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 TSM」平台):是指 PSP TSM 平台能讓下載金融卡相關資訊到行動裝置的整個流程既效率且安全,它能搭起發卡金融機構與行動電信營運商之間的橋樑,並確保金融卡持卡人卡片資訊是充份安全。
桃園信用合作社
x約定條款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申請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簽章)
存戶(下稱「申請人」)茲向桃園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貴社」)申辦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金融卡(以下簡稱「行動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行動金融卡服務:指貴社發行具有行動支付功能的一種虛擬形式的晶片金融卡,須搭配「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Mobile Payment Corporation,以下簡稱「臺灣行動支付公司」)之「金流信任服務管理平台」發行之數位皮夾應用程式,透過「空中傳輸」方式將金融卡下載安裝在具備「近距離無線通訊」功能之行動裝置「安全儲存媒介」內,並以非接觸感應式「近端支付」或網路「遠端支付」之交易方式進行轉帳、繳費/稅、密碼變更、餘額查詢、消費扣款(Smart Pay)或其他約定之附加功能等金融服務。
二、xxxx服務管理平台(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Trusted Service Manager,以下簡稱
「PSP TSM」平台):是指 PSP TSM 平台能讓下載金融卡相關資訊到行動裝置的整個流程既效率且安全,它能搭起發卡金融機構與行動電信營運商之間的橋樑,並確保金融卡持卡人卡片資訊是充份安全。
三、數位皮夾應用程式(「t Wallet」APP):是指由臺灣行動支付公司 PSP TSM 平台提供之電子錢包應用程式,可下載安裝於手機等行動裝置,並管理下載多家金融機構之行動金融卡及手機信用卡等支付工具。
四、空中傳輸(Over The Air,以下簡稱 OTA):是指透過無線傳輸方式,進行軟體、參數設定、相關資料之下載或更新。
五、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以下簡稱 NFC):是指利用點對點功能,使行動設備在近距離內以非接觸方式進行資料傳輸。
六、安全儲存媒介(Secure Element,以下簡稱 SE):是指可供安裝在具 NFC 功能之行動裝置上,用來儲存行動金融卡服務應用程式與相關卡片資料的安全模組(如 NFC SIM卡、SD 記憶卡、內建 NFC 晶片或外掛式裝置等),用以啟動行動金融卡進行行動支付服務。
七、NFC SIM 卡(又稱 SWP-SIM 卡或 USIM 卡):是指應用於行動裝置的一種智慧晶片卡,可同時兼容 3G(含)以上網路,並儲存使用者資料、電話號碼、認證資料等,安全性高,可作為 SE 之用。
八、行動裝置:是指具有 NFC 功能及可安裝符合標準 SE 之行動上網裝置,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貴社有權指定具 NFC 功能之行動裝置設備種類或型號以支援行動金融卡功能,並可隨時更改或取消,且於貴社網站上公告供查閱以代為通知。
九、近端行動支付(Proximity Mobile Payment):是指使用內含 SE 及 NFC 功能之行動裝置,於裝有感應設備之特約商店以行動金融卡進行 NFC 感應交易。
十、遠端行動支付(Remote Mobile Payment):是指透過手機簡訊或安裝於用戶端數位皮夾應用程式等連接行動網路,進行消費支付、加值、轉帳等功能服務,屬於連線交易作業模式。
十一、下載驗證碼:由金融機構產製之一次性密碼,供客戶於數位皮夾應用程式下載行動金融卡核驗使用。
十二、卡片密碼:即交易密碼,客戶使用行動金融卡進行交易時,須輸入「卡片密碼」並核驗正確後,方能進行交易;卡片密碼與實體金融卡之提款密碼各自獨立,客戶須妥善保存。
第二條 卡片之申請
一、每一安全元件限申請貴社 1 張行動金融卡。
二、手機門號登記人與申請帳號需同一人。(使用 oti WAVE 者需檢附最近一期帳單供核對)三、行動金融卡僅限下載至與數位皮夾應用程式註冊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
四、申請人應據實填寫貴社行動金融卡服務申請書各欄位,並應確認其 NFC 手機內已具備電信營運商專用 NFC SIM 卡或其他標準 SE,且已下載安裝完成臺灣行動支付數位皮夾應用程式服務且開通數據功能,並於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立即通知貴社。
五、申請人完成申請後,貴社交付載有「下載驗證碼」及「初始卡片密碼」之密碼通知函,俾供於數位皮夾應用程式下載行動金融卡驗證及啟用卡片之用。
第三條 卡片之領用及啟用
一、申請人得於貴社核卡且接獲通知下載卡片訊息後,自行於其行動裝置數位皮夾應用程式之「待下載卡片」,輸入密碼通知函所載之「下載驗證碼」(六位數字)並驗證成功後,貴社將透過 OTA 方式將行動金融卡載入指定行動裝置之 SE 內,即完成卡片領用。若「下載驗證碼」連續輸入錯誤達 5 次,則須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社原營業單位櫃台辦理,並由貴社核驗身分後,重新下載行動金融卡。
二、申請人完成行動金融卡下載後,應於數位皮夾應用程式輸入密碼通知函所載之「初始卡片密碼」(六位數字)並完成新的「卡片密碼」設定,即可開始使用行動金融卡服務。申請人得利用數位皮夾應用程式自行變更卡片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若「初始卡片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 3 次,則須至貴社原營業單位櫃台辦理註銷舊卡片並重新申請新卡手續。
三、申請人於貴社核卡後,若逾 30 個日曆日未下載啟用行動金融卡者,該卡片資料將被移除無法下載,申請人仍欲繼續使用時,則須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社原營業單位櫃台辦理,並由貴社核驗身分後,重新下載行動金融卡。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
申請人同意貴社及受貴社委託處理之單位、臺灣行動支付公司、安全儲存媒介 USIM 卡合作之 MNO TSM 與電信營運商、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社非經申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者。
第五條 卡片之使用
一、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進行交易,須開啟 NFC 手機之數位皮夾應用程式,如因輸入卡片密碼連續錯誤次數達 3 次遭鎖卡或忘記卡片密碼,則須至貴社原營業單位櫃台辦理註銷舊卡片並重新申請新卡手續。申請人如欲變更卡片密碼者,得利用數位皮夾應用程式自行更改密碼,更改次數不受限制。
二、申請人如以 NFC SIM 卡作為申辦行動金融卡之 SE,日後如遇所屬電信營運商門號申裝異動時(包括退租、換租、一退一租、攜碼等),請務必主動通知貴社並辦理行動金融卡註銷作業,並將 NFC SIM 卡截斷作廢。電信營運商將主動通知台灣行動支付公司與貴社,貴社得主動終止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之權利,並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向電信營運商辦理手機門號變更時,使用 oti WAVE 者可自行於數位皮夾應用程式進行更新,USIM 卡者由電信營運商通知台灣行動支付公司與貴社。
四、行動金融卡僅能透過實體特約商店感應式刷卡機以連線交易方式完成,不提供一般磁條刷卡、插卡方式之交易。
五、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NFC SIM 卡等SE 上之貴社行動金融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手機 NFC SIM 卡等 SE 摘取晶片或竄改、干擾行動金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貴社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社有權依法向申請人主張相關權利。
六、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載有貴社行動金融卡之 SE,並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七、申請人申辦行動金融卡,除貴社另有規定外,將具有「消費扣款」功能,俾利申請人以非接觸式進行感應式近端行動交易及於網路進行購物交易,本申請帳號實體金融卡所約定之轉帳約定帳號及「非約定轉帳」功能也適用於行動金融卡。
八、申請人於數位皮夾應用程式輸入密碼通知函所載之「初始卡片密碼」(六位數字)完成開卡程序並變更「卡片密碼」後,即可進行交易。
1. 申請人充分了解行動金融卡具有於接受財金公司規格商店消費扣款,但無信用卡延後付款之功能,行動金融卡每筆交易均採即時連線經貴社驗證後自申請人申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包括支票存款)扣款,除特約商店近端感應式消費扣款交易方式及單筆限額屬特殊交易外,其他申請人持行動裝置開啟數位皮夾應用程式,選取欲使用之行動金融卡,輸入卡片密碼後,方可進行近端感應式消費扣款及遠端轉帳、繳費/稅、網路消費購物等付款交易。
2. 申請人申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可用餘額,須先扣除行動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已使用金額,以及其他受限制之存款金額,方為實際可使用之餘額。
九、特約商店行動金融卡近端感應式消費扣款交易因屬特殊交易,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
3,000 元(含)以內,得免輸入行動金融卡密碼確認。
十、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社,貴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一、申請人以行動金融卡及密碼在數位皮夾應用程式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十二、行動金融卡交易帳務劃分點:貴社營業日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社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三、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社辦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社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或暫時停止提供行動金融卡之功能:
1. 行動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申請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申請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社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六條 交易限額
一、轉帳/繳費(稅)/消費扣款(近端/遠端交易)金額限制:
1. 非約定帳戶轉帳交易限額:單筆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日曆日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2. 約定帳戶轉帳交易限額:單筆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日曆日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3. 繳費(稅)交易限額:繳費單筆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每日曆日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繳稅無交易限額。
4. 近端感應式交易輸入密碼及遠端交易限額:單筆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每日曆日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5. 上列交易每日曆日或每月最高交易金額,行動金融卡與實體金融卡合併計算。
6. 近端感應式交易免輸入密碼限額:單筆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3,000 元,每日曆日最高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6,000 元。
二、行動金融卡連續轉帳、繳費(稅)、近端和遠端交易等交易次數與實體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等交易次數合併達 200 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逹 100 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
150 萬元,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實體金融卡及行動金融卡。
三、前述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社得視實際需要時隨時調整,且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之。貴社得不再另行通知。結清帳戶或不願繼續使用時應至貴社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收取費用如下:一、交易手續費:
1. 轉帳手續費:每次為新臺幣 14 元。
2. 繳費(稅)手續費:繳費(稅)服務手續費率,請參閱帳單業者之帳單繳交方式及說明事項、或逕洽帳單業者。
3. 消費扣款(近端/遠端交易)申請人不須支付手續費。二、服務費用類:
1. 同一帳戶首次申辦行動金融卡免收製卡費。
2. 掛失重新辦理行動金融卡外掛式裝置載具每卡新臺幣 1,400 元。
3. 行動金融卡重製費:每卡新臺幣 100 元。
前項費用申請人同意貴社逕自申請人申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中扣繳、或依雙方同意之其他約定方式繳納,貴社得視實際需求隨時調整相關費用,且應於調整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社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卡片須補、換發者,貴社不收取服務費用類第 2 項外掛式裝置載具之費用,卡片補、換發因可歸責於貴社,致申請人發生損害者,貴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述歸責事由,由貴社負舉證責任。
第八條 卡片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申請人應妥善保管行動金融卡之安全儲存媒介及其密碼,並明瞭所有憑行動金融卡及密碼進行之交易,均視同申請人本人所為,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申請人喪失占有之情形或有偽冒疑慮時,應儘速依貴社實體金融卡掛失方式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社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申請人已為給付。
二、申請人辦妥電話緊急掛失止付後,應儘速於貴社營業時間內親持身分證與原留印鑑至貴社原營業單位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三、申請人於辦妥行動金融卡掛失止付手續時起被冒用者,或貴社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 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申請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社負責。
四、當申請人辦妥行動金融卡掛失後,如其 SE 屬NFC SIM 卡者,應即另向電信營運商辦理 NFC SIM 卡掛失停用手續時,電信營運商將主動通知「臺灣行動支付公司」轉知貴社將該卡列為暫時掛失卡,並同時發送暫時停用數位皮夾應用程式相關服務。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申請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第九條 卡片遺失補發、毀損換發及掛失解除(恢復使用)
申請行動金融卡之 SE,如因遺失或發生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申請人請務必儘速通知貴社辦理行動金融卡掛失及註銷,如須繼續使用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社原營業單位辦理行動金融卡換發申請。如須換補發 NFC SIM 卡時,申請人應向電信營運商辦理。如因行動裝置故障送修時,申請人須取出非內建式安全儲存媒介自行保管,以降低風險。申請人掛失卡片後找回者,請至貴社原營業單位辦理卡片掛失解除、恢復使用。
第十條 交易紀錄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一、申請人使用行動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
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二、申請人明確瞭解憑行動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社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社。
三、貴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申請人處理行動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有關申請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貴社應以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申請人核對。
四、申請人對行動金融卡交易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社請求複查及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一、雙方同意如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申請人同意以本約定條款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申請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社仍以本約定條款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申請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三、貴社因作業需要得修改或增補約定條款,同意貴社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社網站等方式告知,而不另以書面通知。
四、本特別約定條款由申請人與貴社雙方各執一份,本約款如有未盡事宜,依貴社活期存款存戶約定事項辦理;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申訴管道
24 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電話(夜):(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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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xxxx 年 月 日
(107.5.2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