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詳列植物智能公司之各項規定,而「植物智能公司」之「合約」等等,包含「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會員入會申請書」及植物智能公司所出示之表格的相 關條款,共同構成在中華民國入會之會員和本公司之間的完整協議。為保障遵守「合約」的會員之權益,如會員不遵守此等「合約」的規定,可能會導致經營權終止及喪失領取獎金 或其他在「合約」中所賦予之權益。「植物智能公司」保留修訂「合約」之權利,該修訂生效前,有關修訂之內容以公告方式通知會員,並刊載於「植物智能公司」的官方網站...
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
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
目 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前言
專有名詞的定義會員資格之取得
會員資格之異動及轉讓會員權益
會員義務產品介紹獎金制度
商標及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解除/終止契約之退貨辦法爭議及違反合約之處理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一章 前言
為訂定本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與會員相互間之權利義務,並促進相互間關係和諧
、保障各會員在多層次傳銷事業中獲得利益,俾是每一位會員在多層次傳銷運作中均享有公平、合理的獲利機會,特制定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
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植物智能公司」)專致於引進、高價值之產品,以照護國人之健康,並創造會員參與大健康產業的事業榮景,會員在開始以「植物智能公司」會員的身分發展事業前,請會員先仔細閱讀並清楚了解本公司的「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以及「會員入會申請書」內所清楚明訂的一切條款,並遵行中華民國一切相關法律及規章命令,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詳列植物智能公司之各項規定,而「植物智能公司」之「合約」等等,包含「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會員入會申請書」及植物智能公司所出示之表格的相關條款,共同構成在中華民國入會之會員和本公司之間的完整協議。為保障遵守「合約」的會員之權益,如會員不遵守此等「合約」的規定,可能會導致經營權終止及喪失領取獎金或其他在「合約」中所賦予之權益。「植物智能公司」保留修訂「合約」之權利,該修訂生效前,有關修訂之內容以公告方式通知會員,並刊載於「植物智能公司」的官方網站 xxx.xxx0x.xxx/xx,以為公告及實施之依據。
第二章 專有名詞的定義
x事業手冊相關之名詞定義如下:
1.「植物智能事業」
係指植物智能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產品和課程。於此運作下,自願參加之人,參與此多層次傳銷方式傳銷產品並進而由會員產生直銷網組織,所形成之事業而謂之。
2.會員
「本契約所稱之『會員』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之『傳銷商』」。係指自願參加植物智能公司事業且自願遵行植物智能公司事業手冊及 營運規章,而獲本公司同意銷售之產品,並可推薦自願參加之他人申請成為植物智能公司事業直銷組織成員稱之。
「會員」得為法人、自然人、被推薦人或繼承人。本公司對會員有完全之審查核可權。
3.合格會員
係指經過規定程序授予經銷權之會員,並有權領取各級獎金之經銷權者
。
4.合約
經銷商與公司之間的協議,包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訂購產品協議、植物智能公司表格、補充服務或特定產品協議書 及其他涉外協議書。此合約乃公司與直銷商之間完整且唯一的協議。
5.推薦人、被推薦人
x公司之會員介紹第三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稱為公司新會員者稱之,該會員為推薦人,而新會員則為被推薦人。
6.安置人
會員推薦新會員為求組織互利互補幫助組織壯大,可將被推薦之會員放置於轄下任一會員下,稱之安置人。
7.經銷權
係指會員經本公司授予依據事業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與獎勵辦法所明訂之一切資格、職級及權利。
8.經銷商
購買相對應 PV 的產品,並於植物智能會員系統使用平台註冊且完成繳交傳銷商入會申請表暨協議書並經查植物智能公司核准者,即可成為經銷商,具有植物智能公司所有產品的經銷權和植物智能事業市場計劃的經營權。
9.獎金
公司根據經銷商、其下線組織售產品或服務之金額總數,依獎金制度章節之詳細規定付予經銷商之報酬。
10.公司產品
係指本公司或其委託之廠商製造或供應之產品,而供會員依據事業手冊銷售或使用之產品。
11.PV 值
PV 是產品的業績積分,用於計算獎金。
為因應全球國際原物料市場價格之變動及各項產品成本不同,而設置
PV 值,本公司 PV 值設定為新台幣 35 元。
12.K 值
x獎金制度的最高現金撥出比為 47.84%。當獎金發出超過這個值的時候,將啟動加權計算並下調比值,保證 PV 值撥出不超過最高撥出比,以確保公司能夠生存以及健康持續的發展。
13.小區
根據本獎金制度,每個經銷商需至少開拓兩個區域的市場才能獲取相應的獎金。相對兩個區域的累計業績而言,業績小的為小區,反之即為大區。
14.代數
按照推薦關係計算代數,直接推薦為第一代,第一代直接推薦的為第二代,以此類推。
15.層數
層數是組織的自然結構,左右兩個區的第一個傳銷商為第一層,與推薦沒有關係,而屬安置關係。
16.推薦線:自己直接推薦的經銷商,以及由该經銷商推薦産生的全部經銷商。
17.活躍線:一條推薦線最少有一個經銷商產生 50PV 的重複消費額,為一條活躍線。
第三章 會員資格之取得
3-1
取得會員申請資格:
須經目前已取得本公司會員之推薦並簽署「會員入會申請書」,連同清晰附照片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遞交至「植物智能公司」申請加入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未滿十八歲不得申請為「會員」。
二、 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婚者,須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同意書】。
三、 法人、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四、 配偶可以一起被推薦為單一會員或是互相推薦,意即夫妻兩人不能被不同的推薦人所推薦,但夫妻可以互相推薦成為上、下線關係。申請人配偶如欲取得「共同申請人」身分,可於「會員入會申請書」填入配偶個人資料,成為共同申請人,
夫妻共同擁有一個經營權,不得再有其他經營權,並於「植物智能公司」之訂貨、招募、獎金發放、獎勵及晉升等一切規範仍以申請人。為法律係權益之主體。
五、 以公司行號加入者,除負責人繳交個人證件影本外,需再檢附公司行號相關證明資料且須具備可開立”佣金收入”之發票。
六、 非中華民國國民之申請人,於台灣地區運作組織者,須同時檢附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已設立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資料,始得申請授權。
符合申請資格者,自願參加並向本公司主動提出申請為「會員」並經公司核可,或經公司現有會員推薦並向公司主動提出申請參加且經核可,並簽訂契約書者
,始取得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格會員。
3-2
申請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或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
2. 宣告破產之個人;
3. 監獄或懲戒所之受刑人;
4. 經其所屬之商務專業機構、協會或公會停止或註銷其商務專業資格者。
3-3
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會員入會申請書」正本,經證件確認、審查核准後,其會員資格始生效。
3-4
會員之申請義務及入會程序:
3-4-1 申請人應詳細閱讀「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了解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並願意遵守本公司及中華民國政府相關規定。
3-4-2 入會程序:
1. 一位已加入之經銷經銷會員為推薦人。
2.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 若以公司形式加入,須另附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
5.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書》。
6. 繳交入會費新台幣$1000 元。
7. 選擇經銷配套
甲、VIP 會員:一次購買經銷本公司商品 50 PV 配套商品。 乙、金級會員:一次購買經銷本公司商品 300 PV 配套商品。丙、鑽級會員:一次購買經銷本公司商品 1000 PV 配套商品。
8. 本公司櫃檯申請加入。
9. 或由本公司網站登入申請加入,但所需書面資料必須後補。
10.核對填寫資料、審查推薦人資格,登入檔案。
3-4-3 資料未齊全者,務必於加入十四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未辦理加入。
第四章 會員資格異動、轉讓
4-1
解除或終止合約
4-1-1 會員可隨時申請解除或終止其經營權,遞交一份已簽署的書面給植物智能公司以解除或終止合約。按解除或終止合約之退貨應依本公司規定之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請參閱第十章。
4-1-2 會員解除或終止合約,遞出申請書日即該日起生效。若以寄出之方式,則在本植物智能公司收到申請書的當日,或在申請書通知上指定的日期
,兩者有異,則以較遲者為準。
4-1-3 解除或終止合約將導致未來失去作為會員而得到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包括永久失去下線組織。
4-1-4 如會員違約,本公司可根據第十一章的條款終止會員的經銷權。
4-2
重新入會
4-2-1 在解除或終止會員資格權益之後,不管是由會員或由植物智能公司解除或終止,均需重新向本公司遞交一份新的「會員入會申請書」,並於解除或終止原經營權半年後,始得重新申請加入會員。如該會員因違約遭本公司根據第十一章的條款而終止其經營者,則永久不得申請重新入會。
4-2-2 未依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第 3-4 之程序者,本公司得於公告一定期間後,主動刪除(銷燬)未認證會員繳交之個人資料。
4-2-3 禁止鼓勵或協助其他會員轉換到另一推薦人之下,不限於是否提供金錢或其它實質獎勵給其他會員,以誘使其終止現存會員權利後,重新加入在另一推薦人之下成為會員。當本公司認定不當的更換推薦人行為確已發生或確實有被教唆之情事者,本公司可對教唆或慫恿現存會員更換推薦人的會員以及違規更換推薦人的會員加以處罰,情節嚴重者得終止該會員的經營權。
4-3
會員資格之繼承
4-3-1 有經營權之會員死亡或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會員資格及權益,法定繼承人須檢具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騰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植物智能公司申請。喪失行為能力之情形,準用前段之規定。
4-3-2 會員資格權益之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已擁有本公司經銷權
時,得依法同時繼承經銷權。
4-3-3 法定繼承人需於繼承開始之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經銷權繼承,申請經核准後始生效力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權
利。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為多人時,可由所有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自行協商由其中一人繼承經銷權,繼承者應出具所有繼承人簽名之同意書向本公司申請繼承,若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4-3-4 本契約之約定有別於民法及相關法規者,從本契約之約定,若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中華民國民法及相關法規補充規範之。
4-3-5 繼承之受讓人必須符合本營運規章的資格要求。
4-4
會員資格權之轉讓
須依書面向植物智能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會員資格權益得轉讓。
第五章 會員權益
5-1
成為植物智能公司之會員者,有植物智能事業之經銷權。
5-2
會員於經銷權有效期限內,不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變更推薦人及安置人。
5-3
會員之進貨
5-3-1 會員得儲存適量之產品或業務輔銷品以滿足正常需要,會員收貨時應即檢視產品,如發現產品有瑕疵或產品不符時,應於訂貨日起五天內檢同訂貨單向本公司提出換貨,逾期則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5-3-2 為避免會員囤貨,會員每次進貨須保證其個人己銷售或消費其前次所進產品之 65%。
5-4
會員之推薦權
會員有權推薦他人成為新會員,發展植物智能事業,推薦時須告知被推薦人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植物智能公司資本額。
2.傳銷組織及計劃。
3.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令。
4.會員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5.獎金制度及獎勵辦法。
6.商品或課程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他有關事項。
7.商品或課程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8.會員取消或退出植物智能公司事業經銷權而生之權利義務。
9.其他中華民國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事項。推薦人必須提供一套完整創業資料袋給被推薦人。
推薦人除了第一項應告知事項及責任外,不得對被推薦人提出下列任一要求:
1.購買或儲存推薦人自定金額之產品。
2.購買非本公司產品。
5-5
銷售
會員使用經銷權銷貨時應藉由本公司制定之正式文件內之說明與產品標示上之表示使用方式與注意事項來銷售產品。
會員使用經銷權銷貨或推薦課程時,不得以惡意或誇大不實之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若有因此導致本公司聲譽受損者,應負責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本公司得立即終止經銷權與解除會員資格。
會員使用經銷權銷貨時,不得表示其銷貨係屬享有獨家銷售權或區域權。
會員因購買本公司商品,或銷售本公司產品予第三者時所發生之一切稅捐,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概由會員自行負擔,與本公司無涉。
5-6
參加植物智能公司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表揚大會及獎勵活動。
5-7
經銷權之限制
會員不得以他人名義加入、經營本事業,否則須自負相關民、刑事等法律責任,若因此而損害公司權益及信譽時,本公司有權追訴相關法律責任。並終止其經銷權及解除會員資格,並有核定其下線直銷網歸屬之權利。
5-8
會員因了解其與公司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之締約身份為之。會員不得於任何交易中表示其為本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委任人或受雇人;亦不得代表本公司有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證。會員之權益僅於經銷權有效期間內享有銷售本公司產品及推薦新會員,並履行會員之責任,且會員必須讓下線會員瞭解上下線關係,乃是獨立個體會員。
第六章 會員義務
6-1
會員須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植物智能公司」所明定之一切條款,以誠實信用經營植物智能事業。
6-2 税務訊息之了解
1.營業税:
a. 中華民國之商業法人會員均須依據公司法規定提交統一編號或稅籍號碼於植物智能公司。該相關資料將供植物智能公司申報目的使用
。
b. 以法人組織型態經營植物智能公司事業者;於發放前通知開立「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抬頭統一編號為 83258069 之發票。待發票寄達公司始發放含 5%稅款之獎金,當次未寄達者獎金將予以保留
。
2.所得税:
a. 會員須對其一切收入、自雇與其他相關稅金負責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申報。
b. 本司會員將以獨立契約者條件被課徵個人所得稅。身為一獨立會員者,會員將不被視為員工、特許經當人、合資企業、合作夥伴或代理商。會員須為從事經銷而獲得的收入繳納賦稅。
c. 若領取人為中華民國境内之個人,依稅法規定應於發放時按給付總額應扣繳之金額扣繳百分之十的所得稅款,再由扣繳義務人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政府徵收單位繳納,於次年一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必須憑此申報年度個人所得稅。
d. 中華民國境内居住之個人,每次獎金超過 20,000 元(含)以上者,本公司配合政府【二代健保補充費新制】代扣 2.11%為二代健保補充稅。
所謂中華民國境内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内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及在中華民國境内無住所但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内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若領取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每次發放時按給付總額扣繳百分之二十,且無論所扣取金額多寡均應辦理扣繳。
6-3
會員不得運用「植物智能公司」資源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無關之行為,並不得誘使或慫恿本公司的任何會員銷售或購買與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
6-4
會員因經營「植物智能事業」所知悉之一切本公司營業秘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未經「植物智能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
6-5
會員不得以任何虛偽、不實、假借或假冒的方式推薦或假推薦。亦不得以任何名義與申請人簽署非「植物智能公司」提供之文件而為推薦。
6-6
「經銷商不得為不法套取獎金或報酬,違背本公司推廣商品、服務及傳銷組織之宗旨,聯合或利用他人名義及其他不法模式加入本公司,在領取獎金或報酬後,以各種形式解除或終止契約,違反者,本公司得撤銷共同參與者之會員資格,並追討其不法利益,且追索各種法律責任。
會員不得以違反「植物智能公司」相關計畫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減損其他人可獲得之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或以非以推廣產品、服務及傳銷組織之不正方法套取利益。
6-7
會員主要商業目的是銷售高品質的產品給零售顧客。推廣過程可以透過推薦其他會員來建立銷售組織。但是招募會員並不是主要業務重點,會員主要目標是透過下線組織銷售產品給顧客。
6-8
會員乃獨立簽約的商人,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僱員、主管、合夥人、成員或合營者。會員禁止聲稱本公司為其僱主。在貸款申請、政府表格、就業核查要求、失業救濟的申請或任何其他表格或文件上也不得表示本公司是會員的僱主
。
6-9
會員必須自行負擔經營業務之一切費用。且必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潤及佣金收入申報支付個人綜合所得稅。
6-10
會員的不得有損害本公司或其他會員的業務或名譽之行為,以維護本公司名譽
。
6-11
應與下線會員經常保持聯繋,並應不定期舉辦會議以訓練並激勵下線,對於不能參加之會員應多利用各種管道聯繋,適時的給予必要的幫助,並對下線會員舉辦之促銷活動予以協助及建議,督導其所屬之下線會員均能確實遵守與執行本公司之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
6-11-1 推薦人須與下線組織保持聯繫並隨時為他們解答有關業務或產品問題
,並給予指導、鼓勵及協助下線會員發展組織。
6-11-2 推薦人須定時舉辦業務或產品說明會,提供下線組織有關產品銷售及拓展組織的相關培訓;為確保下線組織所舉辦之會議皆符合本公司相關
「合約」的規定、本公司現行規定以及符合中華民國現行適用的法律、條例和規定。
6-11-3 推薦人須協助下線會員銷售本公司產品給零售顧客。
6-11-4 在顧客與下線組織成員產生糾紛時,推薦人應加以協助調停,並迅速地予以解決糾紛。
6-11-5 推薦人應監督下線組織的活動,並與本公司合作以避免下線違反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等。
6-11-6 禁止阻止或試圖阻擋下線會員與本公司聯繫,或阻止本公司與下線會員聯繫。當下線組織中的任何會員提出相關要求時,有責任為下線組織的會員與本公司之間的聯繫提供便利的溝通管道。
6-12
會員不可修改本公司產品的包裝、標籤、印刷品資料或產品的使用說明或擅自使用非公司的印刷品所描述的文字。如個人作出的修改須由會員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6-13
以他人名義加入
發現會員如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加入本公司經營事業時,公司有權終止該經銷權及其後加入之經銷權及解除會員資格。
第七章 產品介紹
7-1 廋參男女營養混合飲
第八章 獎金制度
8-1
經銷商的級別
凡購買註冊套組且相對應 PV 的產品,並於植物智能會員系統使用平台註冊且完成繳交傳銷商入會申請表暨協議書,且經植物智能公司核准後成為經銷商。經銷商分為三種等級,分別為 VIP 會員、金級會員和鑽級會員。
經銷商級別 | 業績積分 | 升級方式 |
VIP 會員 | 50PV | 180 天內累積差額升級 |
x級會員 | 300PV | 180 天內累積差額升級 |
鑽級會員 | 1000PV |
8-1-1 升級舉例:
VIP 會員在升級為鑽級會員,個人消費達 1000PV 減去原 VIP 消費 50PV 差額的產品。
※註:經銷商級別經其自願完成升級後,已同時享有該等級別之完整權利義務,不得藉故任何理由要求、亦無法退回原屬級別,以維市場公平性原則。
8-2
xxxx
0-0-0 推薦獎(32%)
傳銷商級別 | VIP 會員 | x級會員 | 鑽級會員 |
VIP 會員 | 560 元 | 1600 元 | 3200 元 |
x級會員 | 560 元 | 3360 元 | 4800 元 |
鑽級會員 | 560 元 | 3360 元 | 11200 元 |
說明:
VIP 會員級別經銷商 推薦 VIP 會員、金級、鑽級的會員推薦獎金分別是 560
元、1600 元、3200 元。
金級會員級別經銷商 推薦 VIP 會員、金級、鑽級的會員推薦獎金分別是 560
元、3360 元、4800 元。
鑽級會員級別經銷商 推薦 VIP 會員、金級、鑽級的會員推薦獎金分別是 560
元、3360 元、11200 元。
※註:經銷商若推薦高於自己級別者,公司將推薦獎金之差額回饋給最近一位具對應級別推薦關係的上線而最高到鑽級傳銷商。
8-2-2 層碰獎
層級說明:
按照自然層級計算,左右xxxxxxxxxxxxxx,xxx只能有 2 個傳銷商。第二層最多有 4 個傳銷商,第三層最多有 8 個傳銷
商,第四層最多有 16 個傳銷商,以此類推。
第一層:1000PV:1000PV
…………………………………………………………………………………………
第二層:1000PV:1000PV
…………………………………………………………………………………………
第三層:1000PV:1000PV
…………………………………………………………………………………………
第四層:1000PV:1000PV
…………………………………………………………………………………………層碰計算規則:
層獎是按照左右兩個區,同一層的業績對碰計算而產生。對碰是以ⅥP 的 50PV
為單位計算的,即同層的左區 50PV 對碰右區 50PV 為一碰,層獎是 400 元。
VIP 會員:每層封頂 1 碰,層獎為 400 元。第一層額外獎勵 200 元。
金級會員:每層封頂 1 碰,層獎為 400 元。第一層額外獎勵 200 元。 (若以金級階 300PV 對碰,層獎為 400*6=2400 元,第一層額外獎勵 200*6=1200 元)。
鑽級會員:每層封頂 1 碰,層獎為 400 元。第一層額外獎勵 200 元。 (若以鑽級階 1000PV 對碰,層獎為 400*20=8000 元,第一層額外獎勵 200*20=4000 元)。
VIP 會員 | x級會員 | 鑽級會員 | |
第一層封頂 | 600 元 | 3600 元 | 12000 元 |
以後每層封頂 | 400 元 | 2400 元 | 8000 元 |
每日封頂 | 800 元 | 4800 元 | 16000 元 |
封頂:
為了固定此項獎金的撥出比,在限制了每層使用最高業績的同時,再加上每天最高領取獎金的金額,即為封頂。
VIP 會員:每天最高領取此項獎金的金額為 800 元;金級會員:每天最高領取此項獎金的金額為 4800 元;
鑽級會員:每天最高領取此項獎金的金額為 16000 元。
領取此項獎金的條件:
至少要左右兩區各直接推薦一個傳銷商,如果沒有完成推薦的條件,產生的此獎金不能領取,從完成推薦條件時開始領取以後的層碰獎金。
8-2-3 對碰獎(小區的 8%-16%)
對碰說明:
在按照自然層級計算下,左右xxxxxxxxxxxxxx,xxx只能有 2 傳銷商。第二層最多有 4 個傳銷商,第三層最多有 8 個傳銷商,第
四層最多有 16 個傳銷商,以此類推而分成左右兩區。
對碰的單位為 VIP 會員的 PV 數額即 50 PV,而左區 VIP 會員的 50PV 和右會員的 50PV 為一碰。
對碰獎金之計算,是根據左右兩個的業績的總量,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來計算對碰的數量,以核算對碰獎金,左右兩區比較業績大的區為大區,業績小的區為小區。
對碰獎金計算規則:
前局 16% | 後局(依級別) | 每日封頂 | |
VIP 會員 | 6 碰 X 16% = 1680 元 | 30 碰 X 4.8% = 2520 元 | 4200 元 |
x級會員 | 12 碰 X 16% = 3360 元 | 300 碰 X 6.4% = 33600 元 | 36960 元 |
鑽級會員 | 24 碰 X 16% = 6720 元 | 900 碰 X 8% = 126000 元 | 132720 元 |
VIP 會員:每日的前 6 碰,每碰按照 16%計算。之後再 30 碰按照 4·8%計算。金級會員:每日的前 12 碰,每碰按照 16%計算。之後再 300 碰按照 6·4%計算。鑽級會員:每日的前 24 碰,每碰按照 16%計算。之後再 900 碰按照 8%計算。
每日封頂:
為使獎金制度能夠持續不斷安全長久的發展,使會員得以經營植物智事業與享用產品,特對此項獎金設定了每日最高發放金額,並結合 K 值來確保此項獎金的固定撥出,使其不超過設定的撥出比。
VIP 會員:每日封頂值用前局 6 碰加後局 30 碰,為 4,200 元。
金級會員:每日封頂值用前局 12 碰加後局 300 碰,為 36,960 元。
鑽級會員:每日封頂值用前局 24 碰加後局 900 碰,為 132,720 元。
大區業績保留:
大小區業績每日對碰後,大區的剩餘業績將會保留,留待以後繼續和小區新增業績對碰。
8-2-4 重複消費獎:
傳銷商需每個月重複消費 50PV 的產品,以保持領取 2-4 項獎金的資格。
重複消費獎金之計算規則:
代數獎勵:根據活躍線數目獲取相應代數的百分比作為獎金,每代領取消費 PV
值之 10%。
推薦線:自己直接推薦的經銷商,以及由该經銷商推薦産生的全部經銷商。
活躍線:一條推薦線最少有一個經銷商產生 50PV 的重複消費額,為一條活躍線。經銷商領取重複消費獎之算式:
一條活躍線,領取第一代和第二代的代數獎。二條活躍線,領取第一代到第四代的代數獎。三條活躍線,領取第一代到第六代的代數獎。四條活躍線,領取第一代到第八代的代數獎。五條活躍線,領取第一代到第十代的代數獎。
代數計算之緊縮:於推薦線中若有未重複消費者,於計算領取重複消費獎之代數時,不計算入其代數中。
8-3
本章 2-4 項領取獎金條件:
左右區最少各直接推薦一名傳銷商,且每月完成個人重複消費之 PV 數額,若重複消費金額超 50PV 者,則可抵扣次月及其以下月份領取此獎金資格所需之 50PV
。
8-4
重複消費的啟動:
沒有領取對本章 2 至 4 項的經銷商不需要重複消費,沒有重複消費,無法領取此獎金,於完成重複消費所需之 50PV 的資格,可以依規定繼續領取獎金。
8-5
獎金結算周期:
第 1、2、3 三項獎金結算為日結 第 4 項重複消費獎金結算為月結。
8-6
獎金發放方式:
當期產生的獎金於獎金結算日之後的第 37 天發放,每月 7 日和 21 日為獎金發放日。在會員獲得上述獎金收入同時,可再獲得以獎金的 25%作為贈送積分。此積分可用於兌換公司不定期推出的禮品或大家喜愛的產品。
第九章 商標及智慧財產之使用
9-1
商標
植物智能公司名稱及產品商標、服務標章均已註冊在案,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運用、使用,否則視同侵權。
9-2
著作權
植物智能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即一切軟、硬體資料之著作,包括月刊、語言、文字、錄音(影)帶、電腦光碟片、美術圖形、演講、包裝外觀、包裝圖案、產品外觀、攝影等均受中華民國有關國家著作權法之保障,會員或他人未經植物智能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一部內容或為其他之侵害行為
。如有違反或侵害植物智能公司權益及信譽時,視同侵權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必要時得終止經銷權及會員資格。
9-3
會員於任何媒體刊登或播出分類廣告、贊助性廣告,不得使用植物智能公司之品牌與產品名稱。
9-4
未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會員不可以對本公司主辦的任何活動進行錄音或錄影、也不可以對本公司任何員工或其他會員在本公司的會議、活動、或其他場合所做的談話或演講進行錄音或錄影。
9-5
會員不可以使用任何形式的媒體或者其他大眾傳播做廣告,包括在電視節目上的新聞故事、促銷報導、電台廣播、娛樂節目、網路廣告等。非經本公司事前具體之書面許可,會員不得透過與任何媒體之採訪、出版品 或新聞報導,或透過其他公共資訊等方式推廣本公司產品或業務機會。
9-6
會員不可以代表本公司接受媒體採訪,不可聲稱已獲得本公司的授權作為代表接受採訪。任何媒體接觸或詢問均應轉介到本公司處理。
9-7
資料文件
公司之正式資料文件,如因會員個人直銷網業務往來之需,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後,始可依原文轉載,但須註明「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轉載」之字樣。
會員個人直銷網站及部落格粉絲團之業務資料,非經公司書面同意而展示,本公司除遵循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追究其責任外並終止其經銷權及解除會員。
9-8
輔銷品
會員自行設計或自製之輔銷品須經本公司書面同後方可配合銷售使用。此類輔銷品若與本公司之業務相抵觸,因而損及公司信譽時,本公司除得請求賠償外,並得終止其經銷權及解除會員資格。
9-9
名稱及標誌之使用
為維護本公司產品銷售理念及保障消費者對本公司產品安全使用之了解,會員或已解除會員資格者均須遵守下列行為:
1. 為避免違反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干擾和環境之污染,會員不得利登有關業務或本產品的廣告,或以逐戶電話遊說、於信箱投入傳單、大量郵寄信或藉其他類似宣導方法為其業務之推廣。
2. 會員不得擅自生產標有本公司或商品名稱之物品,構成公平交易法之違反以及相關法規違反此條款之會員或解除會員資格者同意視同侵權,本公司得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 解除/終止契約之退換貨辦法
10-1
解除/終止契約退貨之二種區分
x解除/終止契約退貨辦法可分為:
解除或終止契約及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兩種其各別定義如下述。
10-2
退出之退貨-解除或終止契約
10-2-1 會員得自訂約日起算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會員送回之商品並返還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以現金付款者,以現金退還、ATM 轉帳或銀行轉帳匯款退款,若為刷卡,則由刷卡銀行直接退還於持卡人之帳戶中。
10-2-2 退貨商品,若完全未使用,本公司將以原購會員價格 100%購回。並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若商品部份使用者其已使用之商品之價額,以商品原購會員價格扣除後返還。
10-2-3 獎金已發放,則本公司得扣還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及獎勵措施。
10-2-4 會員提出退貨申請即視同退出、解除終止契約。
10-3
退出之退貨-終止契約
10-3-1 會員於訂約日起算 30 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以現金付款者,以現金退還、ATM 轉帳或銀行轉帳匯款退款,若為刷卡,則由刷卡銀行直接退還持卡人之帳戶中。
退貨商品按(10-6)退出退貨要點辦理退貨退款。若獎金已發放,則本公司得扣還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及獎勵措施。
若商品部份已使用者,已使用之商品之價額,以商品原購會員價格扣除後返還。
10-3-2 會員提出退貨申請即視同退出、解除終止契約。
10-4
資格喪失
會員自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即喪失會員資格,亦不再享有會員應有之各項權益。
10-5
獎金之追回
貨款已給付之獎金,若下線退貨本公司有權追回已發給該退出退貨之會員及其上線之相關獎金及各項獎勵措施。
10-6
退出退貨之辦理
1.退出會員
辦理項目 | 檢附物品及文件 |
解除或終止契約 (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內退出) | 1. 以書面提出申請 2. 退貨申請書 |
終止契約 (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後退出) | 1. 以書面提出申請 2. 退貨申請書 |
2.退出退貨
辦理項目 | 退款計算方式說明 |
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 (自解除或終止契約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退貨) | 若會員提出退貨申請即視同退出、解除終止契約,退貨商品,若商品完全未使用,本公司將以原購價格 100%購回。 並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若獎金己發放,則本公司得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及獎措施。 會員若商品部份已使用者,已使用之商品之價額,以商品原購價格 扣除後返還。 |
終止契約之退貨 (自契約終止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退貨) | 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若商品完全未使用且商品於減損期限内,本公司將以原購價格 90% 購回,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滅損之金額。 若獎金已發放,則本公司得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奬金及獎勵措施。 會員若商品部份已使用者已使用者之商品之價額,以商品原購價格 扣除後返還。 |
3.產品減損計算說明
a.本公司買回商品或退還商品之價值訂定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内容: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頒訂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保健食品類包裝需標示有效日期,離有效期限越短越難銷售,故此類商品一經售出即產生因久放閒置而產生價值之減損。
b.退出退貨:
退貨商品類別 | 退款方式計算 |
所有商品 | 1.自可提領之日起於 45 日內,以原購發票價格 100%買回。 2.自可提領之日起於 46〜60 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 90%買回。 3.自可提領之日起於 61~120 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 70%買回。 4.自可提領之日起於 121〜180 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 50%買回。 5.自可提領之日起超過 181 日後,產品不予買回。 |
(1)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會員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21 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不得向會員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3) 可歸責會員之退貨處理:下列情況者不予受理退換貨
i.蓄意破壞。 ii.錯誤使用。
iii.存放不當外觀遭毀損。
iv.經拆封已使用而無法重新銷售之產品。
4.退款程序
退貨時,應填寫「退貨申請書」,經本公司承辦部門確認退貨附件完備後,本公司會在退貨手續完成後 30 日內,完成退款入帳作業。
10-7
瑕疵擔保
1. 會員訂購之商品或輔銷品,如因運送途中損壞、短少、原已有瑕疵或包裝不良時,須於收到商品日起 30 日内檢同發票、訂購單等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換貨,否則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2. 凡購買輔銷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之外,恕不接受退換貨。
10-8
本章之規定,會員因第十一章之規定,經植物智能公司終止契約之情形,不適用之,即不接受退貨。
第十一章 爭議及違反合約之處理
11-1
會員間之爭議
11-1-1 會員之間如因本公司業務而發生之爭議或其爭議與本公司業務有關,而涉及相對立之法律利益時,本公司鼓勵受損害之當事人先與他方直接溝通討論解決該爭議。而相關當事人也同時應以書面將爭議事件向本公司作說明。
11-2-2 若會員對其他會員的業務行為及操守有不滿時,可先尋求上線的協助,以解決有關問題。若未能解決爭議,應把所有相關事證以書面遞交給植物智能公司,尋求本公司協助解決。
11-2
會員與本公司間之爭議
如會員對本公司的運作措施或處理方式有所爭議,會員得以書面說明事由,並提供相關資料遞交至本公司,以尋求本公司之說明或解決方式。
11-3
違反「合約」之處置
11-3-1 會員應遵循「合約」規定,始得享有「合約」中規範之權利。會員若未履行「合約」中之責任與義務或違反「合約」規定,本公司得終止
「合約」以停止會員之權利或依 11-4 規定處分之。
11-3-2 本公司得免除會員不履行「合約」之部份或全部責任,而不影響本公司依「合約」所能行使之其他權利及補償。
11-3-3 所有違規案件的舉報必須得知違規行為的人士,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交檢舉報告。本公司同時也會透過獨立的管道或內部調查該涉嫌違規案件。
11-3-4 違反本手冊及營運規章第六章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會員權利,並依相關規定處理,且本公司有權不接受會員之退貨。
11-3-5 依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會員從事下列行為將為違反「合約」,均會被視為違反合約規定並應受紀律處分: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或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5) 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多層次傳銷活動。
11-4
違反「合約」的處分
11-4-1 當本公司認定確實有違反「合約」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可以自行裁量終止會員的「合約」,經本公司為終止契約者,關於退貨之處理,依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 10-8 之約定。此外,本公司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行為代替終止「合約」,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作為:
a 以書面寄出警告函:再次重申本公司「合約」的適用範圍,並提出警告,會員若再繼續違反規定,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b 暫停參與活動:在指定的期限內,或會員符合若干條件之前,暫停會員參與本公司的相關活動。
c 要求會員提出額外的保證,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合約之規定。傳銷商可能更進一步的被要求保證採取某些行為以減輕或緩和或更正其不遵守合約之行為。
d 不予承認公司授權與經銷會員之利益,或停止履行本公司於合約中的
某些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表揚、在公司的活動或公司的刊物承認資格及參加公司舉辦的活動、訂購貨物、制度獎勵計畫晉升資格、以推薦人身分參與業務及停止或限制紅利及獎金之發放等,或尋求假處分的救濟或其他法律的補償。
e 暫停聘階權利:在指定期限內,或在會員符合若干條件之前,暫時停止會員行使聘階所賦予的權利,包括但並不僅限於:訂購公司產品、推薦下線、晉升的權利、接受本公司表揚及其他任何本公司所決定禁止的活動等。
f 暫發獎金及停止獎勵:在指定期限內,或在會員已符合若干指定條件之前,扣留獎金及暫停給予獎勵。
g 罰款及賠償:有關罰款或賠償將按本公司實際所受損害以為計算基準
。
第十二章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4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條 (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四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五條 (傳銷商之定義)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六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及應檢具文件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七條 (報備文件資料有變更者,應事先報備之例外)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八條 (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各營業處所公告傳銷商之權益)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十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參加其傳銷前之告知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一條 (招募傳銷商應表明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時,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表示)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三條 (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四條 (契約之內容)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第十五條 (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七條 (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 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 (不當傳銷行為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 (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法定要件)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本法關於商品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專章,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及相關資料之保存期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之配合義務)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 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七條 (違法者,主管機關依檢舉或職權調查)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之裁處程序)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xx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
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罰則)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三十條 (從重處罰)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十一條 (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第三十二條 (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第三十三條 (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四條 (罰則)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五條 (罰則)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xx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修正辦理變更報備之補正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
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 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第三十八條 (保護機構之設置,及收取保護基金以及年費)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第四十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章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公法字第 103156029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公法字第 104156085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
第一條 x細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x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指事業之名稱、資本額、
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業所,指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第三條 x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第四條 x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額,指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於條件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 x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指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瑕疵擔保責任之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x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 場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二、 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
第六條 x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傳銷商,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傳銷商。
第七條 x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可提領之日,指多層次傳銷事業就推廣、銷售之商品備有足夠之存貨,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證明商品達於可隨時 提領之狀態。
第八條 x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傳銷商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傳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份布地區。
四、與傳銷商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傳銷商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前項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九條 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傅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全球資訊網。前項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包括已完成報備名單、尚待補正名單、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名單及已起訴或判決名單等。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解散、歇業或停業者,主管機關得將該事業名稱名單刪除。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于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
一、 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 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前條之受通知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xx意見。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由本人到場。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xx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xx紀錄,由xx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四、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收受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提出者之請求掣給收據。
第十九條 x法量慮翻讓時、應審的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運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遭法行為對交易秋序之危害程度。 三、遺法行為危害交易秋序之持續期間。四、因導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遺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七、違法後怜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第二十條 x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立書人茲同意本人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子 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出生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植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成為其傳銷商(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 條所稱之傳銷商)。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傳銷商: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