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立授權同意書人/團體 茲參與文化部「文化體驗教育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甄選,爰立書授權同意如下:
x、著作名稱: (以下簡稱本著作)。
二、被授權人:文化部。三、授權範圍:
(一)經審查獲選後,立書人同意將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被授權人,於執行本計畫之目的範圍內,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以現在或未來發展之技術方式為非營利之利用,並同意被授權人得於授權範圍內再授權。前開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著作
(包含其原始教案或素材)之修整、格式之變更,增刪或變更文句,以及經數位化、重製、編輯等加值流程後於平台內傳輸及收錄於資料庫,並以電子形式透過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公開傳輸方式,提供用戶進行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符合電子資料庫之用途,或其他基於政策宣導需求之利用。
(二)立書人同意上開授權範圍,於本著作因本計畫之執行而修整、格式變更或編輯之著作內容亦有適用。
四、授權期間:不限期間。五、授權費用:無償。
六、著作權之擔保:
(一)立書人聲明及保證本著作係原創性著作,若利用第三人之著作並擔保已獲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本著作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或共有之著作,立書人保證已通知其他共同或共有著作人本授權同意書之內容,並經各共同或共有著作人全體同意授權代為簽署同意書。
(二)立書人如有違反前項之擔保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將自行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概與被授權人無涉,並應賠償被授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七、著作權之約定:
(一)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立書人仍得行使其讓與著作權於第三人之權利,但無礙於本件既存之授權;其再授權時亦同。
(二)被授權人尊重立書人之具名權。除另有約定外,被授權人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適當表明立書人為本著作之著作人(或共同、共有著作人)。
八、補充條款:
本授權同意書未盡事宜,悉依本計畫推行實際需求以及誠信原則補充解釋之。九、準據法:
本授權同意書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約定以被授權人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十、授權書之成立:
本授權同意書經立書人簽署後交付被授權人收執之同時成立,無須被授權人另為簽署。此致
文化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同意書人/團體: (團體代表人: )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電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