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以及可进行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 托计划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附件
天津市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
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切实发挥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项目全部或部分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市级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和我市重点专项规划、国家和我市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市级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七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市级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对市级政府采取转移支付补助区级项目的预算投资,区级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的,形成的国有产权属于区级政府国有产权。
第九条 建立健全引导社会投资注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审批流程及简化流程可参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市本级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三)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下达时已明确用于注入项目资本金;
(四)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我市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的额度;
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市级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市级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市级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市级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市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需要重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定概算时,项目资本金总量中市级、区级预算内投资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要求项目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原则,重新确定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审批市级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级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说明。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资本金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以及可进行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托计划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筹集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第三十二条 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一)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二)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三)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市级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市级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市级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概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市级预算内投资拨付。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级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市级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市级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核定概算。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市财政等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需要转让国有产权的,依据国家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项目总投资中的政府投资资金和其他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比例落实到位,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和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天津市智慧管理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保密项目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登录天津市智慧管理平台报备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加强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市级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市级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市级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市级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对本办法规定的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x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x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