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产品代码:107865) 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甲乙双方就甲方发行的“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的资金的境外运用,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金的境内托管人,以及乙方委托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次托管人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
,并自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
)固收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7865)》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管理人: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中国及其注册地、经营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理财产品财产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可由托管人选择、更换。
次托管人:指针对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特定投资市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该
特定投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而选择确定的将代理境外托管人在该等市场履行全部或部分托管职责的次级境外托管人。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对境外托管人的规定适用于次托管人。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美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
年:本理财产品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09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0年、2011年1月1日等。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理财产品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理财产品境外财产的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方式,可根据境外投资地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开立和管理
,具体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
银行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理财产品财产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财产:指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存续期:指托管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期货结算账户:指托管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理财产品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理财产品财产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理财产品财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2)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要求乙方配合更换境外托管人。
2. 甲方的义务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和交易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办理本理财产品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5)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按本合同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以及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履行托管职责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述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根据本合同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的交易、资金、证券等相关信息,负责理财产品的到期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支付的本金及收益。
(8)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9)办理与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10)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1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3)确保在境内托管账户及境外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及证券用于托管资产项下的资金结算和证券交收。
(1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保监会、外汇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
告。
(1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境外投资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负责税收有关情况的处理。
(16) 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
,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9) 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客户的身份及理财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在上述信息更新时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客户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配合乙方开展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
。理财产品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可以暂时将投资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产品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完成募集后,将直接拥有或穿透后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作为托管产品的受益所有人;不存在上述条件自然人的,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托管产品受益所有人;无法参照上述方法执行的,可以将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在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20)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1) 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22)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3)乙方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境外托管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境外资产托管。乙方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可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根据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地域,境外托管人可能不时委任次托管人在境外作为其代理人履行托管职责,委任次托管人亦需要得到甲方同意。为避免歧义,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中所称的境外托管人均包括次托管人。
(4)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a.违反理财产品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b.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c.被依法取消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d.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e.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理财产品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约定,复核甲方编制的理财产品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约定,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的约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发现甲方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甲方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材料等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7)对理财产品财产用于境外投资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妥善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8)对理财产品财产用于境外投资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情况,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等。
(9)如甲方要求更换境外托管行,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配合更换境外托管机构。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 投 资 者 的 适 当 性 管 理 ;
( 2 ) 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 4 ) 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 6 ) 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第三方销售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 9 ) 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理财产品的名称
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7865)
(二)理财产品的类别
【公募固定收益类】
(三)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四、理财产品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理财产品财产交付
1. 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理财产品通过以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追加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提取、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与提取。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7559473384323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2. 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的当日向甲方发出《财产到账通知书》
(附件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二)托管原则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其商业上合理努力,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的方法履行专业托管人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2. 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4. 非因乙方或境外托管人过错造成托管资产损失或托管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扣押的,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应及时通知甲方。
5. 乙方委托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的,上述托管资产的托管原则同等适用于境外托管人。
6.对于不在乙方或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范围内的资金、证券、实物资
产等托管资产,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指令调拨境内托管账户及境外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
,甲方应确保在结算时境内托管账户或境外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及证券用于交易结算,以及确保在发出授权指令时给乙方留足合理的处理时间。由于境内托管账户、境外账户内资金或证券不足,或是甲方未给乙方留足合理的处理时间
,致使甲方授权指令无法执行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8.各方理解,托管项下现金不归于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另有规定的,该等现金可能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该情形并不构成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免于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的规定采取债权申报等维权行为。
9. 如甲方要求更换境外托管行,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配合更换境外托管机构。
10.双方同意,乙方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在本协议约定之外
,本产品项下所有与投资者相关的事项均由甲方负责。
1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本合同托管资产存放于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中,境内存款利率适用于乙方公布的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托管账户开户网点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合同托管资产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托管资产在境外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境外托管人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合同托管资产境外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13. 甲方在境外托管人以外的银行进行境外存款投资所需的存款账户由甲方负责办理,该账户只能为此理财产品使用。甲方确保境外托管账户为境外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存款起息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对开户行发起查询查复等投后管理协助,如果乙方未收到开户行的回复,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督促开户行及时回复。
(三)关联交易条款
x合同项下的相关事项,如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各自的关联交易,则双方一致承诺:
1.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交易事项均应当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的确定均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并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
2.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各方内部审批程序要求,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按照监管的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五、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按照规定开立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以实际开立为准)。所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相应受益所有人信息材料,如不提供或不符合要求,开户机构有权拒绝开户,由此可能造成的产品无法按时成立及其他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银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基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账户信息和期货公司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乙方。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甲方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按照境外投资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在境外托管人处为甲方开立境外托管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保管账户资产和办理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开立,并与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甲方在境外托管人以外的银行进行境外存款投资所需的存款账户由甲方负责办理,该账户只能为此理财产品使用。开户完成后将开户回执扫描件发送乙方。甲方应保证境外托管账户为境外存款账户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六、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12:00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甲方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七、投资监督
(一)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1.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
(1)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各类存单、银行票据、回购协议、可转让存单等;
(2)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
、远期、掉期、利率互换等。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
向投资者告知。
投资比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80% |
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 | 0%-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一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投资限制:
(1)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配置衍生类金融工具应以对冲市场风险为目的,不增加以策略交易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策略。
(3)产品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甲方可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甲方应将变更情况向投资者披露。甲方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并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乙方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甲方已成交的交易,乙方事前无法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监督的,如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在及时通知甲方,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4. 甲方认可,乙方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5.其中,投资范围要求的“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
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以及投资限制“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配置衍生类金融工具应以对冲市场风险为目的,不增加以策略交易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策略。”等事项由甲方自行监控,乙方无法对此类产品进行监控。
6. 乙方不对理财产品资金划付后的使用过程承担监督与核查的职责。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管理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一)(下称“授权通知书”
),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用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本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
。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甲方选择以下 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基于Internet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甲方应至少在产品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乙方本产品的托管指令对接代码。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甲方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应急发送传真指令,甲方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更新通知,并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4)甲方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供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5:00前将指令发送给乙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乙方。正常情况下由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乙方,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甲方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乙方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甲方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乙方,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甲方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金额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15:00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
,乙方不承担责任。 4.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预留电话与乙方进行确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
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甲方进行境外存款投资时,甲方应在境外托管账户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同时甲方需附上相关存款协议(如有)、账户证明文件、存款指示书等相资料作为指令附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投资款从境外托管账户划转至指定收款账户。甲方资金由境外托管户划付至境外存款户后,甲方需将有效的存款凭证扫描件发送乙方。同时乙方将向开户行发起存款业务查询查复
,如果乙方未收到开户行的回复,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督促开户行及时回复。乙方不对在境外托管行以外开展的存款投资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导致的款项延迟到账、开户行原因导致的资金被挪用、盗取、担保、质押等,乙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甲方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
,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
,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理财产品、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
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授权通知书
,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甲方应及时将本理财产品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投资境内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在委托资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还应按照《托管银行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境外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1. 甲方、乙方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理财产品资产划回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保证相关境内外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2)乙方可将本委托资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3)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市场惯例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乙方或境外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惯例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为遵循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惯例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或境外托管人在甲方的要求下,应协助甲方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乙方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和乙方共同联系解决。
(5)乙方按甲方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乙方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甲方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
记录,乙方应通知甲方。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6)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对于非因甲方、乙方、境外托管人及次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计划财产损失的,各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7)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甲方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由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先行承担后负责向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
2. 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现金汇划指令是甲方在运用委托财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乙方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现金汇划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八章的约定。
3.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境外托管人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理财产品资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甲方认可,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甲方认可,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向甲方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甲方认可,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甲方认可,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理财资产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理财资产有关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金额相当的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有权处置相应证券。甲方认可,该通知并非乙方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从甲方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理财产品财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权或其他权利。
(3)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督促境外托管人按甲方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甲方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理财产品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三)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甲方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境内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境外期货公司通过邮件向乙方及甲方发送以中金所格式显示本理财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中金所格式制作的显示本理财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
。经乙方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恢复后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乙方,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2.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理财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甲方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
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第四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产品核算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为记账单位。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三、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甲方在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后,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发送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对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 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
10.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1.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4.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5.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五) 汇率
A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B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间)xx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实际交纳税金与其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甲方和本乙方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一、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
)、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二)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三)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1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理财计划终止后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如有费率优惠调整,以公告为准。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0%÷365
(四)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年,J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年,D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年,K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理财计划终止后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如有费率优惠调整,以公告为准。
A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A份额净资产×0.10%÷365
J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J份额净资产×0.10%÷365
D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D份额净资产×0.10%÷365
K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K份额净资产×0.10%÷365
(五)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为0.04%/年,每个自然日计提,理财计划终止后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如有费率优惠调整,甲乙双方应提前协商一致,并以甲方公告为准。为免歧义,该等托管费已经涵盖本理财计划向托管人以及托管人所聘请境外托管人(如有)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本理财计划无需向托管人所聘请的境外托管人(如有)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4%÷365
(六)在托管期限内,乙方发生的银行汇划费和除托管费外的其他银行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刻章费、登记费、开户费、境内外银行划汇手续费、结售汇相关费用和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从委托资产中即时扣除,无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但乙方应当及时将费用扣除的凭证提供给甲方。
(七)其他费用指令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划付。
(八)甲方对上述费用划款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费用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文件约定及金额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对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免责
;如因乙方执行甲方上述划款指令导致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和交易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和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和交易规则或本协议明确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外,任何有关本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予以必要的协助。任何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泄露。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但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境外托管人的次托管人、证券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机构、自律组织、以及为提供本协议服务需要的类似实体等机构提供的有关账户信息资料除外。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定期报告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三)其他报告
乙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自开设甲方的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
2. 自甲方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3.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
4.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甲方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
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5. 发现甲方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
6. 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十三、理财产品的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如清算期超过5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十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及因业务需要向双方已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披露的除外。
十五、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初始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合同。
(五)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 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4.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6.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
效。
十六、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 甲方和/或乙方已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履职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甲方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乙方对因为甲方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乙方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理财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甲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
6.出现对境外托管人具有效力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行使留置权、抵销权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情形,或者经境外托管人书面通知后,境外托管人就理财产品资产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已到期债权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得到偿付的,境外托管人可以暂扣托管资产的证券或现金,直到其根据本协议应获偿付的费用
、成本或开支或其他在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境外托管人的款项得到偿付,但前提是境外托管人应当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甲方和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本条所述的留置权、抵销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且该通知应说明到期金额的明细情况以及该等金额如何到期的,并要求甲方和乙方清偿到期款项。
7.境外托管人在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在公开渠道或代理人获得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按约定将所收到的公司行动的详细资料及回复截止期限通知乙方和甲方,除非该等信息或资料可以由境外托管人在其会采用的其他渠道作核对,境外托管人对该等信息或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负上任何责任。若在境外托管人列明的回复截止期限前没有得到甲方对公司行动做出的指令,境外托管人将按照甲方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或在有关公司行动的通知上所列的市场预设模式行事,如没有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境外托管人将不执行该项公司行动。
8.各方理解,托管项下现金不归于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另有规定的,该等现金可能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
,该情形并不构成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免于承担责任,但乙方应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的规定采取债权申报等维权行为。
9. 甲方和乙方认可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包括次托管人)可能采取任何境外托管人或其前述授权代理人在其合理酌情权下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任何关于防止欺诈、防止洗钱、反恐怖或防止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或为可能受到制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务的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构的要求(“相关要求”)。该等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基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的任何交易(特别是那些涉及资金国际转移的交易),包括有关资金付出和收入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的拟收款人,和其他由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发出或发往甲方或甲方名下的任何讯息。在某些情况下,该行动可能延迟或阻止适当指令的处理,关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交易的清算,或境外托管人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但在可能的情況下,境外托管人将尽力通知甲方和乙方该等情况的存在。
全部或部分因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包括次托管人)为遵守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任何合理行动而造成或引起任何人遭受的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和利益的损失)或损害, 乙方不承担责任。除非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理财计划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境外托管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追偿。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地法律或市场惯例决定。
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甲方、乙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乙方因共同行为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符合本合同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乙方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四)因甲方所明确的被授权人发送的相关指令违反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乙方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乙方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除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乙方和甲方的通知、决定、文件外,对于理财产品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甲方的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提供。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亦未主动提出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协议以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的,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监督职责,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甲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本协议与理财文件的一致性负责,由于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性与本协议、理财文件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造成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因乙方及境外托管人履行本协议而使乙方或境外托管人遭受、引起或使他人对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主张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但乙方及/或境外托管人对该损失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八)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财产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七、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
、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产品代码:107865)》签署页)
甲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
、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邮箱、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此外,我单位知晓、同意并授权你行收集和使用以下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我单位确认并承诺,我单位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你行提供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我单位将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提供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此项承诺给你行造成损失的,由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姓名 | 电话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
授权传真号码 | ||||
授权邮箱 | ||||
其他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经办、复核、审批。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
资产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年 月 日
附件二
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财产到账通知书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根据《招银理财招睿和鼎美元九个月封闭1号(QDII)固收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的要求,理财产品财产(人民币/美元)元于 年 月 日已划至托管账户:
户名:账号:
特此通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