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湃”)与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湖北星晖委托苏 州领湃进行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有关事宜。湖北星晖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威马汽车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SHEN HUI 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达志科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湃”)与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湖北星晖委托苏州领湃进行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有关事宜。湖北星晖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威马汽车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XXXX XXX 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湖北星晖为公司关联方,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湖北星晖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6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04 月 20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xx大道特 1 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智能汽车、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制造、销售、售后服务;新能源智能汽车及汽车整车的技术设计、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威马汽车持有湖北星晖 100%的股权。威马汽车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XXXX XXX 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2 年 3 月 31 日 |
资产总额 | 530,814.93 | 528,738.62 |
所有者权益 | 211,110.39 | 180,322.88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2 年 1-3 月 |
营业收入 | 123,384.53 | 32,742.05 |
(注:2021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湖北星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苏州领湃向湖北星晖提供的低成本电池专项-电池包总成、低成本电池专项-电芯等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服务,产品开发费用共计 5,551.65 万元人民币。
产品信息:
零件编码 | 零件名称 | 开发费用(含税,元) |
LDCZX000001 | 电池包总成 | 16,558,000.00 |
LDCZX050017 | 电芯 | 38,958,500.00 |
总计 | -- | 55,516,500.00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分析开发成本和开发难度,以市场价格及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为依据,签订合同,约定参考价格。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产品开发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委托人):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乙方(受托人):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有关事宜。
(二)产品的价格确定
1、本协议项下零部件产品的价格,应当根据产品的目标成本和乙方开发生产成本核算,并经甲方审核后由甲乙双方加以确定。
2、本协议第一条汽车零部件产品价格为暂定价,该价格作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采购通则》时的参考价。
甲方鼓励乙方在不影响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性能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成本。
3、双方确认: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与乙方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采购通则》时,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本协议项下零部件新产品的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价格随行就市。若价格过低,导致乙方生产本协议项下零部件新产品无法产生适当利润的,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调价。
(三)产品开发的费用
1、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夹检费用、设计验证费、认证费用、根据中国以及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乙方工作人员因开发本协议项下新产品作出的发明或设计应当获得的奖励或者报酬等)共计 55,516,500 元整(含税),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分摊/承担:
(1)电池包总成
全部由甲方承担, 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a)开模指令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40%,即 6,623,200 元;
b)EP 交样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40%,即 6,623,200 元;
c)ESO 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20%,即 3,311,600 元。
(2)电芯
全部由甲方承担, 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a)设计冻结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40%,即 15,583,400 元;
b)工艺冻结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40%,即 15,583,400 元;
c)ESO 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4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 20%,即 7,791,700 元。
2、本协议项下产品或样品,由乙方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物流费用与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持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四)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及与产品开发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在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参数、数据等技术、工艺资料权属,归甲方所有。
2、在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项下产品所涉及的乙方专有研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在本协议项下产品中,甲方对其享有永久的、无偿的使用权。
(五)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协议的,对于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当不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该事故持续的时间以及该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甲乙双方都应当尽最大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当通过友好协商适当解决。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与湖北星晖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挥并提升公司动力电池及相关业务领域的研发实力,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动力电池等业务板块的发展,公司与湖北星晖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七、2022 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 年初至今,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湖北星晖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29.08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向湖北星晖提供研发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独立意见
公司在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技术储备,此次研发服务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公司技术储备的市场效益转化,而且有效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发展,是公司研发技术获得市场认可的体现。本次交易明确了双方义务,交易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新产品开发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