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oi.org.tw/)。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原名: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貳、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參、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捌拾億元或低於新臺幣捌拾億元時,按每年百分之零點柒(0.7%)之比率計算。 2.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捌拾億元時,按每年百分之零 點陸(0.6%)之比率計算。 | 1.經理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左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 扣除之。 |
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零點壹 (0.1%)。 | |
申購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現行申購手續費率為0.8%。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 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
指數授權費 | 固定授權費:新臺幣十萬元整。 變動授權費: 年度「基金」資產淨值乘以百分之零點零貳 (0.02%),但證券交易所有權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一週年後六十日內,調漲授權費;但每年之漲幅以前一年度之授 權費的百分之十五為限。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買回費 | x基金之其它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經公告後調整之。除短線交 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x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五(0.5%)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 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 由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 構 辦 理 申 請 買 回時,交付買回收件手續 費。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註) | 預估每次新臺幣伍拾萬元。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其他費用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本評估表僅供參酌,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肆、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伍、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0)0000-0000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000-000-000 , 網址
陸、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三)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六)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半年報及年報。
(八)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柒、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 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標的指數走勢波動之風險
x基金的投資績效將視標的指數的走勢而定,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本基金的價格也會跟著大幅波動或下跌。
二、基金淨資產淨值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總費用率(如基金經理費、基金保管費)、基金週轉的交易成本等,將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此外,指數發生成分股異動或權數發生改變時,經理公司可能因市場因素無法即時對基金做出相對應的調整動作,同時經理公司基於某些原因,可能持有部份現金均將影響基金淨值與標的指數走勢的一致性。
三、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從事避險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雖已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本基金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維持之流動準備比例及正確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將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可能產生之風險如下: (一)期貨:期貨與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雖然相關程度甚高,但期貨價格短期內可
能因高於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而出現溢價或因低於其代表的一籃子成分股而出現折價,致本基金產生短期指數追蹤上之誤差。
(二)選擇權:當指數成分股股票因漲跌停致使基金無法進行交易時,本基金可能因追蹤指數之需要而以投資股票選擇權之方式暫時代替該檔個股。惟股票選擇權之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理論價格,且因股票選擇權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將可能產生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四、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風險
當成分公司股票因漲跌停產生流動性問題時,或可轉債具轉換價值時,本基金將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以追蹤標的指數,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因此除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信用風險外,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產生部分基金淨資產淨值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五、本基金可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六、標的指數成分股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x基金的成分股雖然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仍可能面臨交易量不足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影響投資人變現性。
七、標的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得因下列所述之任何情事,書面預告經理公司後立即終止授權合約 (一)經理公司違反指數授權契約(包括但不限於到期而未依第五條之規定支付授權費),且在其違約行為得補正之情形下,未在收到臺灣證券交易所載明違約情節
並要求補正之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改正者;
(二)經理公司涉及任何與「基金」或其銷售有關之刑事案件而被定罪;
(三)經理公司經相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認定違反該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發佈而適用於經理公司之任何重大法令或規則;或「基金」之銷售經金管會認定有損及中華民國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之虞;
(四)經理公司決議解散(不含以自願合併為目的,並確實於決議後進行自願合併)或聲請重整;或抵押權人或法院指派之接管人、財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接管經理公司全部或部分之營業或資產;或經理公司無力清償其債務;
八、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任何指數計算的錯誤將不負賠償責任。
九、借貸有價證券之風險
(一)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分為三種,分別為定價交易、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在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方面,出借人需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證交所提出還券申請;另外當證交所依出借人要求,通知借券人提前還券時,借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返還有價證券,因此基金借出有價證券後,最快可能於二十日內取得借券人返還之有價證券。倘若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的時間較指數調整的時機為遲,則基金將而延遲調整投資組合的時機,而產生追蹤偏離增加的風險。
(二)在議借交易方面,借券人若有違約之情事發生者,經理公司得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若經經理公司通知後,仍不給付者,經理公司得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時進行必要之處分。故議借交易若有違約情事發生時,議借交易當事人需自行承擔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擔任何責任。因此當基金為出借人時,需承擔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之風險,而基金需自行承擔的潛在損失,為當借券人違約,基金代借券人補買進原出借股數後,借券擔保品扣除補買進之股票價金及應得之權益補償金額後不足之差額。
十、其他風險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