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
(2023 年 4.0 版)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银行”)、客户(以下亦称“您”或“用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您自愿申请开立百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百信银行,是指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百信银行服务,是指由百信银行通过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账户服务、资金登记、支付结算、在线交易、信息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贷款管理、客户服务等服务。不同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有所区别,具体以各方式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1.3 百信银行服务软件,是指百信银行开发的百信银行 APP 等移动客户端、软件或百信银行认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发的提供百信银行服务相关业务功能的软件。
1.4 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是指百信银行网站(http://www.aibank.com/)、百信银行服务软件、百信银行其他自有渠道(包括百信银行的公众号、小程序、H5 页面等)及第三方机构合作渠道(如有)。
2.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定义解释的依据。
第二条 业务须知
1.开户
1.1 您理解并同意,您自愿通过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申请开户,经百信银行核准后由百信银行为您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百信银行可根据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为客户提供资金登记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1.2 开户:申请开立百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的客户应当为居住在境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客户提供开户所必须的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开户,百信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百信银行各客户服务渠道业务受理规则,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1.3 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所设定的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等,必须是您本人合
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您有效掌控下,您应妥善保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因您变更绑定手机号码、遗失绑定账户,或将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因您原因造成的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泄露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同意并授权百信银行将您申请开户时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绑定账户、手机号)通过百信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信息验证服务提供商进行身份核验。
1.4 当您通过百信银行的身份验证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后,对于该等个人银行账户的操作,百信银行均视为个人银行账户所有人本人所为。请您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相关的账号、卡号、密码、个人资料等信息,不得将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及您的个人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转借、移交他人使用,确保设备在安全的环境下登录,不轻信他人随意泄露您的身份证号、交易验证码、密码等重要信息,因上述情况或您个人原因泄露、遗失相关信息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1.5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银行账户根据账户申请渠道、身份信息校验方式及风险等级等的不同,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各类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拥有不同的账户功能。
1.5.1 绑定账户
绑定账户:您可将本人以实名制开立且真实持有的同名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绑定账户。绑定方式:您设置绑定账户后,百信银行将通过合法安全的渠道对您绑定账户的信息进
行验证(包括打款验证或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交叉验证等方式),经验证通过后账户绑定成功。变更绑定:您可登录百信银行的客户服务渠道(包括电子渠道),按照操作指引完成验证
后,变更绑定账户的绑定关系。
1.5.2 通过百信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后,百信银行可为您开立Ⅰ类户。百信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您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您成功开立Ⅰ类户后,百信银行将为您开立的Ⅰ类户开通以上业务功能,您可使用该账户办理同名账户转账、非同名账户转账、消费、缴费等业务。您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
百信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决定上述业务及功能的开通时间、申请渠道及服务范围等。
1.5.3 您通过电子等渠道申请,并绑定您本人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后,百信银行对您留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及绑定账户等内容核验无误后,可在符合监管规定的Ⅱ类户开立条件情形下为您开立Ⅱ类户。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
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其中,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对于您已开立的Ⅱ类户,百信银行按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符合监管规
定的Ⅰ类户开立条件情形下,可将其转为Ⅰ类户。
1.5.4 您通过电子等渠道申请,并绑定您本人同名账户后,百信银行对您留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及绑定账户等内容核验无误后,可在符合监管规定的Ⅲ类户开立条件情形下为您开立Ⅲ类户。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其中,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万元。该Ⅲ类户通过同名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后,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
对于您已开立的Ⅲ类户,百信银行按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满足监管规
定的Ⅰ类户或Ⅱ类户开立条件情形下,可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1.5.5 您承诺并保证在通过电子等渠道申请开立百信银行Ⅱ类户或申请将在百信银行开立的Ⅲ类户转为Ⅱ类户时,所绑定的账户为本人同名Ⅰ类户。
1.6 百信银行按照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您的账户申请渠道、身份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等,为您开立对应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确定不同的账户功能、支付渠道、业务范围和支付限额,增减所需客户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并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和动态管理。您同意百信银行可应环境安全等级及所办理业务的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增减信息采集及身份验证步骤。
1.7 在您的银行账户正常开立后,您可通过百信银行提供的渠道对客户身份的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验证,方便您正常使用包括银行账户转出资金在内的其他相关功能。如因您未能及时验证身份有效性导致相关损失,含银行账户在内的账户冻结、注销、理财业务办理延误,息费收取等资金风险及损失,以及您个人或绑定账户信息发生泄露引发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2.转账
2.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百信银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您可以将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已经冻结的资金除外)转账至您在百信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您在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任何第三人在百信银行开立的账户、任何第三人在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以及百信银行认可的其他账户。百信银行将视情况,在您发起转账交易当日或之后的工作日尽快处理。您确认并同意,转账交易的完成将受限于百信银行及/或其他机构操作此类交易的工作时间。您理解并同意百信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您开立账户的平台限制您使用转账功能。
2.2 您办理转账、产品交易等业务须根据业务操作要求使用交易密码或账户(卡)密码,
凭交易密码或账户(卡)密码对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本人所为。您在提交指令时,请反复确认指令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包括转账金额、转入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卡号及其他百信银行要求的信息)。一旦百信银行收到您的任何转账指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百信银行另行同意,百信银行将不会受理和执行您随后要求取消、撤销或修改该转账指令的任何指令。您应妥善保管银行账号、卡号、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等个人资料,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您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银行账号、卡号及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等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百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2.3 您在百信银行开立的全部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百信银行有权要求您在 7 日内补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您在 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百信银行将中止您相应账户的所有业务。
2.4 百信银行在为您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基于运营及风险考虑,百信银行有权对非
柜面渠道向非同名转账服务的单笔金额、日累计金额、年累计金额、次数及使用方式等进行限制与调整,具体标准参考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的相关公告或提示。
2.5 您确认并同意,对于转账服务,除因百信银行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百信银行对资金划转或传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迟延,信息传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遗漏或毁损,或对收到的信息的错误解释,不承担相应责任。
3.绑定手机号码
绑定手机号码是指您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设定的手机号码,可用于接收由百信银行向您发送的各种动态码、交易提醒短信等用途,必要时百信银行工作人员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您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您应确保绑定手机号码为您本人持有,且您的每个个人银行账户仅可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4.变更绑定手机号码
您需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时,可通过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提交申请,按提示流程操作,通过提示的身份认证手段后完成绑定手机号码变更。请您在使用百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期间及时更新您个人银行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因您未能及时更新绑定手机号码信息而引致的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5.变更密码
如您已设置账户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您可通过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修改账户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若您遗忘账户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您可通过百信银行
客户服务渠道提交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重置申请,按提示流程操作,通过提示的身份认证手段后即可在线重置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在百信银行收到上述申请并确认完成该变更操作之后,该变更即生效。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变更的生效不影响变更前通过验证原交易密码或原账户(卡)密码已进行的交易的效力。
6.不动户处置方法
您的个人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的起 6 个月内无您主动发起的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等除外)的账户,百信银行将予以暂停非柜面服务,您可通过重新核实身份后启用服务。对于一年(含)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结计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款项收支)且无未到期产品的Ⅰ、Ⅱ、Ⅲ类账户,百信银行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终止提供服务或予以销户。
7.销户
根据开户渠道不同,客户可通过来电咨询百信银行或通过电子渠道操作进行销户申请,百信银行会对客户提交的销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销户处理。客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销户后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本息将自动转回至绑定账户,请销户前确保收款账户为有效账户,否则资金将无法正常到账,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8.当您进行身份认证时,请务必上传本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影像等资料。如百信银行审核发现异常,百信银行有权对账户功能进行限制,这可能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务必留意。
9.百信银行有权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申请人身份信息核实的方式的不同及绑定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同名验证的结果,对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出权限进行相应管理措施,即如果您的个人银行账户未完成身份认证,百信银行有权限制个人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10.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百信银行要求,完整提供各项身份信息资料,配合百信银行开展身份识别工作,保证向百信银行提供的所有身份信息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11.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您身份资料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信息、职业、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百信银行更新您的身份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如您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者即将过期的,应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如您未在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后 90 天内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百信银行有权视情况暂停、中止或终止为您办理业务。
12.当百信银行发现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您应配合百信银行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并按百信银行要求补充完善身份资料:
(1)您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2)您的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您的姓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相同的;
(4)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百信银行获得的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百信银行先前获得的您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百信银行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13.当百信银行发现您存在异常行为、可疑交易等情况时,您应配合百信银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况的,百信银行有权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交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或拒绝办理业务。
14.按照现有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我们将就您存入的资金为您计付活期储蓄利息。在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有资金后,您还可根据百信银行为您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专属理财服务、账户管理功能对资金和账户进行管理。
15. 个人银行账户暂不支持提取现金,并且暂不支持证券第三方存管等服务,具体情况请以百信银行提供的服务为准。请您注意,上述功能可能因百信银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的时间、功能的设置与限定、业务规则等与其他同类业务略有不同或发生变化,请您留意百信银行网站等客户服务渠道的相关通知。
16.您已知晓百信银行目前仅支持人民币业务,您对百信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与其他结算账户一样,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1.您承诺同意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百信银行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并按百信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各种结算和服务费用。
2.您自愿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承诺您申请个人银行账户时具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3.您保证您向百信银行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您保证向百信银行提
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并保证由您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如您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百信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个人银行账户的,百信银行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协议。您的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时,应按本协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若百信银行发现个人银行账户在非安全、存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被操作,您理解并同意百信银行即有权增加客户身份核实措施,以保障您的权益,增加的客户身份核实措施包括要求您进行生物识别验证、输入动态密码、补充相关个人信息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信息等。若您存在可疑交易且无法解释交易的合理性时,百信银行有权对该笔交易涉及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您承诺,若百信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账户的资金划转与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财产 或资金、或是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或任何犯罪的收入有关、或者该等汇款或支付可能另行受到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制裁,百信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并采取百信银行认为适当的行动。该等行为包括拦截和调查任何付款指令及通过百信银行的系统发往客户或由客户发出或代表发出的其他信息或通讯;就可能涉及被制裁的任何个人是否确为该受制裁的个人进一步查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以进行百信银行认为必需的调查和查询;拒绝进行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或拒绝接受该等交易指令等。
5.您承诺,将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密码、账户(卡)密码、动态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及手机设备等,如非因百信银行造成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发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果存在其他侵权第三方的,由您与该等第三方自行解决,百信银行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6.您承诺按规定进行操作,若您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电子工具、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或者未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百信银行有权停用直至撤销个人银行账户。
7.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非百信银行原因导致个人银行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百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且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因百信银行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除外。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百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8. 百信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
(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百信银行有权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您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9.个人银行账户仅限您本人用于合法交易,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等,您不得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套取银行信用,不得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参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百信银行有权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中止服务或销户等措施。
10.百信银行应依法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您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11.百信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客户资金业务,按规定为您提供账务查询、更改交易密码、更改账户(卡)密码及更改手机号码等服务。
1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您向百信银行提供的百信银行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客户信息,均构成客户的保密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披露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百信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
第四条 客户授权
1. 为确保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及您的相关信息的安全性,百信银行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许可及您的授权获得的数据,对您在任何时候登录百信银行服务软件的设备进行可信度判断,并基于百信银行独立判断限制登录百信银行服务软件并使用百信银行服务,或者要求您通过其他方式验证该设备的可信度后才允许您登录百信银行服务软件并使用百信银行服务。
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您的授权,百信银行有权限制您使用您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前述情况包括您在百信银行办理开具存款证明等业务。
3.您授权百信银行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百信银行有权对您个人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止付、止收、将账户状态改为未激活、解除绑定账户直至强制销户等,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1)百信银行有证据证明该个人银行账户非您本人开立的;
(2)您否认个人银行账户由本人开立;
(3)绑定账户非您本人账户;
(4)您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电子工具、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或者未支付电子或服务费用的,百信银行有权停用直至撤销其个人银行账户;
(5)您违反本协议开立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
(6)其他百信银行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4. 请您理解本合同所涉服务有赖于服务系统或其他相关机构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
若出现服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您同意百信银行可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您。。
第五条 收费
1.您已知晓因您使用百信银行服务或产生个人银行账户相关交易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费用全部由您自行承担。
2.百信银行保留根据您个人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包括个人银行账户长期未使用、余额在百信银行征收账户管理费限额之下,以及账户余额在连续的一定时间为零的前提下等情况,在适当时对个人银行账户征收账户管理费或进行自动销户处理的权利。在采取上述收费措施之前,百信银行均会采用适当的方式对账户管理费征收的限额、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信息进行公示或者通知,以便您知悉此类业务规则的变化。
3.您理解并同意,百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与您的协议约定向您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您应当及时支付。具体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规则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有),如协议未约定的,百信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向您履行告知和通知义务。如果您不同意接受百信银行有关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规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等服务费用相关的百信银行服务。
4.您认可您使用百信银行服务的使用记录、交易金额、应向百信银行支付的费用等数据以百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如您认为百信银行系统记录有误,您应向百信银行提交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第六条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您声明并保证,您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且当您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百信银行,否则由您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中“中国税收居民”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2.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除外),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您通过登录百信银行客户服务渠道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本协议自您完成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自销户之日起终止。
2. 当本协议发生变更时,百信银行会在协议更新后以公告、推送通知、短信或弹窗的形式等等一种或多种合理方式通知您,向您展示变更后的内容。您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接受百信银行调整或修改的内容,您有权终止本服务。如变更后协议不存在损害您的合法权益、不当加重您的义务或免除百信银行责任的情形且您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条款内容
3.您确认: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且均无疑义,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您对上述情况有疑义的,可与百信银行客服联系(联系电话:956186),我们会给予您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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