的而言屬於香港居民的投資者因出售任何相關股份而實現的資本增益無須繳納任何香港稅,亦無須就相關股份的發行或轉讓繳納任何印花稅。若投資者認購、贖回或轉讓相關股份構成其在香港從事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之一部份,則有關收益或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作爲 2010 年《就業促
進法案》的一部分,於 2010 年成爲美利堅合衆國法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要求美國境外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每年向美國稅務部門美國稅務局(「美國稅務局」)提供與「特定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金融賬戶」相關的資料。任何外國金融機構若未遵守此項要求,其某些美國來源收入將被徵收 30%的預扣稅。2014年 3 月 28 日,盧森堡大公國與美利堅合衆國簽署了一份透過日期為 2015 年 7 月 24 日的盧森堡法例實施的版本(《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一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以及有關該協議的諒解備忘錄。跨政府協議及《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規定位於盧森堡的金融機構於有需要時,向主管機關呈報特定美國人﹙定義見跨政府協議﹚以及未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非美國金融機構﹙如有﹚持有的金融賬戶資料。為履行 1996 年 4 月 3 日盧森堡稅務部門發佈的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及偷漏稅的規定,龍騰基金所提供的任何金融賬戶資料將根據美國政府與盧森堡政府協定
的第 28 條法案共享於美國政府。
龍騰基金在盧森堡成立並根據 UCI 法受 CSSF 監管,龍騰基金可能被視為外國金融機構
﹙定義見跨政府協議﹚。
此地位包括龍騰基金有責任定期向其所有投資者取得並核實資料。龍騰基金提出要求後,各投資者同意提供若干資料,包括倘為非金融外國實體﹙「非金融外國實體」 -定義見跨政府協議﹚,擁有超過該非金融外國實體若干擁有權上限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資料以及所須的支持文件。同樣地,各投資者須同意須於三十日內主動向龍騰基金提供影響其狀況的資料,例如新郵遞地址或新居住地址。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跨政府協議及《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可能令龍騰基金有責任根據跨政府協議的條款向盧森堡稅務機關 (administration des contributions directes)披露投資者的姓名、地址以及稅務人識別號碼﹙如能提供﹚以及例如賬戶結餘、收內及所得款項總額﹙並未盡錄﹚等資料。盧森堡稅務機關將會上報有關資料予美國稅務局。
為確保龍騰基金根據前文所述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盧森堡跨政府協議及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龍騰基金、管理公司(以龍騰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行政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代 理人或代表均可:
(a) 要求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預扣稅證明(例如 W-9 或 W-8 稅務表格)、全球中介人身份識別號碼(如適用)或證明某一基金股東已根據《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在美國稅務局辦理登記或享有相應豁免的任何其他有效證據,以便識別該等基金股東在《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項下的地位;
(b) 在某一基金股東於龍騰基金所持賬戶屬於盧森堡跨政府協議《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項下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須予報告賬戶的情況下向盧森堡稅務部門報告與該基金股東及該等賬戶相關的資料;
(c) 將對《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中狀態為不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之股東的付款資料報告於盧森堡稅務部門;
(d) 從龍騰基金自己或其代表向某一基金股東支付的某些款項中扣除龍騰基金遵守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盧森堡跨政府協議及《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所需的、適用的美國預扣稅;及
(e) 將此類個人資料提供給某些收入來源為美國的直接付款人,因為此類訊息可能在支付收入所得款時為預扣及上報所需要。
在某些情況下,某一基金股東在龍騰基金中的相關股份可根據設立章程和本香港發行章程被強制贖回(這樣做時,龍騰基金將會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基於合理依據誠信行事)。欲知更多資料,請參閱本香港發行章程第 23 頁「贖回」一節中「強制贖回」的
內容。
儘管龍騰基金將會力圖履行對其施加的任何義務來避免《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但並不保證龍騰基金能夠履行該等義務。如果龍騰基金的某些美國來源收入因爲《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制度而被徵收預扣稅,基金股東所持相關股份的資產淨值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如任何基金股東對《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可能會給對龍騰基金或其自身帶來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建議。」
龍騰基金已在美國稅務局辦理登記,並有意遵守盧森堡跨政府協議及《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法例》的規定,從而被視爲遵守了《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這樣,對於可歸於龍騰基金之實際和推定美國投資的任何部分款項,龍騰基金將不會被徵收 30%的預扣稅。
不得(1)依賴於本「《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一節中所載稅務説明來提供《美國國內稅收法》項下的懲罰保護,該等稅務説明亦不旨在提供該等保護,且(2)該等稅務説明是為推廣相關股份而編寫。對於在龍騰基金中所作投資、享有的所有權或實益權益所可能導致的任何稅務後果,我們xx敦促所有潛在投資者諮詢其自身的法律和稅務顧問。
共同呈報標準
除另有訂明者外,本節所使用的字彙與共同呈報標準法﹙定義見下文﹚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2014 年 12 月 9 日,歐盟理事會就稅務合作採納指引 2014/107/EU,取代 2011 年 2 月
15 日採納的指引 2011/16/EU,當中訂明成員國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DAC 指引」﹚。採納上述指引旨在實施經合組織的共同呈報標準﹙「共同呈報標準」﹚,並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將自動交換資料恆常化。
另外,盧森堡已簽署經合組織的多邊主管機關協議﹙「多邊協議」﹚,根據共同呈報標準自動交換資料。根據本多邊協議,盧森堡將自動與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的其他參
與司法權交換金融賬戶資料。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8 日的盧森堡法例﹙「共同呈報標準法」﹚實施此多邊協議,並連同 DAC 指引在盧森堡法例中引入共同呈報標準。
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2016 年的資料須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進行第一次交換。根據
DAC 指引,2016 年的有關資料須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換給各成員國的當地稅務部門。
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龍騰基金可能須每年向盧森堡稅務機關呈報 i) 共同呈報標準法 界定的賬戶持有人的各須予報告人士;ii)倘為共同呈報標準法界定的被動非財務實體,則為屬於須予報告人士的各控制人的姓名、地址、成員國居籍、稅務識別編號以及出 生日期及地點。盧森堡稅務機關可向外國稅務機關披露有關資料。
龍騰基金履行其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的呈報責任的能力,取決於各投資者向龍騰基金提供資料,包括有關各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擁有人的資料,以及所須的支持文件證據。為了確保他們的共同呈報標準狀態,各投資者須同意應龍騰基金要求向龍騰基金提供有關資料。回答關於共同呈報標準的問題是強制性的。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公司用於履行共同呈報標準法或上文資料保護章節中提到的其他相關法律。關於投資者及其
賬戶的資料將被提供給盧森堡稅務機關,若共同呈報標準法認為此賬戶須申報。龍騰基金須為共同承保標準法所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負責。
雖然龍騰基金將嘗試履行其被施加的任何責任,避免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被徵收任何稅項或罰款,但龍騰基金不能保證將能履行所有該等責任。倘龍騰基金因共同呈報標準法而須繳納稅項或罰款,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價值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倘任何投資者未能遵守龍騰基金提供文件的要求,可能被徵收龍騰基金因該投資者未能提供資料而被施加的稅項或罰款,而龍騰基金可全權酌情贖回該名投資者的股份。
投資者應就共同呈報標準法對其投資的影響,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或另行尋求專業意見。
增值稅
就增值稅而言,龍騰基金在盧森堡被視爲應納稅人,不享有任何進項增值稅抵扣權。增 值稅豁免適用於盧森堡符合基金管理服務資格的服務。龍騰基金所獲得的其他服務可能會 引發增值稅,並使得龍騰基金須在盧森堡進行增值稅登記,從而能履行就從國外購得的 應稅服務(或在一定範圍內的貨物)自行評定在盧森堡視爲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責任。
原則上,龍騰基金向其基金股東作出的任何支付只要是與基金股東對龍騰基金相關股份的認購相關,因而並不構成就所提供的任何應稅服務收到的對價的,在盧森堡即不產生增值稅責任。
風險管理流程
根據 UCI 法,龍騰基金必須採用一個使其能夠始終對與其每一子基金相關的風險及該等風險在投資組合的總體風險範圍中所佔比重加以監察和量度的風險管理流程。
作爲風險管理流程的一部分,龍騰基金根據 CSSF 的要求採用承諾法監察和量度其自身的總體風險。
承諾法是在考慮淨額結算及對沖(如有採用)的情況下,量度與金融衍生工具和其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術(如有採用)持倉量相關的總體風險。根據承諾法,某一子基金的衍生品持倉量將被折算爲在相關資産中的同等持倉量。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按日計值。子基金承擔的總體風險不能大於其資産淨值,因此其槓桿比率被限制在資産淨值的 100%。龍騰基金確保其每一子基金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總體風險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總額。行政管理人負責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
龍騰基金風險管理流程的責任已委託給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同時還負責恒久性風險管理職能。
風險因素
本節列出龍騰基金所知曉的與每一子基金相關的所有風險因素。在本節所述風險因素之外,與具體某一子基金相關的特定風險將在該子基金的相關補充條款中披露。潛在投資者在申請認購相關股份之前,應仔細審閲本香港發行章程和相關的補充條款全文,並諮詢其專業及財務顧問的意見。
潛在投資者在認購相關股份之前,應考慮包括下列各項在內的風險因素:
一般風險
貨幣風險
在子基金的資產和收入以子基金基準貨幣之外的其他貨幣計值的情況下,子基金須承擔匯率風險。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或者進行從一種貨幣到另一貨幣的兌換均可導致子基金投資的價值下跌或上升。匯率在短時期內可能發生大幅波動。這通常是由匯市的供需狀况以及投資在不同國家的相關價值、利率的實際或預期變化和其他複雜因素所決定的。匯率亦可因政府或央行的干預(或未干預)或者外匯管制或政治形勢而受到不可預計的影響。
營運風險
龍騰基金的營運(包括投資管理)由本香港發行章程中提及的服務提供商執行。 如果服務提供商破產或無力償債,投資者可能會遭遇延遲(例如,延遲處理申購,轉換和贖回份額)或其他中斷。
市場危機和政府干預
全球金融市場現時正經歷普遍和根本上的混亂,此等混亂已導致政府作出廣泛的、前所未有的干預。某些情況下,該等干預是在「緊急」的基礎上施行,而未作出充分通知甚至未作任何通知,結果造成某些市場參與者繼續實行某些策略或管理其未平倉倉盤的風險之能力被突然及/或大幅消除。鑒於全球金融市場的複雜性及各政府能夠採取行動的有限時限,有時此等干預的範圍和適用性並不明確,所導致的困惑和不確定性本身即對該等市場的有效運作及先前成功的投資策略有嚴重不利影響。
無法確切預計會對市場施行何等額外的臨時或長期的政府限制及/或該等限制對投資管理人實現子基金投資目標的能力有何影響。然而,投資管理人認爲,全球金融市場所受監管大幅增加的可能性非常高,監管增多可對子基金投資組合的表現産生嚴重不利影響。
對沖風險
如相關補充條款的相關章節中列明,投資管理人可訂立某些利用期貨、期匯或者其他在交易所交易或場外交易的金融工具或透過購買證券以對沖在相關股份類別並非以相關子基金基準貨幣計值的情況下子基金承擔的外匯風險及/或某些其他風險(包括某一股份類別的價值或其任何增長因該股份類別的相關貨幣發生通脹而減少之風險)的交易
(「對沖交易」)。
對沖交易雖具有降低某一股份類別在無對沖交易的情況下須承擔的貨幣及通脹風險的潛在作用,但亦涉及某些其他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手方違約風險。不能保證對沖交易一定會充分保護某一股份類別免受外匯及/或通脹風險的影響。
同樣,亦不能保證市場能提供合意的對沖工具或對沖技術可達到理想效果。在不利情況下,使用對沖工具進行的對沖或會無效,而相關子基金或會遭受重大損失。
關於與對沖交易相關的其他風險,請參閲相關補充條款中的「風險警示」一節。
保管人 – 責任區分、代理人及無力償債
龍騰基金須承擔保管人或代理人進入無力償債程序的風險。在此等(可持續多年的)程序中,龍騰基金對由保管人或相關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自身或他們的代表持有的資産的使用或會受到限制,因而(a)投資管理人實現每一子基金投資目標的能力或會受到嚴重限制,(b)各子基金或須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並因此暫停相關股份的認購及贖回,及
/或(c)資產淨值受到其他方面的影響。在此等程序中,龍騰基金就某些資產(例如現金)而言很可能屬於無擔保債權人,因此龍騰基金可能無法從保管人或相關分保管人(以適 用者爲準)的破產財産中全額收回此等資産,或者根本無法收回此等資産。
保管人責任
保管人須就保管人或已轉授託管可以託管形式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第三方的損失對龍騰基金或股東負責。倘以託管形式持有的金融工具損失,保管人須向龍騰基金或管理公司
﹙代龍騰基金行事﹚歸還等同類別的金融工具或相應金額,且不得過於延誤歸還。倘保管人能證明損失因非其能合理控制的外在事項而產生,且儘管已作出所有合理努力避免出現不利後果,但不利後果仍無可避免,則其無須負責。
保管人須就保管人疏忽或蓄意未能妥為履行其根據 UCI 法及保管人協議的責任而令龍騰基金或股東蒙受的損失負責。倘保管人須對股東承擔直接責任,則股東應根據保管人協議對保管人直接或透過管理公司間接對保管人行使索償權。保管人協議載有以保管人為受益人的彌償保證,但不包括因其未有履行行使適當技能、審慎及勤勉的責任或因其疏忽、蓄意失責或欺詐而出現的事項。
與託管有關的國家風險
投資管理人可能有意投資於保管人並無聯絡處的國家。在此情況下,管理人須取得保管人批准,而取得批准的程序需時,故可能因而令投資管理人失去關鍵時刻的投資機會。
同樣地,保管人須持續評估保管龍騰基金資產的國家的託管風險。保管人可能不時識別某司法權區的託管風險,並向投資管理人推薦即時變現投資。在此情況下,資產可出售的價格或低於龍騰基金在正常情況下原應取得的價格,因而對子基金的表現造成潛在影響。
抵押
作為持續擔保根據保管人協議向保管人就其職責而付款的責任﹙例如就其服務向保管人支付的費用,或保管人提供的透支融資﹚,保管人將獲龍騰基金就保管人或任何第三方可能不時為龍騰基金以任何貨幣持有的資產授予一級抵押。
現金
根據 UCITS V 指引,現金被視為金融工具及其他資產以外的第三類別資產,而 UCITS V指引相關責任僅適用於現金流監察責任所涵蓋者。另一方面,非短期現金存款可被視為投資,因而屬於其他資產類別。
市場危機及政府干預
環球金融市場正經歷普遍及重大波動,導致出現廣泛且前所未有的政府干預。有關干預在若干情況下可能在並未大幅提前或甚至未有通知下以「緊急」形式實施,令部份市場參與者繼續實施若干策略或管理其未平倉倉盤的風險的能力,突然及/或大幅削弱。鑑於金融市場局勢複雜,加上政府能採取行動的時間有限,故有關干預的範疇及應用可能不明確,從而出現混亂及不明朗情況,嚴重影響有關市場的有效運作,亦對之前成功的投資策略有損。
現時不可能清楚預測政府可能對市場實施的其他臨時或永久限制及/或有關限制對投資管理人履行子基金投資目標的影響。然而,投資管理人相信極有可能大幅增加規管環球金融市場的規管,而所增加的規管可能嚴重有損子基金的組合。
稅務風險
如龍騰基金或某一子基金投資於在取得之時無須繳納預提稅的證券,並不能保證將來不會發生因適用法律、條約、規則或規例或者相關解釋的變更而徵收預提稅的情況。龍騰基金或該子基金將無法收回此等預提稅,因此任何此等變更將對所涉及的相關股份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如龍騰基金或子基金沽空在賣出時須繳納預提稅的金融工具,所獲得的價款將反映買方的預提稅責任。在將來對此等金融工具停止徵收預提稅的情況下,相關利益將由買方而非龍騰基金或子基金享有。
潛在投資者須注意與對任何子基金投資相關的稅務風險。請參閱上文「稅務」一節。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共同呈報標準
龍騰基金可能須遵守外國監管機關的規例,尤其是 2010 年 3 月 18 日制訂為美國法例的美國刺激就業法案﹙HIRE 法案﹚,其包括一般稱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條文。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條文整體對並未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非美國金融機構以及美國人士﹙定義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於非美國賬戶及非美國實體的直接及間接擁有權施加向美國稅務局呈報的責任。未能提供所須資料,將須繳納適用於若干源自美國的收入﹙包括股息及利息﹚以及出售或處置可賺取源自美國的利息或股息的財產的所得款項總額的預扣算,並按 30%計算。
根據《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條款,龍騰基金可能被視為外國金融機構 ﹙定義見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因此,龍騰基金可能要求投資者提供有關稅務居籍的文件憑證,以及所有被視為遵守上述規定的所需其他資料。
倘龍騰基金因《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而須繳納預扣稅,所有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價值可能受到重大影響。
即使龍騰基金符合本身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責任,龍騰基金及/或其投資者可能間接因為一間非美國金融實體未能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規例而受影響。
龍騰基金可能須就強制自動交換稅務方面資料,遵守自動交換金融賬戶在稅務事宜上的 資料的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標準」﹚以及實施 2014 年 12 月 9 日理事會指引 2014/107/EU 的 共同呈報標準法所載的共同呈報標準。龍騰基金履行共同呈報標準法的呈報責任的能力,取決於各投資者向龍騰基金提供資料以及所需的文件憑證﹙定義見共同呈報標準法﹚。 就此而言,投資者謹此獲告知,龍騰基金作為數據監控人,將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所載 目的處理資料。投資者承諾告知監控人士﹙定義見共同呈報標準法﹚﹙如適用﹚龍騰基 金處理其資料。
根據共同呈報標準法之條款,龍騰基金有可能被視為盧森堡呈報金融機構﹙定義見共同呈報標準法﹚。
於接獲呈報龍騰基金履行的工作的聲明後,投資者承諾一旦當中所載個人資料不確,將 於三十﹙30﹚日內告知龍騰基金。投資者進一步承諾,出現資料變動後三十﹙30﹚日內,告知龍騰基金有關變動,並提供所有支持文件憑證。
未能遵守龍騰基金的資料或文件要求的投資者,可能須支付龍騰基金被徵收並因該投資者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所產生的罰款。
儘管本文所述,龍騰基金仍有權:
- 其因任何龍騰基金股權而根據適用法規的合法規定而預扣任何稅項或類似收費;
- 要求任何股份投資者或實益擁有人盡快提供龍騰基金酌情所需的個人資料,以遵守適用法規及/或盡快釐訂須保留的預扣額;
- 按適用法規所規定或任何稅務機構要求而向該等機構披露任何該等個人資料;及
- 延遲向投資者支付股息或贖回款項,直至龍騰基金取得充足資料以守適用法規或釐訂須預扣的正確金額。
子基金之間的債務區分
根據盧森堡法律,每一子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的債務。但是,龍騰基金是單一的法律實體,可能在其他並不一定承認此等債務分隔的司法管轄區經營,或者在該等司法管轄區中有由他人代表其持有的資産或針對其提出的申索,而在此等情形下,一個子基金的資產或須承擔另一子基金的債務。
獲豁免美國稅投資者
某些潛在投資者或須遵守美國聯邦或州的法律、規則、規例,而此等法律、規則、規例或會規管此等投資者對龍騰基金的參與或他們直接或透過投資於子基金間接地對子基金可不時採用的各種投資策略的參與。雖然龍騰基金認爲子基金的投資計劃一般從稅務角度而言對於適合投資於子基金的獲豁免美國稅投資者是適當的,但每一類此等投資者或須遵守不同的法律、規則和法例,因此應就對某一子基金投資的適當性及稅務後果諮詢其自身顧問的意見。適用 ERISA 的免稅實體及其他免稅投資者對子基金的投資需要特
別考量。此類投資者的信託人或管理人尤須仔細審閲本香港發行章程所述事項及相關的申請表。
業務風險
雖然子基金的投資結果有賴於投資管理人的成功,但龍騰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均不對任何子基金的表現作出保證。潛在投資者xxx,子基金中相關股份的價格可升亦可跌。不能保證龍騰基金一定會實現其與任何子基金相關的投資目標。
無過往經營歷史
龍騰基金是一家近期成立的實體,並無可供潛在投資者藉以評估龍騰基金可能的業績表現的過往經營歷史。投資管理人或其任何關聯方或與其有聯繫的實體之過往投資表現不得視爲表明龍騰基金投資的未來業績。應以不能保證對於短期或長期投資前景的評估一定正確或子基金一定能實現其投資目標為基礎對子基金的投資策略進行評估。
組建費用的攤銷
龍騰基金的財務報表將根據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設 立龍騰基金或相關子基金而發生的所有開支將在最多 5 年的期間內攤銷,且攤銷應依 照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如相關子基金終止時,該子基金仍有任何組建開支(如設立費用)尚未充分攤銷,應以從當時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中減記的方式確認該等開支。
暫停買賣相關股份
投資者須注意,某些情況下,投資者贖回(包括以交換的方式贖回)相關股份的權利或會被暫停(請參閱「暫停資産估值」一節)。
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的股息
子基金可在取得證監會事先批准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的前提下就上一段所述事宜對股息分配政策作出修訂。
反攤薄徵費的影響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當子基金發生相對於其規模而言較高水平的淨買入或者相對於其規 模而言較高水平的淨贖回,董事會或會在相關股份買賣時收取「反攤薄徵費」。若收取, 反攤薄徵費將作爲相關股份的認購價(在認購的情況下)或贖回價(在贖回的情況下)之外的額外費用(而非認購價或贖回價的一部分)。並且,在贖回的情況下,如收取反 攤薄徵費,贖回所得款項的金額將相應減少。所支付的任何反攤薄徵費將成爲相關子基
金財產的一部分,從而保護其餘基金股東權益的價值。但是,無法準確預見攤薄會否在將來的任何時點發生。
首次認購費的影響
在收取首次認購費的情況下,在短時期過後即變現相關股份的投資者(尤其是在相關投資的價值未上漲的情況下)或會無法收回最初的投資金額。因此應將相關股份視爲中長期投資。
此外,投資者須知曉持有證券即有內在風險:
(a) 不能保證投資一定會發生增值或者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目標一定會實現。過往業績表 現並不能説明未來的業績表現。相關股份的價值及從中産生的任何收入可升亦可跌,尤其是在短期之內,這意味著可能發生投資不能全額收回的情況。
(b) 子基金的稅務待遇或會發生改變,且此等改變無法預見。
(c) 在進行定期投資,以期未來實現某一特定資本額的情況下,該目標的實現通常以於維持某一特定的投資水平為前提。
(d) 任何時候相關股份的認購價和贖回價之間存在的價差意味著應將任何投資視爲中長期投資。惟有能夠承受投資損失的人士方可作出投資。
(e) 相關股份的價值可升亦可跌,轉讓或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或會無法收回其最初的投資額。以貨幣表示的來自相關股份的收益或會有波動,匯率變化亦會導致相關股份的價值上升或下跌。稅收水平及計稅基礎以及稅收寬減或會發生改變。不能保證一定達致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特定風險
投資集中
子基金於某些時間或會持有相對較少的投資項目。此等子基金若在某一特定投資項目上的持倉量較大,而該投資項目的價值降低或受到其他不利影響(包括發行人違約),則該子基金可蒙受重大損失。
信貸息差
子基金或會作出使其須承擔公司信貸息差風險的投資,因而公司信貸息差的變動會對每一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產生影響。
債務證券
子基金或會投資於未獲認可評級機構評級或低於投資級別,與信用評級較高的債務證券相比本金和利息損失風險更高的債務證券。由於投資者普遍認識到與無信用評級及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相關聯的風險更高,此等證券的收益和價格相較於評級較高的證券而言波動更大。與評級較高的證券相比,非投資級別證券的市場較小並且活躍程度較低,這或會對該等證券能夠出售的價格産生不利影響,給子基金造成損失。子基金或會投資於等級低於發行人的其他未償證券和債項的債務證券,而全部或大部份的該等其他未償證券和債項或會獲得該發行人絕大多數資產的擔保。子基金或會投資於並未受到財務契諾或附加債務限制保護的債務證券。因此子基金須承擔信貸、流動性和利率方面的風險。此外,債務證券信貸風險的評估涉及不確定性,因爲全球範圍內的信用評級機構有不同的標準,使得跨國風險對比難以進行。再者,信貸息差市場經常缺乏效率和流動性,導致難以準確計算金融工具估值所用的折現息差。
股本證券
子基金或會直接投資於股本證券。與股本證券投資相關聯的風險較高,因爲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多項難以預計的因素,其中包括突然或長期市場衰退的可能性以及與個別公司相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本投資組合相關聯的根本風險在於所持投資的價值或會下降。
如果股本證券在發展中證券市場上買賣,則與發達證券市場相比,投資選擇將較爲有限。發展中證券市場的交易量或會遠低於發達證券市場的交易量。子基金所投資的股本證券 的價格以及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在該等股本證券的市場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或會受到不 利影響。此外,市場波動或會導致子基金所持股本證券的價格乃至子基金價值的大幅波 動。潛在的波動性及缺乏流動性或會對子基金投資的股本證券的價格產生不利影響。
遞延贖回
如某一交易日收到的關於贖回相關股份的贖回申請之數量累計超過當時發行在外的代表某一子基金中股權的相關股份總數的 10%,則贖回申請可按比例減少,且相關股份的贖回可遞延至下一交易日。在大量贖回的情況下,此項遞延贖回權可在若干連續的交易日內行使,並嚴重限制基金股東贖回其所持相關股份的能力。
信貸違約掉期
龍騰基金或會建立信貸違約掉期倉盤。信貸違約掉期是一種使得一方(「保護買方」) 可將一家參考實體(「參考實體」)的信貸風險轉移給其他一方或數方(「保護賣方」)的信貸衍生工具。保護買方向保護賣方支付一項定期費用,以換取保護賣方在參考實 體發生若干事件(均稱爲「信貸事件」)情況下提供的保護。信貸違約掉期有特定風 險,包括槓桿水平高、為之支付溢價的信貸違約掉期在到期時已無價值的可能性、買 賣差價大及文件風險。此外,不能保證信貸違約掉期的交易對手方在參考實體發生信 貸事件時一定能夠履行其對龍騰基金的義務。再者,信貸違約掉期的交易對手方在信 貸事件被指發生後或會聲稱合約所用條款(尤其是規定何等情況構成信貸違約事件之 條款)不明確或存有歧義,藉此試圖避免付款。
掉期協議
龍騰基金或會訂立掉期協議。掉期協議可透過個別協商達成,並可設計爲涵蓋一系列不同種類的投資或市場因素。視乎其架構而定,掉期協議可增加或降低龍騰基金在長
期或短期利率(在美國或其他國家)、非美元貨幣價值、公司借款比率或者證券價格、股本證券籃子或通脹率等其他因素方面的風險。掉期協議可採用多種不同形式,亦有多個名稱。在符合本香港發行章程的條款及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策略的前提下,龍騰基金並不受掉期協議的任何特定形式的限制。
掉期協議旨在將龍騰基金的投資風險從某一類投資轉移到另一類投資上。例如,如果龍騰基金同意以美元付款交換非美元貨幣的付款,掉期協議即傾向於降低龍騰基金所承受的美國利率風險並增加其非美元貨幣及利率風險。視其使用方式而定,掉期協議可增加或減少龍騰基金投資組合的整體波動性。履行掉期協議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改變釐定龍騰基金應收及應付款項金額的特定利率、貨幣、個別股權價值或其他因素。如根據某一掉期協議要求龍騰基金作出付款,龍騰基金必須做好在此等款項到期時予以支付的準備。此外,如某一交易對手方的信貸能力下降,則可以預計與該交易對手方的掉期協議的價值亦會下降,可能導致龍騰基金蒙受損失。
掉期和其他衍生工具的使用
投資管理人可使用掉期及其他形式的衍生工具合約。一般而言,衍生工具合約通常涉及(在允許限制內的)槓桿效應,即衍生工具合約使得投資者可因證券、貨幣或商品
(或某一籃子或指數)市場價格水平的改變而獲得名義金額超出建立或維持衍生工具合約所需現金或資産金額的的收益或損失。因此,相關價格水平的不利變化所導致的資本損失可遠遠大於不使用衍生工具合約中固有槓桿的投資所會產生的資本損失。龍騰基金所使用的許多衍生品合約將在場外交易市場通過私下談判達成。此等合約亦涉及信用風險,因爲合約的履行部份取決於交易對手方的財務狀况。此外,預期此類交易也涉及較高的交易費用。
貨幣風險
相關股份以相關子基金補充條款中就每一股份類別列明的貨幣計值,各子基金的基準貨幣在每一子基金的補充條款中列明。投資管理人或會尋求透過訂立遠期外匯交易的方式對沖子基金層面上的貨幣風險。投資管理人或會採用能夠以可接受的條款獲得的現匯交易、遠期外匯合約及期權對沖匯率波動,但不能保證此等對沖交易一定有效。
雖有前述規定,且亦須考慮到對沖技術未必完全有效的情況,在未充分對沖子基金的貨幣風險的情況下,子基金資產的價值可因匯率波動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如對沖策略成功,股份類別表現的變動很可能與相關資産的表現趨於一致,而投資於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在該股份類別的貨幣相對於子基金基準貨幣發生貶值的情況下將不會獲益。此外,資産和負債主要以其他貨幣計值的潛在投資者應考慮因基準貨幣與上述其他貨幣之間的價值波動而產生損失的潛在風險。子基金的表現或會受到匯率變動的xx影響,因爲子基金所持有的貨幣倉盤可能與所持的證券倉盤不相符。
貨幣期權交易
子基金或會買入及賣出貨幣期權,貨幣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期權期限內相對於行權(或行駛)價格而言相關貨幣價格發生有利變動的可能性。許多適用於相關貨幣交易的風險同樣適用於場外期權交易。此外,亦有若干與期權交易相關聯的其他風險,包括期權購買人在最壞的情況下損失其全部投資(即其支付的期權價)的風險。
衍生工具
子基金或會同時採用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期匯、掉期、期權及差價合約),作爲其投資策略的一部份。此類工具可具有很高的波動性,使投資者承受較大的損失風險。
衍生工具,尤其是以「場外交易」方式協商達成的衍生工具(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特定風險」一款中具體描述),須承擔法律風險,包括在法律適用或者合約的解釋或強制執行力方面的不確定性,或者法院或監管機構的行動導致龍騰基金訂立的衍生工具合約無效。
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或會並不與相關證券的價格完全相關,例如由於受到交易費用和利率變動的影響。交易所買賣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亦或須承擔供需因素導致的價格變化風險。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特定風險
不同於在相關工具、到期日、合約價值和行駛價格方面均有統一標準的交易所買賣期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條款一般是透過與該工具的另一方進行協商而制定的。雖然此種安排使得子基金可更加靈活地根據自身需求打造衍生工具,但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相較於交易所買賣工具而言或會涉及更高的法律風險,因爲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被認定爲不能依法強制執行或相關文件不正確的情況下,或會存在損失風險。
場外交易合約交易由於並無交易市場可供平倉,因此可能涉及額外的風險。有可能無法對既有倉位平倉、評估倉盤價值或評估所面臨的風險。合約不對稱及低效率也會增加風險,例如使交易對手方能夠在以資產淨值一定程度的減少、錯誤的追加抵押品要求或抵押品清收延遲爲由終止交易的終止條款。
亦或會存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訂約方對相關條款的正確解釋持有不同意見的法律或文件風險。如發生此等爭議,龍騰基金爲執行其合約權利所需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費用及不可預見性或會導致龍騰基金決定不主張其在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下的申索權。龍騰基金因而即承擔無法獲得其在場外交易安排下應獲得的款項又或是該等款項或會被延遲或者僅在龍騰基金發生訴訟費用後方才予以支付的風險。
交易對手方風險
子基金在交易方面將承擔任何交易對手方不能履約的風險,無論是由於該交易對手方自身或其他方無力償債、破産、市場缺乏流動性或混亂還是其他原因,也無論是由系統性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子基金進行交易的某些市場屬於「場外交易」市場(或「交易商同業」市場)。此等市場的參與者通常並不受到與「基於交易所的」市場的成員同樣的信貸評估及監管部門的監察。此外,不少提供予部份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履約保證)未必能夠就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而提供。這使得相關子基金須承擔由於對合約條款存有爭議(無論是否爲善意爭議)或者由於信用或流動性問題交易對手方不會根據交易的條款及條件進行交易交收,因而導致相關子基金虧損的風險。此等「交易對手方風險」對於期限較長、因而發生阻礙交收事件的可能性更高的合約或者在相關子基金集中與少數幾個交易對手方訂立交易的情況下尤爲突
出。此外,雖然子基金僅應同合資格的交易對手方交易,但投資管理人並沒有對相關子基金交易對手方的信貸能力進行評估的正式信用核查功能。龍騰基金已根據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CESR)頒佈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風險管理及總體風險敞口和交易對手方風險計算指引》委託 MDO Services, S.A.進行交易對手方監察,但子基金可與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對手方進行交易,以及缺乏促成交收的受監管市場,此等情況均會增加子基金蒙受虧損的風險。
合成沽空
通常,龍騰基金一類的 UCITS 僅進行「買空」投資。這是指 UCITS 的相關資産淨值將基於所持資産的市值而上升(或下跌)。「沽空」涉及賣出賣方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並預期將在今後某一日期以較低價格買入該證券(或者可用以交換該證券的其他證券)。為對買方作出交付,賣方須借入相關證券,並有義務向借出人歸還該證券(或者可用以交換該證券的其他證券),歸還以在今後某一時間買入該證券的方式完成。雖然根據 UCI 法龍騰基金不被允許進行沽空交易,但子基金可以透過運用某些旨在產生與沽空相同的經濟效果的衍生工具技術(例如差價合約),同時建立在個別股票和市場上的「長倉」和「沽倉」(「合成沽空」)。因此,除持有隨市場漲跌的資產外,子基金亦或會持有在市值下跌時上漲、在市值上漲時下跌的倉盤。建立合成沽空倉盤涉及保證金交易,因此可涉及相較於基於長倉的投資而言更高的風險。投資者亦應考慮上文「衍生工具」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特定風險」下的風險因素。
期權
買賣認購期權涉及風險。備兌認購期權(例如,立權者方持有基礎證券)的賣方(立權者)承擔基礎證券市價跌至低於基礎證券購買價減去收到的期權金之金額的風險,並放棄取得基礎證券超出期權行權價那部分收益的機會。未備兌認購期權的賣方承擔基礎證券市價將會超出期權行權價的風險,原則上這種升值可以是無限的。認購期權的買方承擔喪失其在認購期權中之全部投資的風險。
買賣認沽期權涉及風險。備兌認沽期權(例如,立權者方持有基礎證券沽倉)的賣方(立權者)承擔基礎證券市價低於期權行權價時基礎證券市價升至高於(賣方爲建立沽倉而支付的)基礎證券購買價的風險。未備兌認沽期權的賣方承擔基礎證券市價跌至低於期權行權價格的風險。認沽期權的買方承擔喪失其在認沽期權中之全部投資的風險。
新興/發展中市場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發展中市場的債務證券、外匯工具和股權,與發達市場投資相比,這可能會導致額外的風險。
投資於發展中市場的證券風險大大高於對發達國家證券發行方的投資。發展中市場證券投資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公開信息較少、市場波動更大、證券市場監管不嚴、稅收條款優惠程度較低,並且嚴重通貨膨脹、貨幣不穩定或不能自由兌換、戰爭及個人財産被徵收的可能性均大大高於對發達國家證券發行方的投資。此外,子基金在某些發展中市場的投資機遇也會受限制外國投資本地證券之法律規定的限制。
發展中市場的效率通常不如發達國家。在某些情形下,當地可能不存在證券市場,交易需要在相鄰的交易所進行。發展中市場的數量和流通性水平亦低於發達國家。在尋求出售發展中市場證券時,證券市場可能很小,甚或不存在。此外,與發達國家發行方相比,
發展中市場的發行方通常不適用統一的會計和財務報告標準、做法與要求,因此可能會增加欺詐或其他欺騙性做法的風險。再者,發展中市場的政府或證券交易所所公佈之官方數據的質量與可靠性可能並未準確反映所報告的真實情況。
某些發展中市場證券可能被政府徵收經紀或股票轉讓稅,這會贈加投資成本,並在證券出售時減少已實現收益或加大損失。部分證券的發行方(例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受規管的嚴格程度低於發達國家的發行方,因此潛在風險更大。爲管理這一風險,保管人協議要求保管人在挑選、監察(即適當注意信譽、能力和財務狀態)和委任任何代理及採用結算系統時應盡合理努力。
對於任何發展中市場國家,均可能存在會對該國經濟或子基金在該等國家所作投資的價 值造成不利影響的針對股息、利息、資本增益或其他收入的國有化、徵收或沒收性稅賦、 預提稅或其他稅賦,對龍騰基金資金或其他資産的轉移限制,政治變動,政府規管,社 會不穩定或外交發展(包括戰爭)。此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通常嚴重依賴國際貿易, 因此,曾經並可能繼續受與其貿易之國家施加或談判的貿易壁壘、外匯管制、貨幣相對 價值的管控調整以及其他保護主義措施的不利影響。這些經濟曾經並可能繼續受與其貿 易之國家的經濟狀况的不利影響。部分發展中市場國家的經濟可能主要依賴於某些行業,貿易情況發生變動時極易受影響,負債或通貨膨脹水平也相對較高。
大量贖回的影響
基金股東在短期內大量贖回會需要子基金以超出可取程度的速度進行證券平倉,有可能減少子基金資産的價值及/或打斷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策略。子基金規模下降時,在子基金把握特定投資機遇的能力下降或其收益與開支比下降等因素的影響下,取得正數回報或彌補損失的難度也會增大。
事件導向投資
事件導向投資需要投資者對下列各項進行預測: (i)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 (ii)該事 件對某一公司金融工具之價值的影響。如果事件沒有發生或不具有所預見的效果,則可能導致損失。舉例而言,市場對某一公司通過新業務策略、完成資産處置或減債方案的 評價不如投資管理人預見的那麽高,從而導致發生損失。此外,若某公司宣佈了一個旨 在提升價值的重組計劃,但未予實施,這也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清盤及其他形式的 公司重組中,也存在風險:重組不成功、延遲或導致分配現金或新證券,而該等現金或 新證券的價值低於分配所涉及之龍騰基金證券的買價。合併和收購及交換要約被妨礙或 延遲完成的因素多種多樣,包括:(i)目標公司管理層或股東的反對,這經常會導致發 生旨在停止擬議交易的訴訟;(ii)聯邦或州的監管機構的干預;(iii)目標公司採取「防 禦」策略,包括與要約方之外的公司合併,或者要約方之外的公司提出一個友好的收購 要約;(iv)在合併的情形下,未取得必要的股東批准;(v)市場狀况導致證券價格發生 實質性變動;(vi)遵守任何適用的聯邦或州的法律;和 (vii)無法取得充分融資。由 於事件導向投資本身性質存在投機性,可以預見龍騰基金運作的結果會呈階段性波動。 因此,基金股東應理解某一特定階段的結果並不必然預示著未來也會取得同樣的結果。
遠期外匯合約
遠期外匯合約是一項在未來指定日期購買或出售某一具體貨幣的有合約約束力義務。遠期外匯合約在待交付貨幣的數量或交付時間方面並不統一,亦不在交易所買賣。遠期外匯合約是單獨談判達成的交易。遠期外匯合約通常透過一個名爲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交
易系統實施。這不是一個有具體場所的市場,而是一個以電子方式連接的參與者網絡。交易文件通常包括電傳或傳真信息的交換。在該市場上對每日價格活動並無限制,在特殊情形下,也曾有過某些銀行拒絕爲遠期外匯合約報價或者在所報的銀行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存在異常大差價的時期。遠期外匯合約交易不受任何監管部門規管,亦不由交易所或結算所予以擔保。子基金會面臨其交易對手方無能力或拒絕履行該等合約的風險。任何該等不履行均會導致失去任何獲利的可能性,迫使子基金按屆時適用的市價完成其轉售或回購承諾(如有)。這些事件可能會導致重大損失。
投資管理風險
子基金投資表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某些人士的服務。這些人士若死亡、喪失行爲能力、離職、資不抵債或退出,子基金的表現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法律風險
子基金可能面臨許多不尋常的風險,包括相互衝突的法律,不完整、不清楚和不停變更的法律,其他市場參與者不瞭解或違反法律,缺乏明確或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缺乏發達市場所特有的標準做法和保密慣例以及現有法規執行不力。此外,在子基金資産進行投資的某些發展中國家可能很難取得和強制執行判決。並不保証在保障和強制執行各項權利方面的這些困難不會對子基金及其運作産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資產淨值考慮/會計標準風險
每股資產淨值預計會不停隨著子基金投資表現而出現波動。基金股東選擇贖回其相關股 份或在強制贖回時,如果贖回之時每股資產淨值低於該等基金股東支付的認購價或者仍 存在任何未攤銷的龍騰基金設立費用和開支,則該等基金股東可能無法收回其全部的最 初投資。此外,若在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與公司章程及本香港發行章程中就資產淨值之 計算所載明的估值原則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應以後者為準。但是,在此情形下,如果根 據公司章程及本香港發行章程中載明的估值原則計算所得的資産淨值有別於根據盧森 堡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所得結果,該等差異將需在龍騰基金的財務報表中披露,龍騰基金 董事會或會需要爲遵守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之目的對龍騰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將會於必要時在龍騰基金年度財務報表中加入一項調節附注,比照適用龍騰基金估值 規則所得之值對報表中所顯示的、根據盧森堡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所得之值進行調節。然 而,董事會並不認為該等差異(如有)將為重大。
計算子基金資產淨值時,行政管理人可就某些投資的估值與投資管理人協商。由於讓投資管理人參與每一子基金投資的價格估值與投資管理人有關子基金的其他職責之間存在固有的利益衝突,投資管理人將會盡力以投資者利益爲重公平解決任何該等利益衝突。此外,本香港發行章程「估值」一節中有關於任何衍生工具合約和未報價或未上市證券之估值條款,就任何潛在或固有利益衝突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並確保能達致公平估值。
價格波動
請記住,相關股份的價值及其收入(如有)有漲有跌。策略風險
策略風險指整個策略失敗或效果逐步減弱導致採用該策略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資經理遭受損失之相關情形。策略所致損失可因衆多投資經理過度集中於同一投資之中或者對具體策略有不利影響的一般經濟事件或其他事件(例如,歷史價格關係中斷)而發生。子基金所用策略可能具有投機性質,在其失敗或效果逐步減弱時可涉及重大風險,從而可能使子基金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交易費用
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可能要求子基金投資具有很高的買賣和成交水平,這或會產生很高的交易費用,分別由各個子基金自行承擔。
結算所保護
在許多交易所,某一經紀(或經紀代表龍騰基金與之交易的第三方)的交易表現由交易所或結算所予以「擔保」。但是,此項擔保不大可能在多數情形下均覆蓋龍騰基金,若經紀或其他方未履行其對龍騰基金所負義務,此項擔保可能無法保護龍騰基金。
業績表現費風險
除收取投資管理費外,投資管理人還可基於每股資產淨值的增值收取業績表現費,且業績表現費會因未變現的增值以及已變現的收益而增加。因此,或會發生因未變現的收益支付業績表現費,但最後該等收益未能實現的情況。業績表現費會激勵投資管理人爲子基金進行投資,而該等投資的風險或會高於在沒有基於子基金業績表現的收費的情況下投資管理人可能進行的投資。
投資者應注意,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就業績表現費計算作出均分費用安排,意即不會基於某個基金股東在某一業績表現期內認購或贖回有關的相關股份的時間而對該基金股東的收益或損失加以調整。基金股東可因此項業績表現費計算方法而處於有利或不利境地。因此存在如下風險:儘管某一基金股東在相關股份中所作投資遭受了損失,該基金股東仍可能要承擔業績表現費。另一方面,也存在某一基金股東在相關股份中所作投資已獲收益却無需承擔業績表現費的情形。
贖回風險
x各董事宣佈在「相關股份資產淨值釐定-暫停資產估值」一節所述任何特殊情形下暫停釐定龍騰基金或某一子基金的資産淨值,則將延遲支付贖回所得資金。
定價過低/定價過高之證券
子基金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確定並投資於定價過低和定價過高證券(「定價不當證券」)。確定定價不當證券中的投資機遇並非易事,且無法保證能成功識別該等機遇。儘管購買定價過低證券有機會帶來超過一般水平的資本升值,此類投資亦涉及高度財務風險,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子基金投資所産生的回報可能無法充分補償所承擔的業務和財務風險。
子基金可在投資管理人認定屬於定價不當的證券中作出某些投機性投資;但是,不保證所買賣之證券事實上確實定價不當。此外,子基金或會需要在相當長一段期間內在該等證券中持盤。在此期間內,子基金的一部分資本可能需留守於該等證券,從而可能妨礙子基金利用其他投資機會。
波動性
期貨價格具有高度波動性。影響未來價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政府的貿易、財政、貨幣和外匯管制計劃與政策;國內外政治和經濟事件;以及利率變動。此外,政府會不時會爲影響匯率之具體目的而直接或透過規管方式而干預外匯市場。該等干預的影響力經常會因多個政府協同行事而加大。子基金的其他投資(主要為債務證券)也會因市場、利率和貨幣活動等因素而發生價值波動。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因該等因素而發生不利變動。
投資策略的可用性
子基金投資活動的成功與否,要視投資管理人發現定價過高和定價過低投資機遇、利用金融市場的價格差異以及評估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新聞和事件之影響的能力而定。確定和採用子基金所循投資策略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不保證投資管理人將能夠鎖定適當的投資機遇,來投入子基金的全部資産或利用證券和衍生工具市場中的差異。貨幣市場流通性減弱或子基金尋求進行投資的市場定價低效率以及其他市場因素均會縮小子基金投資策略的實施範圍。
子基金可受涉及諸如下列事項之不可預見事件的不利影響:利率、匯率或發行人信用等級發生變動,強制贖回證券或收購建議,擬定合並停止,相對價值發生意料之外的變動,夾倉,無法沽空或稅收待遇發生變更。
投資管理人和管理公司的其他活動
投資管理人及其成員、高級職員、僱員和關聯方(包括參與子基金投資管理之人)在子基金投資管理之外可從事其他業務。投資管理人可在與子基金擁有類似或相似投資目標及/或與子基金開展同類證券和票據交易的其他賬戶或基金中享有所有人權益,管理該等賬戶或基金,及向該等賬戶或基金提供意見。子基金的表現可能顯著不同於投資管理
人爲其所管理或提供意見的其他賬戶所達致的表現。在進行存在利益衝突的投資時,投資管理人將盡力以公平、合理和公正的方式在龍騰基金及其其他客戶間行事。投資管理人的人員無需付出其全部或任何具體部分的時間來管理龍騰基金的事務,亦無需在投資機遇有限的情形下獨家或優先考慮龍騰基金,但會爲龍騰基金付出投資管理人視爲必要或適當的時間。投資管理人可選擇在不同時間用類似策略買賣或調整不同産品。投資管理人代表其他客戶進行的投資活動或會導致其他利益衝突,並會佔用其時間和資源。投資管理人可不時擔任龍騰基金之外的其他方所設立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投資經理、行政管理方或主要經紀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公司的事務。在此情形下,若發生利益衝突,投資管理人將盡力確保利益衝突得到公平解決。
管理公司是一個獨立實體,根據管理公司協議條款委任。該管理公司協議包括規管管理公司行爲標準、管理公司可能面對的利益衝突以及管理公司可在何種情形下被撤銷職務或辭職的相關條款。任何該等辭職或撤職或對管理公司職務的任何其他提前終止以及管理公司違反職責的任何情形均會啓動管理公司協議的終止,並可能會對龍騰基金和子基金産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利率風險
龍騰基金會面臨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將按反比隨利率變動而變動。利率上升時,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傾向於下降。相反,利率下降時,固定收益證券的價 值則傾向於上升。長期證券所面臨的風險要大於短期證券。龍騰基金可借助利率掉期、 利率期貨及/或利率期權來減少投資組合因利率變動而面對的風險。但是,不保証投資 管理人能夠成功地充分減弱利率變動對投資組合的影響。
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重複使用的抵押品
從事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時的主要風險在於交易對手方的違約風險,即交易 對手方因資不抵債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或者拒絕按交易條款的要求及時履行其向龍騰基 金返還證券或現金之義務。交易對手方風險透過以龍騰基金作爲受益人轉讓或質押抵押 品予以減輕。但是,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可能無法得到充分擔保。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項下應付龍騰基金的費用和回報可能無法加以擔保。此外,抵押品 的價值在抵押品重新調整日期之間可能下降,或者可能被不正確地確定或監控。在此情 況下,如果交易對手方違約,龍騰基金可能需要按照屆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其收到的非現 金抵押品,並因此導致龍騰基金發生虧損。
龍騰基金在對其收到的現金抵押品進行再投資時也可能會發生虧損。此等虧損可能因所做投資的價值下降而產生。該等投資的價值下降會減少可供龍騰基金按交易條款的要求返還給交易對手方的抵押品的金額。龍騰基金須補足原本收到的抵押品和可供返還給交易對手方的金額在價值上的差額,並因此導致龍騰基金發生虧損。
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還會産生運營風險(例如不結算或延遲結算指令)以及與就該等交易所使用的文件相關的法律風險。
某些交易建立在復雜的法律文件的基礎上。這些文件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在某些情況 下可能成為解釋爭議的主體。 雖然法律文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受外國法律管轄,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破產程序),其他法律制度可能會被優先考慮,這可能會影響 現有交易的執行。
在相關補充條款中有明文規定的條件下,子基金可同與投資管理人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其 他公司達成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關聯交易對手方(如有)將以商業上合理 的方式履行其在與子基金達成的任何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項下的義務。此外,在子基金按相關補充條款的規定從事證券貸出、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的情況下,投資管 理人將本著按最佳條件執行的原則並始終以最符合子基金及其投資者利益的方式,選擇 交易對手方及達成交易。但是,投資者應當注意,投資管理人在其職責及其自身利益或 關聯對手方的利益之間可能面臨衝突。
子基金面臨的具體風險
與每一子基金相關的具體風險詳見相關的補充條款。
利益衝突
各董事、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任何副投資管理人、保管人、香港代表和行政管理人及/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人士(合稱「相關方」)可不時擔任與子基金擁有類似或不同目標或者投資於子基金或子基金所投資的其他投資基金的董事、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管理人、分銷方、受託人、託管人、保管人、登記方、經紀、行政管理方、投資顧問或交易商,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投資基金的事務。因此,其中任何一方在業務過程中可能會與子基金存在潛在利益衝突。董事會及每一相關方應始終在該等情形下謹記其對子基金所負義務,並會盡力確保公平解決該等衝突。此外,在適用法律的規限下,以及(如適用)經保管人事先同意後,任何相關方均可以自己或代理人的身份與子基金交易,但該等交易應按公平協商達成的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任何相關方均可以自己或代理人的身份與子基金交易,但該等交易應遵守適用法律法規以及管理公司協議、投資管理協議、行政管理協議、香港代表協議或保管人協議的規定,並在適用情形下取得保管人事先同意。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任何副投資管理人、香港代表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者與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任何副投資管理人或香港代表相關的任何人士均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也會對子基金買賣的資産進行投資的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管理該等基金或賬戶,或向該等基金或賬戶提供意見。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任何副投資管理人、香港代表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者與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任何副投資管理人或香港代表相關的任何人士均沒有義務向龍騰基金提供其任何一方獲悉的投資機遇,亦沒有義務將任何該等交易或其任何一方從任何該等交易而收到的任何利益計入龍騰基金賬下
(或與子基金分享,或者將該等交易或利益告知龍騰基金),但會在龍騰基金和其他客戶間公平分配該等機遇。
若相關方之間發生潛在利益衝突,相關xxx記其各自在適用協議或票據下對龍騰基金
(或子基金,視情形而定)所負之義務,並在可行範圍內盡力爲龍騰基金(或子基金,視情形而定)和基金股東之最佳利益行事。已確定合規程序和措施(例如職責分離)以及不同的匯報關係和「中國牆」,以盡量減少潛在的利益衝突。在任何情形下,投資管理人均將確保公平分配一切投資機遇。
計算子基金資產淨值時,行政管理人可就某些投資的估值與投資管理人及/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副投資管理人協商。由於投資管理人及/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副投資管理人有權取得基於子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的管理費、業績表現費及/或管理公司費用,因此讓投資管
理人及/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副投資管理人參與釐定子基金資產淨值時,二者之間存在固有的利益衝突。投資管理人及/或管理公司將會盡力以投資者利益爲重公平解決任何該等利益衝突。此外,本香港發行章程「估值」一節中有關於任何衍生工具合約和未報價或未上市證券之估值條款,就任何潛在或固有利益衝突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並確保能達致公平估值。
前述規定並不意在就投資於子基金所涉全部潛在利益衝突提供完整的清單。各董事將力求確保其所獲悉的任何利益衝突均得到公平解決。
交易佣金的使用
投資管理人不會同意爲透過向其提供研究或者其他産品或服務的經紀公司而實施的證券交易發生較高的佣金或差價。但是,投資管理協議授權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
「非金錢利益」。(「非金錢利益」一詞指投資經理基於爲其客戶實施交易所得經紀佣金所産生的收入而自經紀處取得的産品和服務。)經紀提供的産品和服務包括其內部生成的項目(例如經紀僱員編制的研究報告)以及經紀自第三方(例如報價設備)處取得的項目。經紀提供的研究服務包括有關具體證券、公司或行業的書面資訊和分析;市場、金融和經濟研究與預測;統計和定價或評估服務;與研究人員開展討論以及應邀參加與管理層或行業顧問間的會議或會晤。投資管理人無需對任何該等因素一視同仁。因此取得的資訊是對投資管理人所需履行之服務的補充,而非取而代之,投資管理人收取的費用不會因爲取得該等補充研究資訊而減少。投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在其爲其他賬戶提供的投資服務中亦可使用經紀-交易商提供的研究服務,同樣,投資管理人在爲龍騰基金履行服務時亦可使用經紀-交易商為其他賬戶之交易提供的研究服務。
龍騰基金的非金錢利益安排以下列條件為前提: (i)投資管理人在達成非金錢利益安排時應始終爲龍騰基金之最佳利益行事;(ii)所提供之服務將與投資管理人爲龍騰基金所開展的活動直接相關;(iii)有關龍騰基金交易的經紀佣金將按投資管理人指示支付給屬於實體(而非個人)的經紀-交易商; (iv) 投資管理人將定期就非金錢佣金安排(包括其所取得之服務的性質)向管理公司提供報告;(v)非金錢佣金協議將在該等定期報告中列明;及 (vi)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要求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任何情形下投資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定義見《守則》)均不得保留其爲履行其對龍騰基金所負之義務而聘用的任何經紀或交易商所支付的任何現金回扣,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所支付的任何該等現金回扣均將計入龍騰基金賬戶。此外,投資管理人不得就子基金所投資之集體投資計劃或該等計劃的管理公司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任何回扣。
共同管理和匯集
為確保龍騰基金的有效管理,各董事可決定將一個或多個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産與龍騰基金中其他子基金的資産一起加以管理(稱爲「匯集」),或者在適用情形下於必要時將一個或多個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現金儲備除外)與由保管人擔任保管行的其他盧森堡投資基金或者其他盧森堡投資基金的一個或多個基金(該等基金下稱「共同管理資産方」)的資産一起加以管理。這些資産將根據共同管理資産方各自的投資政策(其
所追求的目標一樣或相近)加以管理。共同管理資産方將僅參與符合其各自發售章程和投資限制的共同管理資産。
每一共同管理資産方均將按其投入共同管理之資産比例參與共同管理資産。資産將按每一共同管理資産方投入共同管理之資産比例分配給各個共同管理資産方。每一方對共同管理資産的權利適用於該共同管理資産中之每一投資綫。前述共同管理資産由參與共同管理資産的各方轉移的現金或(在適用情形下)其他資産組成。隨後,各董事可繼續定期向共同管理資産轉移現金或資産。資産亦可轉回給共同管理資産方,數量不得超過該共同管理資産方的參與數量。源自共同管理資産所産生之收入的股息、利息及其他分配將按各共同管理資産方的投資比例計算歸於各共同管理資産方。該等收入可由共同管理資産方保留,亦可重新投資於共同管理資産。因共同管理資産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均適用於該等資產。該等費用和開支將由各共同管理資産方按其對共同管理資産所享的權利比例分攤。
當對龍騰基金中參與共同管理的某一子基金有影響的投資限制被違反時,即使投資管理人已遵守適用於該等共同管理資産的投資限制,投資管理人仍應按相關子基金參與共同管理資産的比例減少該等投資,或者(在適用情形下)減少其在共同管理資産中的參與水平,使其符合子基金的投資限制。
龍騰基金清盤時或者龍騰基金董事會決定讓龍騰基金或龍騰基金某一子基金不再參與共同管理資産時,共同管理資産將按共同管理資産方參與共同管理資産的比例分配給各個共同管理資産方。
投資者必須注意,該等共同管理資産僅在全體共同管理資産方共用一個保管行時爲確保有效管理而採用。共同管理資産不屬於獨立法律實體,不直接對投資者開放。但是,應始終確定可歸於龍騰基金每一子基金的那部分資產和負債。
儘管子基金可按本節規定參與匯集和共同管理,但現時尚無意由已在香港獲認可的子基金參與匯集和共同管理。對於已在香港獲認可的子基金而言,該等子基金僅可在經證監會事先批准、事先書面通知相關基金股東並更新本香港發行章程後方可參與匯集或共同管理。
一般資訊
1. 基金股東會議和向基金股東提供的報告
1.1 基金股東會議
任何基金股東大會(包括考慮修訂公司章程或者解散及清盤龍騰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股東大會)的通知均應於會議前至少二十一天(如該會議上將提出特別決議)或至少十四天(如該會議上將提出普通決議)發送給每一位登記的基金股東。如果所有股份均為登記形式,則可通過掛號信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通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向股東發出通知,但該通訊方式需已被該基金股東單獨接受。
年度大會應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在盧森堡市召開,具體地點載於會議通知中。
1.2 公司章程修訂
公司章程如有修訂,則該等修訂應向盧森堡商業及公司登記處備案,並刊登於 RESA 中。任何該等修訂均須經證監會和 CSSF 批准,且在任何該等修訂生效之前,將提前至少一 個月(或者,適用法律法規或者本香港發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較長通知期)通 知基金股東。
1.3 會計年度、報告和賬目
龍騰基金的會計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龍騰基金將於每一會計年度
結束後四個月內刊發截至該會計年度 12 月 31 日止期間的年度報告,並在每一會計年
度上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編制截至該會計年度 6 月 30 日止期間的半年度報告。
龍騰基金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始於龍騰基金註冊成立之日,截止於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龍騰基金的年度報告將由核數師核數,並提供有關龍騰基金經營活動及其資産管理的資訊;該等經核數的年度報告應包含(但不限於)與所有子基金有關的合併帳目、每一子基金的資産詳細説明以及核數師的報告。
龍騰基金未經核數的半年度報告將提供有關其經營活動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每一子基金投資組合中相關投資的説明以及自上一次刊發報告以來發行和贖回的相關股份的數量。
龍騰基金的財務報表將依據盧森堡公認會計準則編制。
龍騰基金的合併賬目將以美元(即龍騰基金的基準貨幣)作為貨幣單位。各個子基金的財務報表亦應以相關子基金的基準貨幣作爲貨幣單位。
2. 龍騰基金的解散和清盤
在滿足適用於公司章程修訂的法定人數和多數表決的要求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經證監會事先批准的條件下,經基金股東大會決議,可隨時解散龍騰基金。
當龍騰基金的股本降至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資本額的三分之二時,則董事會應將解散龍騰基金這一問題提交基金股東大會。召開該等基金股東大會無法定人數要求,經與會基金股東所代表相關股份的簡單多數表決即可通過決議。
當龍騰基金的股本降至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時,亦應將解散龍騰基金這一問題提交基金股東大會;在此情況下,召開基金股東大會無法定人數的要求,持有與會基金股東所代表相關股份的四分之一的基金股東即可決定解散龍騰基金。
基金股東大會的召集必須確保會議在龍騰基金的股本降至不足法定最低資本額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一(視情況而定)之日後的四十日內得以召開。
清盤將由一位或多位清盤人實施。清盤人可以是個人或法律實體,須經 CSSF 正式批准,由基金股東大會任命,清盤人的權力和報酬應由基金股東大會釐定。
每一子基金的清盤淨所得應由清盤人根據相關子基金每一類相關股份持有人所持該類股份的比例分配給該等相關股份持有人。
在龍騰基金發生自願或強制性清盤的情況下,將根據盧森堡法律的規定對其進行清盤。盧森堡法律規定了爲使基金股東得以參與分配清盤所得而需採取的措施,並且規定在清盤結束時向盧森堡信托局(Caisse de Consignations)存入一筆託管存款。根據盧森堡法律的規定,未於適用的法定時效期限內從託管存款中提取的資金應予沒收。
3. 關閉子基金和股份類別
3.1 董事會決定關閉
x任何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總淨資産的價值因任何原因未達到或降至董事會釐定的以經濟有效的方式運作該股份類別或子基金所需的最低水平,或者由於政治、經濟或貨幣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者出於經濟合理性的考量,董事會可決定強制性贖回有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所有相關股份,贖回價格爲於該等決定生效所在估值日釐定的每股資產淨值(應考慮到投資的實際變現價格和變現費用),並因此關閉相關子基金。
龍騰基金應於強制性贖回生效日期前一個月向相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基金股東送達書面通知。通知中應說明強制性贖回的原因和操作程序。除非出於龍騰基金的利益另有決定,或者爲了確保基金股東得到平等的對待,否則,在強制性贖回的生效日期前,所涉及的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基金股東可繼續要求免費贖回或轉換其相關股份(但應考慮到投資的實際變現價格和變現費用)。
3.2 基金股東決定關閉
雖有上文第 3.1 條賦予董事會的權力,但任何子基金中任何股份類別的基金股東大會經董事會提議後可贖回相關子基金中相關股份類別的所有相關股份,並向基金股東返還其相關股份的資産淨值(應考慮到投資的實際變現價格和變現費用),相關股份的資産淨值應於該等決定生效所在的估值日計算。召開該等基金股東大會無法定人數要求,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並表決的基金股東簡單多數表決即可通過決議。
3.3 關閉的後果
在贖回後不可分配給其受益人的資産,在盧森堡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存於保管人處;在該期限屆滿後, 該等資產將以有權獲得該等資產之人的名義存於盧森堡信託局
(Caisse de Consignations)。贖回的所有相關股份均應註銷。
根據 UCI 法第 145(1)條的規定,龍騰基金所剩最後一個子基金的清盤將導致龍騰基金進行清盤。
4. 合併
4.1 董事會決定合併
董事會可按照下列規定決定進行合併(定義見 UCI 法):
(A) 龍騰基金
董事會可決定以龍騰基金作爲吸收 UCITS 或被吸收 UCITS 與(i)另一盧森堡或外國的 UCITS(“新設 UCITS”)或(ii)其子基金進行合併(定義見 UCI 法),並且相應地將所涉及的龍騰基金的相關股份重定為該新設 UCITS 的股份或其相關子基金的股份(以適用者為準)。
若龍騰基金是擬議合併(定義見 UCI 法)中的吸收 UCITS,則合併及其生效日期完全由董事會決定。
若龍騰基金是擬議合併(定義見 UCI 法)中的被吸收 UCITS,且因此不復存續,則應由基金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在無法定人數要求的條件下在基金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批准該等合併並決定其生效日期。
該等合併應遵守 UCI 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尤其是與合併項目及向基金股東提供資訊有關的條件和程序。
(B) 子基金
董事會可決定以任何子基金作爲吸收子基金或被吸收子基金與(i)龍騰基金中的另一現有或新設子基金或者與某一新設 UCITS 的另一子基金(“新設子基金”)或(ii)某一新設 UCITS 進行合併(定義見 UCI 法),並且相應地將所涉及的子基金的相關股份重定為該新設 UCITS 的股份或新設子基金的股份(以適用者為準)。
該等合併應遵守 UCI 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尤其是與合併項目及向基金股東提供資訊有關的條件和程序。
4.2 基金股東決定合併
雖有上文第 4.1 條賦予董事會的權力,但基金股東亦可根據下列規定決定進行合併
(定義見 UCI 法):
( A) 龍騰基金
基金股東大會可決定以龍騰基金作爲吸收 UCITS 或被吸收 UCITS 與(i)某一新設 UCITS或(ii)其子基金進行合併(定義見 UCI 法)。
基金股東大會在無法定人數要求的條件下即可決定該等合併及其生效日期。但是,應以在相關會議上有效投票的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對該等合併及其生效日期加以認可。
該等合併應遵守 UCI 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尤其是與合併項目及向基金股東提供資訊有關的條件和程序。
(B) 子基金
子基金的基金股東大會亦可在無法定人數要求的條件下以在相關會議上有效投票的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決定以相關子基金作爲吸收子基金或被吸收子基金與(i)任何新設 UCITS 或(ii)某一新設子基金進行合併(定義見 UCI 法)。
該等合併應遵守 UCI 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尤其是與合併項目及向基金股東提供資訊有關的條件和程序。
4.3 一般規定
雖有上文第 4.1 條和第 4.2 條的任何規定,該等條款所述的任何合併均須經證監會事
先批准並取得其他監管批准。針對第 4.1 條規定的合併,除了上文所述的監管批准外,還需提前至少一個月(或者證監會要求或允許的其他通知期)向基金股東作出通知。
根據 UCI 法的規定,基金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要求回購或贖回其相關股份,而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但龍騰基金或子基金保留用於償付減持費用的除外。
5. 各董事的權益
各董事的權益及其在與龍騰基金及相關股份的管理、行政、推廣和營銷有關的公司中的權益如下所載:
(A) xxx女士是投資管理人的僱員。
(B) Dimixxx Xxxxxxxxxx x生是管理公司的僱員。
(C) 各董事或其擔任高級職員或僱員的公司可認購龍騰基金中的相關股份。其認購相關股份的申請與所有其他申請具有同等地位。
6. 彌償
公司章程規定,針對龍騰基金的每一位董事、代理人、核數師或高級職員及其遺産代理人在龍騰基金的業務或事務開展過程中或與之有關而發生或遭受的或者在行使或履行 其責任、權力、授權或酌處權的過程中發生或遭受的一切訴訟、程序、成本、開支、費用、損失、損害或責任,包括其在盧森堡境內外的任何法院針對涉及龍騰基金的任何民事程序進行抗辯(不論成功與否)而發生的訴訟、程序、成本、開支、費用、損失、損害或責任,均應以龍騰基金的資產對該等人士加以彌償,確保其免受損害。上述人士對 下列各項概不負責:(i)任何其他上述人士的作爲、收款、疏忽、失責或不作爲;或(ii)由於其與他人共同收取任何並非由其個人收取的款項;或(iii)因龍騰基金的任何財產存在權利瑕疵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iv)由於龍騰基金的任何資金應投資的任何證券 不足;或(v)透過任何銀行、經紀或其他代理發生的任何損失;或(vi)在行使或履行其職責、職權、職務上的授權或酌處權的過程中或由此而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不幸,除非是由於其自身針對龍騰基金的嚴重過失或故意行爲不當所致。
7. 一般資料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於香港的任何一個銀行全天營業之日的正常營業時間內在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的註册辦事處免費查閲:
(A) 龍騰基金最新的香港發行章程(包括子資金的任何產品資料概要);
(B) 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訂;
(C) 風險管理流程(如“風險管理流程”一節所述,以及龍騰基金就金融衍生工具投資所採取的適用措施;及);
(D) “基金股東會議和向基金股東提供的報告”部分中所述的最新報告和賬目;
(E) 管理公司與龍騰基金之間的管理公司協議;
(F) 龍騰基金與保管人之間的保管人協議;
(G) 管理公司、龍騰基金與投資管理人之間的投資管理協議;及
(H) 管理公司、龍騰基金與行政管理人之間的行政管理協議。上述協議經協議當事方一致同意後可加以修訂。
此外,
(1) 如欲就龍騰基金的運作提出查詢或投訴, 請將該等查詢或投訴書面提交給 (i)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爲止,寄信至 41 Op Bierg, L-8217 Mamer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投訴應書面提交給 Lemanik Asset Management SA(寄信至 000 xxxxx x'Xxxxx, X-0000 Xxxxx, Xxxxx Xxxxx xx Xxxxxxxxxx),x(xx)提交給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寄信至xxxxxxxx 0 xxxxx 0期 2802 室,或致電其客戶服務熱綫x000 0000 0000)。管理公司詳細的查詢和投訴處理程序可於香港的任何一個銀行全天營業之日在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的註册辦事處免費領取。
(2) 管理公司有其策略用於釐定於何時以及如何為龍騰基金的獨家利益行使龍騰基金所作投資的所有權所附帶的表決權。該策略的概要可於香港的任何一個銀行全天營業之日在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的註册辦事處免費領 取 , 也 可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ervice_substance_governance.cfm 網站上查閱。
(3) 最佳交易執行政策規定了遵守 CSSF 第 10-4 號法規和 CSSF 第 11/508 號通告就龍騰 基金實施交易和下達買賣盤,力爭為龍騰基金及其基金股東獲得最佳結果所須依 據的原則。有關於龍騰基金的詳細最佳交易執行政策可於香港的任何一個銀行全 天營業之日在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兼香港代表)的註册辦事 處免費領取。
附件 1 : 投資限制和權力
基於風險分散的原則,董事會有權釐定每一子基金投資的公司和投資政策、子基金的基 準貨幣以及龍騰基金的管理和業務經營方式。經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及證監 會事先批准後,董事會可變更由證監會認可的每一子基金的投資限制及/或政策。在此 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將提前一個月(或者證監會及/或 CSSF 要求或允許的其他通知期)向相關的基金股東作出事先通知,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除非有關補充條款下就特定子基金規定了限制性更強的規例,否則,投資政策應符合下文所載之投資規例及限制:
1. 認可投資
子基金的投資必須僅由下列一項或多項組成:
1.1 在受監管市場獲准上市的或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1.2 在成員國的另一個受監管、定期營業、獲認可並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市場上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1.3 獲准在非成員國的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或者在非成員國的另一個受監管、定期營業、獲認可並開放予公衆人士的市場上(即: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1.4 近期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惟須滿足下列條件:
(A) 發行條款中包含將申請在上文第 1.1 至 1.3 條所述的受監管市場、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正式上市的承諾;
(B) 於發行後一年內完成上市;
1.5 UCITS 及/或符合 UCITS 指令第 1(2)條 a)和 b)點定義的其他 UCI 的單位,不論是否於成員國境內設立的,惟須滿足下列條件:
(A) 對該等其他 UCI 予以認可的法律規定該等其他 UCI 須受到被 CSSF 視爲等同於歐共體法律所規定的監管,且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得到充分確保;
(B) 對該等其他 UCI 單位持有人的保護程度等同於向 UCITS 單位持有人提供的保護程度,尤其是,有關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資産分離、借貸以及未備兌沽空的規例均等同於 UCITS 指令的規定;
(C) 其他 UCI 在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匯報其業務,以便對報告期的資產和負債、收入和經營加以評估;
(D) 根據其管理規定或設立章程,擬買入的 UCITS 或其他 UCI 對其他 UCITS或其他 UCI 單位的投資不得超出其資產的 10%;
1.6 存放於信貸機構中的、一經要求即可償還或者有權提取的且在十二(12)個月內到期的存款,惟該等信貸機構的註册辦事處位於成員國境內,若該等信貸機構的註册辦事處位於非成員國境內,則其須遵守被 CSSF 視爲等同於歐共體法律所規定的審慎規例;
1.7 在上文第 1.1 至 1.3 條所述的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尤其是期權和期貨,包括等同的現金結算金融工具,及/或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場外衍生工具”),惟須滿足下列條件:
(A) - 其相關基礎資產由子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可進行投資的本第 1 條所述的金融工具、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組成;
-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是受到審慎監管並屬於獲 CSSF 批准類別的機構;及
- 場外衍生工具每日須進行可靠且可證實的估值,並且可隨時由龍騰基金主動透過抵消交易按其公允價值賣出、變現或平倉;
- 相關資産所承擔的風險不超出下文第 2.12 條規定的投資限制
(B) 在任何情況下,上述運作均不得令子基金偏離其投資目標。
1.8 不在受監管市場上交易但符合“定義”一節所載定義的貨幣市場工具,惟須滿足下列條件:爲保護投資者和儲蓄之目的該等金融工具的發行或其發行人自身受到監管,且該等金融工具:
(A) 由某一中央、地區或地方部門或某一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非成員國發行或提供保證,或者,在聯邦國家的情況下,由構成聯邦的成員之一發行或提供保證,或由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公共機構發行或提供保證;或
(B) 由其任何證券在上文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所述的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交易的一家企業發行;或
(C) 由根據歐共體法律規定的標準受到審慎監管的機構發行或提供保證,或者,由須遵守並且符合被 CSSF 認爲與歐共體法律所規定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審慎 規例的機構發行或提供保證;或
(D) 由其他機構發行,惟須滿足下列條件:對該等金融工具的投資所受到的投資者保護與上文第 1.8 條(A)、(B)或(C)款所規定的相當,且其發行人為一家資本和準備金至少達一千萬歐羅(EUR 10,000,000)並依第 78/660/EEC號指令提交並刊發其年度賬目的公司,並隷屬於包含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司集團且專門為集團進行融資的一個實體,或者為專門為利用銀行流動性額度的證券化工具進行融資的一個實體。
1.9 由龍騰基金的一個或多個其他子基金(“目標基金”)發行的股份,惟須滿足下列條件:
(A) 目標基金不投資於進行投資的該子基金;
(B) 目標基金在龍騰基金其他子基金中的投資不得超出其資產的 10%;
(C) 目標基金的可轉讓證券所附帶的表決權在投資期內暫停行使;
(D)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該等證券由龍騰基金持有,則在爲核實 UCI 法所規定的淨資産最低限值之目的而計算資産淨值時,其價值將不予考慮;及
(E) 在投資於目標基金的龍騰基金子基金和該目標基金層面上,兩個子基金之間並無重覆收取管理/認購或回購費。
1.10 但是,每一個子基金:
(A) 對上文第 1.1 至 1.4 條及第 1.8 條所述以外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不得超出其淨資產的 10%;
(B) 不得購入貴金屬或代表貴金屬的憑證;
(C) 可附帶地持有現金和現金等價物;若董事會認爲符合股東的最大利益,可例外地臨時性地超越此限制;
(D) 可購入直接開展其業務所必需的動產和不動產;
(E) 可借取最高達其淨資産 10%的款項,惟該等借款(i)僅爲臨時性借入或(ii)使其能夠購入直接開展其業務所必需的不動產。若根據上文(i)和(ii)款允許子基金借款,該等借款合共不得超出其資産的 15%。就本項限制而言,與沽出期權或買賣遠期或期貨合約有關的抵押品安排不視爲構成“借款”;及
(F) 可透過背對背貸款購入外匯。
2. 投資限制
2.1 為計算下文第 2.3 至 2.7 條及第 2.10 條所述限制之目的,隸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多家公司視爲同一個發行人。
2.2 若某一個發行人是具有多個子資金的法律實體,且子基金的資産完全保留給該子基金的投資者以及因該子基金的設立、運作和清盤而產生債權的債權人,則為適用風險分散規例之目的,每一子資金將被視爲單獨的發行人。
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2.3 在下列情況下,子基金不得增購任何同一發行人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A) 在增購之後,該發行人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在子基金淨資產中所佔比例將超出 10%;或
(B) 子基金投資超出其淨資産 5%的各個發行人的所有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總價值將超出該子基金淨資産的 40%。該限額不適用於存放於受到審慎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和與該等金融機構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2.4 一個子基金對同一公司集團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合計投資最高爲其淨資産的 20%。
2.5 對於由某一成員國、其地方部門、任何非成員國或者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公共機構發行或提供保證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上文第 2.3(A)條所載 10%的限額上調至 35%。
2.6 對於註冊辦事處位於成員國境內且根據適用法律爲保護有關合資格債務證券持有人而受到特別公共監管的信貸機構所發行的合資格債務證券,上文第 2.3(A)條所載 10%的限額上調至 25%。爲本條之目的,“合資格債務證券”系指募得款項根據適用法律投資於所提供的回報足以在截至證券到期日爲止的期間內還本付息的資産且在發行人違約的情況下將優先用於還本付息的證券。若相關子基金將其高於 5%的淨資產投資於該等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則此類投資的總價值不得超出該子基金淨資産的 80%。
2.7 在計算上文第 2.3(B)條規定的 40%的上限時,上文第 2.5 條和第 2.6 條所述的證券不計在內。
2.8 雖有上文規定的各個上限,但每一子基金有權根據風險分散原則將其最多 100%的淨資産投資於由某一歐盟成員國、其地方部門、任何接受盧森堡證監會的非歐洲成員國,包括經合組織的成員國(例如美國、新加坡)及 G20 峰會的任何成員國或者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公共機構所發行或提供保證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惟須滿足下列條件:(i)該等證券屬於至少六次不同的發行,且(ii)屬於任何一次該等發行的證券在該子基金淨資産中所佔比例不超出 30%。
2.9 在不影響下文第 2.22 條和第 2.23 條所規定限額的情況下,若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旨在複製獲 CSSF 認可的特定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指數的成分構成,且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基礎上,針對同一機構所發行股份及/或債券所作的投資,上文第
2.3 條規定的限額最高可上調至 20%:
(A) 該指數成分構成的分散程度充分,
(B) 指數代表了所涉及市場的適當基準,
(C) 該指數以適當的方式公佈。
在特殊市場條件證明有理由上調該 20%限額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某些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極具主導地位的受監管市場中,該限額上調至 35%,惟僅允許針對單一發行人適用該 35%的投資限額。
銀行存款
2.10 子基金不得將其多於 20%的淨資產投資於存放於同一機構處的存款。衍生工具
2.11 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中,若對手方為上文第 2.8 條所指的信貸機構,則就對手方所承擔的風險不得超出子基金淨資産的 10%,在其他情況下則為該子基金淨資產的 5%。
2.12 只有在對相關基礎資産所承擔的風險額合共不超出本條所規定的投資限額時,方可對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投資。當子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爲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時,該等投資不必合併計入上文所載的限額。
2.13 若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含有衍生工具,則在遵守上文第 1.7 條的要求以及本香港發行章程規定的風險承擔及資訊披露要求時,該等衍生工具必須考慮在內。
開放型子基金之單位
2.14 除非相關補充條款另有相關規定,否則,子基金對其他 UCITS 或其他 UCI 之單位的投資合共不得超出其淨資産的 10%。若准許子基金對其他 UCITS 或其他 UCI之單位的投資合共超出其淨資産的 10%,則對單一其他 UCITS 或單一其他 UCI之單位的投資不得超出相關子基金淨資産的 20%。
2.15 若子基金投資於其他 UCITS 及/或其他 UCI 之單位,而該等其他 UCITS 及/或其他 UCI 由同一管理公司或者透過共同的管理或控制權或透過直接或間接重大持股而與管理公司有關連的任何其他公司直接管理或透過委託方式管理,則該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司不得就子基金對該等其他 UCITS 及/或其他 UCI 之單位所作投資收取認購費或贖回費。
2.16 若子基金將其資產的重大比例投資於其他 UCITS 及/或其他 UCI,則應在相關補充條款中披露子基金本身及其擬投資的該等 UCITS 及/或 UCI 可能被徵收的管理費之最高水平。在其年報中, 龍騰基金應載列子基金本身及其所投資的 UCITS 及/或其他 UCI 被徵收的管理費之最高比例。
母基金-聯接基金結構
2.17 各個子基金均可作為一個母基金的聯接基金(“聯接基金”)。在此情況下, 相關子基金應將其至少 85%的資產投資於其本身並非聯接基金亦不持有聯接基 金之單位/股份的另一 UCITS 或該 UCITS 的子基金(“母基金”)之股份/單位。作為聯接基金,該子基金不得將其多於 15%的資產投資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A) 依 UCI 法第 41 條第二款第二段規定的附屬流動資產;
(B) 依 UCI 法第 41 條第一款 g)點及第 42 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僅可用於對沖目的之金融衍生工具;
(C) 直接開展龍騰基金業務所必需的動產和不動產。
2.18 若子基金投資於一個母基金之股份/單位,而該母基金由同一管理公司或者透過共同的管理或控制權或透過直接或間接重大持股而與管理公司有關連的任何其他公司直接管理或透過委託方式管理,則該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司不得就子基金對該母基金之股份/單位所作投資收取認購費或贖回費。
2.19 投資於母基金的聯接基金應在本香港發行章程的相關子基金補充條款中披露該聯接基金本身及其擬投資的母基金可能被徵收的管理費之最高水平。在其年報中,龍騰基金應載列子基金本身以及母基金被徵收的管理費之最高比例。母基金不得就聯接基金對其股份/單位所作投資或該等投資的減持收取認購費或贖回費。
合併限額
2.20 雖有上文第 2.3 條、第 2.10 條和第 2.11 條規定的個別限額,若子基金合併下列任何若干項會導致其對同一機構的投資超出其資産的 20%,則不予合併:
(A) 對由該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所作的投資,
(B) 存放於該機構處的存款,及/或
(C) 因與該機構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承擔的風險額。
2.21 上文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10 條、第 2.11 條和第 2.20 條規定的各項限額不可合併,因此,根據上文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10 條、第 2.11 條和第 2.20 條對同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存放於該機構的存款或與該機構交易的衍生工具所作的投資合共不得超過各子 基金淨資産的 35%。
2.22 龍騰基金購買附表決權的股份時,其買入數量不可使其得以對發行人的管理行使法定或管理控制權或者施加重大的影響。
2.23 龍騰基金可買入(i)同一發行人之 10%以內發行在外的無表決權股份;(ii)同一 發行人之 10%以內發行在外的債務證券;(iii)任何單一發行人之 10%以內的貨 幣市場工具;或(iv)同一 UCITS 或其他 UCI 之 25%以內發行在外的股份或單位。
如買入之時不能計算得出有關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總額或已發行工具之淨額,則(ii)至(iv)項所規定之限額可不予理會。
2.24 上文第 2.22 條及第 2.23 條規定的限額不適用於下列各項:
(A) 由一成員國或其地方部門發行或提供保證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B) 由任何非成員國發行或提供保證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C) 由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公共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或
(D) 一家根據並非成員國的國家之法律註册成立或組建的公司的資本股份,惟(i)該公司將其資産主要投資於註册辦事處位於該國境內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ii)根據該國法律,有關子基金參股該公司是購買該國發行人證券之唯一可 行方式,以及(iii)該公司的投資政策符合第 2.3 條、第 2.7 條、第 2.10 條、第 2.11 條及第 2.14 至 2.23 條所規定的各項限制。
(E) 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在附屬公司中持有的資本股份,而該等附屬公司在其成立所在國家境內專門爲該等子基金從事應股東之要求贖回股份的相關管理、顧問或營銷業務。
3. 額外投資限制
3.1 任何子基金均不得購買商品、貴金屬或代表貴金屬的憑證。
3.2 任何子基金均不得投資於房地產或者房地產相關期權、權利或權益,但可投資於以房地產或房地產權益作為擔保的證券或者由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權益之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3.3 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可根據 2008 年 2 月 8 日關於 UCI 法若干定義及實施 UCITS 指令的大公國條例的規定,複製證券或債務證券指數的成分構成。
3.4 子基金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貸款或爲第三方之利益提供保證,但此限制不應妨礙各子基金投資於未繳足價款的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上文第 1.5 條、第
1.7 條和第 1.8 條所述的其他金融工具。
3.5 龍騰基金不得對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和上文第 1.5 條、第 1.7 條和第
1.8 條所列述的其他金融工具進行未備兌沽空。
3.6 各子基金在行使其各自投資組合中的證券所附帶的認購權時,可不理會上文所
定之上限。
3.7 若由於子基金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或由於行使認購權而導致超出上述上限,相關子基金必須在妥善考慮其股東利益的情況下,以糾正該情況作爲其進行賣出交易的優先目標。
3.8 董事會有權釐定爲遵守要約發售或出售龍騰基金相關股份所在國家之法律法規所必需的其他投資限制。
4. 投資技術及工具
4.1 一般規定
龍騰基金可採用與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有關的技術和工具,但前提是該等技術和工具是根據 CSSF 或其他主管當局不時頒佈的適用法律法規和通告所載的條件用於該等適用法律法規和通告所規定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特別是,該等技術和工具不應導致子基金已公布的投資目標發生變化或者相比子基金載明的風險範圍而言增加實質性的額外風險。如果龍騰基金決定採用該等技術和工具,發行章程將會作相應修訂。但是,子基金可為相關子基金補充條款中披露之對沖目的而採用技術和工具。
在計算附件 1“投資限制和權力”下所述的交易對手方風險限制時,透過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術和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就交易對手方所承受的風險必須加以合併。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術所産生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直接和間接的運營費用和收費後,應返還給子基金。特別是,收費和費用可支付給提供與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術有關之服務的龍騰基金代理人和其他中介人,作爲其服務的正常報酬。該等收費可按子基金透過採用該等技術所賺得總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在此方面可能發生的直接和間接運營費用和收費的相關資訊以及獲付該等費用和收費之實體的身份 - 以及他們與龍騰基金保管人或投資管理人之間可能存在的任何關係 - 將在龍騰基金的年報中提供。
4.2 證券貸出和反向回購/回購協議交易
子基金僅可進行其補充條款中明確規定的證券貸出、反向回購/回購協議或其他類似場外交易,且前提是:
(A) 在證券貸出的情況下,根據協議條款其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返還貸出的證券或終止協議;
(B) 在反向回購協議和/或回購協議交易的情況下,其能夠在任何時候(i)收回反向回購協議中的全額現金或者回購協議所涉及的任何證券,或者(ii)根據適用法規終止協議。但是,不超過七天的定期交易應被視爲按照允許子基金隨時收回資産的條款所達成的安排。
(C) 證券貸出交易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費用將從交付予有關子基金的收入中扣除。這些成本及費用將不包含隱藏的收入。此類交易產生的所有收入
(扣除直接和間接營運成本)將歸屬於相關子基金。龍騰基金的年報和半年報應包含整個報告期間證券貸出交易收入的詳細信息,以及直接和間接的運營成本和產生的費用。直接和間接成本及費用的支付實體包括銀行,投資公
司,經紀-交易商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也可能是管理公司和/或保管行的關聯方。就有關子基金而言,貸出代理人有權收取高達總收入 30%的費用。剩餘的總收入,即 70%,由貸出的子基金收取,即為股東的利益;
(D) 證券貸出交易中的借款人必須遵守 CSSF 認為的等同於歐盟法律規定的審慎監管規則,並遵守於 2015 年 11 月 25 日頒佈的有關證券融資交易的透明度及重新使用的歐洲議會及理事會規則 2015/2365 號第 3 條以及修訂規則 648/2012 號(「證券融資交易規則」)。雖然在選擇交易對手方時沒有預先設定的法律地位、信用評級或地理標準要求,但在選擇過程中將考慮這些因素;
(E) 倘任何證券貸出交易已通過管理公司或投資管理人的聯署公司安排,則該交易應按公平原則進行,並按最佳條款執行,相關實體有權保留其自用和收取與該安排有關的商業上的任何費用或佣金(證券貸出費將在有關子基金的年報的關連方交易部分披露);
(F) 任何子基金的證券貸出的使用將在本香港發行章程的每個子基金附件中指明,並在適用的不時頒佈的法律法規和 CSSF 通告所載的定義中及條件下,特別 是但不限於歐盟第 2015/2365 條例。
4.3 金融衍生工具
請參閱本香港發行章程的補充條款中所述的各個子基金所適用的每一項策略和投資政策。
交易對手方資訊
子基金爲投資於相關資產而採用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總回報掉期和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方將從專門從事此類交易的一級金融機構中挑選,並且是受到審慎監管並屬於獲 CSSF 批准類別的機構。任何該等投資的交易對手方資訊將在龍騰基金的年報中提供。交易對手方在任何時候對子基金投資組合的組成或管理或者總回報掉期的相關工具均無酌情決定權。如果子基金獲准採用總回報掉期工具和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衍生工具,2014 年 9 月 30 日 14/592 號 CSSF 通告中要求的任何額外資訊將在相關子基金補充條款中披露。
交易對手方風險
根據其投資目標和政策,子基金可交易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非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遠期、掉期或差價合約。場外衍生工具是根據個人投資者的需要度身定制的工具,使得使用人能夠精確安排其對特定倉位的風險承擔。此類工具不具有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交易期貨和期權的投資者可獲得的同等保護,例如交易所結算公司的履約擔保。特定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方一般是參與該交易的特定實體,而非認可的交易所結算公司。在該等情形下,子基金將承擔如下風險:由於對合約條款發生爭議(不論是否是善意的)或者由於交易對手方發生資不抵債、破産或其他信用或流動性問題,交易對手方將不按照交易條款和條件結算交易。這將導致子基金發生實質性損失。
場外市場上的參與者通常不受到“基於交易所”的市場上的成員所受到的信用評估和監管監督。除非香港發行章程就特定子基金另有規定,否則,龍騰基金將不會被禁止與
任何特定的交易對手方進行交易。龍騰基金對其交易對手方的信貸信譽評估可能並不充分。缺乏對交易對手方財務能力的萬無一失的全面評估以及沒有受監管市場來幫助結算,增加了發生損失的風險。證券貸出交易的對手方應為受持續審慎監管的金融機構。
龍騰基金可選擇位於不同管轄區域的交易對手方。該等當地交易對手方須遵守不同管轄區域的不同法律法規,該等法律法規旨在當其發生資不抵債時保護其客戶。但是,該等法律的實際效果及其對子基金和子基金資產的適用仍受限於實質性的限制和不確定因素。由於所涉實體和管轄區域數目衆多,且可能發生的涉及交易對手方資不抵債的情況範圍廣泛,交易對手方發生資不抵債對子基金及其資産的影響不可能一概而論。投資者應當假定,任何交易對手方資不抵債一般都會給子基金造成損失,而該等損失可能是重大的。
如果交易對手方發生違約,龍騰基金在最爲正常的情況下將享有合同救濟,在某些情況下根據交易的相關協議還持有抵押品。但是行使該等合同權利可能會發生延遲和費用。如果一個或多個場外交易對手方將資不抵債或成爲清盤程序的對象,收回場外衍生工具下的證券和其他資產可能發生延遲,而龍騰基金收回的證券和其他資產的價值或已可能下降。
不論龍騰基金為降低交易對手方信用風險可能實施何等措施,均無法保證交易對手方將不會違約,也無法保證子基金將不會因此而發生交易損失。該等交易對手方風險在合約到期期限較長或者子基金集中與單一的或一小組交易對手方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尤爲嚴重。
4.4 抵押品及抵押品的再投資
在進行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採用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術的情況下,龍騰基金為降低其交易對手方風險可能會收到抵押品。本部份載明了龍騰基金在該等情況下所採用的抵押品政策。
合格抵押品
龍騰基金收到的抵押品如果符合 CSSF 不時頒佈的適用法律法規和通告中所載的標準,尤其是在流動性、估值、發行人信用質量、相關性、與抵押品管理和強制執行相關的風險方面的標準,即可用於降低其承擔的交易對手方風險。尤其是,抵押品應遵守下列條件:
(A) 所收到之任何抵押品(現金除外)均應具備高品質、高流動性,並在定價透明 可確保其快速按接近售前估值之價格出售的受監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上交易;
(B) 抵押品應至少按日計值,價格波動大的資產不得收為抵押品,除非確定適當保守的扣減政策;
(C) 抵押品應由獨立於交易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並預計不會與交易對手方的業績有較高的關聯性;
(D) 在國家、市場和發行方等方面應充分體現多樣性,在所有已收到的抵押品中,子基金資產淨值因任何一個發行方而承擔的風險總額最高以 20%爲限。透過減損方式,根據所有權轉讓安排以子基金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或其代理人或副託管人之一持有。根據擔保權益安排(例如質押)以子基金為受益人的
抵押品可由第三方託管人持有,該託管人須受審慎監管,且與抵押品的提供者無關。
在適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並通過減損的方式,子基金可由成員國、其一個或多 個地方部門、經合組織任何其他成員國、經合組織某些非成員國(現時為巴西、印度尼西亞、俄羅斯和南非)或者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公共機構發行 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提供充分擔保。在此情況下,相關子基金應至少來 自六個不同的發行方,但來自任何一個發行方的證券均不得超過子基金資產淨 值的 30%;
(E) 抵押品應可由相關子基金在不提及交易對手方或經得交易對手方批准的情況下在任何時候充分執行。
在遵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龍騰基金收到的抵押品尤其可包括:
(i) 流動資產,流動資產不僅包括現金和短期銀行存款證明,還包括貨幣市場工具,例如 UCITS 指令中所定義的。與交易對手方不存在關聯關係的一級信貸機構開 具的信用證或見索即付擔保函被視爲等同於流動資產;
(ii) 由經合組織成員國或其地方公共機構或者由歐盟的、地區性的或世界性的超國家機構及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債券;
(iii) 計算每日資產淨值並且具有 AAA 或同等評級的貨幣市場 UCI 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
(iv) 主要投資於下文(v)和(vi)兩款所述債券/股份的 UCITS 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
(v) 提供充分流動性的一級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或
(vi) 在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或者在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股票交易所獲准上市的或交易的股份,條件是該等股份包含在一個主要指數中。
抵押品的水平
龍騰基金將參照本香港發行章程中列出的適用的交易對手方風險限制,並考慮交易的性質和特點、交易對手方的信貸信譽和身份以及當前市況,(為每一子基金)釐定場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需的抵押品水平和有效的資產組合管理技術。
就證券貸出而言,龍騰基金通常會要求借方提供於協議期限内任何時候均至少相等於所借證券總價值 90%的抵押品。回購協議和反向回購協議通常於協議期限内任何時候均應有至少相等於其名義金額 90%的抵押品。上述抵押品最低水平應依照 CSSF 不時頒佈的適用法律、法規和通告(尤其是 2008 年 6 月 4 日 08/356 號 CSSF 通告及其不時的修訂
(該通告經 2014 年 9 月 30 日 14/592 號 CSSF 通告澄清)中列明的要求,根據尤其是交易對手方的質量等因素予以提高。
抵押品扣減政策
將採用可獲得的市場價格並考慮龍騰基金根據其抵押品扣減政策就每一資產類別釐定的適當折扣率,對抵押品按日計值。上述政策根據所收到的抵押品的性質,對一系列的因素(如發行人的信貸狀況、資產的到期日、幣種和價格波動性,以及(在適用情況下)
龍騰基金在正常及異常流動性條件下所進行之流動性壓力測試的結果)加以考量。現金抵押品一般不適用抵押品扣減政策。
下表載明可用作抵押品的幾類證券及相關的扣減政策。
證券類型 | 最低估值比例 |
由經合組織成員國或其地方公共機構或者由歐盟的、地區性的或世界性的超國家機構及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債券; 提供充分流動性的一級發行人(投資級別)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即公司債券); | 102% |
在受監管市場或者在歐盟或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股票交易所獲准上市的或交易的股份,條件是該等股份包含在一個經認可的主要指數中; 計算每日資產淨值並且具有 AAA 或同等評級的貨幣市場 UCI 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 主要投資於滿足上文(v)和(vi)兩款所 述債券/股份的 UCITS 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即 UCITS 基金)。 | 105% |
抵押品的再投資
龍騰基金代表子基金收到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得出售、再投資或質押,但在盧森堡法律及 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和範圍内進行的除外。現金抵押品可再投資於盧森堡法律及法規(尤 其是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2012/832 號指引)允許的流動資產。現金抵押品的任何再 投資在國家、市場及發行人方面均應充分分散,對任一單個發行人的累積投資額最高不 得超過某一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子基金所收到的現金抵押品的再投資或會蒙受損失。此等損失可由所收到的現金抵押品進行的投資之價值降低而引起。現金抵押品的此等投 資之價值的降低會導致交易結束時子基金可向交易對手方返還的抵押品金額減少。子基 金因而須支付其原本收到的抵押品之價值與其可向交易對手方返還之金額之間的差額,並因而導致子基金的損失。現金抵押品再投資將適用與普通投資相關的所有風險。
股東應注意,子基金目前並無購回(或反向購回)及投資於總收益互換的意願。
為了使公司履行證券融資交易規則中的披露規定,董事會應決定是否有可能將發售章程(包括其附件 1)進行更新。
附件 2 : 獲轉授人名單
截至本發行章日期,保管人已轉授指引 2009/65/EC 第 22(5)(a)條所之保管責任予當地副託管人如下。
花旗分行/附屬公司 | 61 |
第三方代理 | 40 |
ICSDs | 2 |
不適用* 由 Clearstream 處理 | 2 |
全部市場 | 105 |
全環託管網絡
國家 | 副託管人 | 關係類別 |
阿根廷 | 阿根廷共和國內的 Citibank, N.A.分行 | 分行 |
澳洲 | Citigroup Pty. Limited | 附屬公司 |
巴林 | Citibank, N.A., 巴林分行 | 分行 |
孟加拉 | Citibank, N.A., 孟加拉分行 | 分行 |
比利時 | Citibank Europe plc, 英國分行 | 附屬公司 |
貝寧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百慕達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透過其代理百慕 達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行事 | 代理 |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波斯尼亞及黑塞哥維那 聯邦 (薩拉熱窩) | UniCredit Bank d.d. | 代理 |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塞族共和國 (巴尼亞x x) | UniCredit Bank d.d. | 代理 |
博茨瓦納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f Botswana Limited | 代理 |
巴西 | Citibank, N.A., 巴西分行 | 分行 |
保加利亞 | Citibank Europe plc, 保加利亞分行 | 附屬公司 |
布基納法索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加拿大 | Citibank Canada | 附屬公司 |
智利 | Banco de Chile | 聯屬公司 |
中國 | Citibank, N.A., 香港分行 (中國 B 股適用) | 分行 |
中國 |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 A 股適用) | 附屬公司 |
哥倫比亞 | Cititrust Colombia S.A. Sociedad Fiduciaria | 附屬公司 |
哥斯達黎加 | Banco Nacional de Xxxxx Rica | 代理 |
克羅地亞 | Privredna Banka Zagreb d.d. | 代理 |
塞浦路斯 | Citibank Europe plc, 希臘分行 | 附屬公司 |
捷克共和國 | Citibank Europe plc, organizacni slozka | 附屬公司 |
丹麥 | Nordea Bank Danmark A/S | 代理 |
國家 | 副託管人 | 關係類別 |
埃及 | Citibank, N.A., Egypt | 分行 |
愛沙尼亞 | Swedbank AS | 代理 |
芬蘭 | Nordea Bank Finland Plc. | 代理 |
法國 | Citibank Europe plc, 英國分行 | 附屬公司 |
格魯吉亞 | JSC Bank of Georgia | 代理 |
德國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Deutschland AG | 附屬公司 |
加納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f Ghana Limited | 代理 |
希臘 | Citibank Europe plc, 希臘分行 | 附屬公司 |
幾內亞比索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香港 | Citibank, N.A., 香港分行 | 分行 |
匈牙利 | Citibank Europe plc, 匈牙利分行辦事處 | 附屬公司 |
*冰島 | 不適用。花旗銀行屬於 ICSD 的 Clearstream Banking 直接成員 | 不適用 |
印度 | Citibank, N.A., 孟買分行 | 分行 |
印尼 | Citibank, N.A., 雅加達分行 | 分行 |
愛爾蘭 | Citibank, N.A., 倫敦分行 | 分行 |
以色列 | Citibank, N.A., 以色列分行 | 分行 |
意大利 | Citibank, N.A., 米蘭分行 | 分行 |
象牙海岸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牙買加 | Scotia Investments Jamaica Limited | 代理 |
日本 | Citibank Japan Limited | 附屬公司 |
約旦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約旦分行 | 代理 |
哈薩克xx | Citibank Kazakhstan JSC | 附屬公司 |
肯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enya Limited | 代理 |
韓國 | Citibank Korea Inc. | 附屬公司 |
科威特 | Citibank, N.A., 科威特分行 | 分行 |
拉脫維亞 | Swedbank AS,透過其代理 Swedbank AS 行事 | 代理 |
黎巴嫩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透過其代理中 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行事 | 代理 |
立陶宛 | Swedbank AS,透過其代理 "Swedbank" AB 行 事 | 代理 |
馬其頓(馬其頓共和國) |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 代理 |
馬來西亞 | Citibank Berhad | 附屬公司 |
馬里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馬耳他 | 不適用。花旗銀行屬於 ICSD 的 Clearstream Banking 直接成員 | 不適用 |
毛里求斯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代理 |
墨鏡 | Banco Nacional de Mexico, S.A. | 花旗集團附 屬公司 |
摩洛哥 | Citibank Maghreb S.A. | 附屬公司 |
納米比亞 |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 透過其代理 Standard Bank Namibia Limited行事 | 代理 |
國家 | 副託管人 | 關係類別 |
荷蘭 | Citibank Europe plc, 英國分行 | 附屬公司 |
新西蘭 | Citibank, N.A., 新西蘭分行 | 分行 |
尼日爾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尼日利亜 | Citibank Nigeria Limited | 附屬公司 |
挪威 | DNB Bank ASA | 代理 |
阿曼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透過其代理 HSBC Bank Oman S.A.O.G.行事 | 代理 |
巴基斯坦 | Citibank, N.A., 卡拉奇分行 | 分行 |
巴拿馬 | Citibank, N.A., 巴拿馬分行 | 分行 |
秘魯 | Citibank del Peru S.A | 附屬公司 |
菲律賓 | Citibank, N.A., 馬尼拉分行 | 分行 |
波蘭 | Bank Handlowy w Warszawie SA | 附屬公司 |
葡萄牙 | Citibank Europe plc, sucursalem Portugal | 附屬公司 |
卡塔爾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透過其代理中 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行事 | 代理 |
羅馬尼亞 | Citibank Europe plc, xxx – 羅馬尼亞 分行 | 附屬公司 |
俄羅斯 | AO Citibank | 附屬公司 |
沙地阿拉伯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透過其代理 HSBC Saudi Arabia Ltd.行事 | 代理 |
塞內加爾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塞爾維亞 | UniCredit Bank Srbijaa.d. | 代理 |
新加坡 | Citibank, N.A., 新加坡分行 | 分行 |
斯洛伐克共和國 | Citibank Europe plc, pobocka zahranicnej banky | 附屬公司 |
斯洛文尼亞 | UniCredit Banka Slovenijad.d.. Ljubljana. | 代理 |
南非 | Citibank, N.A., 南非 | 分行 |
西班牙 | Citibank Europe plc, sucursal en Espana | 附屬公司 |
斯里蘭卡 | Citibank, N.A., 科倫坡分行 | 分行 |
瑞典 | Citibank Europe plc, 瑞典分行 | 附屬公司 |
瑞士 | Citibank, N.A., 倫敦分行 | 分行 |
台灣 | 花旗﹙台灣﹚銀行 | 附屬公司 |
坦桑尼 |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透過 其聯屬公司 Stanbic Bank Tanzania Ltd.行事 | 代理 |
泰國 | Citibank, N.A., 曼谷分行 | 分行 |
多哥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ote d'Ivoire | 代理 |
突尼西 | Union Internationale de Banques | 代理 |
土耳其 | Citibank, A.S. | 附屬公司 |
烏干達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f Uganda Limited | 代理 |
烏克蘭 | PJSC "Citibank" | 附屬公司 |
國家 | 副託管人 | 關係類別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ADX | Citibank, N.A., 阿聯酋 | 分行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DFM | Citibank, N.A., 阿聯酋 | 分行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NASDAQ 迪拜 | Citibank, N.A., 阿聯酋 | 分行 |
英國 | Citibank, N.A., 倫敦分行 | 分行 |
美國 | Citibank, N.A., 紐約辦事處 | 分行 |
烏拉圭 | Banco Itau Uruguay S.A. | 代理 |
委內瑞拉 | Citibank, N.A., 委內瑞拉分行 | 分行 |
越南 | Citibank, N.A., 河內分行 | 分行 |
贊比亞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f Zambia Plc | 代理 |
津巴布韋 |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透過 其聯屬公司 Stanbic Bank Zimbabwe Ltd.行事 | 代理 |
*EuroclearBanks.a./n.v. | ICSD |
*Clearstream Banking | ICSD |
*花旗銀行為環球託管人,為Euroclear Bank及Clearstream的直接成員,屬ICSD而並非副託管人。
若需要本名單的最新版本,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補充條款 1:中國新xx機會基金
x補充條款中所載有關南方龍騰基金–中國新xx機會基金的資訊應與本香港發行章程的全文一併閲讀。
本補充條款中,“子基金”一詞僅指中國新xx機會基金。
1. 投資目標和策略
1.1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參與大中華區的經濟增長以實現中長期的資本增值。
1.2 投資策略
子基金將採用僅持股本證券長倉的策略。
子基金將尋求主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在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美國的其他受監管市場或者在任何其他適當的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報價或交易的,由(i)在大中華區內註冊成立的公司;(ii)其大部分收入源自大中華區或者大部分經營性資產位於大中華區的公司;及/或(iii)在大中華區以外註冊成立但投資管理人視爲就大中華區承擔重大風險的公司發行的股本證券。子基金可進行投資的公司可包括低市值公司,惟該等公司須滿足上述標準。
對上述證券的間接投資可透過多種方式達成,其中包括投資於 UCITS 和/或其他 UCI,子基金可投資於 UCITS 和/或其他 UCI 的淨資產最多為 10%。為此目的,其他 UCI 包括但不限於獲證監會認可的 RQFII 基金。
子基金也可通過於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動機制
(「港股通」)直接投資中國A 股。
如投資政策在未來發生變化,將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此外,子基金可投資於在香港的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報價或交易的,由世界各地的政 府、政府機構、超國家發行人和公司發行人發行、以港元計值、適用固定或浮動利率的 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作爲輔助。子基金可投資之債務證券的類型為政府債券、公司債 券、浮動利率票據、商業票據和存款證。為免生疑問,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在中國大陸 上市、報價或交易的債務證券。子基金不會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經評級的債務證券,亦不會投資於結構性產品(例如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若要變更債 務證券投資安排,將事先徵得證監會的批准,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 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子基金可爲對沖之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尤其是,為風險對沖和風險管理之目的,子基金可採用從經濟角度而言適宜的股票指數期貨,以減少風險或費用,或者改善投資表現,但前提是任何該等交易均需遵守子基金的整體投資限制。但是,將不會爲投資目的而廣泛或主要使用衍生工具。若有意爲投資目的而廣泛或主要使用衍生工具,將事先徵得證監會的批准,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子基金或會直接或間接通過場外衍生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權置換投資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包括債務證券)。
子基金將採用嚴謹有序、系統化的投資流程,結合宏觀經濟(即:“由上而下”)分析和基本證券選擇(即:“由下而上”),但更注重後者。透過宏觀經濟分析,投資管理人將研究大中華區的經濟。通過基本證券選擇,投資管理人將研究各公司的個別特質(例如:盈利增長、市盈率)以選擇進行投資的公司證券。
子基金可在本香港發行章程附件 1 所定之限額內持有現金。
1.3 總體風險承擔
本子基金採用承擔方式以監察和計算與金融衍生工具倉位有關的總體風險承擔額。在任何情況下,本子基金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總體風險承擔額均不得超出其總資産淨值。
1.4 證券貸出和反向回購/回購協議交易
子基金可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CSSF 第 08/356 號通告及 CSSF 第 14/592號通告)及發行章程主要部分所載的限制,進行證券貸出交易,以獲得資本或額外收入,並降低成本或風險。 子基金收取的抵押品將限於子基金參考貨幣的現金或有資格作為子基金直接投資的證券。
有關證券貸出交易抵押品的詳情,請參閱本香港發行章程附錄一第 4.4 節。
子基金的證券貸出交易佔比如下(佔總資產的百分比)。 在某些情況下,該比例可能更高。
預期水平(以淨資產值的 百分比表示) | 最高水平(以淨資產值的 百分比表示) | |
證券貸出交易 | 20% | 50% |
證券貸出交易對手方的選擇準則載於本香港發行章程附錄一第 4.3 節。截至本發行章程日期,子基金持有的任何資產可能受證券貸出所規限。
子基金無意進行反向回購/回購協議、總回報掉期或其他類似場外交易。若子基金將來決定參與反向回購/回購協議、總回報掉期及/或其他類似場外交易,將事先徵求證監會和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的批准,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而且將提前至少一個月(或證監會同意的較短通知期)通知受影響的基金股東。
2. 股份類別/最低投資和持股量
現時,子基金要約發售A 類股份、I 類股份及 Z 類股份。
2.1 A 類股份
A 類股份將向所有類型的投資者發行。
A 類股份將以下列基準貨幣發行:美元和港元。
最低持有量 | 最低認購量 | 最低增加認購量 | |
A 類股份-累積(美元) | 2,500.- 美元 | 5,000.- 美元 | 100.- 美元 |
A 類股份-配息(美元) | 2,500.- 美元 | 5,000.- 美元 | 100.- 美元 |
A 類股份- 累積(港元) | 20,000.- 港元 | 40,000.- 港元 | 800.- 港元 |
A 類股份- 配息(港元) | 20,000.- 港元 | 40,000.- 港元 | 800.- 港元 |
2.2 I 類股份
I 類股份僅供符合 UCI 法第 174 條規定的機構投資者購買。 I 類股份將以下列基準貨幣發行:美元和港元。
最低持有量 | 最低認購量 | 最低增加認購量 | |
I 類股份 - 累積(美元) | 500,000.- 美元 | 1,000,000.- 美元 | 250,000.- 美元 |
I 類股份 - 配息(美元) | 500,000.- 美元 | 1,000,000.- 美元 | 250,000.- 美元 |
I 類股份 - 累積(港元) | 4,000,000.- 港元 | 8,000,000.- 港元 | 2,000,000.- 港元 |
I 類股份 - 配息(港元) | 4,000,000.- 港元 | 8,000,000.- 港元 | 2,000,000.- 港元 |
對於本條所述所有股份類別,若一項贖回要求將導致屆時持股價值低於上文所定之最低持有量,則該項贖回要求可視同爲贖回全部此等持股的要求。各董事可全權酌情決定放棄最低持有量及首次及/或後續認購的最低數額要求。
2.3 Z 類股份
最低持有量 | 最低認購量 | 最低增加認購量 | |
Z 類股份(美元) | 500,000.- 美元 | 1,000,000.- 美元 | 250,000.- 美元 |
Z 類股份(港元) | 4,000,000.- 港元 | 8,000,000.- 港元 | 2,000,000.- 港元 |
Z 類股份僅供符合 UCI 法第 174 條規定的機構投資者購買。 Z 類股份將以下列基準貨幣發行:美元和港元。
3. 認購價、首次認購費、贖回費及反攤薄徵費
A 類股份、I 類股份及 Z 類股份的每股認購價將等於收到認購申請之交易日隨後釐定的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加上下文所述之首次認購費。
所徵收的首次認購費最高爲投資者所認購有關股份類別相關股份之合計每股資産淨值的 5%,並由香港分銷商兼香港代表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保留。
基於子基金的預計交易程度,由於任何反攤薄徵費而進行的價格調整的估計比例最高可為相關股份每股資產淨值的 1.5%。
不徵收贖回費,但是,可徵收最高爲認購或贖回金額之 2%的選時交易/過度交易費。
任何上述徵費如有上調(上調以本補充條款中所載最大費率爲限),則必須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投資者後方可生效。
4. 認購
由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於營業日(就本子基金而言,“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四時(就本子基金而言,“截止時間”)以前收到的認購申請,將按交易日的上述認購價加上任何反攤薄徵費加以執行。只有在上述時間以前收到的並且符合“認購”一節所載所有適用要求的完整申請才會得到執行。透過分銷商提交申請表的結束時間可能早於本補充條款中規定的截止時間。同樣,香港分銷商及/或香港代表可將截止時間變更為其他時間。因此,投資者應向有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況而定)查明提交任何申請表的具體時間和程序。
以相關貨幣已結算資金(扣除任何匯款費用)支付的任何股份類別的認購款項(包括任何首次認購費)必須透過電匯方式支付,最遲在相關交易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四時以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
5. 贖回
每一個交易日均可以處理贖回申請。贖回申請必須於有關交易日的截止時間以前由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收到。於該時間之後收到的申請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透過分銷商提交贖回申請的結束時間可能早於本補充條款中規定的截止時間。同樣,香港分銷商及/或香港代表可將截止時間變更為其他時間。因此,投資者應向有關分銷商、香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視情況而定)查明提交任何申請表的具體時間和程序。
贖回價應等於相關交易日子基金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産淨值,減去任何適用的贖回費和反攤薄徵費。
贖回所得資金將於相關交易日後 14 個營業日內支付。
不得將任何款項支付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
(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境內之中介人。
6. 轉換
本子基金的相關股份不可轉換為其他子基金的相關股份。
A 類股份, I 類股份和 Z 類股份不可互換。
7. 子基金之基準貨幣/可供購買的股份類別之基準貨幣/貨幣對沖子基金的基準貨幣為美元。
A 類股份(美元)和 A 類股份(港元)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將分別以美元和港元
(即該等股份類別各自的基準貨幣)計算。
I 類股份(美元)和 I 類股份(港元)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將分別以美元和港元
(即該等股份類別各自的基準貨幣)計算。
Z 類股份(美元)和 Z 類股份(港元)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將分別以美元和港元
(即該等股份類別各自的基準貨幣)計算。
子基金以美元以外貨幣計值的投資可與子基金的基準貨幣進行對沖,但據投資管理人預計,其不太可能將子基金以港元計值的投資與美元進行對沖。將透過包括訂立遠期貨幣合約、貨幣期權和期貨在內的各種技術進行貨幣對沖。相關貨幣對沖旨在降低基金股東就子基金投資的相關計值貨幣所承擔的風險。爲此目的,預計將在很大程度上對貨幣風險進行對沖,但該等對沖有效與否並無保證。若未就子基金所承擔的貨幣風險進行充分對沖,或者若對沖交易並非完全有效,則子基金的資産價值可能因匯率波動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響。若投資管理人認爲符合基金股東的利益,其可能不時不對貨幣風險進行充分對沖。因上述對沖而發生的任何費用將由子基金承擔。
此外,除非上文第 2 點“股份類別/最低投資和持股量”另有規定,否則,歸屬於以美元以外任何貨幣計值的任何股份類別的子基金資産應進行外匯風險對沖,以便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降低因美元(即子基金的基準貨幣)與該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而産生的影響。再次重申,所進行的對沖有效與否並無法保證。對於可歸屬於基準貨幣並非美元的任何股份類別的資產,其進行從美元到相關貨幣外匯風險對沖的費用及任何收益將完全歸屬於對沖所涉及的相關股份類別。
8. 資產淨值計算頻率及估值日
子基金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於每個營業日(就本子基金而言,“估值日”)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就本子基金而言,“估值點”)按子基金的資產價值釐定。
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於同一估值日盧森堡時間下午六時公佈。
9. 分配政策
子基金發行累積股份和配息股份。
就累積股份(名稱中將包含「累積」字樣)而言,根據上文所述的投資策略,累積股份將不宣派股息,相關股份的任何收入應予累積並自動再投資。
就配息股份(名稱中將包含「配息」字樣)而言,子基金將盡力按年向投資者分配其淨總收入(如有)的全部或部分。董事會可按其酌情權決定按更高的頻率(例如每季度或
每半年)支付中期股息。董事會還可按其酌情權決定以資本支付股息,或以子基金的收入和資本共同支付股息。可供分配收入之金額或會每年波動。
當董事會決定以某一子基金的資本為該子基金的某一股份類別支付股息,或者,當某一子基金的某一股份類別的股息是從該子基金的總收入中支付,而該子基金的費用和開支則從該子基金的資本中支出或支付,導致可供分配用於支付該子基金股息的收入增加,則該等股息支付分別被視爲是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且該等股息支付均將構成返還或提取某一投資者原來投資的一部分或可歸於該原來投資的任何資本增益。任何分配若涉及以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或實際上以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視情形而定),均可能立即導致每股資産淨值的減少。
自以子基金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子基金資本支付股息之日起,過去 12 個月期間內各類 股息的成分(即以(i)淨總收入和(ii)資本支付的相應金額)將可要求香港代表提供,亦可從子基金的下述網站獲取:xxxx://xxx.xxxxxxxxx.xxx。
董事會在某一具體會計年度期間決定的任何股息分配均將被視爲是一項中期股息分配,必須由基金股東在批准該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的年度大會中予以確認。基金股東決定的分 配通常應在該等股息所涉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6)個月內成爲應付。
子基金可就上述事宜修訂股息分配政策,但須事先徵得證監會的批准,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
如欲瞭解龍騰基金所知曉的子基金所有相關風險的完整説明,請參閱“一般風險”一節。
10. 投資管理費
投資管理人將從子基金獲付以歸屬於有關股份類別的資産支付的下列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於每一個估值日按歸屬於有關股份類別的資産之資産淨值計算及累積,在費用發生後按月於相關估值日支付:
A 類股份: | 每年 2.00% |
I 類股份: | 每年 1.00% |
Z 類股份: | 每年 1.00% |
11. 業績表現費
投資管理人有權就下文所述股份類別收取業績表現費,根據本第 11 段的規定,業績表現費按日計算及累積,按年支付,每一業績表現期的業績表現費於該業績表現期結束後支付。
A 類股份: | 不收取業績表現費用 |
I 類股份: | 收取相關業績表現費用 |
Z 類股份: | 收取相關業績表現費用 |
在本第 11 段中,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 | 就 I 類股份而言:20% x [增長百分比 - 利率下限] x高淨值 x 截至相關業績表現期的相關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類別的相關股份數目,惟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不應小於零。 就 Z 類股份而言:15% x 增長百分比 x 高淨值 x 截至相關業績表現期的相關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類別的相關股份數目,惟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不應小於零。 |
"高淨值" | 就一個業績表現期而言,指下列兩者中的較高者:(a)之前所有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的最高每股資産淨值 (扣除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之前已累積的任何業績表現費的任何準備);或(b)每股 100 美元(即首次發行期內發行相關股份的價格)。 |
"利率下限" | 等於 8% x [T / 365],其中"T"指截至估值日該業績表現期內已過去的日曆日天數(含該估值日)(例如:若估值日為 1 月 1 日,則適用的利率下限為 8% x [1/365]; 若估值日為 6 月 30 日,則適用的利率下限為 8% x [181/365],若估值日為 12 月 31 日,則適用的利率下限為 8%)。 |
"增長百分比" | 於估值日,應等於: [(NAV1 -• 高淨值) / 高淨值] x 100%,其中: NAV1 = 該業績表現期的相關估值日該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産淨值(扣除於該估值日已累積的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之後、但在為已累積的任何業績表現費作出任何準備之前) |
"業績表現期" | 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度最後一個估值日爲止的期間(即日曆年度期間),但第一個業績表現期除外,第一個業績表現期爲(i)就 I 類股份而言,首次發行期結束後第一個營業日開始至 2011 年最後一個估值日爲止(含該日)的期間及(ii) 就 Z 類股份而言,首次發行期結束後第一個營業日開始至 2017 年最後一個估值日爲止(含該日)的期間。 |
"預定年度利率下限" | 投資管理人能徵收業績表現費前相關股份須達到的最低年度化增長率(現時定為 8%)。 |
業績表現費將按日累積。投資管理人有權就截至每一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獲付業績表現費,以及就業績表現期內贖回或轉換的相關股份獲付業績表現費,惟在每一種情況下均須滿足本第 11 段所討論的特定標準。
11.1 就 I 類股份收取的業績表現費
11.1.1 截至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之業績表現費
於每一業績表現期結束之時,針對上述適用業績表現費的每一股份類別,若該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高於預定年度利率下限,則投資管理人有權就該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獲得(按下文規定計算的)業績表現費。
在上述最後一個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高於預定年度利率下限的情況下,投資管理人就某一股份類別有權獲得的業績表現費等於:
20% x 每相關股份業績超額部分 x 相關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發行在外的該股份類別的相關股份數目
其中:
"每相關股份業績超額部分" = [相關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
-
利率下限] x 高淨值
11.1.2 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
一個股份類別的業績表現費(如有)應於業績表現期內的每一個估值日計算及累積,條件是該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超出該估值日的適用利率下限。
計提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情況
x於相關估值日,一個股份類別的增長百分比超出利率下限,則在相關業績表現期內之前已計提的任何及一切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將予以逆轉,並就相關業績表現期期初截至該估值日(含該估值日)爲止的期間計提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淨額(並從該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産淨值計算中扣除)。
不計提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情況
反之,若一個股份類別於相關估值日增長百分比未超出利率下限,則在相關業績表現期內之前已計提的任何及一切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將予以逆轉,且不應就相關業績表現期期初截至該估值日(含該估值日)爲止的期間計提業績表現費的淨額。
爲避免疑義,在就某一估值日計算增長百分比時,相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産淨值應於扣除於該估值日已累積的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之後,但在對任何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作出任何準備之前加以釐定。
11.1.3 說明示例
以下示例僅供說明之用,並可能含有簡化的情況。假設﹕
․ 於第一個業績表現期開始時(1 月 1 日),每股資產淨值為 100 美元。
․ 應付業績表現費為業績表現期內每股相比較高淨值的增長百分比高於利率下限(8%)部分(即每相關股份業績超額部分)的 20%。
(i) 第一個業績表現期(於業績表現期結束時增長百分比高於利率下限–應付業績表現費)
投資者 A 於第一個業績表現期開始時持有一股股份。高淨值為第一個業績表現期開始時的每股資產淨值,即 100 美元。第一個業績表現期期間 6 月 30 日,前一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為 103 美元。投資者 B 認購一股股份。
於第一個業績表現期結束時,每股資產淨值為 110 美元。增長百分比為 10%(=(110 美元 – 100 美元)/100 美元),高於利率下限 8%(= 8% x [365 / 365])。於最後一個估值日的期末基金份额為 2 股股份。
基金應支付的業績表現費總額計算如下﹕
20% x (10% - 8%) x 100 美元 x 2 股股份 = 0.8 美元。
於第一個業績表現期結束時,每股資產淨值總額將扣減 0.4 美元。實際上,投資者 A及投資者B 將就第一個業績表現期各自承擔 0.4 美元的業績表現費。
(ii) 第二個業績表現期(於某一估值日增長百分比低於利率下限–不計提業績表現費﹔於業績表現期結束時增長百分比低於利率下限–毋須支付業績表現費)﹕
於第二個業績表現期開始時,高淨值為 109.6 美元(即已支付業績表現費的上一業績表現期期末的每股資產淨值(經扣除業績表現費))。
第二個業績表現期中途於 3 月 31 日,投資者 A 贖回其股份,前一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為 110 美元。於此估值日, 增長百分比為 0.36% ( =(110 美元 – 109.6 美元)/109.6 美元)低於利率下限 1.97%(= 8% x [90/365])。因此,投資者 A 贖回的股份無需繳納業績表現費。
於第二個業績表現期結束時,每股資產淨值為 105 美元。每股資產淨值並無業績超額。因此,毋須於第二個業績表現期內支付業績表現費。
11.1.4 業績表現期內贖回
在於業績表現期內的某一估值日贖回或轉換某一股份類別之相關股份的情況下,若截至該估值日已就贖回的相關股份計提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則就贖回的相關股份計提的該等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將視爲已固定,在該業績表現期的剩餘期間內將不予逆轉。該等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應於相關業績表現期結束後,與其他已贖回相關股份的任何其他已累積並固定的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以及因最後一個估值日相關股份每股資産淨值的增長百分比超出預定年度利率下限而就該估值日發行在外的相關股份累積和應付的業績表現費一併支付給投資管理人。爲避免疑義,即使相關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未超出預定年度利率下限,該業績表現期內任何已贖回相關股份的任何已累積並固定的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仍應於該業績表現期結束後支付給投資管理人。
11.1.5 高淨值
每一股份類別的每股首次發行價格被設定為相關股份類別之相關股份的初始高淨值。對於任一股份類別,若就某一業績表現期應向投資管理人支付業績表現費,即(基於扣除於該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已累積的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之後,但在對任何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作出任何準備之前的該估值日資産淨值計算的)資産淨值增長百分比超出預定年度利率下限,則相關股份的每股資産淨值(扣除於該估值日已累積的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以及任何已累積的業績表現費)將被設定爲下一個業績表現期相關股份類別的高淨值。但是,若無須就該業績表現期向投資管理人支付業績表現費,即(基於扣除於該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估值日已累積的任何及一切費用及開支之後,但在對任何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作出任何準備之前的該估值日資産淨值計算的)資産淨值增長百分比未超出預定年度利率下限,則將不重新設定高淨值,屆時所使用的適用高淨值將繼續用作下一個業績表現期相關股份類別的高淨值。
11.1.6 無均分費用安排
在一個業績表現期內,若一定時期內某一股份類別業績表現良好並已因此計提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且隨後吸引了大量對該股份類別進行的新認購,但之後一段時期內該股份類別業績表現不佳,則將就該股份類別整體進行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逆轉,該等逆轉將由所有已發行相關股份分攤,而不考慮該等相關股份的認購時間。而且,若某一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未超出利率下限,則在相關估值日的增長百分比超出利率下限以前將無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
自業績表現期開始以來累計的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將納入每股資產淨值的計算。因此,基金股東在不同時間認購或贖回相關股份所適用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因其中所包含的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數額而受到影響,該等業績表現費日累積額的數額於各個估值日各不相同,而且相應地根據業績表現期內不同時候子基金的業績表現以及對子基金進行的認購和贖回的水平加以釐定,而相關的每股資產淨值將不作任何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不會爲釐定應付予投資管理人的業績表現費之目的而作出均分費用付款或發行系列股份。採用均分費用付款或發行系列股份確保應由投資者支付的業績表現費乃直接參照該個人投資者所持相關股份的特定業績表現計算。上文所載的現時計算業績表現費的方法,涉及調整認購價和贖回價,以就業績表現期內發行及贖回相關股份而應計的業績表現費作出準備。因此,投資者可能因該計算方法而得益或受損,視乎投資者進行認購或贖回當時的每股資產淨值相對相關業績表現期內該股份類別的整體業績表現,以及在該業績表現期內認購和贖回子基金的時間而定。
這意味著,舉例而言,如投資者在業績表現期內認購某一股份類別的相關股份,而屆時的增長百分比低於利率下限,之後,該投資者在該業績表現期結束之前贖回相關股份,而屆時的增長百分比已有所提高但仍低於利率下限,則該投資者將得益,原因在於在該情況下不收取業績表現費。反之,如投資者在業績表現期內認購某一股份類別的相關股份,而屆時的增長百分比高於利率下限,則其將支付的價格已扣除業績表現費的準備,原因在於該等準備在計算相關估值日的認購價時已累算並考慮在內。如之後該投資者在該業績表現期結束之前或之時贖回相關股份,而屆時的增長百分比已有所降低(但仍高於利率下限),則該投資者可能發生損失,原因在於其仍須承擔針對每相關股份業績超額部分計算的業績表現費。由於上述原因,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面臨下述風險:即使贖回相關股份之基金股東的投資資金已發生損失,該基金股東仍會發生相關股份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