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遗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遗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遗失;
(二)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非被保险人合法占有;
(三)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五)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时;
(六)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间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并离开机场时止。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机场所签发的行李遗失证明文件;
(四)机票及行李牌识别联;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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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合同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合同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出具的相关材料或给付金证明,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金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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