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以及可进行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 托计划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