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的核数师、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登记机构或具有担任公司核数师资格的外部审计师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