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空运)
(邮包运输除外)
承保范围
1 风险条款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之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 3、4 和 5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2 救助费用
本保险承保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3、4 和 5 条除外的责任。
除外责任
3 本保险概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之正常渗漏、正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正常磨损
3.3 因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而造成无法经受所保运输过程中通常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且此种包装或准备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或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所指"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内的积载,且被保险人的 “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3.4 保险标的之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航空运输工具或集装箱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前提是装入或装上发生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而且他们在装载时对此种不适合有私谋。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某人,且此人根据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已经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并根据本合同提出索赔如,本除外条文对其不适用
3.6 迟延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 2
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7 因飞机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如果在保险标的装上飞机时,被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该知道,此种破产或财务困境可能阻止航班的正常飞行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某人,且此人根据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已经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并根据本合同提出索赔如,本除外条文对其不适用
3.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任何武器或装置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 本保险概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4.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4.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4.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5 本保险概不承保下列损失、损害或费用
5.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的
5.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
5.3 恐怖行为造成的,恐怖行为是指任何人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任何组织有关联的行为,且此种组织诉诸武力或暴力,实施旨在颠覆或影响某政府的行动,不管该政府是否合法成立
5.4 出于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动机行为的任何人造成的。
保险期限
6 运输条款
6.1 除下述第 9 条另有规定外,本保险责任始于保险标的首次从(在保险合同注明地点的)仓库、场所或存放地点为开始运送而为立即装入或装上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而首次移动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并且终止于
6.1.1 自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全部卸载至保险xxx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6.1.2 自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全部卸载至保险xxx的目的地或之前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用作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存储或分配或分派,或
6.1.3 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选择将运输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用作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存放,或者
6.1.4 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载港从飞机卸下满 30 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6.2 如果在最后卸载港从飞机卸下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保险标的被转运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第 6.1.1 条到第 6.1.4 条规定的终止所限制的同时,终止于为向此其他目的地转运而首次移动之时。
6.3 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航空公司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线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第 6.1.1 条到第 6.1.4 条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 7 条规定的制约)。
7 运输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其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 6 条规定的卸下保险标的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按下列规定终止,除非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并且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
7.1 直至保险标的在此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标的到达此地点满 30 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7.2 如果保险标的在上述 30 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 6 条的规定而终止。
8 航程改变
8.1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将此情况迅速通知保险人,以便双方重新约定保险费率和条款。
如果在达成此约定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的提供须以合理的市场费率和合理的市场条件为前提。
8.2 如果保险标的开始了本保险预期的运送(根据第 6.1 条),但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知道飞机飞往另一目的地,本保险责任仍应视为从开始此种运送时开始。
理赔
9 保险利益
9.1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9.2 除上述 9.1 条款另有规定除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晓。
10 续运费用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致使所承保的运输航程在非本保险载明的地点终止的,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卸载、存储和续运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 10 条不适用于施救费用,须受前述条款第 3、4 及 5 条除外规定的制约,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财务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11 推定全损
本保险对推定全损不负责赔偿,除非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系因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因为恢复,重新整理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单载明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抵达目的地时的价值。
12 增加价值
12.1 如果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2.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于下述条款: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13. 本保险
13.1 承保被保险人,包括作为以他的名义或代表他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或作为受让人索赔保险赔偿的人。
13.2 不扩展至或以其他方式使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受益。减少损失
14 被保险人的义务
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4.1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并
14.2 保证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保险人除负责赔偿承保责任的任何损失外,还应补偿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
15 弃权条款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视为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16. 本保险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应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迅速合理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情。
法律和惯例
17.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
注:根据第 7 条规定要求继续承保的,或根据第 8 条规定通知目的地变更的,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此种权利取决于被保险人业已履行这项义务。
1/1/09 CL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