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3号)同意注册,清研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1.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19.09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51,562.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349.39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4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
证券代码:301288 证券简称:清研环境 公告编号:2022-003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3号)同意注册,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1.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19.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562.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349.39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4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1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20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清研”)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 | 金额 (万元) | 募集资 金用途 |
1 |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 山支行 | 41014100040049894 | 12,000 |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 地项目 |
2 | 清研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000000000000000000 | 15,133.06 |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 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 |
3 |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4403040160000364824 | 19,472.821 | 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 |
4 (注) | 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 山支行 | 41014100040050074 | 0.00 |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 地项目 |
5 | 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337010100103000830 | 0.00 | 广东清研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 地项目 |
合计 | 46,605.8810 |
开户银行及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2022年4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专户 4 开立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4 日;
2、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x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1 仅用于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2 仅用于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3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纸质或电子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近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向丙方通知专户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x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x协议中甲方为公司、xxxx,xx0xxx,x方2为广东清研,乙方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4仅用于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5仅用于高端环保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纸质或电子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近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2及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2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向丙方通知专户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6、《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1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203号)。
特此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