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其他【2016】主 13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具体选择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航班延误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航班因自然灾害(地震及海啸除外)、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到达原定目的地时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 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开始计算,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原定目的地时间为止,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到达原定目的地时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为准。
(二) 航班取消
被保险人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1、 航班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的;
2、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
如被保险人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则保险人按航班的最终状态给予赔付。如同时涉及两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三)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四)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五)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六)被保险人预定机票时,已获知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
(七)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八)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被宣告清算;
(九)因地震、海啸引起的航班延误与航班取消;
(十)因任何原因导致机场整体关闭。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别载明。
保险费
第六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必
要的索赔资料。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班承运人出具的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证明;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释义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条款中的“航班”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
不在“航班”的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